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志(1991—2002)(二十八)

2021-03-28 18:38
广西电业 2021年7期
关键词:广西区附加费丰水期

(接上期)

1992 年8 月1 日起,调高综合附加费标准:广西直统配煤矿煤炭生产用电从0.024 元/千瓦时调到0.06 元/千瓦时;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解铝、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军工产品和军事动力用电,以及指令性平价上调产品的电炉铁合金生产用电,从0.038元/千瓦时调到0.06 元/千瓦时;其余各类用电从0.079 元/千瓦时调到0.102 元/千瓦时;同时取消对国营粮食加工、国营生活用煤加工、国营城镇公用生活自来水及广播电视用电的优惠,改按0.102 元/千瓦时执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继续免收。

1993 年2 月1 日起,广西电网综合附加费在1992 年基础上综合平均提高0.0432 元/千瓦时,具体收费标准由2 个档次增加到4 个档次。

1996 年3 月1 日起,广西区政府批准调价0.064 元/千瓦时,同年11 月1 日起再调高新电还本付息加价0.016 元/千瓦时。

1997 年经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价管[1997]461 号文下达,经广西区政府批准,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调高0.019 元/千瓦时。

2000 年8 月1 日起,进行重大电价改革,广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0.024 元/千瓦时。同时取消销售电价双轨制,将新电还本付息加价并入目录电价,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改按比例征收为定量征收;规范地市县二级加价(地方电力附加)。

三、新电还本付息加价

1994 年,将综合附加费中的燃运加价部分并入目录电价,综合附加费改名新电还本付息加价。新电还本付息加价从1994 年2 月1 日起与目录电价并行至2000 年7 月31 日。期间有几家涉及外资的电厂建成上网,于是又推动了多次电网销售电价的调整。

(1)1994 年,广西电网电价改革与调整有3 个内容:①根据国家计委和电力工业部计价格[1994]87 号文规定,将综合附加费中的燃运加价部分0.0677元/千瓦时并入目录电价;②提高目录电价0.005 元/千瓦时;③调高综合附加费0.045 元/千瓦时。经广西区政府批准,改革标准自1994 年2 月1 日起执行。

(2)1996 年,经请示广西区政府批准,当年3 月1 日起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调价0.064 元/千瓦时(其中,并入目录电价0.0225元/千瓦时,调高新电还本付息加价0.0415 元/千瓦时,同年11月1 日起再调高新电还本付息加价0.016 元/千瓦时。

(3)1997 年,经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价管[1997]461 号文下达,经广西区政府批准,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0.019 元/千瓦时,其中,目录电价提高0.0108 元/千瓦时,新电还本付息加价提高0.0082 元/千瓦时。自当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4)2000 年,为了解决新上网的中外合资左江电厂、浮石电厂,法资来宾火电(B)厂电价问题和满足新投产的电网项目还本付息的需要,经国家计委批准,自当年8 月1 日抄见电量起,广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4 元。

第二节 实行多种电价

一、丰、枯水期季节电价

广西电网水电比重较大,而且绝大多数为径流式水电厂,调节性能差,在丰水期因需求不足而经常弃水,到枯水期则因出力不足而拉闸限电。为了充分利用广西季节性电能,鼓励用户在丰水期多用电而在枯水期节约用电,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经广西区物价局、经委、财政厅、电力工业局共同协商提出方案,经广西区政府批准,出台了《广西主电网丰枯水期季节电价试行办法》。自1995 年1 月1 日起试行,除化肥、农药、农膜、蔗糖生产用电,农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在基准电价(含目录电价和新电还本付息加价)的基础上,丰水期(定为每年5—10 月)电价下浮10%,枯水期(1—4月和11—12 月)上浮10%。下降和上升的计算基数包括目录电价和新电还本付息加价,下降和上升的金额在新电还本付息加价反映。1996 年,广西区政府在肯定丰枯水期季节电价办法的基础上,规定适当增加下浮和上浮的比例,丰水期电价由原来的下浮10% 调整为15%,枯水期电价由原来上浮的10%调整为15%。广西区物价局、广西电力工业局、广西区财政厅、经贸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达的广西电网1996 年销售电价方案,将浮动后的各类电价标准编制成“丰水期、枯水期销售电价表”,自当年2 月1 日起执行。此办法在以后历次电价调整中一直沿用。

