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贩毒的防控问题探析

2021-04-16 14:30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陈新夏大伟
网信军民融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暗网毒品交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陈新 夏大伟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不断发生变化,整体情势不容乐观。调查发现,网络贩毒已经成为危害我国毒品整体管控的一大毒瘤,毒品吸贩人群借助网络不断扩散。鉴此,建构规制网络贩毒品之路径在当下尢为重要。

一、网络贩毒的涵义及其表现形式

(一)何为网络贩毒

早在2001年,联合国麻醉品管理局就向全球发出警告称,毒品正通过互联网销售,私人聊天室正被毒品利用,人们在互联网上正面临着毒品的威胁。可以说,互联网涉毒犯罪是伴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的一种新型毒品犯罪。

网络贩毒是互联网涉毒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部分学者称之为“网上贩毒”,或比较直白的“利用互联网贩毒”,在《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中,网络贩毒被明确列为利用互联网渠道违法犯罪的十种类型之一,网络贩毒有了官方层面的身份确认。要言之,网络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互联网为载体,在其中的虚拟空间寻找买家、销售毒品的行为。

(二)网络贩毒的表现形式

实务中,网络贩毒的表现形式有四种。

第一,利用微信、QQ、陌陌等交流平台贩毒。毒贩加入或组建交流群,或搜索附近陌生人申请添加朋友,利用“行话”、“隐语”试探对方,确认对方为吸毒人员或被引诱具有吸毒意向后,再与对方进行网络私聊,确定交易方式完成交易。如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杜某贩毒毒品案,杜某长期利用“陌陌”聊天软件与他人进行沟通兜售手头的“冰毒”,并不断添加“附近的人”,试探确认对方是否为吸毒人员、是否有购买意向,不断扩大贩毒网。

第二,利用网店等虚假掩护贩毒。犯罪分子开设虚假网店,以出售内衣、成人用品、茶叶、工艺品甚至是除草剂等与毒品完全无关联商品为幌子,向其下家或固定客源出售约定数量毒品,毒资则通过快递费、虚高商品费等形式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移。

第三,利用“暗网”平台贩毒。“暗网”是一种无法通过常规手段搜索访问,需要使用一些特定的软件、配置或者授权等才能进入访问的网络,采用了分布式、多节点数据访问和多层数据加密技术。[1]2020年以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利用“暗网”贩毒案件7 件8 人,涉案资金30 余万元,现场查获新型毒品LSD、大麻等共2400余克。部分毒贩借助“暗网”信息化、虚拟化特征,形成了全球流通的“零售式”线上交易毒品市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利用其它互联网形式贩毒。表现为建立专门售毒网站贩毒、利用互联网论坛发帖贩毒、利用群发电子邮件贩毒、利用网络游戏在线交流平台贩毒等。

二、新型网络贩毒的特征分析

(一)呈现的特征

一是涉案人员更加专业。从事网络贩毒活动的犯罪分子往往年龄偏小,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休系,会采用技术手段优化搜索引擎,能自己采用简单器具合成毒品。部分犯罪分子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规避打击查处。

二是作案过程更加隐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身份更隐蔽。网络贩毒犯罪分子通常使用昵称、假名等注册QQ、陌陌、微信,进入各种聊天群或聊天室,下家往往并不清楚上家的真实身份情况,即使案发,仅有网络虚拟名的上家真实身份也很难核实。(2)产品更隐蔽。将毒品伪装成“商品”出售于网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令人防不胜防。典型的如伪装成衣服、鞋子、成人用品、茶叶、音箱等。(3)交流过程更隐蔽。实践中,网络贩毒人员对毒品的称谓有小马、美女、猪肉、布鲁斯等,是否交易用“1766”、“飞行”等试探,交易情况用“生病”等暗示风险,非涉毒人员很难理解其真实含义。

三是犯罪影响更广危害更大。互联网缩小了涉毒人员地域界限,铺宽了网络贩毒者的销售面,一起案件可以跨越多个省份,甚至不同国家,涉入群体规模也更大。典型的如安徽合肥张某网络贩卖管制类毒品“三唑仑”案,涉及安徽合肥、辽宁沈阳、广东深圳等22 个省市、上百个买家和商店。

四是犯罪违法成本更低。网络贩毒活动中,毒品常混杂于普通物品进行伪装邮寄、托运,毒品交易从电话联系、直接接头发展为通过微信等通讯媒介或电商平台,快递员上门取货,实现毒品送货上门,形成“人毒分离”、“钱货分离”的交易方式,贩毒分子既轻松实现了毒品的脱手交易,又实现了资金借合法第三方平台的隐性流转,违法成本较传统贩毒形式明显降低。

