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法学课程改革的若干思考
——以刑法课程为视角

2020-11-30 10:29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公安

侯 静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一、法学课程是公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执法活动是一个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警察作为执法者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以及作为公权力的最强威慑,警察的法律素养是威权合法行使的依据,是服务职能最终实现的手段。”[1]因此,法学课程在警察职业素养的培育中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既是促成警察法律素养形成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也承担着警察执法能力培养的重要任务。

国家不断加快的法治进程对加强公安队伍的法律素养以及强化警察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公安院校,必须高度重视法学课程建设和发展。

二、公安教育中法学课程改革的紧迫性

公安部编制的《公安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指出,公安院校要适应“大部门、大警钟”公安改革发展要求,建立完善适应高素质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实战需要的专业体系,树立“厚基础、强能力、重实战”的培养理念,注重培养人才的实战能力和综合素质。①2019年4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大力培养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公安高等院校已经从单纯的学历教育转变为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重的复合型办学模式,作为公安教育中举足轻重的法学教育势必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以刑法课程为例,必须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培养实战型技能人才的目标服务。

三、当前公安院校法学课程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知识的传授,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重视不够

当前公安院校在法学课程的教学理念上,仍然存在偏重传统传授的倾向,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重视不足。伴随着自媒体越来越发达,个别警察的不当行为经常被无限放大,甚至有时会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虽然原因本身很复杂,但是与警察执法不规范、执法能力不强不无关系。然而并不是警察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还是由于其法律意识不强造成执法能力下降。

(二)法学课程实践性薄弱

有学者总结认为,我国法学教育中长期存在并且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薄弱,因而在学界也形成了应该“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性,加强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共识。[2]公安法学教育也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因此,学者们对当前公安院校法学课程实践性薄弱的问题也有相同的看法。公安法学教育“重课堂,轻实践,理论与实践脱节。当前的公安法学教学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育过程中,也要从警察法学教育的自身特点出发,突出警察法学的应用性,紧密结合当前公安执法实际注重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使警察法学教育能更好地为公安一线服务”[3]。因此,加强公安院校法学课程的实践性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课程设置上缺乏公安院校法学课程的职业化特色

由于警察的工作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应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除了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一定法律思维以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学课程在内容上应该以警察职业对法律知识、执法能力和法律素质的要求为出发点进行取舍。然而,目前的公安法学教育并没有突出自身的特色,在课程设计上缺乏科学性,随意性大,课程内容过分强调系统性、整体性,缺乏按照警察职业法律素质培养为主线的精选内容。

四、公安教育新模式下法学课程改革的主要方向

(一)更新教学理念,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相比较普通职业,警察执法的强制性更加明显,与公民权利直接相接触,公安院校学生作为未来的执法者需要具备更高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正确领会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4]。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护法”,是最具有强制性的部门法。今后在刑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刑法知识的不断学习循序渐进地提高学生的刑法意识和刑事执法理念,并且能潜移默化的使学生把这种法律意识贯彻到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提高执法技能。

(二)强化实践训练,积极开展实训教学

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是我国法学教育走出困境的对策之一,也是公安院校提高警察法学教育人才质量工程的标志之一[5]。刑法课程是公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历来在公安院校法学课程中都受到普遍重视。在以往的刑法教学中,通常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随着“应用型公安人才”培养目标的提出,在今后的刑法教学中,教师应该根据公安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实训教学,探索多种实训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刑法知识的能力。

(三)科学设置课程内容,突出警察职业特点

面对当前公安院校发展的新形势,刑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进行重新设置,以突显警察法学课程的职业化。课程内容在选取上注意区别普通院校,要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突出警察的专业化、职业性。

刑法学是以犯罪和刑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公安院校刑法课程内容的选择应该为公安工作实际服务。在刑法总则方面,具体而言,在犯罪部分,将犯罪构成要件设置为重点教学内容。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重要标准,也是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标准,对学生日后从事公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而在刑罚部分只将自首、坦白和立功以及累犯等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做为重点。在刑法分则部分,将与公安工作关系密切的罪名作为重点,主要包括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多发案件和公安人员常涉罪名这两大类。

(四)积极探索多元化教学方式

1.案例教学

刑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它不单是教学方式的改变,更是教学理念的创新。需要注意的是,“案例教学”并非“举例教学”,“举例教学”虽然也采用案例来进行,但它是教师为了证明某种结论的正确性所举的案例,整个过程是以教师为中心的,同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相差甚远。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要注重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察。案例选定后教师还需要根据教学内容需求对案例进行进一步的设计和完善,以期能准确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灵活安排。教师在课前利用网络教学平台提前发布案例,让学生提前预习,课堂上可以采用案例讨论法、案例抗辩法、模拟法庭等方法来进行教学。教师还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课后安排学生分组讨论、研习案例,学生以提交讨论报告、讨论视频等方式提交至网络教学平台。

2.团队教学

教学中应注重发挥教学团队的作用,共同合作研究。以刑法课程教学团队为例,要建设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团队,除了教授刑法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师以外,还应该吸收承担《法理学》、《证据法学》、《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课程的不同专业背景的教师加入,发挥每个团队成员优势,实现“1+1〉2”效果。另外,考虑到刑法课程教学最终是要服务公安实战工作需要这一目标,在课程教学团队中还需要聘请公安一线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业务骨干加入,以优化团队的知识结构。

3.诊所式教学

刑法课程诊所式教学是将学生引入真实的公安刑事执法实践中,参与真实刑事案件的处理,亲自完成实际刑事执法工作。它以真实案件为背景,要求学生以执法警察的立场,在特定社会背景下考虑和解决案件,形成在实践中学习,在教育中实践。目前诊所式教学仍然有许多现实困难需要克服,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公安院校刑法课程教学方式的多元化要避免陷入片面追求数量的误区,教学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取当时最适合的教学方式。

注释:

①谢波,王喆.公安院校法学课程群建设问题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1):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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