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大学生在行政视角下的法律关系

2020-11-30 10:29王玥琪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权利司法行政

王玥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中国的学术界进行了连续的研究依法教育这个问题,特别是讨论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极大地推动了法治建设和保护学生在高校时的权利,促进了教育行政诉讼的萌芽和发展。大学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可以说是我国教育法学研究与教育法治实践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成功典范。讨论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各种元素的行政法律关系,指出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特征,建议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从根本上保护大学生身份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在一般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作为行政主体,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并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权。另一方作为相对人,两者法律地位平等,但是行政主体具有行政的优益权,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则不对等。

公立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司法实践当中,为了在推进教育产业发展的同时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的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等中都授予了高校一定的行政权力,以保证高校的有序管理。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因此,公立学校在被赋予教育行政权力时,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一权力,同时也要承担比中小学校更重的责任。

学校在教育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便与学生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由于日常生活的琐屑,这两者还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赋予高校的行政管理权等便是行政关系最直接的体现。除此之外,有权利就必定会有义务,高校还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责任,以及为学生服务的义务。同理,学生在享有知情权、救济权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服从和接受高校指导、栽培的法律义务。大学和学生在权利和义务上是不平等的。大学其实也相当于半个社会,与此同时,大学生的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承担的司法事务也越来越多。

(二)二者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是随着学习生活中必要行政权利的行使以及相对人义务的履行所形成的。法律赋予高校的相关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对学生在大学生涯中的日常管理和学业监督中的处分权、奖惩权、学费减免的权利以及学位证书发放等权利。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必要的责任,以教书育人为目标,对学生的学习负责,为国家培育栋梁之才。高校处于行政关系的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利并且对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方,而大学生则是相对人,在服从指挥的同时也有监督的权利以及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权等。

二、大学生合法权益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已经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忍气吞声而不去寻求正当的法律援助。或者有些人运用司法维权,但是在法庭上,更多情况下他们会站在学校一方或者不予受理。除此之外,关于申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当学生受到不公的待遇或者处罚时,很少有人会主动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投诉甚至申诉的方式依法维权。并且在学校受到举报之后,其解决方式大多是不公开处置或是决议,因此往往学生并不知情,即便是和学生的切身利益有关,但还是很少能让其一并参与审判、处置过程。

首先,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于自身的法律地位定位不准确。在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他们不敢也不会去寻求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甚至有些只会和身边的亲朋好友哭诉,但这往往无济于事。

其次,大学生的观念仍旧落后。一般他们觉得学校的权力大,即使起诉了,自己只是单枪匹马而学校则是大机构,败诉的可能性极大。并且有些人权利被侵害了却不自知,觉得起诉学校不公平。

第三,如今的投诉制度尚未完善。有些关于高校的规定,只规定了组成的部门成员以及违纪的情况,但并没有规定成员的比例和人数,也没有规定表决处理形式、表决方式、各部分成员的地位和应遵循的原则。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只有领导发言,其他参与人只是走个过场,跟风表决投票,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现象。

第四,缺乏统一的权利授予标准以及法院的受理、审理标准。由于各个区域的管辖不尽相同,有些区域赋予高校的职权过多,往往对于学生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并且对于学校管理的范围也没有做好详细的划分,导致有些地方出现体罚学生或是随意搜查学生隐私等。关于地方执法问题也不尽相同,对于同一案件,在不同区域往往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同一类型的案件,有些法院受理,有些法院并不受理,这给学生依法维权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三、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对大学生权益的保护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首先,最基础也是最根本的手段便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在大学生的必修课增加一门法制课,对入学的新生进行普法宣传,让他们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学习依法维权的手段,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认识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让学生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真正认识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之事必须为”的含义。在半只脚步入社会的门槛之后,要对自己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有个度,了解自己的根本任务,接受学校、教师安排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纪律,遵守社会公德。这也是大学相对于中小学来说必须要进行地更全面的司法教育,也是传授大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的初步阶段。毕竟,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比中小学更加全面也更加复杂,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学生要学会认清具体的法律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对大学生维权的一种有效保护。

(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强化教育服务

对于学校而言,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便是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规范教育管理。作为国家和法律授予的机构,高校应该更加按照法律标准以及行政准则办理有关学生的各项事务。加强对教师授课的监督以及学生事务管理的监督,严格防范越权行为以及滥用权力的行为,保证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其次,教师的工作在于知识的传授和培育人才,因此,提高教学质量志在必行。高校对于学生的教育服务也要进行阶段性的加强,对各个年级的学生进行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以及爱国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同时,学校对于学生还起到一个引导、模范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以及领导努力做好分内的事,树立良好的教育观和职业观,做一个好榜样。除此之外,提高教研人员的素质水平也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保障行政管理以及教育质量,学校需要对教师和领导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避免诸如教师不尊重学生或是领导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的出现。强化教研人员的素质教育,不仅能提高行政效果,也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四、结束语

在实践中,高校与大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会对高校权力的规范行使和学生权利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其含义可能是,达成公立大学规范办学和学生的权利和利益的实现的目的,重要的是厘清侵权行为所属的法律关系,从而有效地进行依法维权。从行政法的角度来明确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教学,同时更好的保护学生在校的基本权利,一方面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另一方能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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