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地租形式演化理论及其时代价值

2020-12-20 09:05余文兵刘晨竹田沐雨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土地

余文兵,刘晨竹,田沐雨

(1.云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2.中共中央党校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091)

马克思科学论述了资本主义地租产生的历史过程,认为货币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当前土地流转中所产生的地租也必然是货币地租,这种地租应该对应于现代化大农业。我们要以马克思地租演化理论为指导,纠正现实货币地租中的不合理问题,使得地租的发展符合历史规律,并创新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土地利益分享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益。

一、马克思地租形式演化理论的内涵

马克思地租形式的演化理论内容丰富,这里主要强调地租形式演化的阶段、地租形式演化的机制、地租形式演化对劳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经济关系的历史性影响。

(一)地租形式演化的几个阶段

地租形式的演化经历了劳动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个阶段。劳动地租是指劳动者以活劳动形式向地主所缴纳的地租,封建社会早期的农奴把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无偿为地主劳动,另一部分为自己劳动,其中无偿为地主劳动的部分就是劳动地租;实物地租是指劳动者以产品形式向地主所缴纳的地租,封建社会中晚期的农民把自己的一部分劳动产品作为租种地主土地的代价交给地主,这便是实物地租;货币地租是指农业资本家以货币形式向地主所缴纳的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基于土地优劣不同和地理位置的差异以及连续投资前后产量不同而产生的超额利润,绝对地租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必须缴纳的地租,是农产品价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而产生的差额,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都是工人的剩余劳动。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农业资本投资土地,会要求与投资于其他领域相同的利润率,所以资本主义地租是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1]

可见,三种地租是不同的。第一,对应不同的社会形态或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阶段。劳动地租对应于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实物地租对应于封建社会的中晚期阶段,是封建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13—14 世纪,西欧的封建庄园经济趋于瓦解,实物地租开始占主要位置。中国自战国时期确立了地主经济,实物地租便长期成为地租的主要形式。货币地租对应于资本主义社会。第二,缴纳地租的主体不同。劳动地租和实物地租的缴纳主体都是劳动者,而货币地租的缴纳主体则是农业资本家,这时候,劳动者已经成为雇佣工人,他和地主之间相隔了农业资本家,不再具有直接的经济关系。第三,所显示的酬劳关系不同。在货币地租的历史条件下,工人获得农业资本家的工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合在一起,似乎工人的全部劳动都得到酬劳。当然,这是一种假象,假象来自干活就给工资、不干活就不给工资,先有劳动、再付工资等。事实上,工人的每一个时间单位都可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个部分,必要劳动是为工人自己的劳动,其所得要养活自己、家属和进行职业培训,剩余劳动是为资本的劳动,是无偿地被资本所占有的,这是资本逻辑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劳动地租和实物地租的场合,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则分得一清二楚,封建剥削是清晰的、赤裸裸的,而资本主义剥削则带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这让我们想到奴隶劳动,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全部劳动,负担奴隶的微薄的所有开支,似乎奴隶的所有劳动都没有报酬,与资本主义的表现正好相反,只有封建社会的劳动关系明朗透彻。但细说起来,问题也比较复杂,其实,在封建社会的实物地租条件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合一的,此时土地不再分为自营地和份地,农民所有的劳动都在租佃来的土地上进行,好像都是为地主的劳动。这与奴隶劳动又是不同的,奴隶劳动产品全部掌握在奴隶主手中,农民的劳动产品却都在农民手中,所以说封建剥削更加明朗,主要体现在劳动地租或劳役地租的关系中。[2]

(二)地租形式演化的机制

劳动地租产生于超经济的强制。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自己的劳动条件,劳动谈不上积极性问题,封建社会里的农奴则可以依靠为自己的那部分劳动生存。但是,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既然为自己劳动的部分就可以生存,那他为什么还要缴纳地租呢?因为有超经济的强制在那里,如果不缴纳地租就得不到为自己劳动的生产条件即土地。所以,说到底,还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起着关键的作用,超经济的政治权力和法律强制再厉害,若没有封建土地制度,也不会发挥根本作用。

