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要我合作”到“我要合作”

2021-05-23 15:18赵泉民
博览群书 2021年5期
关键词:农民政策制度

赵泉民

合作社作为一种立足于通过集体互助、自我服务方式来改善不平等社会状况,从而满足社员经济、社会需要的群众性组织,是西方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蓬勃兴起后的产物。从1844年世界第一个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英国诞生以来,合作社原则迅速从欧洲扩展到世界各地,时至今日已发展成为一项“全球性的事业”和国际社会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而在中国,人们对于合作社认识则是起始于20世纪初期薛仙舟、晏阳初及包括中共早期领导人在内的许多有识之士带有理想主义的合作社最初尝试,后在国共两党推动下合作社成为各地乡村的普遍性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合作化(乃至“集体化”)被党中央视为是瓦解小农意识和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效途径,并通过国家力量构造出来的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渐次将原子化农民组织起来。然而,事与愿违,“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显现出的却是畸形发达统制能力与孱弱保障能力之间的不协调,无力也实在无法实现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理想与现实之间巨大反差,不仅致使农民不能不去质疑人民公社制度,而且也解構了人们对人民公社组织发展前景的心理预期。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席卷全国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引发了中国乡村社会急剧的组织变迁,农民在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也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中解放出来,集体经济被分配到户,合作社也连同人民公社体制解体而成为历史。但是,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深入,千家万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制度性缺陷随之显现,其不仅越来越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而且也难以容纳现代技术装备支撑的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及农民收入不断增长的新要求。在此之下,农民又以各种合作方式组织起来,合作社组织发展再次回响在广袤中国乡村上空。有所不同的是,相较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农民合作性质和方式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的农民以独立身份进行的自愿联合,合作亦因此具有了新的内涵和功能,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且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社组织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作用随之凸显。基于此,合作社组织及其相关研究重新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尤其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颁行,2018年7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在国家大力倡导和鼓励规模化农业种植模式的发展与建设情形下,诸如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得以持续快速扩张。与此相应,该领域研究成果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这一大社会背景之下,刘纪荣研究员博士后研究报告《政府行为与农村合作社发展: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合作政策的历史解读》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出版,无疑适逢了这个时代需求。

其实,从古到今,合作乃是人类社会之本性。正如古谚云,“人以群分,物以类聚”。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凡是人群从聚合到成立组织,进而形成集体行动(特别是对以“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为要旨的合作社而言),要么是存在着价值观的认同,要么是凭借利益联结,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但若两者均不具备,其最终也只能依靠来自于社会群体之外的力量,如凭借行政“自上而下”的强制型政策驱动或促使人群的“聚合”。若是从这一角度去审视,不难发现,20世纪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社组织设立,政府倡导的所谓“合作运动”,其中也包括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化运动快速兴起,便多是如此,即更多地是仰仗于村落社会之外的某一政权力量或其他各种社会动员的力量使然。

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结果表明,人们行为总是嵌入在社会结构之中,经济行为是人类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一定经济行为总是要与其特定的社会结构相对应。对于合作社,若是从发生学视域上去看,中西之间有着较大的路径悬殊。西方乡村社会组织化实现,相当大程度上是其社会经济环境的“内生性”结果,即立足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人的独立性”高度发达的市民社会。然而,有别于西方这种“内生性特征”,20世纪以来中国乡村合作社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则完全是一种“舶来品”,更多地体现出外力“嵌入性”特征。同为合作社组织而在中西方之间之所以有如此之大差别,其中最为主要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国市场经济尚未充分发展背景下,政府在灾祸侵袭、农村经济衰败、小农经济凋敝及政权合法性问题等“多重危机”交织困境中,为摆脱基层社会治理困境而从政府自身利益需求出发——“改造小农”“富民强国”及“社会整合”之功利驱迫,而对西方社会既成的合作社制度的“贩卖”(横向移植),进而又借助于政府强力自上而下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换句话说,前者是底层民众基于“社会之需要”(捍卫或保护社会利益)作为创新主体,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实施的自下而上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后者更多地是基于“政府自身之需要”(政权合法性建立或强化社会动员等)借助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

