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碎片化与体系解释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宪法刑法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河南 周口 4667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今天,社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和曝光成为有史以来的最高峰。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使用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或将个人信息输入到网络上,以至于公民的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一应俱全,并且通过一些手段可以轻松地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违法犯罪者就可以利用这种方法窃取他人的隐私信息,并进行非法牟利,而且这种违法活动已经屡见不鲜,在当代社会,这种问题的发生已经过于频繁。这种信息泄露或信息被窃取的情况严重的影响了社会公民的正常生活,对社会公民的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随着这社会各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的大大增强,社会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宪法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社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是包含社会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个人隐私数据等具有独立性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归公民个体所有的。在国外公民对自己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早已形成,国家对人民的隐私保护早已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我国由于国情的影响,我国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法律颁布较晚,内容也不完善[1]。

(一)公民信息具有时效性

社会公民的隐私信息在社会的进步中,会从社会各阶层中产生变化,而且会以公民个人的年龄、生活阶段等方面出现改变。

(二)公民信息具有主体性

社会公民的隐私信息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和主体性,所有的个人的隐私信息都归社会公民个人拥有,并享有自由支配权和管理权。

(三)公民信息具有可识别性

社会公民的隐私信息表现出公民个体的区别性体现,以分析和决断的方式对公民隐私进行区分和辨别,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从种类上看可分为外貌、姓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可以通过这些隐私信息追寻到公民的个体[2]。

二、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论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在信息化互联网普及的当代社会,随着公民日常生活中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使用,公民的隐私信息泄露和被盗的风险日益提高,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下,法律惩罚制度已经远远无法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进行,不能有效的防止违法活动的二次开展。其次在当代社会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和被窃的危险程度也越来越高,并且违法犯罪者通常会使用多样的、难以识破的手段利用社会公民的隐私信息进行非法牟利,比较常见的就是电话诈骗,诈骗团伙通过网络窃取或私下购买等方式,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并实行电话沟通诈骗。给不知情和提防心理较低的社会群众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打击。面对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财产安全的行为活动,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加强对此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3]。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

社会公民的隐私信息保护并不是全面的,在我国刑法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有效范围,这也是刑法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度判定基准,同时也是社会实际立法实践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在我国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刑法中,受保护内容包括公民的名字、身份证号、通讯方式、家庭地址、个人财产情况等[4]。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下的弊端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碎片化

从法律角度出发,社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之所以出现碎片化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刑法对社会公民的隐私信息没有明确的划分规定,各种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无法产生统一的观点。导致刑事立法司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准确的辨别社会公民隐私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在我国,宪法是具有最高权威、最严格的的法律法规,从本质上看,刑法并不存在消极性和被动性。在科技网络普及与风险并存的当代社会,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成为了社会大众最关心的问题,这将使社会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刑法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逐渐向复杂的碎片化方向发展[5]。

(二)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当前存在的社会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刑法中并没有对公民隐私信息的明确限定。而在社会实践中基本靠的是专家学者对宪法的解读。而且各专家学者的解读方式也不同,以至于无法产生统一的看法。某种意义上来讲,当前宪法仅仅是从表面显示出社会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没有明确的指出哪些信息才真正的收到了法律的保护。这严重影响了刑法执行的可行性[6]。

(三)追诉方式和刑罚设置较单一

当前社会,社会公民在受到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或者被盗而出现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时,仅有进行公诉的单一维权方式。在刑法中表明根据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程度来判决对犯罪者的惩罚程度。但是这种唯一性的维权方式并不利于社会公民进行维权,严重的影响我国对社会公民隐私信息的保护发展路程。

四、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体系内容

(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关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刑法中第253条明确的规定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其他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利的行为和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售卖其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均会受到刑法判刑,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增加判刑力度。在刑法的判决标准中应优先考虑被交易的个人信息性质、种类、数量、出售价格、违法者赚取的利润、被交易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向以及给受害者产生的损失额等种种因素相结合对违法犯罪者进行判刑。

(二)信息数量的认定

违法犯罪者窃取的社会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条数是将其判刑的轻重程度的主要决定因素。但在以往发生的信息窃取案例中发现,违法犯罪者窃取的个人隐私信息数量动辄上万条、上十万条,情节极其严重的甚至上千万条。由于信息数量过为庞大,仅靠人力远远无法实现判断,所以对这种大批量的数据辨别往往会使用国家制作的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进行筛选,不在数据库中的信息则不算在判刑范围内,并且还要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筛选判断才能更快的得出结果。但这种方法并没有经过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表明。

五、结语

以刑法的体系方面进行分析,增加社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刑法的协调性,有助于改变刑法管理碎片化的趋势,减少刑法使用的限制条件,才能更高质量的实现刑法应有的力度合作用。而对于已存在的碎片化的刑法,应该理性地对其进行分析,找到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进行吸取采纳。在国外,个人隐私信息方面的研究专家和学者中有一部分人觉得碎片化的法律是必然的合理的现象,虽然这种现象对国家总体法律产生太大一些影响,但不会动摇根本。但在我国,碎片化的宪法仅仅是当前的存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关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刑法一定会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体系,并吸取和采纳当前碎片化宪法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完整的宪法体系绝不仅限于死板的书面条文,其应该更加灵活地进行执法,在刑法的管理范围内要更严谨的根据违法犯罪者对公民个人信息盗用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的案件审理和判决,从而加强和构建完整的社会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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