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冲冲自驾游 戚戚然一身债

2020-12-28 02:41宋婷婷
公民导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旅行社损失

宋婷婷

随着二审判决落地,岳正(化名)的心也跟着沉到谷底。他没想到,一场自驾游会让自己债务缠身。

车翻下河

4月的陇南温润如江南,吸引着大批游客前往游玩。那时岳正退休不久,报名参加了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甘肃陇南四日游”自驾游活动。

贺林、谢红、谭云、陈英(均为化名)等人也缴费参加。虽与他们素不相识,但岳正仍然同意了旅行社的安排,由他自带车辆并自行驾驶,其余4人同坐。岳正作为代表,与该旅行社签订了《自驾车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

2017年4月21日,岳正驾车载人从重庆出发。起初两日,整个车队走走停停,欣赏沿途风光,一路欢声笑语。谁知到了23日,意外发生。岳正驾车沿甘肃省文县铁邱路由邱家坝方向驶往铁楼乡方向,行驶至铁楼乡三角石村路段时,岳正觉得自己掉队了,于是开始加速追赶。突然,岳正眼前景色恍惚,紧接着感受到猛烈撞击。车辆驶出公路,翻下旁边的白马河中。

经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后认定,岳正超速行驶,对道路观察不周、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4名乘坐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认定,岳正忐忑不安。因为,除他之外的其余4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贺林伤情最重。贺林住院治疗114天。经鉴定,她胸椎体骨折的伤残程度系九级,右膝关节运动功能受限的伤残程度系十级。

贺林出院后,将驾车人岳正以及组织自驾游的旅行社告上法庭。

责任谁负

命运让曾经的同游伙伴对簿公堂。

贺林请求判决岳正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63502.42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她同时要求,由法院确认同车乘坐的另外3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岳正辩称:“虽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贺林受伤属实,但是我们都是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旅行社改变行程,导致时间仓促,超速行驶所致。旅行社也应该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他还强调:“当时,我们车上共5人,属于自驾游,其他乘坐人员也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说,岳正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旅行社所有,也不属于旅行社管理,并且旅行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乘坐人之一的谭云在庭上辩称:“我和其他几人都是参加自驾游的乘客,给旅行社缴纳了费用。作为乘坐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最后,法院结合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酌情认定岳正在本案中承担55%的责任,赔偿138389.95元,旅行社承担40%的责任,赔偿107919.96元,贺林自己承担5%的责任。

宣判后,岳正和旅行社均不服,提起上诉。

维持原判

在上级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岳正表示,旅行社应承担70%的责任,因为,旅行社压缩行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他本人不应承担50%的责任,因为,是旅行社安排他驾驶车辆,而且他本人仅属于自驾游成员,也不能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其赔偿能力明显小于旅行社。

旅行社则上诉称,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旅行社非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岳正也非旅行社的职工。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驾车超速行驶的岳正全部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正明知驾驶车辆属于高风险行为,仍与旅行社签订《自驾车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在此情况下,岳正违反交规及合同超速行驶,对涉案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并对贺林的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但旅行社作为自驾式旅游活动的经营者,也应承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岳正并非旅行社的雇员,他和其他同乘人员一样是旅行活动的参与者。旅行社只安排岳正一人驾驶,加大了出事故的风险。其次,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压缩时间,导致赶行程。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还发现一个细节:领航车为旅行社车辆。岳正的车本来编号为1号,应紧随领航车,但事故发生时该车已经排在第四的位置,这也导致岳正为不掉队而拼命追赶。“这一细节也充分说明领航车未注意到整个车队的情况。本案中,旅行社虽不能直接控制岳正的驾驶行为,但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许这一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旅行社还是应对贺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

法院还认为,本案系旅行社组织下的自驾式旅游活动,同乘的4人在乘车的过程中无任何影响驾驶的过错行为,但基于同乘人员接受自驾式旅游活动,对于追赶前车共同目的所引起的风险,应相应减轻岳正的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

没有保障的自驾游

没有诗和远方

法官认为,本案所引发的各方责任虽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予以了裁判,但仍然亟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种旅游加以规制。

众所周知,交通活动在整个旅游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且风险性也非常大。旅行社通过自驾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同为旅客的驾驶人员,是否公平合理,值得考量。在车辆保险中,针对车上乘坐人员的乘坐险,保险金额过低是客观事实,而驾驶人员又不能通过额外购买保险转移风险的问题值得关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旅行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也就是说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驾驶人员,但审判实践中鲜有此种追偿权的实施。

旅行社责任险这一保险品种在理赔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上限,是仅能抵扣保险赔偿范围内损失,还是抵扣受害人的所有损失?不够赔偿的部分,是否又应该由其他责任人按份额承担?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旅游本为提高生活品质,愉悦身心,案件中的被告岳正却因为一次自驾游,背上一身债务。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一定要谨慎。此外,法律問题的明确有助于自驾游参与者更好地做出判断,否则出现纠纷后,法官审判会遇到困惑,旅行社、受害者和驾驶人也难以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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