实际上,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上升性的历史逻辑链。进入21世纪后,做强、做优现代农业已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现代化的一种必然选择。合作社组织也因此被赋予了推动“传统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转型的使命。在此之下,站在反思视角对于自西方而来的不同历史时期(自上世纪初到新中国成立前)合作社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及由此而成的合作政策进行深入分析与解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极具现实借鉴意义。这个时段可被视为是现代中国诸多方面的制度或政策的“创设期”“滥觞期”(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内涵:各种政策或制度一是从无到有;二是从传统到现代转型;三是奠定了后来该类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通过现代性制度供给来培植现代民族国家所需的社会—文化、社会—经济与国家政权等方面的合法性,这其中自然而然地就会包括政府的合作经济制度供给在内。

遗憾的是,学术界至今鲜有对该领域相关问题做出系统性研究的著述。或许是出于学者历史责任感,刘纪荣博士后研究报告在其博士论文(《合作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20世纪20-30年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研究》)基础之上,又以《政府行为与农村合作社发展》为题,着重对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合作政策进行了深入地解剖。试图透过历史实践去窥探一种政权或力量在谋求现代化转型中,如何通过自身合作政策实施,将政府行为下沉到乡村社会,并由此来拓展国家政权合法性所需要的社会经济基础,即“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和民生体系”。具体到该论著,作者把“政府行为”作为基点,以“政策建立”或“制度供给”为轴心,使其研究呈现出几个较为鲜明特点。

首先,学术研究的逻辑性强,结构安排合理。任何一种政策选择并非空穴来风凭空产生,而是有其深刻社会根源。对于中国情形而言,源自于西方的合作制度形成的合作社政策,体现出的却是“政府偏好”。为何理应彰显“社会需求”的制度却变成了一种“官方偏好”呢?透过该书作者“抽丝剥茧”式的研究理路,人们不难从中得出所关心问题的答案所在。其中缘由就在于,中国乡村合作运动兴起,一方面除国父孙中山本人对于合作社高度重视和推重之外,还有为数众多,如陈果夫、戴季陶、楼桐孙、薛仙舟等一批以践行所謂“三民主义”为职志政党要人对此表现出的“极大热情”,视合作社制度为改良农业生产、解决民生问题,甚至是建设现代国家的一个“最稳妥、最切实”,也是“最合于民生主义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在前者基础之上,又加上当时最大的民间慈善组织——华洋义赈会(全称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合作社实践得到了政府赏识和认同,特别是其有关农村合作社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为政府推行合作政策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与参考。当然,除此而外,还有来自于学界的,以被人称之为“中国最后一位儒家”的梁漱溟为代表的一大批知识精英形成的乡村建设派,他们自发在全国各地掀起的乡村建设运动亦对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功用。可以说,前者为政策形成提供了意识形态之基础,后者则是贡献了社会实践的逻辑,两者结合促成了合作社“官方的偏好”及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且成为了一种“制度遗产”得以延续。

其次,相关资料翔实,论据充分,运用恰当。任何一项学术研究都离不开资料,资料是立论的依据,否则就是空论或“无病呻吟”。而作者在对政府行为和合作政策解析过程,则是综合运用了各类资料,诸如各种档案资料;大量存在的历史文献,特别是当时学术团体、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同地域的农村进行了实证性的社会调查而来的调查资料,以及时人一批很有见地的论文、专著。作者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翻阅了这些资料并交叉运用,既是研究建立在更为可靠的基础之上,同时也使论点富有说服力。

最后,研究方法大胆创新,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得到良好尝试。合作社及农民组织化问题牵扯到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尤其是对由于20世纪20-30年代国民党政权实行的农村合作运动,已不单纯是一次经济运动,更多的是“一项引人瞩目的社会活动”,而且在中国的合作社组织的“政治意义远超过经济意义”。显然,对此类问题的分析若是仅从经济史一域来立论是极为不全面的。职是之故,作者以经济史研究方法为主,拆除学科之间的壁垒界限,尝试以“结构—行为—绩效”为分析范式,汲取了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农民学等诸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实施“多元杂交”,以尽可能地对那个时段国民政府推行的合作政策进行全方位的透视。在叙述过程中,一方面将宏观与微观结合,力求做到“森林”与“树木”互见;另一方面为更好地说明问题,该著述又绘制了大量图表,把“点”与“面”“定量”和“定性”有机结合起来,清晰地展示了特定时代的制度选择和人们的愿景意识。

著述上这几个方面特点的契合,使得整个论著内容翔实、文风质朴,给读者再现出了那个特定时代一幅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社会运行的图景。这也使得作者的研究达到了较高的学术水平,以至于该著作被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评选为优秀著作。

