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春秋时期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的演变

2020-12-06 12:56周晓敏
华夏文化 2020年2期
关键词:赋税土地制度

□周晓敏

关于春秋时期土地分配以及赋税制度,学术界在研究经济史或社会史时多有涉及,譬如李剑农的《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傅筑夫的《先秦社会经济史》、辛田的《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转型研究》、晁福林的《春秋战国的社会变迁》和《先秦社会形态研究》等等。他们都对春秋时期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文正是基于这些讨论,尝试对春秋时期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演变的原因及具体内容作出比较完整的论述。春秋时期的的社会受到了来自生产力提高的冲击,传统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已无法满足当时人们的需要。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丰厚回报大大刺激了人民的劳动积极性,对利益的追求也使私有观念深入人心。自西周末年以来,王权不断衰落与宗法制趋于松散,使政府对土地与人口的控制力下降,人们对于宗族的依附性也逐渐减弱。在这种情况下,以借助民力来耕种公田为主要内容的井田制显然已无法维持下去,甚至制约了社会发展的脚步;另一方面,随着周王权衰落,群雄并起,弱肉强食成为春秋时期的社会法则。为了在混乱的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各方势力都以富国强兵当做推行政策的第一要务,而富国强兵所需要的则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军队数量,这两者在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社会,恰好与人口及土地密切相关。综上所述,要建立一种怎样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才能突破井田制的桎梏,且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成为各方势力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改变的原因

1、生产方式的改变与私有观念的兴起

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以耦耕为主要农业生产方法的大规模农业生产模式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西周以来在此基础之上实行的井田制。西周时期,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北山》),土地是全部属于国家,且“田里不鬻”(《礼记·王制》),土地也不得买卖,受当时的生产力所限,耦耕成为最主要的生产方式。因此,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井田制的实行成为大势所趋,即国家控制着土地的分配,将其划分成公田与私田两部分,《诗经》中便有将“我私”和“公田”对称的诸多记载,诸如“雨我公田,逐及我私”(《诗·大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诗·信南山》),“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诗·噫嘻》),都可以显示出私田与公田的并存。在井田制的基础上,政府主要采取的是贡助彻藉制的经济制度,所谓“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国语·鲁语》),“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文献中所提到的“贡”是指按产量的十分之一收取实物,“助”是指借助民力以耕田,“彻”则是指“贡”、“助”两种方式兼顾,也由此说明,周朝以来,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集体耕作基础上的力役地租,所谓“古者公田,借而不税”(《礼记·王制》)。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良、技术的进步,生产力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由此带来的是农业产量的提高,在此基础上,经济也随之迅速发展,人们从生产中所得到的回报也愈发丰厚。为了获取更多的私利,人们将有限的精力更多地花费在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的私田的打理上,而不能从中获利的公田则自然而然地逐渐被荒废了下来。

此外,随着事态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也愈加清晰,开始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王权观念产生冲突。早在西周后期,为了改变政府财政短缺的窘境,扩充王室经济来源,周厉王以“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尚书·梓材》),则身为天子“膺受大令(命),敷有(佑)四方”(《五祀胡钟》)的传统王权思想作为历史依据,即声称自己继承了上天赋予先王拥有并统治天下的权力,企图将山林川泽之利纳为王室私有,这一举措遭到了普遍的反对。时任卿士的芮良夫便对此做法提出了批评,他说:“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国语·周语上》)芮良夫认为天地万物为所有人共有,并不是天子的私有物品,如果强行占有,则会招来灾祸。周幽王时,有诗控诉当政者曰:“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诗·瞻卬》),人家有块好的田地,你却掠夺占为己有,人家有强壮的劳动力,你却夺取占便宜,对当权者的愤怒溢于言表。人们将生产重心逐渐转移到私田,对公田关注下降导致社会出现了政府“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管子·乘马第五》)的状况,即如果不采取强制手段使百姓耕作公田,人民则不会主动耕种的现状,长此以往也就造成了“地利不可尽,民力不可惮”(同上),地力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而人力也白白浪费的后果。为了解决政府的财政问题,挽回国势衰落的局面,周宣王时当权者不得不推行“不籍千亩”及“料民于太原”(《国语·周语上》)的政策,即采取取消藉田制,并清查、重新登记人口的举措。当然,不止周王室领地陷入如此危机,“民不肯尽力乎公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成为当时社会中存在的普遍现象,《诗经·甫田》有云:“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齐国的公田上杂草丛生,《国语·周语中》言:“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陈国的公田不仅没有人除草,且就算作物成熟也没有人来收获。由此可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生产关系,即集体劳作正在逐渐被个体劳作所取代,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井田制及经济制度也随之不再适用于社会。

