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收益分配的二元机制与资本循环

2021-01-28 21:08胡舒扬赵全厚
社会科学家 2021年4期
关键词:金融资本收益分配商业性

胡舒扬,赵全厚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金融研究中心,北京 100142)

融资担保资本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中介,并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一起构成资本的微循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双循环,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务院对畅通融资担保资本的循环提出了更高要求①《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由于存在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并存的二元行业结构,融资担保收益的分配也存在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不同的定价机制。这种二元机制的并存,是影响融资担保资本循环的重要原因。早在《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中,国务院就明确提出了“积极探索实施分类监管”的要求②《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在新发展格局中,更需要加快落实这一要求,在分类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畅通融资担保资本的循环。

一、融资担保交易的二重性与融资担保资本的循环过程

融资担保资本是社会总资本的组成部分,担保服务过程既是经济交易过程,又是法律交易过程,从而体现了交易过程的二重性。在交易过程中,担保资本一方面参与社会总资本的循环,另一方面完成自我循环。担保交易首先是经济交易。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关系,这一关系是担保人为债务人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的基础[1]。在这种关系中,担保交易的主要形式是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服务,同时为债权人实现资本权利服务,交易的对象是信用产品。当担保人提供信用产品或承担担保责任以满足债务人的担保融资需求时,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关系在形式上具有等价交换的经济特征。

担保交易也是法律交易。担保交易的法律属性是由借贷关系中的法律关系派生出来的,本质是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而进行的法律交易。在借贷关系中,无论资本的贷放还是偿还,都要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进行,交易过程表现为法律上的手续,交易的结果表现为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担保交易服务于借贷交易,因此必然具有法律交易的特征。在资本的贷放过程中,担保人作为中介,其作用是确保资本使用权让渡的达成。在资本的偿还过程中,其作用是保障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因此,这种服务交易是以资本所有权、使用权为内容的法律交易。

无论政策性担保还是商业性担保,都具有服务与交易相统一的共同特征。政策性担保具有政府背景,以充分发挥对支持地方普惠金融、小微企业和“三农”为目标提供准公共产品[2]。因此,政策性担保的交易原则必须服从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这种交易原则的体现。商业性担保多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具有市场化运作、多元化经营等特点,其经营目的是通过提供商业性服务而盈利[3]。商业性担保的交易必须服从商业原则,这在形式上与等价交换原则相类似。

担保资本的交易过程同时也是担保资本的自我循环过程。与社会总资本的循环过程一样,担保资本的循环也表现为G—G′。在这个公式中,G代表担保资本,G′代表增殖后的担保资本,即通过担保交易获取一定的收益,从而使自身增殖。这一过程即是担保资本的自我循环过程。这种自我循环过程,反映了担保资本运动的逻辑:以货币为起点,以扩大了的货币为终点,以担保交易为过程,最终实现自我增殖。这一过程,即是一个以货币为起点,也以货币为终点的圆圈式运动。这种圆圈式的连续运动,构成了担保资本循环的全部过程,体现了资本以自我增殖为目的的运动逻辑。

担保资本作为社会总资本的一部分,同时参与社会总资本的循环。社会总资本的循环表现为G—W—G′。担保资本参与社会总资本的循环,是通过如下环节来实现的:第一,通过担保交易,加入G。第二,通过加入G,转化为W,也就是转化为产业资本。第三,通过转化为W,实现社会总资本的增殖,即获得G′。由于G′是由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担保资本共同创造的,因此,G′必须由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担保资本共同分割,从而实现各自的利益。担保资本参与社会总资本的循环过程,也遵循着资本运动的一般逻辑,也就是以货币为起点、以扩大了的货币为终点、以自我增殖为目的的圆圈式运动。也因为如此,担保资本构成了社会总资本循环的一个重要环节。市场越是发达,担保资本这一环节的作用就越重要。正因为如此,我国中央政府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的作用,提出了融资担保业要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政策性担保还是商业性担保,都应当提升担保效率,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4]。