实物地租产生于直接的超经济强制以外的各种关系,包括生产力的发展、农民自主劳动诉求的增强和土地所有者对更多产品榨取的贪婪等,这样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得到空前提高,实物地租很可能多于把农民拴在土地上的产品数量。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主观要素的主导地位,正是劳动者对自己社会经济地位的不懈争取才导致社会制度变迁,结果带来共赢。当然,从劳动地租到实物地租,劳动者的社会经济地位远没有获得质的飞跃,并没有改变自己受剥削的实质状况,只有人类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制度,劳动者才能够真正成为自主劳动。

货币地租产生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会使产品价格超越随意性,获得一个平均的社会评估价格,这种价格接近价值,用于缴纳租金的货币数额才能确定下来,因为价格不是人为的规定或商量来的,它是在大量的、反复的交换中,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封建社会的货币地租还不是资本主义的货币地租,它在数量上还不是超额利润,而是全部的农民的剩余劳动。但是,封建货币地租的发展,必然形成资本主义货币地租,因为封建货币地租导致社会出现全新的阶级,即租地农业资本家和农业雇佣工人。货币地租吸引城市资本或农村富余资本向土地所有者租种土地,而在实物地租时,这些资本所有者可能不愿意从事农业劳动,他们有足够的生活保障使得他们也会把全部的剩余劳动交给地主,所以不会去租种土地。而货币地租实行后,他们便可以雇佣他人来进行农业劳动,只把雇佣工人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划作地租。农业雇佣工人来自农民的分化。在实物地租的时代,已经因为一定程度的自主劳动造成农民缘自能力和技术差异的分化。在货币地租的时代,农民之间的市场经营能力等和经营结果就更是不同,一些农民交不起货币地租,只好放弃土地租佃,成为农业资本的雇佣劳动者。

(三)地租形式演化的历史性影响

地租形式演化对劳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社会生产力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影响。

1.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在劳动地租的时代,劳动者被牢牢地栓在地主的土地上,不仅缴纳全部剩余劳动产品,甚至在超经济压迫下还要缴纳部分必要劳动产品,基本的生存难以保障,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程度高、直接而残酷。实物地租使劳动者远离剥削者,只在自己租佃的土地上劳动即可,不必去地主的份地服劳役,这样劳动者和土地所有者发生分离,人身自由、思想精神、劳动积极性和生产效率都得到提高。货币地租时代,农民甚至可以离开土地,经营工业和服务业,只要缴纳足够数量的货币,就可以自主选择生产的种类、生产方式等,人的自由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2.比封建社会更先进的生产关系产生。资本主义与封建社会虽然都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但封建社会人和人之间属于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总体上看既没有经济自由,又没有政治权利。资本主义奉行自由平等博爱,打破了人和人之间的依从关系,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人和人之间建立起政治上的平等的契约关系。当然,资本主义经济上也是实质的不平等,因为剩余价值被资本完全占有,工人只得到其必要劳动部分,这就容易造成劳资之间的贫富分化。但是相对于封建社会关系,资本主义却是一个大的历史进步,人有了自己的尊严,雇佣关系是自愿确立的,没有受到任何人为的胁迫。

3.市场化的大规模农业发展起来。资本对货币的追求使得它要想方设法提高利润,而面向市场、机械化自动化的大规模生产就能够降低成本、实现更多的利润。货币在数量上总是有限的,可它在性质上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却是无限的,资本的本性就是追逐越来越多的利润,这种主观上的贪婪或者说是进取,在客观上带来农业的繁荣发展。