2、春秋时期复杂社会形势下的内在需求

从社会环境来看,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即占有土地方式的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阶层的变迁等等,都促使各国贵族采取新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以使自己在动荡不安的社会之中处于有利位置。其一,西周以来,由于甚少有天灾人祸的侵扰,社会环境稳定,人民的生活有所保障,再加上生产力的发展,农作物产量的提升,使人口的自然繁衍加快,导致的后果是原有的土地已无法满足庞大的人口需求,因而不少荒地被开垦出来。如何控制这些被开垦的新地,成为各国政府所面临的问题。其二,所谓“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各诸侯国为了应对不断的纷争,皆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和扩充军队数量。但彼时在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封建初期,财政组织极简单……最高领主之收入,可分为二部:其一为直辖土地之全部收益,由公社农民之劳力助耕而来者(姑名之曰直接收入);其他一部,则为臣仆所供纳之物(姑名之曰间接收入)”(李剑农著《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5页)。春秋中后期,一方面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实力强大的诸侯国所需要管理的领土日益庞大,与之相对应的国家组织也日渐复杂,分工日趋复杂明确的政府机构以及庞大的军队系统都需要财政支出来维持,如此一来,就与现实来源单一稳定的财政来源相冲突;另一方面,从财政来源上看,井田制的衰落,再加上日渐强盛的卿族对所属公室土地的侵蚀,使国家的直接收入日益减少,甚至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从军队构成来看,由于分封制的延续,“民众所负担的军赋与井田制密切相关。……其特点是民众并不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而是在卿大夫宗族组织之下来服役”(晁福林著《春秋战国的社会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73页)。无论是军队还是军赋,各国都是以有采邑的卿大夫所组织领导的私兵以及上交的军赋为基础,再由国家通过地方势力来间接组织和领导,各国君主的权力最终被分化到实力雄厚的卿大夫手中。譬如子产说郑国大夫“有禄于国,有赋于军”(《左传·昭公十六年》),不仅接受国家的爵禄,还分担国家所需的军赋。吴伐楚,司马子鱼“以其属死之,楚师继之”(《左传·昭公十七年》),他率领自己的部属先行出战,楚军随后才跟上。鲁定公四年,吴、楚两军“陈于柏举”,在柏举对峙,吴王阖闾之弟夫概“以其属五千,先击子常之卒”(《左传·定公四年》),用自己所拥有的五千兵士,抢先攻打楚君。可见,春秋时期,各国国君的权力通常被拥有封邑的卿大夫所桎梏。因而不论是为了增强国家实力以求在争霸战争中脱颖而出,还是为了扩充公室实力,维护自身统治地位,拯救“公室惧卑”的局面,大多数明智的国君都支持在国内展开土地及赋税制度改革。此外,掌握实权的贵族们为了夺得更多的土地,招徕更多的人口以扩充自身的实力,他们也成为土地分配及赋税改革的支持者。其三,还应注意到的是,春秋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交通的便利,日益丰富的生活用品、奢侈品不仅使人们生活更加便利,也刺激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富有的阶层不断在物质和精神生活方面追求更好的享受,但他们的购买力却受到了以公田为基础的收入的限制。如果想要增加收入,就必须改变现有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再加上身处乱世,频繁的战争及与之相应的军费都需要完善的财政系统作为支撑。

综上所述,以井田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已不再能够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建立一个新的、适应于社会需要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成为各国诸侯、卿族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各国关于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的改革——实物税的确立