二、峰谷分时电价

随着广西经济的发展,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广西电网高峰期间的电力需求急剧增加,峰谷差明显拉大,电网负荷率逐年下降,高峰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了缓解高峰用电紧张局面和充分利用低谷电源,运用经济手段激励用户削峰填谷,广西区物价、广西电力工业局、经贸委三部门根据广西区政府规定,制定了《广西电网峰谷电价方案》,凡由广西主电网供电(含趸售转供)的大工业用电,100 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和非工业动力用电,营业性照明用电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在丰枯水期季节电价的基础上,每天高峰时段(8:00~11:00和18:00~23:00)8 小时,电价提高50%;低谷时段(23:00~8:00)9 小时,电价降低50%;平常时段(11:00~18:00)7 小时电价不变。此方案从1995 年10 月1 日起,在南宁、柳州、桂林3 个城市和贵港市供电局(趸购转售)中的冶炼、铸造、水泥、化工、宾馆、酒店等13 类用户中试点实行,1996 年在广西电网全面实施。

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对引导用户调整负荷、削峰填谷,解决电网调峰能力不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方案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推广不太顺利。南宁、柳州、桂林只停留在试点阶段,没有全面推行,贵港市从未试行。为充分利用季节性电能,鼓励用户丰水期多用电,枯水期节约用电,提高社会和企业经济效益,广西区政府批准下发了《广西主电网丰枯水期季节电价试行办法》,1995 年1 月1 日试行。为缓解高峰用电紧张,充分利用低谷电能,1995 年,广西区政府批准执行《广西电网峰谷电价方案》。但由于方案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全面推广。

1999 年1 月至9 月30 日,广西每日23 时至次日8 时实行优惠电价,上述时段,用户月用电量超过去年同期用电3%以上部分电量,在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5 元,原已实行峰谷电价的分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 元。

三、各种代收费加进电价

(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简称市政附加)

南宁市于50 年代开始,对城市用户按一定比例(照明用电10%,动力用电5%)收取市政附加,由供电部门随电费代征。每月将所收附加费上缴当地财政,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随后,桂林、柳州、梧州等市相继效仿。1979 年,开征范围扩大到工业比较集中的邕宁等49 个县镇,征收对象为工业用电,附加率为8%。2000 年8 月1 日起改定比例为定量代征: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0.002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用电0.005 元/千瓦时,且对外并入电价,对内仍然单列,按月上缴地方财政。

(二)电力建设基金

经国务院批准,自1988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向电力用户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各类用电在目录电价和新电还本付息加价的基础上征收0.02 元/千瓦时,1995 年以前归各省地方政府所有,专门用于电力建设;1996 年以后,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一半入地方财政,下拨地方电力企业;一半入中央财政,下拨驻桂中央电力企业,分别作为国家拨入企业的资本金,用于电力项目建设。2000 年8月1 日起,对外并入电价,对内仍然单列,专项用于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

(三)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务院为建设长江三峡工程筹集资金而规定随电费征收的一项基金。全国从1992 年1 月1 日起,广西从1993 年7 月1 日起在龙滩水电站建设基金中分流上交,1996 年11 月1 日起单独开征,征收标准为0.004 元/千瓦时。征收范围为除国家扶持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各类用电,县及县以下目前集资建设的自行管理的独立电网不征收。2000 年8 月1 日起,对外并入电价,对内仍然单独列账,每月上交中央国库。

(四)地方电力附加

2000 年以前,各地市县自筹资金建设了一些电源和电网工程项目,经广西物价局批准,以二级加价形成,收取电力建设附加费,各地收费标准从每千瓦时0.01~0.17 元不等。2000 年8月1 日起国家计委规定,将二级加价划为4 个等级,把广西电网直供和趸售范围分为5 个价区,第一价区执行国家规定的广西电网销售电价,第二、三、四、五价区在第一价区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02、0.025、0.045、0.07 元。价区加价收入在财务上单列,上缴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电力项目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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