可见,货币地租的产生无声无息,其效应和对人类历史的影响却是多方面的、深远的。

二、我国地租货币化的扭曲性影响

(一)改革开放前后地租的不同形式

如果从地租的角度理解改革开放,可以这样看:改革开放之前,农民集体拥有土地,集体劳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劳动地租;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可以看作是一种实物地租;农民转租获得货币、政府征地给付货币和农业补偿货币等,可以看作是一种货币地租。当然,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地租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地租,性质是不同的,其中体现的不是剥削关系,而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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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形式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仅仅是地租形式的变化就大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人还是那些人、地还是那些地,但产出却增加了。投入的劳动减少了,大量的劳动力从土地的束缚中抽身出来,转向工业、服务业和城市建设,农民的收入增加了,生活水平提高,思想精神也历经城市文明的洗礼,整个社会经济面貌为之一新。其中的红线就是劳动者自主劳动和积极性的提高,生产力三个要素,即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并不是平起平坐的。劳动者是人的要素,充满主观能动性,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属于物的要素,是被动静止的,只有人的主动性要素抓住物的被动性要素,才能够形成现实的生产力。所以任何时候,制度创新都要围绕主体下功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因素逐渐增多,在三要素的基础上出现经营管理、风险、教育科技和社会交往等多种因素,归根到底还是两大类,即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人的要素仍然是第一重要的要素,20 世纪80 年代的农村改革是一次成功的历史性的制度创新。

但是,旧的吃饭的问题解决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在欣喜之余渐渐地发现了新的问题,即地租货币化产生扭曲性影响。

(二)地租货币化的不利影响

地租货币化的扭曲性影响主要包括地租货币化没能广泛形成市场化大农业,货币地租分配失衡,以及农业补偿货币的使用偏离壮大农业的本来用意。[4]

1.货币地租没有广泛形成市场化大农业。农业的比较收益低下,导致大量土地非农化,货币地租没有广泛形成市场化大农业。如前所述,货币地租的历史性影响是造成了资本主义大农业,其生产经营面向市场、采用现代的机械化自动化机器设备,产品的边际成本低,国际竞争力强大。农民成为农业雇佣工人,不再与土地所有者发生直接的经济联系,代之以农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这才是现代化农业应有的模样。但是,我国的地租从劳动地租演化为实物地租,农民阶级由于上缴农产品的要求而无法完全脱离土地,就是从实物地租演化为货币地租,农民作为整个阶级还是没能脱离小农模式,这是不符合地租演化的一般规律的。其中的原因是小农的土地收益低下,导致大量土地非农化。

2.货币地租分配失衡。政府的土地财政、投资者的巨大利润等占去了土地的绝大部分收益,农民作为直接劳动者和集体所有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运作费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土地买卖,以土地公有制为依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缺位,于是从农民手中廉价征收土地,转手向大资本招标,其中的差额巨大。大资本大多开发房地产,赚取巨额利润,而相对微少的征收款还被各个层次的管理者七扣八折,最终落到农民手里的就所剩无几了。农民失去赖以为生的土地,坐吃山空,生活无以为继。这是另一种更为严重的价格剪刀差。此外,解放初期,我国为了实现工业化,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同时抬高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形成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以此方式让三农支持“三城”,即城市、市民和工业。这是整个国家战略,关涉新中国产业立国,可是土地财政鼓起的只是行政费用的腰包。土地征收除了必要的修建高铁等项目,私人大资本高额利润的背后究竟有多少劳动价值论的成分,也值得探究。[5]

一个经济体,如果普通劳动者不能够获得应有的评价和经济地位,就必然会形成财富的两极分化,严重的时候,还会形成文化、政治和心理等的分化,会严重威胁社会和谐和社会进步,这不是总量GDP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的土地征收利用的就是公权力,而公权力的使用应受到约束。再说参与土地竞拍的大资本,他们的产品价格远远高于其成本,大块的土地以亩获得,然后切割成平米出售,表面上是市场买卖,实质上是利益团体的联合共谋。今天的市场经济,已经远远不是斯密时代的自由市场经济,宏观干预已经成为常态,我们要充分关注农民利益,去进行合理的市场指导、引导和干预。况且,农民是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他们有权力获得土地的市场收益分成,而不是廉价地被撇出土地的市场收益之外,如果是修建高铁等公益用地可以另当别论。

3.农业补偿货币的使用偏离壮大农业的本义。这涉及到农业补偿货币数量有多少,发放的本义到底是什么,农业补偿款的使用为什么会偏离本义?农业补偿样式繁多,是一个“补偿补贴大箱子”,如生态补偿、征地补偿、粮食补偿、农业生产中的流通和贸易补贴等。我国的农业投入相对比较少,在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使用的12 类“绿箱”措施中,我国只使用其中的6 类,各部门对农业投入总量不到美国农业预算的1/5,仅占我国农业总产值的3.6%,远低于世贸组织多数成员国5%~20%的水平。目前我国财政农业支出实行分块管理,本来就有限的资金无法形成合力,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合理,实际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太高,而用于直接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部分太少,同时还有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造成资金大量流失。[6]

