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者问题辨析与诗性之思

2021-04-12 22:58林思瑞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物叙述者框架

林思瑞

内容摘要:叙述者的内涵界定一直是学界津津乐道,并也一直在争论的复杂问题。从认为叙述者就是作者,一直到赵毅衡提出的“框架-人格”二象形态模式,逐步打开了叙述者暗含的诗性空间。本文通过历时性梳理叙述者的形态模式,并借以“框架-人格”二象形态的结构,力图进一步逼近叙述者的含义内核。

关键词:叙述者 框架-人格二象形态 作者 人物

“识别叙述者是把虚构文学自然化的基本方法……这样文本的任何一个侧面几乎都能够得到解释。”[1]

——卡勒(《结构主义诗学》乔纳森·卡勒

叙述者,作为故事“讲述声音”的源头。关于小说艺术研究的发展,纵观叙述学一百多年的学术拓展历程,其中心主旨和叙述者呈现出的多种多样的形态,还有叙述者与相关叙述的其他方面复杂成分——作者、读者、受述者、人物等相互之间都存在着很紧密的联系。

那么,何为叙述者?这一问题看似容易,但想解答却不简单。这一问题可比作潘多拉魔盒(Pandora),暗藏危险和诱惑,轻易开启不得。为解答此问题,从事经典叙述学研究和后经典叙述学研究的工作者,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讨。研究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新术语,如关于叙述者(Narrator)的术语衍生出现身叙述者(Explicit Narrator)/隐身叙述者(Implicit Narrator)、人物敘述者(Narrator-Agent)、作者叙述者(Authorial Narrative)、主人公叙述者(Autodidact Narrator)等,以及在叙述者理论(Narrator Theory)研究中所做出的探索和重要突破,如内叙述(Internal Narrative)和外叙述(External Narrative)中关于叙述者的表述问题,全知叙述者(Omniscient Narrator)/限知叙述者(The Limited Omniscient Narrator)、可靠叙述者(Reliable Narrator)/不可靠叙述者(Unreliable Narrator)等术语体系的构建,使得“叙述者”这一内涵变得丰富多样,但同时也加大其复杂性。

一百年多年来,叙述学的研究名家辈出。其中,学者赵毅衡本着求实、质疑、创新的精神把叙述学带到中国,为中国文学理论拓展了叙述学的研究方向。他对叙述学的深刻见解,是本文探讨相关问题的理论认知基础。

一.赵毅衡“为何叙述者”的观点梳理

学者赵毅衡在《文学符号学》(1990年)中,试图由口述文学叙述者引入书面叙述者的概念,并由此提出书面叙述者的五种职能。在《苦恼的叙述者》(2013年)里,他将这五种职能概述为:叙述职能、传达职能、指挥职能、评论职能、自我人物物化职能。并指明书面叙述者之所以与口述叙述者不同的原因在于,除了自我人物物化职能可以顺利完成外,在“完成叙述、传达、指挥和评述的职能和方式上却很成问题。”[2]因此,赵老在本书中,用很大篇幅着重向读者阐释了叙述者与作者、人物等重要概念的区分。

简要梳理一下赵毅衡先生此部分的观点:首先,需明确信息发送者在书面叙述中主体分化为作者与叙述者,并就两者做出区分。在此赵老注意到了两者在叙述中所采取的语调、态度和价值判断的差异。其次,在叙述者和人物可从自我人物化程度上做区分。赵老虽没有就此做详细论述,但也在后续点明叙述者因自我人物化程度不同可呈现出的两种类型:现身叙述者与隐身叙述者。推导出隐身程度与叙述者五种职能的反比关系,也就是说“叙述者越是现身,他在叙述中的声音越‘清晰。如果叙述者做到完全隐身,他的叙述读起来好像来自于虚空。”[3]

在同期出版的《当说者被说的时候:比较叙述者导论》中,赵老也坦言自从口头叙述落到书面成为文字之后,叙述者便从具体的人物形象落入到“抽象化窘境”,即“在艺术叙述文本中,叙述者成为一个抽象的人格,是戏剧化了的叙述行为中一个环节”。[4]因此,若是想从书面文本的众多人物以及著书者的讲述中找出叙述者,是非常不容易的。赵老紧接着的论述,也是着重围绕着叙述者与作者以及相关人物的区分而展开的。

