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规范推进人大监督增效

2020-12-28 02:41董熙君
公民导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工委人大常委会专项

董熙君

增强监督实效,有利于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积极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健全完善监督工作制度,逐渐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议题确定精细化,广开言路征集议题,精选“切口”确定选题,围绕大局持续监督;联动监督常态化,每年选择1~2个议题与区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监督;监督流程闭环化,评议工作采取“调研找准问题—听取审议报告—提出审议意见—跟踪推动改进工作—听取审议整改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全链条”工作流程;评价结果专业化,借助第三方提升监督工作专业化程度、延伸监督工作触角等。

10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方面的一些经验做法予以制度化,在借鉴其他省级人大经验、参考区县人大常委会做法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瞄准监督工作流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政府部门报告年度工作

《意见》第八条提出,每年第一季度,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以往,政府每年只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以及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安排报告部分专项工作,政府组成部门并未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或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这种现状不利于全面了解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情况。为了更好地履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职责,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政府组成部门向常委会或专委会书面报告工作、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政府组成部门向常委会和专委会报告年度工作等。考虑到市政府组成部门众多,向市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工作难以操作,因此《意見》最终提出了“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要求。由于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每年数据统计截止时间略有差异,《意见》将报告时间设定为每年一季度召开的常委会会议。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间安排,报告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

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化

《意见》第二十五条提出,审议意见应当列出问题清单。2018年《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提出,要支持人大积极探索对视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交“一府一委两院”及时研究处理,对研究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化要求相关专工委交办审议意见时,附上问题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构成的问题清单,相关部门应当对照问题清单整改落实,并限期报告落实情况。同时,《意见》第二十七条要求,相关部门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相应地列出问题整改清单,逐一说明交办问题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相对于以往审议意见采取的笼统列举问题方式,问题清单化使问题更加具体、整改目标更加明确,整改情况更便于评价,监督成效将会更加明显。

此外,为科学运用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化成果,《意见》第三十一条提出,建立审议意见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将问题清单销号情况年度报告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为常委会评价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作参考。

多种监督方式综合运用

《意见》第七条提出,围绕同一或同类监督议题,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专项视察等监督方式。

目前,多种监督方式综合运用得较多的,有专项工作评议结合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结合专题询问,其他监督方式综合运用的情况较少。《意见》明确,将综合运用更多的监督方式,如在执法检查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联组专题询问;开展专题询问,可以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专项视察等,从全过程各环节集中监督、持续监督,更好发挥多种监督方式合力作用。

专项工作评议跟踪监督

《意见》第九条提出,专项工作评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提请审议,接受满意度测评。

专项工作评议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每年都要开展的监督方式,如2018年分别对市政府学前教育和旅游产业发展工作开展评议,2019年对市政府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工作开展评议,今年又对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评议。多年的探索发现,将专项工作评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的方式,能够进一步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重视,有力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是一套行之有效的跟踪监督模式。因此《意见》将这种跟踪监督模式予以固化,要求今后开展的专项工作评议,必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评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

进一步发挥专工委作用

专工委具体承办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专项视察,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进一步发挥好专工委在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意见》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对专工委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在年度监督议题建议提出方面,要求专工委在年度监督议题建议提出前,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对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时效性等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在开展调查研究方面,要求专工委开展调查研究均应当形成调研报告,避免调查研究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甚至借调查研究之名四处观光的情况发生。调研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可以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印送“一府一委两院”参考,促进调查研究结果的转化运用。

在对“一府一委两院”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方面,要求专工委按照报告书写、提交时间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修改意见,推动《意见》对“一府一委两院”报告内容相关要求的落实。

在“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审查方面,要求常委会各专工委进行书面审查。实践中,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和报告书面印发常委会时,除“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书面材料外,往往没有其他书面意见作参考,不利于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准确了解“一府一委两院”整改是否到位。因此《意见》要求专工委对“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为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提供参考。

报告中问题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

《意见》第二十二條提出,“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报告、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报告的问题部分均不少于报告总篇幅的三分之一。这条要求是人大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的具体实践。以往,相关部门向人大报告工作时,普遍存在成绩谈得多,问题谈得少,避实就虚、浅尝辄止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大审议质量与监督刚性。人大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也就意味着要多听问题、多找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问题,履行好监督职能。因此《意见》不仅对“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报告,也对人大各专工委起草的报告提出了问题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这样的要求并非刁难,是为了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压实责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

其他增强监督实效的举措

为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影响力,更好地推动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提出,审议意见印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同时,送“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满意度测评结果报送市委的同时,送“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

为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好审议意见交办问题,《意见》第二十七条要求,下一年度市政府在报告同类监督议题,市监察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在报告相关工作时,应当说明上一年度审议意见交办问题的研究处理进展情况。结合问题清单销号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少现实中有些问题年年提,就是解决不了的情况。

制度贵在执行,重在落实。要切实理解把握《意见》有关内容,对照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推动市人大监督工作水平再上台阶。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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