(三)地租货币化不利影响的成因

造成地租货币化扭曲的原因纷繁复杂,主要有大资本难以下乡(农业政策还不能让大资本获得较高的比较收益)、产业导向问题(前些年把发展房地产作为经济支柱,朝向大农业方向的资源较少)、土地财政痼疾、土地流转市场缺乏等。

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永远是逐利的,要想发展“三农”大农业,既有的小农经济模式是无法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经营理念、高新技术采用和风险承担等方面都需要大资本的广泛介入。目前世界各国,包括大的经济体,他们都在为农业的现代化投入巨额补贴,采取各种办法使得农业经营者有利可图。我们也可以效法其思维方式,在农产品进口税率、出口补贴、贴息贷款和生产直补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并立法严格执行,来提高三农利益。在各种产业中,农业是永远不落的太阳,人们离不开农产品的直接消费、原材料和市场等,这些是其他产业所无法完全替代的。但是,相对于工业和服务业等其他产业,农业要面临更多的自然灾害、减产减收、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低、农业契约长期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政策之间信息不对称等诸多方面的风险,其经营收入不稳定,资金回收风险大,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资金往往远离农业。所以人们既要享受农业的好处,就要舍得为农业的生存和发展给予足够的支持。为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为了三农现代化,土地财政必须打破,政府要依靠高效的管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从中获得应得的税收,这样就能够良性循环。当前的土地流转大多限于民间活动,亲友之间就土地代耕和报酬等进行一对一的协商和帮助,缺乏规范性,在这样的环境下,土地流转不会得到大的起色,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才是正途。当土地流转高度市场化以后,农民会得到公平的市场收益,提高劳动积极性,农业也会因为其劳动主体积极性的提高而得到长足的现代化方向的发展。[7]

三、超越资本主义货币地租

马克思的地租演化理论让我们从地租的视角看到了人类历史的进程。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要进一步发展马克思的地租演化理论,超越资本主义货币地租的分配格局,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农业,保障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农民的利益。

(一)资本主义货币地租对农业劳动者解放的局限性

地租货币化使得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必然要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阶段,这样的结果虽然打破了封建生产关系,使劳动者从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处境中解放出来,在政治上实现了“人人平等”,但农民劳动者并没有摆脱遭受剥削的地位,只是以新的身份,即农业雇佣工人的身份继续领受剥削。相对于农业资本而言,农业雇佣工人所得到的新增价值的份额越来越少,他们的劳动成果越来越多地被农业资本所占有,原来一个剥削者地主,现在则变成了两个剥削者,即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

美国农业给人们的印象似乎是高科技和高收入,其实,能够获得高收入的是农场主而不是直接劳动的农民。农场主的运作常常需要雇佣家庭成员以外的农业劳动力,即农场工人。他们大多是季节性雇工,流动性很大,主要是墨西哥、中南美洲等地的移民、外国工人或非法移民。在美国,这样的季节流动性农场工人,1/3 以上是非法劳工、甚至童工,17 岁以下的童工大概占到8%。非法劳工的收入水平远低于美国法定的最低工资。美国农业模式正是因为有了他们,其运行才得以维持。ADM、邦吉和嘉吉是美国三大垄断粮商,2000 年前后完成垄断整合,控制了全世界2/3 的粮食交易量。孟山都和先锋等巨无霸公司则控制了全世界种子市场,控制农业化学品市场的一半。它们利用美国农业的高补贴、高技术和高度规模化等优势,低价倾销粮食,赚取了巨额利润。[8]