其一,在对于叙述者和作者的区分上,书中着重强调叙述文本中,叙述者和作者身份之间的“泾渭分明”。“叙述者决不是作者,作者在写作时假定自己是在抄录叙述者的话语。整个叙述文本,每个字都出自叙述者,决不会直接来自作者”。[5]其二,在叙述者和人物的区分上,除了上文所提的隐现问题外,赵老对此另有两点思考:一是叙述者身份的多重性,作为叙述者既可以单纯地作为自己而存在和显现,亦可展现出其他身份,即兼任小说中的其他角色乃至是主人公。这样读者更不容易区分文本中叙述者和人物,进而使得叙述视角不明,从而难以在叙述主体层次上打开文本的诗性空间。二是强调叙述者具有某种独立性,具备主体性人格,“本书谈到的诸问题,都是叙述者的操作,一部叙述文本,就是叙述者诸操作方式的集合,即作为一个主体人格的体现”。[6]

2016年《形式之谜》刊出,书中“叙述者的广义形态:框架——人格二象”一节,便是赵老为解决叙述者难以言说,从而导致难以寻找的这一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即拟创叙述者“框架——人格”这个二象形态模式,用以描述叙述者通用的形态规律。那么,何为“二象形态模式”呢?赵老的阐释相当凝练:“叙述者有时候是具有人格性的个人或人物,有时候却呈现为叙述框架。两种形态同时存在于叙述中,而框架应当是基础的形态。”[7]

为了进一步理解这句话,笔者借由赵老在《“第三人称叙述者”何处寻?》《广义叙述学》中对叙述者基本形态的描述加以补充:“叙述者不经常表现为人格,而以框架形式呈现自身。但是在这个框架中,叙述者经常会用各种方式冒出来,我们所说的第三人称叙述框架方式,实际上是叙述文本结构的底盘,人格叙述者随时会现出身来,各种程度杂糅的可能性都会发生,直到发展成第一人称叙述。”[8]

不难发现,赵老为使叙述者的形象更为丰满,选定了两个锚点,其一是人格,其二是叙述框架。而这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一部作品中叙述者的人格特性是如何表现出来的?其具体表现形式又有哪些?叙述者的叙述框架具体指代的又是什么?它们又是如何呈现叙述者难以言说的复杂内涵的?本文由叙述者的人格属性入手,通过历时性梳理叙述者的形态模式,并借以“人格——框架”二象形態的结构,力图不断地去接近叙述者的含义内核。

二.从“代表”自身到“呈现”自身

至于叙述者是否具有人格属性这一问题,其实在该问题产生之初,由两个问题产生而来,一种观点认为,叙述者实际上是以作者的身份而存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叙述者仅仅作为人物而存在。赵老最早在《文学符号学》一书,就已旗帜鲜明地表明他的观点,即叙述者是有人格属性的。但这个问题在被提出至今,并不是都能获得评论家的肯定。譬如米克·巴尔在《叙述学:叙述理论导论》第一章中的申明:“本章所讨论的叙述者或讲述人指的是语言的主体,一种功能,而不是在构成本文语言中表达自身的人。”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恰恰连缀起了叙述者的诸多问题。因此笔者想从源头开始梳理。

(一)叙述者:替作者“代言”到“显现”自身

早在以口头叙述作为主流的艺术时期,故事的讲述者便既被视作是叙述者,也被理所应当地视作为作者。当时“作者”这一概念,也并没有像当今这样具有版权意识。譬如《荷马史诗》中,作者虽说署名为荷马,但也是在无数前人的创作成果上产生的。但从读者接受层来看,读者并不会太介怀已佚名的文学作品,作者一览的空缺也不会影响文学作品的发行与评价。