上文所说的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与社会的整体形势迫使希望在争霸战争中存活甚而占有一席之地的诸侯、贵族们相继展开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的改革。在井田制崩溃的相同背景下,承认个人对土地的占有,不再依靠公田而是依照土地的多寡及美恶为标准征收实物,是各国实行土地赋税制度改革的大致方案。这些改革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汉书·食货志》),也就是提高农业产量、增加人口以达到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扩充军队数量的最终目的。

史载,最早的赋税改革开始于齐国。公元前685年,管仲在齐国推行“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的政策。根据文献资料所载,具体内容包括:“郡县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振贫补不足,下乐上。故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众,章四时,守诸开阖,民之不移也,如废方于地”(《管子·乘马数》),“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国语·齐语》),“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管子·大匡》)。大致来说就是首先将全国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并掌握各等级土地可生产的粮食总量,再根据土地的等级、当年收成的好坏来征收作为赋税的粟米,最后国家要用上等土地提供的盈余来弥补下等土地生产上的不足,以安定百姓。管仲的赋税改革,是在承认个体对土地所有的前提下,根据土地的多寡及其质量的好坏来征收赋税的。公元前645年,由于秦晋韩原之战中晋惠公被俘,晋国陷于危难之中。为了摆脱困境,吕饴甥假借惠公的命令,在晋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秦)许晋平。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孔颖达疏引服虔、孔晁谓“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杜预注:“分公田之税,应人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国语·晋语三》亦云:“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韦昭注引贾逵也说“辕,易也,为易田之法。易者,易其疆界也”。即秦晋韩原之战,晋惠公被秦国所俘后,为重振国力,晋国开始改易田制,其做法是除了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及重新划分田界以外,政府还会拿出其控制下的公田分给无地及少地的民众,以最大程度上发挥个人劳动的积极性。在“作爰田”的基础上又实行“作州兵”,征收兵赋,并扩大征兵的范围,“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杜预注:“征,赋也;缮,治也。”吕饴甥提出将全国,即不分国、野都划到征收军赋的范围,以增加军备,以试图恢复晋国的霸主地位。州是野人居住的地方,“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司马法》),郊以内由国人居住,郊以外的住户便是野人。在改革之前,只有国人有参军的资格,为了增强实力,晋国扩大了征兵的范围,改革后,野人也要缴纳军赋,参加作战。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鲁国推行“初税亩”,所谓“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左传·宣公十五年》),《公羊传》云:“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籍。古者曷为什一而籍?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明确指出初税亩就是“履亩而税”,《谷梁传》解释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水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出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可见,“初税亩”的实行打破了以往“藉而不税”,即只是借助民力,不收取实物的传统,因而说它“非礼”。实行“初税亩”的目的在于打破公田与私田的界限,一律按照实际所占田亩收税,税率为产量的百分之十,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因为“初税亩”最初的政治目的是鲁国国君为了挽救陷入危机的王室经济,所以其实质上保留了“藉而不税”的公田,只是对除却国君控制之外的田地“履亩而税”。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即“初税亩”实施的四年后,鲁国开始实行“作丘甲”,即按丘征发军赋,杜预注:“《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顾炎武补正:“要之,其实为益兵,向之四丘共出三甲者,今使每丘出一甲尔。”以往的制度是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军赋的征发是按照甸为单位,即以一甸田64井为单位征发,“作丘甲”则是以“丘”为单位,即以16井的丘田为单位征发军赋,而两者所承担的军赋是一样的。这不仅意味着鲁国民众的负担加重,也反映出鲁国将缴纳军赋也就是参军资格的范围扩展到野人。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孙氏执政时“用田赋”(《左传·哀公十二年》),“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三发,卒曰:‘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左传》哀公十一年杜预注曰:“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以丘为单位征收赋税显然已无法满足执政者的需求,季孙氏时便企图将军赋改为按照田亩征收,孔子必然不赞同此等既不符合礼制,又贪得无厌的行为。“用田赋”实行后,便与土地税并行,均是按亩征收。