二、判断融资担保收益合理性的标准

影响融资担保收益的条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平均利润率,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润分配。担保收益是否科学、合理,主要通过这两个条件来判断。如果收益分配与这两个标准一致,则融资担保资本能够良性循环。一般来说,平均利润是各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形成的等量利润。在融资担保业中,担保的平均利润主要是来自等量担保资本的等量利润。马克思曾经指出:“问题不仅在于,要用那个以商品形式投入流通的价值额,取出另一种形式(货币形式或其他商品形式)的等量价值额,而且在于,要用那个预付在生产中的资本,取出和任何另一个同量资本所取得的一样多的或者与资本的大小成比例的剩余价值或利润,而不管预付资本是用在哪个生产部门;因此,问题在于,最低限度要按照那个会提供平均利润的价格,即生产价格来出售商品。在这种形式上,资本就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5]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平均利润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平均利润,如果抽象掉社会属性,这一理论也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形式。第一,获取平均利润是资本的平等权利。无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还是金融资本,就其属性来说,本质上都是同质的;因为是同质的,其权利也是平等的。资本的平等权利表现在经济关系中,就是获取平均利润的权利。第二,资本所有者有分享平均利润的权利。既然任一资本都是社会总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不论资本的性质如何,都必然会产生与其他资本同等的权利要求,按照其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分享平均利润。融资担保资本是社会总资本的组成部分,因而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一样,享有获取平均利润的平等权利。

平均利润取决于平均利润率。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平均利润率是决定生产价格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资本收益率的主要因素,平均利润的形成过程,是社会总利润在各部门资本之间重新分配的过程。平均利润率形成之后,各部门资本所要求的权利,是按照平均利润率获得收益的权利。对于担保资本来说,其收益同样决定于平均利润率,如果收益率超过了平均利润率,说明担保资本获得了超额利润,也获得了超过应有权利的权利;如果收益率达到了平均利润率,说明权利得到了实现;如果收益率没有达到平均利润率,则说明其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因此,判断担保收益分配合理性的第一个标准是平均利润率。如果担保收益率等于平均利润率,则收益分配关系是合理的;如果担保收益率高于平均利润率,则说明担保资本挤占了其他行业的收益,收益分配是不合理的;如果担保收益率低于平均利润率,则说明其他行业挤占了担保资本的收益,收益分配也是不合理的。

影响融资担保收益的第二个因素是利润在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分配。如果担保人能够获得与债权人、债务人同等的利润,则收益权得到实现。因此,等量担保资本能否获得与等量金融资本、等量产业资本等额的利润,是判断担保收益合理性的第二个标准。

融资担保资本与金融资本一样,是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的,承担了产业资本的部分功能,即融资功能。融资是交易,需要付出交易成本。在产业资本信用不足的情况下,这部分成本更高,担保人甚至需要为此承担风险,履行法定的连带偿还责任。正因为这样,《担保法》规定,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应根据风险程度约定担保费率。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决定了担保资本有权从产业资本那里分得一部分利润。对于金融资本来说,担保人则是承担了一部分放贷功能。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资本难以完全掌握产业资本的信用。又因为产业资本经营的理性有限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产业资本的经营收入能否偿还债务,能否支付利息,对于金融资本来说意味着风险。因此,金融资本需要有第三方为其放贷提供信息服务,提供信用产品,甚至需要第三方分担风险。担保资本提供了上述服务,因而有权获得原来属于金融资本的一部分利润。金融资本让渡给担保资本一部分利润,等于担保介入之前的付出。金融资本在担保关系中的角色是债权人。金融资本将一部分利润让渡给担保资本,也就是债权人将一部分利润让渡给担保人。

金融资本和担保资本的收益最终都来自产业资本。产业资本的利润经历了两次分割,第一次分割发生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第二次分割发生在担保介入之后,即发生在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担保资本三者之间。如果分割是按照平均利润率进行的,则三方的收益都是合理的,因而判断担保收益的合理性,一方面要从社会总资本的角度,判断其是否能根据平均利润率获得平均利润;另一方面,要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的关系,判断其是否能根据平均利润率获得与债权人、债务人同等的收益。这两个标准也是分析担保资本能否良性循环的重要指标。

三、融资担保业收益分配的二元机制

在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呈现为二元性的行业结构,即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并存;在二元性行业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了二元性的收益分配机制。具体表现形式是:政策性担保实行政府定价,商业性担保实行市场定价。担保资本在这种二元性行业结构和二元性分配体制中循环。

二元机制并存是由两类担保的行业属性、职能和交易规律的差异性决定的。在我国,政策性担保需要履行部分政府职能,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政策。在中小企业和“三农”获取资金面临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时,利用政府资本直接予以帮助是必要且可行的[6]。这表明,政策性担保承担着一定的政府使命,必须服从政府的政策安排。另一方面,政策性担保企业同时又是市场主体,要按照市场规律运营。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政策性担保都有着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通常不能进入商业性担保业务[7],但是我国政策性担保的业务范围则较之相对灵活。

