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落户”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2021-03-03 10:34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1期
关键词:刘某落户户籍

◎周斌

近期上海的人才政策加快出台,以加强海内外人才的集聚度。生活中,因“落户”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迪畅公司赔偿刘某5 万元

2017 年4 月3 日,刘某和迪畅公司经过面试程序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刘某询问,迪畅公司向刘某表示按往年操作方法,可以协助申办户籍。

2017 年5 月,刘某与迪畅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及微信的方式,就申办材料准备及提交进行了沟通。经过相关申报、审批流程,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于2017 年7 月24 日向迪畅公司发出了沪学事进(17)第1706176《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载明: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你单位拟录用的东华大学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专业刘某(女,硕士)办理本市户籍,请按规定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然后中心又撤回了该通知,致使刘某未能办理上海户籍。

2017 年10 月31 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受刘某委托,向中心发出律师函,称刘某至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时因工作单位上年招收的员工全部在落户不满一年时离职而遭拒,刘某认为其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未收到中心关于用工单位无申办户籍资质的通知,而中心在刘某拿到办理户籍通知后才告知无法落户,致使刘某无法通过改换用工单位而达到落户目的,中心对用工单位的处罚影响到刘某的合法权益,且刘某与处罚事由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故中心应根据办理户籍通知为刘某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2017 年11 月8 日,中心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发出复函,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2017〕30 号)规定,用人单位2016 年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2017 年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经查,迪畅公司于2016 年成功办理了谢某、沈某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直接落户,但不满一年全部因离职与迪畅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依据上述规定,公布了迪畅公司不具有2017 年落户申请资格的结果。沪教委〔2017〕30 号文还规定,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因迪畅公司不具有2017 年落户申请资格,故其为刘某提交的落户申请中心不予受理。而办理户籍通知系迪畅公司使用虚假信息申报所致,中心在发现造假事实后及时通知单位要求召回,并已告知单位该通知无效。

刘某认为其因此丧失了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而通过就读国外大学作为留学回国人员重新申办上海户籍是最高效的途径,故根据就读费用的金额主张赔偿款800,000 元。

一审法院判决:迪畅公司赔偿刘某50,000 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迪畅公司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迪畅公司与刘某是否就落户上海户籍事项进行过协商、约定;迪畅公司对刘某未能落户上海户籍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作为应届非沪籍毕业生,不但会注重用人单位本身的情况,亦会考虑其是否可通过入职该单位取得上海户籍。因此,用人单位有无申办上海户籍的资格,往往成为应届毕业生选择该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迪畅公司的招聘条件曾明确表示其享有2017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资格,使得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在满足自身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迪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获得相关劳动报酬的同时,获取落户上海的资格。从本案的事实可知,这是刘某最终选择与迪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虽然迪畅公司在拟定的劳动合同中,未与刘某就能否成功落户上海户籍做出明示约定,但迪畅公司的招聘条件中对于其单位具备2017 年度的可提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的条件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双方最终签订劳动合同,也意味着迪畅公司之要约已获承诺。显然,迪畅公司协助刘某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为刘某取得上海户籍是其重要的合同义务。迪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应按时支付刘某报酬外,还应提供2017 年度的非沪籍员工可以落户的资格。

当然,最终是否能如约落户上海,需同时满足申请人资格和用人单位资格合格双重条件。现经学生中心答复,刘某本人符合2017 年落户上海的申请人资格,但因迪畅公司前任员工落户不满1 年内离职,故学生中心取消了迪畅公司2017 的落户资格。故迪畅公司单位落户资格的丧失为刘某未能成功落户上海的直接原因。迪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相关的落户规定及自身的条件是否相符等与其招聘条件息息相关的内容,均应全面了解,并向相对方提供真实的招聘信息。

2016 年及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当年度落户申请的条件。迪畅公司对于其丧失2017 年度申办户籍资质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然由于迪畅公司向刘某提供了不实的信息,导致刘某无法落户,迪畅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就沪籍本身而言,只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众所周知,依据现行的政策,本市户籍对于非沪籍应届毕业生而言,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选择了一个用人单位就业,即意味着放弃了选择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机会。

就本案而言,刘某基于对迪畅公司承诺可实现其落户上海的信赖,选择与迪畅公司签订合同,但由于迪畅公司的原因导致其落户的目的不达,故迪畅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前述户籍资格所涵价值的隐性特殊性,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直接损失和落户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依据确有一定的难度。现刘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为再次以应届毕业生的资格获得沪籍,已考取了博士研究生,虽然进一步深造对其自身的发展也是更为有利,但不可否认刘某做出此选择也与迪畅公司的过错存在间接的关联,故刘某此后将承担的学费、收入损失等,对于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存在,达到了最低的证明标准。再综合当事人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迪畅公司应赔偿刘某50,000 元尚属合理。

举一反三

用人单位丧失资质的多种原因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2016 年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 关系,故2017 年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

目前也是这样。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20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0〕20 号)规定,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2020 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用人单位2019 年所办理的直接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2020 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需注意,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丧失申请落户资质的原因,除了上年度所办理的直接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还包括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员工社保,导致用工主体与缴纳社保主体不一致,从而被学生事务中心否定资质等。

由于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行为并非合法合规,且公司将员工社保缴纳事宜外包,减少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获得了相应收益,亦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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