理解中国的制度变迁,需要将把握上层的价值目标取向与基层民众的需求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也就是说,从“制度变迁”角度来认识政策(实际上政策是制度之一种),自然就会有来自于上层“政策供给”和基层“政策需求”,乃至于“政策执行”等一系列话题。“政策供给”是满足制度相关者利益需求的过程;“政策需求”作为一种代表社会利益的需求,是各种行为主体利益综合的产物;“政策执行”则是指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治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协调与控制等各种行动,将国家政策观念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动态演进,构成了“制度系统”(或“政策网络”),这在该著的整体描述中都有了详细探讨。

“权力”与“利益”是政策网络联系中必不可少的两种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利益是政策网络中促使各行为主体行动的原初动力,权力则为各行为主体目标达成的最有力手段。不同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会出于自身利益追求,依据各自拥有的权力,对稀缺资源进行争夺。故而,权力大小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利益争夺中所得可能性。简而言之,政策网络中的权力结构与利益结构是同构的。这给政府行为或政策体系分析提供了一个视角。显然,作者更多是在对当时政府的“政策供给”做了相当分析,而对当时来自于社会的政策需求及政策执行的分析略显不足,若能在此基础上再从“政策网络”高度对政府“制度系统”做一总析,不仅可增强著作的厚重感和现实性,也可消解至今依然萦绕在人们心头许多悬而未决的疑惑,如合作政策为何在执行中会“异化”产生大量的“负外部性”?是什么力量使得合作制度在演进中偏离了政策的“初衷”?特别是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崇尚“个人主义”西方国家农业发展中不乏有具有生命力的合作社组织,反而全力倡导集体主义精神的社会主义国家合作化(如苏联集体农庄、新中国人民公社化运动)进行却步履蹒跚、困难重重?……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可以这样说,中国农民合作社组织良性发展还需要相当长的时日。因为现代化的合作经济,植根于农民作为商品生产者自由个人的觉醒、经济理性的成熟,以及他们作为契约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和社会交换关系的高度发达。对于这一点,当时学者陈仲明在分析中国乡村合作社组织实践中遭遇到困境时已有所觉察和反思:

本来,合作运动是一种社会经济改革运动的具体实践形态,而事实的表现,往往非但对社会经济的改革不利,反而为经济现实中的坏的权力倾向所操纵、所控制。同时,合作社是社会经济弱者的自救运动的组织,是为改善社会经济弱者的经济生活,为提高社会经济弱者的经济地位。同样,事实上的表现,也往往非但不能完成此项使命,反而被有社会经济操纵权的强者所利用,加强对社会弱者的压榨和窒息。中国过去合作运动的情形,虽未必尽走上反作用的歧途,但究竟有多少社会经济弱者(也就是广大的人民大众)在合作运动的开展下改善了生活,提高了地位,却也是很难说的,至于改革社会经济的不良制度,矫正社会经济发展的不良倾向,那更是有心人的一种希望了。

客观言之,这种“觉察和反思”虽然也只是描述性的,也未必全面精准,但已经触及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农民合作社组织发展问题之根本与实质。立足于此若能再借用詹姆斯·A.罗宾逊和德隆·阿西莫格鲁在合著《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一书中提出的“汲取性制度”与“包容性制度”分析架构,可能会使该论著的研究结论更为深刻且令人豁然开朗。

不管作何而论,知往是为了鉴来。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农民合作社组织已在官方文件和媒体报道中被视为国家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中坚力量来看待,而且政府对于合作社发展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显而易见,中国农民合作社组织发展作为一种国家的制度安排,终归是要回归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高层决策者也反复强调,合作社发展要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不动摇。这也就意味着合作社组织在体现“国家政策需要”的同时,必须要更能体现广大民众向往美好生活的“社会需求”或社会精神,即由“要我合作”到“我要合作”的转换。否则,极大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处在压力型体制中的地方政府基于政治或为完成政绩考核指标需要而“催生”出一大批“虚假合作社”和“空壳合作社”(即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时常听到广大农民谈论“合作社的异化”和“异化的合作社”现象)。有鉴于此,我们想要强调的是,整个社会尤其是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界需要进行“眼光向下”的革命,转换制度供给的理念,即从满足制度供给方的需求(自上而下的各级政府)转向满足制度需求方的需求(如村落社区、农民自治团体,合作社组织、种田大户和涉農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只有这样提供优质的制度供给,打造良好的“软环境”,真正服务于“三农”,造福于“三农”,进而有效化解现实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助推国家农业农村现代化及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主要从事20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理论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相关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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