随着资本主义的日渐兴盛,版权意识的逐渐成熟。人们开始注重文学作品的署名权,紧接着作者的地位和对文学的影响也被学界提到了历史上的高位。不难理解,罗兰·巴尔特(1915-1980)会在他的《作者之死》中发出这样的感喟:“将作者当作写作中的主宰人物只是近代发生的事情。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和顶点。”[9]文学作品的阐释权,在这个阶段被作者牢牢“把控”,释义的可能性大大受限。尽管关于作者的生平经历、时代背景、著作论述等文学外部研究开展的如火如荼,但实际上作品的可阐释的范围被大大限定在以作者为卯点的视域之内。

如果说罗兰·巴尔特的这一篇《作者之死》是为了开放意义的可能性的话,在后结构主义者福科的手里,作者前期所迈向的高位被彻底其击了个粉碎。试以福科这一篇《什么是作者》为例。文中福科承认作者是讲述的主体,但认为“写作人不能等于作者”,强调“作者只是产生讲述这一复杂过程中的一个功能”。[10]简单来说,福科并不认为作者的真实含义所指代的是“一个实在个体”,而是主张作者的功能性,并提出“作者-功能”这一概念,认为“应该重新考虑,不是恢复原始主体这题目,而是要抓住其功能,它在讲述中的干预作用,它的从属系统。”[11]

作者的解构运动引起了新一轮的学术争论,由此“隐含作者”的概念开始被提出,布斯在《小说修辞学》一文中最早使用了这个学术词汇。但这个概念一经提出,也促使坚持“隐含作者”概念的许多学者一度不再认同“真实作者”概念。真实作者和隐含作者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笔者先按下不表。在此处,笔者想略微提一下隐含作者和叙述者之间的辨析和区分。首先,很遗憾的是,沃尔夫冈·伊塞尔(1906-1960)最早使用的“隐含作者与叙述者”是经不起严谨的文本分析论证的。在零视角模式、内视角模式、第一人称外视角和第三人称外视角模式,这四种不同模式中,叙述者都无法完全等同于隐含作者。此外,以不同的视角模式作为理解的基础,将改变“隐含作者与叙述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和距离。“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视角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和距离之变化,则开始影响到作品文本中悄悄隐藏起来的作者形象,这种影响将进一步扩大,扭曲作者形象原有的特征及其文本建构。

(二)叙述者:从人物“前”走至人物“后”

在实际文本分析中会发现,找寻叙述者的声音往往需要从小说中的某个人物入手。若使叙述者兼任起小说中人物的话,那么叙述者将融入到小说本体的内容当中,成为了“是不同于其他人的人物”,而这个人物则是“身在作品诸人物中,却又独自演着另一种角色。”[12]为更好理解这句话,试以人物和叙述者之间所呈现出的视角为例来具体分析:

当“叙述者>人物”,也就是全知视角时。叙述者比他的人物知道得更多。人物脑子里的念头、情绪、事情发生的原委等等,无所不知。与此相应,人物只知道自己分内的事。因此叙述者的视角被成为上帝视角。当叙述者详细叙述这些过程,其实也是把作者的推理过程一点点叙述出来,将他认为是原因的推理条件都陈列给读者,读者便会根据这些条件跟着作者思维走。就如巴尔扎克的小说,他利用叙述上产生的上述先决条件,构筑起思维的导图,引导读者跟着他的思维活动前行。

当“叙述者=人物”,即在小说的叙事发展过程中,叙述者和人物两者对所处小说中出现的时空、人物、事物的认知程度达到高度一致时,当人物无法透过对应事件作出相应的解释前,其叙述者便无法向我们提供。即便可以用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但“总是根据统一人物对事物的观察:结果显然会不一样”。当“叙述者<人物”,即叙述者对小说中出现的时空、人物、事物知之甚少,乃至少于小说中任何一名角色的时候,那么叙述者就是一个旁观者,一个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不想知道的旁观者。叙述者对叙事情节的推动作用被大大压缩,仅是向读者展示人物所听、所言、所看的,但是不会刻意地介入任何意识。

无论叙述角度是“=人物”还是“<人物视角”,叙述者所需承担的角色,其实是在文中极力在文中否定自己的叙述,尽量站在人物视角或叙述者视角可能的范围,当视角限定在某个人物时,必然会带上该人物人格观察世界的特点,体现出人物的特点、思想倾向以及价值观,这也是人物自我意识的展示,同时也更能体现“真实感”。

