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生态伦理学角度谈生态文明建设①

2020-12-15 04:35马宇颖
热带农业工程 2020年1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伦理道德伦理学

马宇颖 丁 胜 荀 晨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 210037)

传统的生态伦理学主张只有同代人之间存在伦理道德义务,而现代生态伦理学从多维角度对其内涵进行拓展,承认了代际与种际间的伦理道德义务,并且对公共伦理空间进行了拓展。现代生态伦理学强调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基于对非人类存在物、未来人的伦理道德义务。同时公共伦理空间不再局限于一个名族或国家,而是拓展到全球。在生态危机的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但为了人类自身发展而保护自然的观念以及本国自然环境保护优先于他国自然环境保护的观念仍占主导地位。能否重构道德思维模式将会是人与自然能否协同进化的关键,也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

1 现代生态伦理学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论争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在强调征服自然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现代生态伦理学具有2大共性:生态危机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强调对自然的保护。但是二者之间存在质的差别,体现于人类对自然是否存在伦理道德义务的争论。

现代生态伦理学主张人类对自然具有道德义务,发展的方向正是为此主张赋予依据与理由。人类应保护自然,但出发点应立足于生态伦理而不是为了谋求自身发展利益。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只肯定自然的工具价值,否认其自身内在价值。强调人类是一切的中心,保护自然是为了人类的整体利益与可持续性发展。当保护自然与人类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下,就应牺牲自然谋求人类的利益。从单一、偏执的追求人的可持续发展到承认对自然的伦理道德义务,现代生态伦理学实现了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超越。

2 人类对自然存在伦理道德义务的内在逻辑

2.1 道德的意义

道德的意义体现在2个方面。①道德可以满足人类的精神需要[1]。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道德属于最高层次——自我实现需要。道德是个体精神完善的重要支柱。在个体精神完善的同时,人会在道德行为里产生精神愉悦。道德更是人类自我实现的重要基础,是人类自我实现需要得到实现的关键要素之一。而道德义务的对象不应该对自然有限制性,对自然的道德行为也可以满足人类的自我实现需要。②道德具有社会效应,体现在道德对人类实践活动的影响上。道德会约束并指导人类的实践活动。对自然的伦理道德就会指导并约束人类对自然的一切实践活动。因此,对自然的伦理道德义务就应是生态文明建设最根本的指导方针。对自然的伦理道德义务会引导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时,将自然的生态效益优先于人类的经济利益。这将是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根本性突破的关键。

2.2 自然的价值

义务来源于价值,因此对自然存在内在价值的论证就成了关键。万物内在价值的本质就是其“善”的属性,这取决于其自身特性,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物质而存在。生态系统在没有人类之前早就存在,而人类更是源于生态系统,这都充分的应证了自然内在价值的客观性。该内在价值不依托于人类而存在,更不受人类意志而改变。人的意识只是在发现、挖掘自然的内在价值,其内在价值本就存在,并非由人类创造。人类利用、开发自然价值的实质是通过实践将自然的内在价值转化为人的价值。综上可证自然存在内在价值,因此人类对自然存在伦理道德义务。

3 从现代生态伦理学角度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建议

从现代生态伦理学出发,重构人们的道德思维模式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应让人类对自然的伦理道德义务深入人心。我国在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发展观——生态文明发展观,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概念。大力宣传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协同进化等生态文明发展观。基本理念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到人与自然互利共生发展[2],是生态文明建设在理论概念上的质的飞跃。事实上,我国禅学早就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概念。我国文化具有多元性,多元文化的冲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急需由政府竭力引导人们建立生态文明价值观的回归,在人民心中建立起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生态文明价值体系。这不仅需要政府对公民进行观念地宣传,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向引导与监督。尤其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其经济活动对自然有直接影响。政府应建立体系化企业生态效益评价机制,奖惩分明,积极引导企业提高生态效益。

政府还应尽快建立生态文明阶段的评价标准。由于这个标准的缺失,我国各个地域都被默认进入了生态文明阶段[3]。事实上,我国东北、西部、中部与东部生态文明建设程度处于渐进状态[4]。我国还未完全步入生态文明阶段。对各个地域生态文明建设程度差异性的忽视,会增大生态文明建设的盲目性,更会进一步扩大其差异性,严重违背各区域协同共进的生态发展理念。应通过科学的生态文明等级评价机制,因地制宜地在全国不同地域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这将会极大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效益。

同时,政府应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监督机制。其强调对法律落实与效率的监督。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引进和发展生态环境方面的专家,充分发挥其在法律评审时的积极作用。并且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将其与法律相结合,适度降低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让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规范拥有科学的指标数据作为基础,可以极大增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效力,也可以很好的减少漏网之鱼。另一方面,将监督主体多元化。政府应将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过程透明化,积极为公众打造监督、投诉的方式与条件,引导公众监督生态环境监察与执法的落实与效率。并且构建独立第三方专设机构,监督生态文明监察执法地落实与效率。

另外,全球化的发展让各国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公共伦理空间地拓展是必然之势。对于一个国家,自身生态问题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全球的生态环境。例如日本核泄漏事件,不只是日本的生态遭到破坏,更是地球的灾难。同时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他国生态环境。目前,国际中进行环境成本转移之风盛行。事实上,公共伦理空间地拓展意味着不仅对本国的自然环境具有伦理道德义务,对他国自然环境也具有伦理道德义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应利用我国在国际中的影响力,积极推进公共伦理空间地拓展,积极促进相关公约地实现,深化全球治理、世界公民理念。另一方面,我国应提高外来产业进入标准。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对外来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格把控。

4 结语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尊重自然是现代生态伦理学提出的基本要求。现代生态伦理学对伦理道德义务涉及的主客体范围从多维度进行了拓展,与生态文明发展观相契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当生态文明建设化是为了实现人类对自然伦理道德义务,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才会真正上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与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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