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绊倒摔伤,可能得不到赔偿

2021-01-10 17:08周玉文
老友 2021年12期
关键词:参加者人身组织者

周玉文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老年人因為种种原因,受到了人身伤害。在此情况下,很多老年人会认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老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并不必然能得到赔偿。

案例:刚退休不久的孙女士和老伴自今年3月学会跳广场舞后,对跳广场舞有了兴趣,两人几乎天天晚上都会一起去小区广场跳广场舞,直到曲终人散。今年7月中旬,吃过晚饭后,两人又像往常那样一起来到了广场跳广场舞,突然天气阴暗下来,接着几个响雷,很快就下起了豆大的雨点。跳舞的人们纷纷跑离广场,孙女士在跑动过程中和奔跑中的庄女士撞在了一起,因庄女士个头大且跑步速度较快,孙女士被撞倒在地。被老伴和庄女士送到医院后,经医生诊断:孙女士出现腰椎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孙女士为治疗骨折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孙女士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是庄女士的行为造成的,庄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于是,孙女士以庄女士为被告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组织调解不成,最后,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说法:这是一起人身损害案件。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孙女士要求庄女士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广场舞是一种很常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出现人身损害行为,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怎样划分民事责任,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孙女士跳广场舞的行为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出现摔倒的情况,虽然可以认为庄女士有一定的过失,但很难认定庄女士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孙女士要求庄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如果本案原告和被告跳广场舞的场所有管理者或者有跳舞组织者的话,可以认为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没有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在突然下雨的情况下没有组织人们有序撤离。组织者或者管理者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跳舞活动并没有组织者,或者跳舞的广场也没有管理者,是人们自发组织和自己选择的场地,则孙女士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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