(二)“暗网”贩毒的特征

“暗网”贩毒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目前应对方法较为欠缺,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暗网”毒品交易多采用“担保人”中间交易模式。由于注册“暗网”用户,不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暗网”进行交易,本身存在一定的“欺诈风险”。因此当前“暗网”用户自发形成了“担保”交易模式,卖家只需要进入担保群,通过向群主(担保人)提供成功交易的记录作为群内信誉保证,便可以在群内发布毒品信息,群内有交易意向的买家,会联系“担保人”预付毒资,“担保人”促成毒品交易完成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担保费。该模式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暗网”贩毒可能发生的“虚假交易”,逐渐成为“暗网”贩毒重要模式。

二是比特币成“暗网”毒贩交易结算的主要货币。比特币因具有去中心化、世界流通、专属所有权、无隐藏成本等特征,被许多外国网站认可为交易货币。毒贩只需要将个人的电脑接入“暗网”,通过操控比特币私钥,便可轻松完成毒品交易,更因比特币的专属所有权特征,支付过程除了私钥使用者,其他人无法完成,也没有交易额度的限制,满足了毒品交易的隐匿性要求,受到“暗网”交易者的青睐,如今其已成为“暗网”毒品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结算货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办理的7 件涉“暗网”贩毒案件,主要结算货币均为比特币。

三是智能快递柜成“暗网”毒品交易的“传送柜”。毒品运输是“暗网”毒品交易的重要环节。办案发现,各大物流公司推广的自助寄递服务,普遍存在实名收寄制度执行不严格、收验视不到位等问题。部分犯罪分子将毒品“乔装打扮”,利用智能快递柜无人化的管理漏洞,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在APP 自助下单,无需接触快递员也无人检验货品,实现了毒品“送货上门”,智能快递柜无形之中成为了毒品的“传送柜”。

四是打击“暗网”犯罪遭遇两难。一方面,由于“暗网”通过点对点的方式传播违法信息,应用“阅后即焚”技术手段,对毒品信息进行隐形加密、定时删除等处理。不法分子不仅可以在“暗网”上购买、贩卖各类毒品,甚至可以获取学习、购买大麻种植、毒品制作等“一站式服务”,并且案发时相关记录均已删除,无从追查和证实,打击力度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暗网”技术具有高度隐秘性,用户遍布全球各地,侦查机关也很难通过嫌疑人供述,摸清“上游”罪犯的真实身份与活动轨迹,即使嫌疑人准确提供了“上游”犯罪信息,对境外的不法分子也无法追踪追查,犯罪打击溯源难度极大。

三、网络贩毒犯罪多发的成因

目前网络贩毒案件多发、屡屡出现大案并非偶然,而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相结合的产物。

(一)客观方面:监管力量不足及网络贩毒的便捷性,促使贩毒分子由线下转为线上

其一,监管力量不足。一方面,囿于网络载体形式的错综复杂,网络科技发展势头迅猛,网络环境已俨然成“信息海”,公安机关现有的网络监管力量很难落实现对各类网络平台的全方位监管。另一方面,网络贩毒采用的隐蔽交易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宾馆、KTV、酒吧等相对固定场所的人货交易模式,以网店形式从事毒品交易根本不需买卖双方实际接触,这也导致监管主体感到无所适从。

其二,网络贩毒更易规避风险。与传统小范围熟人客户交易形式不同,网络渠道客户可通过熟人或下家介绍,具有发散效应,很容易发展客户资源。同时,司法机关近年来持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为例,每年办理的毒品类犯罪案件接近年办案总量的1/10,这也导致贩毒分子的线下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转而向线上寻求新的活动空间。

其三,物流渠道易被网络贩毒分子利用。网络贩毒行为多伴随有“快递寄毒”行为,物流渠道成为网络贩毒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一环。虽然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快递收寄验视制度,全面施行快递实名制,然而,快递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网络贩毒分子当下惯用的“零包分售”手法很容易伪装过关,如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贩毒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购买真空压缩机等设备,将大麻包装好后藏入螺蛳粉中,有的将小袋海洛因封袋后,藏匿于单枚槟榔包装空壳内,伪装性极强。

(二)主观方面:法律意识薄弱及价值观错位,导致不良信息的诱惑性极强

对卖方而言,网络贩毒分子妄图钻法律漏洞,报有极强的侥幸心理。主要如下:(1)网络贩毒分子利用“暗网”为载体交易,或频繁更换IP 地址,或注册多个ID,导致显示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即使侦查人员追查到具体的IP 地址,确定实际的地址后,也很难查实具体的犯罪嫌疑人。[2]同时,贩毒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公安机关很难查证涉毒人员,重要电子证据不易固定,导致诉讼进程在证据环节遭遇短板,无法有效进行法律惩处。(2)网络贩毒分子对吸毒者的身份有严格的确认程序,如浙江绍兴司法机关办理的“鸿门娱乐”特大网络贩毒案,每一位新进会员都必须当所有群成员及平台管理员的面在摄像头前吸食一次冰毒,吸毒身份是否真实在众人的视频鉴定下极难伪造,否则会被立刻踢出。(3)部分网络贩毒分子贩卖的曲马多、地西泮等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为正规药厂生产,批着“正规药品”的外衣,在医院里常作为处方药使用,贩毒分子坚信“人无横财不富”等错误思想,从非正规渠道大量进货后在网上兜售,在短期内获取巨额利益。