叙述者这种躲在人物背后的方式,却能更好地以视角的局限性表达社会的多样观点和声音百态。发出的声音不同,所持的道德评判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可从巴赫金所论说的“作者立场的彻底改变”中,试做借鉴。陀思妥耶夫斯基为了视主人公为平等的对话者,着力重新塑造,让他有发言权,辩护权,作自我评价。而陀思妥耶夫斯基不作出一个具体的鉴定。不再把主人公的意识当作客体,而是当作一个对话的主体,并且不在背后给主人公做鉴定,让主人公有表白的机会,这实际上是追求客观、所谓真实的一种方法。

综上,叙述视角所携带的人格属性,通过主人公自身行为及人物评述显露出来。而作者可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对小说中主人公的评价不仅可以通过笔下主人公行为的美丑,选择作品的悲喜剧体裁表现出来,也能借人物、叙述者的视角差异表现出来。就如学者董小英所述:“无论作者对主人公的叙述态度:把主人公当作描写对象——客体,还是对话对象——主体,还是对主人公的道德评价态度:赞赏还是批判,视角的差异都能呈现出来。”[13]

三.关于叙述者的诗性之思

“叙述者”并非独立存在,而是要在小说这种叙述文学中需要一个“他者”。无论是前文所说的人物也好,作者也罢。在寻找时,需要借助一个“他者”才能向叙述者自身不断靠近,才能如影随形地为叙述者提供一个有效的“在场证明”。当然,这也意味着应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即叙述者是“不在场”的,而不得不创造出谓之“叙述者(Narrator)”的词语去构筑理论的大厦。

如何理解叙述者缺失这一含义,借助法国学者马克·弗洛芒所述:

“从它的内部被它的他者挖空,被它的替身挖空,而且被那种无穷的,但又不存在的(或者在……之间存在)间隙所挖空。这一不存在的间隙阻止概念粘附在自己身上,防止概念在它本身之上完成同一性,这其中也包括‘同一性这个概念本身。”[14]

借助叙述者,我们得以发出声音,而跳出被动状态,“成为”叙述者;同样借助叙述者,我们又能够回到被动状态,“成为”叙述者口中的他者。正如因此,叙述学中的叙述者,相关的表述是多元的,但没有一个“是”它。事实上,叙述者并非明确地指称某一行为主体,叙述者就是本体论中的本体。“敘述者是谁”这一问题本身就是一个逻辑死循环,一个脱离叙述者本体的伪问题。叙述者应该成为一种靶向,我们中靶或脱靶,实现“成为”他者和“成为”叙述者的统一。再者,作为学术词汇的“叙述者”也解放了叙述者。毕竟结束在这场解蔽-遮蔽的游戏,“唯一的办法,或许就是沉下和放下名称,至少,不把它们的本己物和本己性当作实体。”[15]可以认为,我们不能将叙述者视为作品中的具体人物,同时也不能简单地视为作者本人,但他们在对话中彼此叠加和交叉,并生来就是为了布置下我们能称之为诗学的东西。因此,作为对叙述者问题探讨的诗学,是叙述者传递出来的,值得思考的富有价值的馈赠。这是一个出离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引领作者、人物、读者走进了一个多姿多彩的诗性空间。

参考文献

[1]乔纳森·卡勒著,盛宁译:《结构主义诗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页.

[2][3]赵毅衡:《苦恼的叙述者》,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22页,第24页.

[4][5][6]赵毅衡:《当说者被说的时候:比较叙述者导论》,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第5页,第4页.

[7]赵毅衡:《形式之谜》,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页.

[8]赵毅衡:《第三人称叙述者”何处寻》,《叙事研究前沿》,2014年第1期.

[9]罗兰·巴尔特:《作者之死》,载赵毅衡编选《符号学文学论文集》,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505页.

[10][11]《什么是作者》,载赵毅衡编选《符号学文学论文集》,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513页,第523页.

[12]茨维塔·托多洛夫:《诗学》,载赵毅衡编选《符号学文学论文集》,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210页.

[13]董小英:《再登巴比伦塔——巴赫金与对话理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16页.

[14][15][法]马克·弗罗芒:《海德格尔诗学》,冯尚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第17页.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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