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去世请假8 天就被开除,说好的路程假呢?

2021-04-19 02:37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2期
关键词:旷工路程王某

周斌

近日,“因父去世请假8 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登上热搜。事件源自上海二中院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这起典型案例带给了我们不少启示,值得我们细细分析,举一反三。

典型案例

因父去世请假8 天未获批

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 年1 月6 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1 月6 日至13 日。因王某做二休一,其中7 日、10 日、13 日为其休息日。次日,因公司未准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其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也未再联系过王某。1 月14 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1 月31 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 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 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1 月6 日,王某请假当日公司未及时审批,该日不应认定旷工。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扣除3 天丧假,王某实际只请了2 天事假,属合理期间范围,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王某在1 月6日一早突然提出请假,不等公司审批即离岗,说明其主观有旷工故意;且王某提供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证明系村委会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对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时间存有质疑;国家已设立法定丧假,超出法定丧假期间的假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作出批或不批的决定。

上海二中院认为,纵观本案,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职工或还可享受路程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什么是直系亲属呢?我国法律上对于直系亲属的定义并没有统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 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中所指的直系亲属,明确为父母、配偶和子女,所以对于职工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去世的,确实没有规定一定要给丧假,相关事项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另外,不少单位反映,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由于不给丧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要求适当解决。为了适当解决职工的这一实际困难,并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执行,一些地方包括上海研究决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由于我国历史形成的风俗,祖辈的丧礼,孙辈一般也在必须列席的范围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单位也将祖辈去世列入职工可享受的丧假范围。有的单位规定,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丧假,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时,给予一天丧假,这样比较合理。

虽然当时文件规定的是国营企业职工可以享有丧假权利,但实际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国内的企业已经不止国营企业一种了。由于直系亲属去世对于员工是身心双重打击,所以不论是从文件依据上,还是从伦理上,企业都应该给予员工奔丧带薪丧假。如果企业仍然不给奔丧带薪丧假,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王某实际9 天未上班,其中3 天属于其休息日,3 天法定丧假。虽然公司核准了王某3 天丧假,但是剩余3 天中,1 月6 日王某已向公司请假,公司未及时审批。1 月7 日王某才获知公司未予准假,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1 月6 日不应认定旷工。另外由于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剩余两天时间是否可以考虑给予路程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丧事在外地料理的,也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另外,一些地方包括上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 至3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如职工魏桂妹因其母亲去世,要求所在单位上海广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2012 年10 月11 日至2012 年10 月24 日期间丧假工资2066.5 元。但公司认为其中三天为丧假,其余为事假,故扣除400 元事假工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68 号】认为,魏桂妹可享受三天丧假,结合其系外省市来沪人员及回家乡的路程,酌情认定其可享受两天路程假;故扣除双休日,该期间事假天数应为5 天,根据魏桂妹的工资标准,公司扣除该期间事假工资400 元超过了规定,故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84.78 元。

举一反三

规章制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退一步讲,关于剩余2 天假期,即便公司不批准王某享受路程假,至少应该按事假处理。

职工请事假,尽管原则上应事先经单位批准,但是如果职工确有正当理由请事假,单位就应当批准。

那么,什么是员工请事假的正当理由呢?我觉得不妨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量:比如说与本人或家属生命安危、人身安全相关的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如帮助家里病危老人看病。再比如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儿童节(6 月1 日)不满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 天。国家并没有规定有关家长也放假,但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就是说,对于学龄前儿童,如果儿童节放假了,那么其家长请事假看护孩子,单位就应当批准。

还有那些突发性事件,即员工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事情,而不是事先计划好的事情;非常着急的事情,必须员工本人马上处理,不得延迟的事情;具有不可替代性,员工无法请人代劳的事情等,也应按事假处理。

以上都是“有故旷工”,只能按事假处理。只有“无故旷工”才是属于违纪行为。如果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实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回归的,一般可以按事假处理;只有当员工无故逾期不归,且拒绝用人单位提醒的,才构成无故旷工,情节严重的,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需指出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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