对买方而言,思想价值观错位,极易被贩毒分子各种手段引诱。表现在两方面:(1)亚健康心理作祟。青少年对毒品的认知往往停滞于传统毒品层次,对“小树枝”等新型毒品缺乏危险性认知,出于好奇、减压、减肥、攀比等各类动机去尝试吸毒。部分青少年把吸毒“溜冰”看成一种时尚,为融入吸毒群体而以身试毒。(2)贩毒分子的引诱。部分网络贩毒分子惯于在网络交流平台怂恿、教唆他人尝试吸毒,并且在所谓的“十人房”、“百人房”等虚拟场所鼓励吸毒者共同吸毒并交流感受,部分案例中甚至出现安排女性进行线上淫秽表演来拉拢客户的手法。

四、网络贩毒的立体化防控路径

(一)强化网络技术监管与联动监管

对网络贩毒行为的监管,首先要对其赖以为凭的网络载体本身予以监管,可从以下举措着手:(1)运用最新科技手段。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境下,侦查部门要不断提升信息侦查技术水平,充分运用当下的“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通过数据综合分析比对,对网络交流平台及网络店铺等载体的异常词汇、敏感词汇、异常交易展开甄别追踪,准确定位可疑信息的IP 来源地址,获取有用线索。要加强大数据在网络贩毒侦查中的应用,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和系统的开发整合,快速形成打击的最佳合力。[3](2)规范虚拟货币流通。出台规范使用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堵住违法漏洞。同时,对犯罪形势严峻的主流虚拟货币,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大量持有的,及时予以通告,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违法犯罪的,坚决予以严惩。(3)加强多部门合作。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切实加强与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电信、移动等网络运营商及阿里巴巴等企业平台的交流合作,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加强对“翻墙”软件等的管控力度,不断革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重点加大类似“暗网”中匿名违法信息拦截与破获的研究力度,服务于打击网络贩毒的形势需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与物流企业深度合作,搭建毒品犯罪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吸贩毒人员重点名单及毒品交易多发地等信息,形成打击治理合力。(4)加强国际合作。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中国可与其它国家建立高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分享暗网情报信息,积极同其他国家一起打击暗网犯罪。[4]

(二)优化证据收集与固定机制

实现证据环节的突破是有效打击网络贩毒犯罪的关键环节,需做好以下几方面:(1)建立网络涉毒证据初步采集机制,对关键词进行过滤标记,适时安排专门人员打入异常网络交流群内部采集原始初步证据。(2)建立网络贩毒证据全方位固定机制。一方面,提取网络贩毒证据时要注意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合法性,辨明证据是否经篡改,必要时建立提取清单,详细标明证据提取的过程及方法。另一方面,注意收集网络贩毒分子使用的QQ 帐号、U 盘、邮箱、支付宝、移动终端等载体储存的证据信息,必要时采用数据恢复手段,对这些设备载体上的信息予以恢复取证。(3)建立案件信息研判机制。办案机关定期总结本区域内网络贩毒案件整体情况,分析检视其呈现的最新特点,归纳案件侦破技巧,梳理形成应对经验,以不变应万变。

(三)明确行业责任并吸纳公众参与

在网络贩毒犯罪防控过程中引入社会多方力量的参与,可有效减少司法能耗,节约办案资源。需做好两大方面:(1)明确行业主体防控责任。网络交流平台运营商应建立健全一支信息监控队伍,对与毒品相关的行话、暗语展开追踪,一旦发现可疑群,及时组织力量研判,对确认存在问题的移交办案部门,对可疑群号进行封号等限制处理。电子商务平台应加强对异常交易的分析,如运费畸高、产品单一、客户固定等情况,发现问题可予以技术关停,挤压贩毒分子线上生存空间。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应将毒品防控工作纳入物流行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督促物流企业升级身份信息核实技术、包裹内容物检查甄别技术,对可疑的人或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2)鼓励公众参与防控。可用好“吸毒人员检举”,深度挖掘网络贩毒上游卖家,但对民警故意主动引诱吸毒人员去购买毒品,检察办案环节应当引起重视,对侦查程序进行纠正监督。[5]加大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培训社会公众对网络贩毒犯罪的警觉性,在公众发现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出现涉毒线索,鼓励其积极联系禁毒部门举报核实。

(四)利用新媒体多位加强禁毒宣传

一方面,公安、检察、法院及普法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与新媒体渠道,加大对网络贩毒行为及毒品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推进质量高、内容精、释法足、普法强的新闻内容上网、入订阅号,鼓励公众通过移动终端进行转载、评论,形成扩散效应。另一方面,广泛开展送法进单位、企业、社区、学校活动,重视提高快递物流等企业员工的守法、护法意识。重视对初中、高中学校青少年远离毒品犯罪的思想教育,消除他们的负面思想及认识错误,修复他们易被网络贩毒分子引诱参与吸贩毒的思想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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