由于上述原因,政策性担保服务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担保产品是准公共产品而不是商品。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明确指出:要尊重融资担保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并给予大力扶持①《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文件所指的融资担保业务,指的是政策性担保业务,这就明确界定了政策性担保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第二,担保服务不是免费服务。国发[2015]43号文还指出,政策性担保应当“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管理”①。市场运作决定了政策性担保不提供纯粹的公共产品,只提供准公共产品,担保服务是收费服务而不是免费服务,不提供“搭便车”的机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商业交易的特点。

这些特殊的职能和特点,决定了政策性担保收益的分配机制,即政策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其具体内容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制定担保收益分配机制,基本要求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机制是指担保收益的分配要按照政府政策执行,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就是由政府制定统一的担保费率。这就是政府在收益分配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但是,政策性担保也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营,收益分配受市场规律制约,费率的确定要参考市场价格。这意味着服务于政府政策是第一位的,服务于市场是第二位的,费率的确定以市场价格为导向,最终由政府定价。商业性融资担保服务提供商品,担保交易是市场交易,因而其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这是商业性担保与政策性担保的主要差别。这一差别决定了商业性担保不同于政策性担保的收益分配机制,即市场机制。

首先,商业性担保服从市场。市场属性决定了商业性担保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营,其作用是发挥市场配置担保资源的作用,这与政策性担保通过政府政策来配置担保资源是不同的。其次,商业性担保提供商品,而不是提供准公共产品,更不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服务价格的形成遵循商品交换的规律,即等价交换规律,正如《资本论》在引述罗马法时所描述的那样: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在这里,‘我给,为了你做’,同‘我做,为了你给’,或者同‘我给,为了你做’,是完全一样的”[8]。再次,商业性担保的经营遵循利益原则,资本循环的目的是获取平均利润。商业性担保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一样,服从G—G′的经营逻辑。根据这一逻辑,资本的动机和目的是获得一个大于预付资本价值的价值,经过不断的循环,把G变成G′。这种经营逻辑就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逻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受竞争规律的制约,则往往服从“满意”原则。这一原则同样是商业性担保资本的经营原则。商业性担保也要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也要服从政府的政策目标,但前提是能够获取平均利润。从这一意义上说,服从市场是第一位的,服从政策目标是第二位的。商业性担保的市场属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原则,决定了其收益分配机制不同于政策性担保。这种机制就是市场机制,即由市场决定担保费率,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市场定价。

市场定价和政府定价是两种不同的定价机制。这两种机制的并存,是由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并存这种二元结构决定的。正因为存在二元结构,政府定价机制不适用于商业性担保资本的循环,市场定价机制不适用于政策性担保资本的循环。

四、二元机制存在的问题对融资担保资本循环的影响

融资担保收益分配二元机制的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但现阶段也带来了影响融资担保循环的诸多问题。

第一,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导致市场机制部分失灵,影响融资担保资本循环。就政策性担保来说,由于政策明确规定了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的形成不是平均利润率规律作用的结果,而是政策作用的结果。就实际情况来看,担保费率不等于平均利润率,担保服务价格也不等于平均利润。这就使得资本市场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价格规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导致了市场定价机制失灵,阻碍了政策性担保资本的循环。就商业性担保来说,虽然政策规定了应当通过协商来确定服务价格,但由于政策性担保实行政府定价,商业性担保在协商过程中就不可能不参照政府定价,特别是在政策要求融资担保业应当服从减税降费大局、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这一大背景下,被担保人有可能据此与担保人“讨价还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商业性担保服务价格的形成,甚至使价格信号失真。这说明,政府定价有可能干扰市场定价,两种定价机制并存有可能导致市场机制部分失灵,不仅会影响政策性担保资本的循环,也会影响商业性担保资本的循环。

第二,担保收益分配偏离了平均利润率规律,难以判断担保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平均利润率是判断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也是判断担保资本利益处置、利润分配合理性的主要标准,只有当担保收益率与平均利润率一致时,收益分配才是合理的。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受政府定价的影响,政策性担保的收益率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商业性担保服务价格受政策性担保服务价格的影响,收益率同样低于平均利润率。因此,无论政策性担保还是商业性担保,都不能达到平均利润率。这说明,从行业总体来看,担保收益分配存在不合理性。

