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研究

2021-01-08 20:23李晶晶
华中建筑 2021年9期
关键词:名镇文化名城村落

李晶晶

我国的乡土建筑遗产保护从建国初开始,为了解决国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社会问题逐步形成了一套保护制度,建立了一套保护体系,并随着国家对乡土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不断提高逐步发展、完善。论文从保护制度的源起、法制的建立、体系的完善四个阶段对我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透过制度不断调整,体系逐渐完善的过程,分析我国对乡土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发展与演变。

1 乡土建筑保护制度的源起

1.1 建国之初的保护制度

建国初期,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规,逐渐形成了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和管理体制。鉴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建筑遗产保护主要以单体文物建筑保护为中心。此时颁布的文件中已涉及乡土建筑的保护,通过它们可以管窥国家对乡土建筑价值的认识。

1950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已明确提出,应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有关革命史实的书院、住宅等文物建筑,如需暂时利用,则应尽量保持原貌并经常保护[1],由此可以看出,此时乡土建筑已被列入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但是受限于当时整个社会对乡土建筑价值的认识,国家主要关注的是乡土建筑作为文物的历史价值以及革命纪念价值,采取与文物同样的静态保护方式,并且对“利用”持保守态度。1961年,国务院公布了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批民居、祠堂等乡土建筑入选,如韶山冲毛主席旧居、上海中山故居、古田会议会址等。这些乡土建筑因作为革命领袖的故居或革命纪念建筑所具有的特殊革命纪念价值而入选,其本身的遗产价值并没有受到过多关注。

1.2 改革开放之后保护制度的发展

国家真正开始关注乡土建筑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是从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后,大规模的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使传统街区、地方古镇等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另一方面,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国外学者关于保护城市历史环境的理论逐渐被我国学者接受,提出保护历史城市的建议[3]。1982年,在国务院的批准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正式建立。1986年,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文件中指出:“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级政府可根据它们的价值,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对其“整体风貌、特色”进行保护[4]。自此,乡土建筑的保护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部分,以“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形式展开。

这份文件对乡土建筑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给予肯定,保护思路开始从单体建筑走向建筑群、聚落形式的群体保护,但保护方法仍是传统文物建筑的保护方式。1988年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作为革命纪念物的乡土建筑,还列入了大量其他类型的乡土建筑。它们之中,既有陈家祠堂、白鹿书院、山陕会馆这样的单体院落,也出现了丁村民宅、祥集弄民宅这样以聚落、街巷形式列入的乡土建筑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聚落、街巷被列入保护名单,却被表述为“民宅”,这反映了当时文化遗产保护界的关注重点仍是它们作为文物的三大价值,而对其活态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宝贵价值缺乏认识,对其整体性的认识仍不充分。

90年代,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蓬勃展开,推动了文化遗产三级保护体系的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1997年,建设部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层级,也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国家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视程度已大大提高。

2 乡土建筑的保护有法可依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与国际接轨,以及丽江古城、平遥古城和西递村、宏村先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国家对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各项政策、法规也不断完善,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开始有法可依。

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明确提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6],乡土建筑遗产的法律地位从此得到了确立。《文物法》还提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专项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将撤销称号,并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6]。

从《文物法》的相关表述中可以看出三个重要转变:第一,历史文化村镇已由“历史文化名城”下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上升为与其并列的层级,说明国家对乡土建筑保护的重视程度得到了提高;第二,将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乡土建筑的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城镇化战略的重要内容(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再次重申这一内容);第三,乡土建筑的保护已经从单纯地按传统文物建筑保护的方式只关注建筑本体转变为对建筑布局、环境以及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说明文化遗产保护界对乡土建筑整体性和活态性的认识均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高。

在《文物法》的影响下,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设立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制度,并开始分批次评选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评选办法指出,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具备以下条件:“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7]。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价值存在以下认识:首先,非常看重历史文化名镇(村)作为文物的价值,因此将乡土建筑数量的丰富和年代的久远作为重要的评价准则;其次,认为历史文化名镇(村)作为活态的人居环境,除了具有传统文物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外,还因承载了丰富的社会生活,多样的地方文化而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这是对乡土建筑价值认识的巨大进步,乡土建筑的保护已逐渐从“文物”保护转向“活态遗产”保护。

