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刑事诉讼监督 适应新刑事诉讼法

2020-11-30 10:29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监督

郑 欣

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一、对于诉讼监督的新认识

目前这一词在案件处理等实务方向运用很普遍,但是严格来说,对这一词的限定不是很规范,也有很多学者以及法律的一线人员不知道这个词的真正含义,所以在运用的时候也出现了比较多的失误。

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个词应该和几个词区分开,监督到底监督谁?谁能让我们监督?

监督这个词拥有很广泛的含义,它的对象可以是党和政府,也可以是各种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它是指大众对于执法和司法部门以及政党进行监督,我们可以行使公民所需要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监督这个词还有它的狭义上的形式,它针对的主体是检查诉讼监督,也就是检查机关,检察机关拥有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权,这是法律规定的,所以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它的监督权,这是它的特性之一。它的特性之二是它的监督一定要规范,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该如何进行监督,对谁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你有了权力不能滥用,要根据法律条文进行使用,不能随便监督,破坏法律原有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所以要一切按照程序走,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它的第三个特性是具有强制性。我们这个很容易理解,法律的定义本身就是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如果对于违法行为不进行强制处罚,那么社会就会成为一锅烂粥,没有办法正常进行,这是由国家和法律的性质决定的,应该说,任何法律机关的国家赋予的法律都具有强制性,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在这里都不予赘述。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本文中强调的是诉讼监督,这种监督的权力和法律还是有区别的,很多民众经常将二者混淆,如果将法律监督简单的认为是诉讼监督的话,那么就会造成执法中的困难,诉讼监督属于法律监督,是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我们要看到他们的范围,不能将二者等同。

二、原诉讼法中的诉讼监督问题

既然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说明国家和党看到了原来的诉讼法已经不适合我们的实际需要,虽然我们的检察机关的人员一直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每个问题都有了明确的回答,但是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没有解决这些因素的良好的办法。这就不得不引起国家的重视。虽然说法律不适合经常变动,法律的大改变一般是伴随着国家制度的变动,但是在法律中也要就事论事,体现国家与时俱进的法律思想。

(一)诉讼监督的内部制约

对于监督对象来说,有很多内部因素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从内部因素来说,主要是检察机关自身的因素,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国家没有提出统一明确的规章制度,这就导致其实际操作十分困难,而且法律的修改不太容易,它不会经常进行修改,只有遇上大的变革才会变化,那么原有的监督法律十分死板,导致监督效果比较差,十分不理想,而又无法改变,因为我们要按照法律程序走,什么样的案件能立,什么样的案件不能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执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对于监督方式上,法律监督是以静态监督为主,只告诉了你什么样的是应该监督的,但是我们知道事情的多变性,事情不可能按照法律的形式按部就班的走,对于事物的动态变化,诉讼监督方式就显示出了它的短板,没有办法与时俱进了,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二)诉讼监督的外部制约

诉讼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并不是独立的,每个机关不可能自己独立办事,它要依靠其他机关的能力,执法与守法本身就是一体的,如果其他机关不配合,那么检察机关很难进行监督。在以往的数据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沟通是非常少的,他们在案件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就会导致案件审理效率的低下,他们缺少信息的传递,就给诉讼监督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使检察机关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这就是“唇亡齿寒”的道理。

三、刑事诉讼监督的拓展

我们从之前所分析的材料中可以观察出为什么原有的诉讼监督法不能够正常的运行,它包含的各种制约因素,在这里这些因素就不予赘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前进,我们的法律更要求与时俱进,它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不可替代的,没有了法律我们没有办法正常的工作与生活,那么我们就要用最好的方法将法律进行发展与完善。

法律应该是细致的,对于每个方面的案例都应有所涉及,原有的诉讼监督没有全都涉及,这就使检察机关在断案的时候无法可依,会使他们的工作出现失误。在新的诉讼监督法中,应该对监督的范围与案件进行明确的规定,规定什么案件可以立,什么案件不符合立的标准,让监督有序进行;还要规定监督的正常程序,检察机关拥有的诉讼法其实范围很小,有些案件可以归属于监督,但是因为原有的范围小,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的操作。虽然法律规定了诉讼监督的主体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力还要进行完善,首先,检察机关要拥有对于诉讼监督的知情权,能够有权利发现监督,明确什么属于可以监督的范围,让检察机关能够发现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而且还要赋予检察机关实权,既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是诉讼的主体,不给他真正的权利没有办法保证监督真的落到实处,所以检察机关应该拥有处分权,它拥有国家规定的权利来遏制社会中的违法行为。其次,检察机关还有建议权,可以对建议权进行纠错、处置、整改。诉讼监督的主体应该拥有的权力很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缺少相应的保证,这就要求法律给予保障,赋予检察机关真真正正的权利,让它的手段具有法律,提升法律的权威性。

(一)完善工作机制

在对权力的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注意,要完善这种工作机制,根据问题去采取解决办法,之前提到各个权力部门的沟通效率十分低下,那么就要求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及时的沟通,进行顺畅的交流,确保一个案件发生以后可以下达到各个部门,让各个部门都知晓,各个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进行档案管理,这样就可以使分工变得合理;规定各个部门的工作,让他们进行工作上报,就可以避免一个案件部门像踢皮球一样绕来绕去谁都不愿意给予解决,这种上下一体化,而且分工合理的机制会大大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能够在多层次做好监督工作。

(二)完善激励机制

现在的情况是,看着各个部门的各个人员都在各司其职,做自己的事,但是对于政府部门这种铁饭碗来说,他们不犯重大错误就不会失业的机制让很多人丧失了奋斗的能力,懒懒散散的形象会损害政府的形象。因此要提高他们的办事效率,需要建立一种激励和考试机制,让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职责,认识到如果工作不努力仍然会和企业中一样被“裁员”,要建立对于工作人员的综合评价机制,对他们每次的工作进行打分,而且还要定期考试,以书面形式测试一下他们的应用能力,同时也要接受民众的反馈,他们对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否满意,哪里不满意,要获得民众的真实建议,才能对于他们的工作有促进作用。对于在诉讼监督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成绩优秀的单位、个人与部门,应该予以表彰,记录档案,这样就会加强检察机关人员的荣誉感,对他们进行激励。

四、总结

诉讼监督法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们要明确的是,法律不是死的,而是活的,虽然法律条文在那里摆着,但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时要保持其灵活性,新的诉讼监督法实施以后会遇到很多不同的案例,对于诉讼监督的定义我们已经有了很明确的认识,这种监督需要监督主体以及各个部门,还需要政府和国家的支持,同时也需要民众的配合,只有多方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诉讼监督才有可能真正的实施下去,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让法律做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也可以实现个人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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