第三,担保收益率达不到平均利润率,影响社会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追求平均利润率是社会资本的本性,也是社会资本的权利。社会资本进入融资担保业受阻,不仅影响融资担保资本的循环,也影响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律表明,向利润率高的行业或地区流动,是资本运动的必然性。这意味着,哪里收益率高,资本就会向哪里流动,哪里收益率低,资本就会从哪里退出,如果行业利润率等于或高于平均利润率,资本就会流入,否则就不会流入,已经流入的有可能流出,这是影响融资担保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担保覆盖率的重要因素。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情况也证明,近些年来,虽然政府大力提倡发展融资担保业,但是由于商业性担保难以实现平均利润,规模较小的企业甚至亏损,因而社会资本进入这一行业的意愿不足。担保资本循环受阻,资本在产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循环也一同受阻。

第四,影响政府资金循环,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我国融资担保业的经营情况表明,如果不能实现平均利润率,融资担保业必然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首先,为了确保政策性担保企业正常运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得不给予财政补贴,或者给予奖励。其次,在担保供给无法满足担保需求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向担保公司注资,或者直接出资组建新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以提高担保覆盖率。若出现这两种情况,政府的财政负担必然增加,财政支持政策性担保的力度和可持续性必然打折扣。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会在政府资金的循环过程中产生堵点。特别是在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加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财政支持政策性担保的力度和可持续性将面临进一步的考验。

五、通过实施分类监管畅通融资担保资本循环

融资担保业二元结构、二元机制并存的格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实践也证明了它的现实合理性,因而只能在这种二元结构的框架内对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完善。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三个没有变”“两个毫不动摇”“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等精神,下一步应当坚持以纾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目标导向[9],通过对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实施“分类监管”,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打通担保资本循环的堵点,进而发挥市场在担保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

第一,落实国务院“探索实施分类监管”的要求,对两种不同性质的担保实行“分类监管”。《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文件的精神,其实质是按照融资担保的行业、职能、经营等方面内容,在确定不同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分类施策,实现对两类担保的差异化管理。2015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多份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大多没有明确区分两类担保,特别是这些文件大多以规范政策性担保为主要内容,较少涉及商业性担保。因此,应当根据43号文的精神,制定不同的政策,以分别规范两种不同性质的担保业,进行“分类施策”,以使两类担保资本都能够良性循环。

第二,在分类监管的前提下,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是分类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畅通资本循环的着力点。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是目前可行的两种定价机制,这种二元性的定价机制与二元性的行业结构是大体适应的。但是,也应当注意到,两类担保的经营逻辑存在很大差别,资本循环遵循不同的规律,因此,应当在实施分类监管的前提下,根据两类资本循环的特殊规律,适时适度地调整费率政策。对于政策性担保来说,可以参考银行基准利率办法,在设定最高费率的前提下,实行浮动费率,以增加其收益,确保资本的良性循环,使其能够依靠自身的造血功能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对于商业性担保来说,则应遵循平均利润率规律,让市场定价机制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社会资本获取平均利润的收益预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担保资本的循环中来。现实情况表明,干扰市场定价机制的主要因素是政策性担保的定价政策,如果政策性担保在适当提高服务价格上限的前提下实行浮动费率,将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流入,促进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这样做有可能在短时期内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但从长远看,则既有利于融资担保业,又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使商业性担保资本能够实现自我良性循环。目前,监管部门大多只能参照政策性担保政策对商业性担保进行监管,因此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商业性担保存在政策空白的某些领域,不得不执行政策性担保政策,特别是对商业性担保承担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社会责任只能作道德要求,不适合作行政要求,更不宜作政策要求。二是在多头管理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利益矛盾,地方政府不得不充当协调人的角色。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都不可避免地产生政府对商业性担保的干预。因此,应当在尊重资本循环规律的前提下,针对商业性担保的特殊性,建立和完善不同于政策性担保的收益分配机制,也就是根据国务院实施分类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界定两类担保不同的行业属性,区分服务职能,完善适用于商业性担保的收益分配机制,让市场在担保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使担保资本的循环服务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循环,并最终对服务经济双循环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结语

在“十四五”阶段,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对实体经济发展、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任务具有重要意义[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为了服务经济双循环,服务实体经济,必须构建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12日.。融资担保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在尊重资本运动逻辑的前提下,根据融资担保业二元性行业结构、收益分配二元机制的特点,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商业性融资担保实施分类监管,以确保两类担保都能得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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