2.2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影响下的乡土建筑保护制度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防止“建设性破坏”,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8]。为贯彻落实这项意见,国家文物局制定《新农村建设中应予以保护的建筑推荐标准》,指出“除了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政府登记在册的乡土建筑外,农村及乡镇中的普通乡土建筑,经鉴定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也将受到保护”[9],那些虽然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历史悠久、文化内涵丰富的乡土建筑成为保护对象,乡土建筑的保护范围得到了扩大。在2007年展开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乡土建筑已成为专门的普查门类。国家文物局还颁布了《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以确保在文物普查中做好乡土建筑遗产的普查。

同年,针对城市化进程以及新农村建设中乡土建筑遗产保护遇到的新问题[10],主题为“乡土建筑保护”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在国家文物局的组织下召开。来自全国相关领域的近百名专家、学者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乡土建筑的倡议(无锡倡议)》。《无锡倡议》对我国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具有以下贡献:第一,正视乡土建筑的合理利用,并一分为二地看待改造问题,提出鼓励、指导村民通过对室内设施改造满足生活需求,而对难以或不应改造的建筑进行就地保护;第二,肯定了乡土生活是乡土建筑遗产价值的重要载体,提出应对合理的生活方式以及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护思想从之前注重物质实体的保护开始转向物质与非物质并重;第三,认识到乡土建筑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提出成立“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乡土建筑专业委员会”,搭建跨学科、多层次的保护平台,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探索土地置换、产权转移等重要问题,制定有利乡土建筑保护的政策、措施及专项法规;第四,强调当地居民及传统建造工艺在乡土建筑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加培养、提高当地居民的文化自觉与保护意识,复兴传统建造工艺和知识。《无锡倡议》被认为是我国保护乡土建筑遗产的首部纲领性文件,其中许多思想极具前瞻性,至今仍有指导意义;遗憾的是,其中的许多倡议至今仍未实现,十余年前的问题仍在重演。

2.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

随着城镇化的加速以及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地展开,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大量历史建筑和乡村遗产遭到破坏。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报批程序、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定。条例中不仅确立了“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11]的整体保护原则,而且强调了对单体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而且考虑了城乡发展问题,提出根据当地发展水平控制人口数量,改善设施和居住环境;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申报、批准条件(包括历史街区的申报),而且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乡土建筑遗产重视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标志着我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进入了更加法制化、更加规范化的阶段,对于我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的意义重大。但是,这项法规“在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形势和实践的需要”[12],加之我国的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尚不健全,尚未形成系统的保护技术规范,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拆除有价值的乡土建筑、破坏历史文化名村风貌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为了遏制此类破坏行为,201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地方相关法规的制定、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13]等方面对各地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情况进行了检查,将已不具备条件的保护单位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称号。这项检查、反思工作,使得我国的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严格化。

3 乡土建筑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除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以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以下简称“四部”)联合发起的“中国传统村落立档调查”,以及国家文物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以下简称“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这三项工作形成了目前我国的乡土建筑保护体系。

3.1 中国传统村落立档调查

2011年,时任国家总理的温家宝在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与一直致力于传统村落保护的冯骥才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古村落保护不仅是保护物质遗产,更是对非物质遗产以及传统文化的保护,并指示加强保护工作。2012年四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发动社会团体、学校院所、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力量对全国范围内“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14]的村落进行调查。

与之前的保护工作相比,此次调研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将历史建筑不太多,但选址、传统格局有特色,能体现传统文化精髓的村落纳入保护范围;第二,不仅关注乡土建筑、选址、布局等物质内容,而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人居环境现状等非物质层面的内容列入调查对象。“传统村落调查”以一村一表的形式展开,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摸清我国传统村落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制定保护规划,设立专项扶持项目,投入资金支持等手段,对乡土建筑实施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3.2 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

