关于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与原则思考

2020-11-30 10:29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处分权学籍作弊

张 俊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近年,由开除学籍引发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诉讼案件增多。高校到底该不该对学生行使开除学籍的处分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高校如何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权力,成为高等教育法制化建设和高校学生管理实践迫切需要探讨的课题之一。

一、处分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江西省某理工大学期末专业课闭卷考试中,某大四学生柳某夹带纸条进入考场偷看,被巡视人员当场抓获。随即监考老师没收其作弊用的纸条,收走试卷,并在试卷上写上了“作弊”二字。柳某尝试作出解释,被监考老师喝止。柳某提出向学院和学校教务处作出解释性说明,又被拒绝。考试后,监考老师将试卷和纸条一并上交给了学校教务处,并把柳某作弊的情况向柳某所在的学院作了情况通报。省教育厅还就此事对该校主要负责人提出了严肃批评,要求该校严肃考纪考风,切实维护好诚信、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在该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凡学生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学校可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尽管柳某属于首次考试作弊,但因其作弊行为给学校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柳某进行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三天后,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就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由柳某所在学院领导当面口头告知柳某本人。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处分通知被张贴在学校各进出口等位置。后来,柳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将学校告上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并认定学校在处分柳某过程中存在巨大失当与瑕疵,撤销了学校处分决定,并恢复柳某学籍。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纵观柳某案例,笔者认为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柳某所在的高校是否有以柳某涉嫌考试作弊为由对柳某实施处分的权力?

第二方面的法律问题:高校在处理柳某过程中是否存在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三)案例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

针对柳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探究性地作如下分析:

关于第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笔者以为,该理工大学有权以柳某涉嫌考试作弊为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权力。国家法律法规授权高校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力。依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学校及其他教学机构和各级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依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国家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该规定中明确,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制定和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是最为严厉的纪律处分。从这个法律层面上讲,该理工大学对柳某作出处分决定是在行使国家法律赋予高校处分学生的自由裁量权,无可厚非,不容置疑。

关于第二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该理工大学在处理柳某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而且对柳某作出的处分明显失当。2005年我国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形,诸如违反宪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后果、屡教不改、组织作弊等。除此之外,高校不得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规定。诸如程序须正当、证据须充足、依据须明确、定性须准确、处分须恰当。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还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应出具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其申诉事宜。而且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必须交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否则一律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柳某所在的某理工大学在处理柳某过程中的一系列做法明显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系违法、违规行为。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失误:(一)证据不足。该校认定柳某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仅以夹带的纸条为唯一证据,没有收集证言、录音等其他有力证据,属于孤证。(二)依据不明。该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才可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柳某作弊尚属首次,不应因外界压力加大处分力度。(三)程序不当。该校处理柳某的处分决定是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单方面作出的,没有听取柳某的陈述和申辩,而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没有经过该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处分没有出具书面决定书,处分决定书没有以书面形式送达柳某本人,没有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没有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处分失当。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七种可开除学籍的情形,柳某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不是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情形之一。换句话说,柳某夹带纸条疑似作弊行为不构成可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前提条件。即使柳某夹带纸条的事实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其后果显然不是严重的,性质也是不恶劣的。

基于此,所以法院认定学校处分决定无效,撤销了学校处分决定,恢复了柳某的学籍。

二、原则思考

开除学籍是对学生作出的最为严厉的纪律处分,其适用对象是仅限于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在实施过程中,我认为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越权行使高校处分权。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必须得到维护,学生身心健康也必须得到保障。因此,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造一个安静、有序的教学、管理环境,高校必须对违法、违纪和达不到学校管理要求的学生实施高校处分权。同时为维护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高校不得越权行事,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二者之间必须相得益彰,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权,否则,只能两败俱伤。

(二)坚持审慎行使开除学籍处分权。为促进高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正常运转,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利益,必须保留高校处分权中最严厉的处分-开除学籍,否则高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失去的管理效果和震慑力。开除学籍的处分应该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开除可不开除的,一律不开除。根据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要求,严谨审慎,严格控制开除学生的数量,做到少开除学生、慎重开除学生。但是,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必须按照法定规定作出开除其学籍的处分决定,决不能心慈手软、文过饰非、不能以其他处分方式来代替,

(三)坚持证据充足与依据明确相结合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得以独立单个的证据来证明,要有学生自我检讨、谈话询问笔录、材料物证、现场旁证材料等作为佐证。凡证据不足的,不能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开除学生的依据必须依凭上行法规或学校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必须是经过学校相关程序形成的,并且受处理的学生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依据,要教而后诛,坚决杜绝不教而诛。坚决杜绝没有任何依据就因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而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搞“莫须有”,制造高校考试“冤案”。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处分原则。对学生的处分案件适用开除学籍处分时,要严防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与处分失当,要做到定性准确、处分合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必须予以开除学籍。对具有明显悔过行为或影响不是十分恶劣的,原则上应该依法依规从宽处理,可借鉴适用“死刑”时的做法,“缓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暂时保留学籍以观后效”。缓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期限可设定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缓期内有明显悔过表现,应予以撤销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开除学籍意味着受教育权利的被剥夺,这是事关学生前途与命运的大事,关系到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高校开除学生,必须慎之又慎,必须从严把握控制,必须遵循必要的原则,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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