(二)社会主义地租要实现货币地租与利润的共享

资本主义货币地租使得农业劳动者在生存线上挣扎。而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度里,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富裕程度,受到公平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具体来说,就是农民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不应该被放在雇佣者的地位,他们是所有者,是土地的主人,随着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增值的收益,他们应该享有。也就是说,农民集体的土地被以低微货币购买是违背土地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义的,不符合经济学规律的,从法律上讲,也是不合法的。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者权利,其土地所有权要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看,增加农民财富的积累、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始终是国家要解决的一个重点课题。在经济发展新常态时期,强调的是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在收入中的占比,以实现农民发展成果共享,这才是主流的经济发展理念。那么,实践中如果强行推行土地财政和开发商利益,就只有一种逻辑,那就是政治强制权力,而这似乎是不合适的。强制权力的使用是为了公众利益,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而且也是要履行相关程序的,比如像高铁、港口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修建占地,才可以动用强制权力。而商业用地必须是农民所有者同意才能出售,村干部等无权私自处置,商业用地的收益也应该各方协商共享,这种收益不只是什么青苗费、工资、生活费等,其中占比最大的利润部分才是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最有资格共享的。货币地租是土地所有者的应得收益,利润就是土地生产经营者的收益。但是如上所述,鉴于资本主义农业劳动者的状况,社会主义公有制要进行对资本主义模式的超越,要让普通劳动者获得更多的收益,以缩小贫富差距,还社会主义之本义,那么其中收益的比例如何确定呢?具体比例可以因地制宜,但总的原则是,那种分配比例必须保证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应有分配地位,或可在5∶5 之间上下浮动。地租是所有者的,利润是经营者的,作为所有者,既拿地租、又要利润,好像逻辑上有点混乱。实际上,地租和利润都是剩余价值,他们之间没有本质上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是数量的分割问题。为了纠正现实土地分配问题的偏差、强调保护农民利益,要增加农民的土地权力和收入,也就是在总剩余价值的分割中,给予农民一个更大的份额,这个份额必须远远超越雇佣工人的工资水平。因为农民本就不是单纯的雇佣工人,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他们是土地的主人,这一点政府和开发商是要时刻清醒的。[9]

(三)土地入股制度

为了贯彻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性质要求,农民的土地收益随时得到保证,设计一种土地入股制度是必要的。第一,土地入股保证土地的公有性质不变。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中,每个农民作为个体不能随便买卖土地,他只是作为集体的成员才有土地所有者身份,土地入股只是在账面上落实农民所有者权益,无需分割土地;第二,土地收益让农民的收益高于受雇工资且持续不断;第三,土地入股制度有利于实现现代化大农业。土地集中经营可以降低成本、运用高科技、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这些都是现代化农业所必需的要素。

土地入股制度的实行需要一系列条件。第一,发展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市场难以发展,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难以分离,主要障碍是:首先,土地财产权的主体不明晰。理论上说是农民集体,但到底谁代表集体,在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地方是村级管理者行使所有权,有的地方是乡镇政府行使,都不能真正代表农民集体的利益。其次,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传统金融体系对土地流转的支持是缺位的,土地流转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银行等金融单位作为盈利机构,不愿意冒风险也是符合经济主体的行为理性的。最后,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农民依赖土地多年,如果流转出去,以何为生,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10]这些问题都需要逐步克服解决,土地流转市场才能够发展起来,土地入股制度才有投资去向。第二,形成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所谓土地入股,就是土地承包权入股,农民将土地的承包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民可以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也可以雇请他人进行生产经营。强调了农民的土地所有者身份和持久较高收益,农民就可以既得到土地流转收益,也能得到盈余分红。一系列好的运行机制是股份公司和合作社良性运行的制度保障,如“保底+分红”的分配方式、按股分红、按股分享销售收入、风险防范机制、设立入股保险、风险保障金一类的救济机制等。[11]第三,政策制度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还需要克服现有各种制度缺陷,解决法律瓶颈问题,并对股权流通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提出新的方案,打消农民的后顾之忧。如法律上的障碍,农民到底是物权入股,即用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本身入股,还是债权入股,即以分离出来的所谓“土地经营权”这一债权性质的权利出资,前者对公司有利,公司拥有土地处分权,后者对农民有利,农民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实践中公司拥有部分土地处分权,所以农民入股后续的社会保障问题要跟上。

总之,马克思的的地租演化理论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今天的现实改革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我们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又要贯彻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精髓,在新时代进行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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