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

2021-01-10 11:52路斐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

路斐

摘要: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器官捐献、移植的数量仅次于美国。随着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器官供体来源匮乏,特别是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器官捐献、获取和分配等工作在《条例》中缺乏法制保障,成为制约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本文结合我国器官移植中存在的問题,对解决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以期完善我国的器官移植与捐献体系。

关键词:器官移植;器官捐献;权利保障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所谓“器官移植”,医学上是指为恢复病人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相应地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病人的一种医疗技术。法律上则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恢复人体器官的功能和人的生命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移植健康器官于病人的合法行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给出的定义为,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第1款指出,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文沿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所划定的狭义的“器官”的范畴,即器官仅指脏器而不包括组织。

二、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始于20世纪60年代,起步虽比国外晚了10年,但是发展迅速。“我国肝移植手术已累计完成14613例,肾移植数实际累计已超过2万例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 2020年10月30日,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已有170家,心、肝、肾等大器官移植逐步成为一种常规的治疗手段。而与此同时,器官严重缺乏及器官移植领域的乱象影响了这一技术的继续发展。

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世界上大多数进行器官移植的国家和地区已就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比如美国为了规制器官移植,先后出台了《统一尸体提供法》、《统一遗体捐赠法》以及《统一器官移植法案》。而我国仅有一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技术不再是发展的障碍时,法律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器官移植法”。因此,既无法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带来了诸如器官买卖、器官丢失等法律、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

(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作为器官供体,由于医方对供体能否进行器官捐献的健康状况分析不足,造成供体在摘取其身体器官的过程中死亡或重伤;或者由于医方过失,在从供体身上摘取器官发生错误而对供体生命或健康带来的损害;又或者在急需进行器官移植手术而又没有可供移植的器官时,偷取、骗取他人器官或强制摘取其器官用于移植时造成重伤或死亡。

其次,未成年人作为器官受体,由于医方过失,对器官移植手术的风险估计不足导致手术失败,造成受体重伤或死亡;或者由于医方没有严格审查器官来源,将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器官移植到受体身上,造成受体术后健康状况下降甚至死亡。

(三)人体器官捐献率低

目前,我国器官捐献率较低(仅为0.03/100万),导致我国移植所需的器官严重短缺。原因首先在于近年来的一些事件让中国红十字会在民众中公信力下降,备受社会质疑。其次在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影响。最后是我国器官捐献体系的缺位。一个完整的器官移植体系,器官捐献体系不可或缺。

三、解决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器官移植手术在医疗临床实践中的普遍应用,加强我国器官移植及相关方面的立法已极为必要。2020年7月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工作正在进行。

1. 扩大人体器官捐献者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不包括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是对器官捐献者范围的限缩,是不合理的。因此可以在医疗机构对器官捐献者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允许根据现实情况适时的对“帮扶”关系作扩大解释。

2. 完善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制新型器官犯罪

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时增补了有关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之中亦有对器官移植违法犯罪的制裁方式,但这显然不够,对于器官移植所诱发的犯罪远远不止组织行为、非法的摘取行为,还有器官买卖行为以及在器官运输、管理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等。因此,出于防范相关犯罪以及维护人们合法权益的需要,必须建构系统的刑事立法,全面规制器官移植所带来的违法犯罪问题。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设立严格的器官来源审查制度。这样做既能防止不符合健康和卫生标准的器官用于移植以致损害受体的健康,又能禁止来源不明的器官被用于移植手术,保障器官移植的规范进行。第二,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缺乏成熟的自我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可能没有清楚的认识。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应谨慎考虑。

(三)完善器官捐献体系,提高公民的器官捐献率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还不够完善,尽管《征求意见稿》草案中增加了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但仅仅是鼓励还达不到提高捐献率的效果。我们可以在省市卫生厅和红十字会的领导下,在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的监督下,建立一个能够深入到农村的遗体捐献接收站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器官获取组织,建立完善的医院公民死亡后器官捐献及获取系统。同时,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将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提高器官捐献率。

参考文献

[1]刘长秋.器官移植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蔡昱.器官移植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刘建利.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完善[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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