2014年,为贯彻落实四部《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启动“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以270个传统村落为试点,形成传统村落整体、可持续保护的经验与模式。2018年国家文物局对首批51处项目展开评估,结果显示:一方面,这些村落的乡土建筑遗产和传统风貌均得到更好地保护;另一方面,各地文物部门在乡土建筑的修缮、管理、利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带动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15],我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工作已取得一定的成效。

4 乡土建筑保护政策的反思与调整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中可以管窥面对实践层面的诸多问题,国家对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反思。首先,重新诠释了乡土建筑的当代价值,强调文物资源对于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意义;其次,保护措施不再停留在历史建筑、村落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的物质层面,对于产权私有的乡土建筑如何补偿,资金来源给予了指导意见,保护政策更加细致、立体;再次,提出对乡土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16],这是国家针对之前“整体保护”原则无法适应现实中的发展需求所做出的反思与调整。这一指导意见反映了我国的乡土建筑保护政策根据实践中的问题不断调整、深化,与时俱进。

为响应《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文物保护补偿、公益性基金等,加强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意见,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发起了“拯救老屋行动”,目的是通过基金会的资助带动各方资金投入,形成以产权所有人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乡土建筑保护机制。这一项目是解决私人产权乡土建筑修缮资金短缺的新尝试,既保护了乡土建筑,也让产权人受益。自此,乡土建筑的保护在国家行政部门与NGO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模式展开,我国的乡土建筑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与此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濒危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行动”,对传统村落中保护等级较低的乡土建筑遗产和保护现状较差的传统村落实施保护。这些工作使我国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层级更加丰富,传统村落快速消失的局面得到遏制,我国的乡土建筑遗产保护体系正在走向成熟。

结语

回顾历史是为了以史为鉴,回望我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制度与体系建立、发展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厘清当前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保护制度向更加健全,体系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本文通过回顾与梳理,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第一,我国乡土建筑保护制度与体系的发展始终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密切相关,尤其与城镇化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紧密联系。建国之初,出于对革命历史的纪念,红色文化的传承,我国开始对有革命纪念价值的乡土建筑实施保护。改革开放后,为了在大规模的城市更新中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以“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形式展开,到90年代逐渐建立起三级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入21世纪,乡土建筑保护成为国家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乡土建筑的保护开始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以来,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联系起来,成为国家复兴战略的重要环节,促进了乡土建筑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逐渐形成国家行政部门与NGO组织共同协作下的乡土建筑保护体系。

第二,我国乡土建筑保护制度与体系的发展随着国家对乡土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完善。建国之初国家主要关注乡土建筑的革命纪念价值,因此,“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入的乡土建筑均为革命领袖故居或具有的特殊革命纪念价值的民居、祠堂等。80年代,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以及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蓬勃展开,乡土建筑作为文化遗产的三大价值逐渐得到认可,因其整体性而产生的真实性慢慢得到认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列入各种类型的乡土建筑中,既有单体院落,又有聚落、街巷形式的乡土建筑群,乡土建筑的保护从单体建筑保护走向以聚落为单位的建筑群保护。进入新世纪,乡土建筑作为活态遗产所具有的特殊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重视,相关文件中的保护内容已从保护建筑本体转变为对建筑布局、环境以及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方式从“文物”保护走向“活态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乡土建筑遗产对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价值,乡土建筑的保护范围更广,层级更丰富,体系更完善。

第三,我国乡土建筑保护政策随着实践中的问题不断进行调整、深化,与时俱进。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下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到建立起二者并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度;从保护建筑单体到乡土建筑群的保护;从注重建筑实体的保护到建筑与非物质文化保护并重;从“整体保护”到“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我国的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制度与体系正逐步走向成熟。

第四,我国的乡土建筑保护制度与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精细化。首先,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的保护、管理经验,并积极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方式,推动保护制度进一步深化,体系进一步完善。其次,积极推进乡土建筑保护专项法规的建立,制定有利于解决土地置换、产权转移、公共参与等重要问题的政策。再次,由于我国乡土建筑数量众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村镇面临的矛盾大相径庭,很难用统一的指导原则进行规划,因此,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本地的保护理论与方法,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制度、法律。此外,随着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还会有新的问题产生,这要求我国的乡土建筑遗产保护政策、制度、法律仍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推动乡土建筑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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