相似于中原诸国,楚国也经历了赋税制度的改革。先是公元前589年实施“大户”,“宣公使求好于楚。庄王卒,宣公薨,不克作好。公即位,受盟于晋,会晋伐齐。卫人不行使于楚,而亦受盟于晋,从于伐齐。故楚令尹子重为阳桥之役以求齐。将起师,子重曰:‘君弱,群臣不如先大夫,师众而后可。《诗》曰:“济济多士,文王以宁。”夫文王犹用众,况吾侪乎?且先君庄王属之曰:“无德以及远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乃大户”(《左传·成公二年》)。在楚庄王死后,幼主刚即位,鲁、卫两国转而向晋国纳聘礼的情况下,子重提出抚恤百姓的建议,于是楚国便开始重新登记户口,其最终目的不过是有利于赋税的征收以及发动更多的人口以组成军队。这也为后来楚国“书土田”做了准备。公元前548年,“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蒍掩任楚国司马后,登记全国山泽草木水土的状况,将土地分为九种情况,并将耕地分给民众,目的是根据统计出的耕地状况来计量征收赋税的尺度,以使政府可以按照百姓实际的状况来征收。郑国也是较早参与赋税改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543年,郑国子产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左传·襄公三十年》)的制度,其中“封”、“洫”就是作为各家占有土地的边界,以便政府征收赋税,这也从客观上承认了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昭公四年,也就是公元前538年,子产开始在郑国“作丘赋”,也就是说作为军费的赋也是要根据土地面积来计算的。

划分田地以争取赋税的措施因为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春秋后期开始,已在很多诸侯国内推广。墨子曾言:“以其常正,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墨子·节用下》),其中,“常正”即“常征”,他认为把国家日常的财政需求作为赋税征收的基准,这样就会减少民众的负担,从中亦显示出到了春秋战国之际,按亩纳税已成为常态。根据上述春秋各国赋税制度的改革内容,可以发现这些政策有三点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取代征发力役的税,还是大多用于军事的赋,其针对的对象都由人转移到了田地上,即按照土地的占有情况缴纳赋税;其次,各国诸侯与卿族进行土地赋税改革的目的都是增加财政收入,以满足行政机构运转、统治阶层的享受及建立足以维护本阶层利益的军队;最后,各国的改革都是在默认田制崩溃,土地被实际占有的情况下,重新清算及规划全部土地,并登记在册以便按各家所拥有的田亩数量及质量状况征收赋税。

三、春秋时期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改革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影响。

春秋时期各执政者针对势力范围内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改革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对当时的社会各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各地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改革,一改井田制遭遇的困境,产量迅速提高。《吕氏春秋》有论:“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吕氏春秋·审分》)。如果集中民众一起耕种,则效率会低下,因为有人会藏匿力气;但如果分开耕种,人们就无法藏匿气力,则生产效率就会提高。此外,赋税征收方式的改变也使民众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为了给自家保留更多的利益,人们“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管子·乘马》),人民不辞辛苦,日夜劳动就是为了在满足统治者的要求后,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

其次,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的改革是各地政府对西周末年以来土地占有权逐渐下移这一现状的被动接受,而新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的推行又加速了土地的再分配,也推动了社会阶层的变动。赋税征发范围的扩展,结束了国野之分,使野人也像有了与国人一样的地位。随着制度的推广,个体家庭逐渐从宗族式集体生活中脱离出来。刘克普在《西周金文“家”字辨义》中总结道:“‘家’字从殷代到战国确实在其字义上有很大变化。总结一下,其演变可归纳为三个阶段:(1)氏族宗庙;(2)氏族(宗族);(3)个体家庭。卜辞中‘家’字有第一种意义,但第二种意义已经产生;西周金文中‘家’均属第二种意义,春秋时代的文献中‘家’尚有‘宗庙’之义(《左传·昭公十六年》‘立于朝而祀于家’)但第二种意义占大多数;春秋末期到战国初期‘家’的第三种意义才开始出现”。春秋中后期各地土地改革的兴起为以自耕农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大家族式的生活方式,独立的个体家庭模式发展起来。此外,新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为以军功爵禄为代表的新型贵族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史载,春秋末期,赵简子将率军出战,为众人立誓,“克敌者,……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立有军功的士将获得田十万,此田即为禄田,士食其租税。晋国郭偃有“隶农”一说,所谓“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国语·晋语一》),“隶农”是指为了能获得一块田地耕作而向其主人缴纳租税的农民。自耕农和军功贵族——这两大社会阶层的出现为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为战国时代各国编户制与授田制的推行揭开了帷幕。

再次,春秋时期正是卿族势力蓬勃发展之时,尤其到了春秋中后期,卿族与公室之间、卿族之间的争斗颇为激烈。如晋国大臣先克“夺蒯得田于堇阴”(《左传·文公八年》),晋范宜子“与和大夫争田”(《国语·晋语八》),鲁国宣伯曾说:“鲁之有季、孟,犹晋之有栾、范也,政令于是乎成”(《左传·成公十六年》)等等可在文献中找到的记载不可胜数。因此为了争取广大底层士民的支持,以壮大实力,不少明智的执政者纷纷开始采取土地及赋税改革的方式。譬如在《吴问》篇中,孙武向吴王阖闾解释赵氏为何能在晋国六卿争夺中胜出的原因时说:

“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日先亡。[智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氏次。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氏次。赵氏制田,以百二十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臣收,以御富民,故日固国。晋国归焉。”(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第 94-95 页)

在划分田地的时候,范氏、中行氏、智氏、韩氏、魏氏诸卿和赵氏相较,均是在分配土地给民众时,将亩制缩小,这样一来,耕种的人数便增多了,自然五家所征的赋税也较赵氏为多,但造成了上富下贫,贵族骄奢的局面。赵氏因为亩制较五家为最大,所容纳的民众随之减少,还采取了“无税”的政策,所以导致公室贫穷,但百姓富足,统治者不陷于安乐享受的后果,因此才能获取最终的胜利。其中“伍税”根据晁福林先生的解释,是指“五分之一的税率,具体指六卿中除赵氏之外的五家卿族各自向其所置之‘士’所征田税的标准,也是‘士’向普通庶民收税的标准”(晁福林《春秋战国的社会交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80页)。上述所引的出土文献中赵氏进行土地改革的目的也可从历史资料中窥见一二,在《国语·晋语九》中,“赵简子使尹铎为晋阳。请曰:‘以为茧丝乎?抑为保鄣乎?’简子曰:‘保鄣哉!’尹铎损其户数。”对此,韦昭注云:“损其户,则民优而税少。”赵简子派遣尹铎前去治理重城晋阳,尹铎问他治理晋阳是为了多征收赋税,还是将其经营成基地,赵简子选择了后一种方案,因而尹铎前往晋阳治理时税收减少了,但是民众富裕了,从而得到了广大士民的支持。由上述材料可知,新的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亦成为统治者们招徕人口、赢得民心的手段。

最后,一方面,虽然有部分明智的统治者注意到底层民众的力量,但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改革常常被特权阶层当做敛财、压迫百姓的手段,所谓“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老子》七十五章),人民之所以饥饿,是因为统治阶层征税过多的缘故。如齐景公时,“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民众收入的三分之二都被统治阶层搜刮,因而出现了“公聚朽蠢,而三老冻馁”(《左传·昭公三年》),公室富足,民间贫瘠的社会局面。鲁哀公十一年,“夏,陈辕颇出奔郑。初,辕颇为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有馀,以为己大器”(《左传·哀公十一年》),辕颇为陈国司徒时,曾因哀公嫁女而征赋,又用剩余的钱为自己建造钟鼎,可谓为敛财不择手段;而另一方面,实物地租取代劳役地租使征收赋税的对象从人转到田上,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土地对于人身的束缚。同时,个体家庭开始从家长式的宗族大家庭里分离出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受到了冲击,这就为人口的迁徙与交流、商品经济的发展及思想文化上的传播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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