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建议研究

2021-09-10 10:18杨智超
科技研究 2021年18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律保护短视频

摘要:现代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方面面便利的同时,也让一批与之相关的新兴产业迅速崛起。作为在大数据时代成功崛起的典型代表,短视频可谓是近几年热度颇高的话题。然而关于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却存在着种种问题,不仅阻碍了其在法制化轨道上进一步发展,也让很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无从主张。因此,笔者立足于短视频产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的构成,总结目前在著作权保护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桥梁,针对短视频领域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探求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短视频;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保护;建议

1.短视频著作权的时代背景

纵观互联网内容的产出,大致经历了从文字到图片再到视频的转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融合媒体时代的到来,这使得互联网内容的可视性越来越强。凭借独特的产业运营模式,短视频平台迅速在网络媒体市场中站稳脚跟,并不断发展壮大。互联网时代下,用户媒介接触习惯正面临着深刻变化,短视频以其“短、平、快”的传播优势及题材广泛、亮点突出的内容优势,不断占领用户的碎片化时间,且能满足不同类型受众群体的特定需求,已然成为当下最具活力的内容传播方式之一。

2020年4月26日至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并公布了《中华人民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国家对版权治理给予了高度重视,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表示,“短视频创作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也应该与短视频创作者一起共担责任。”

随着各种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落地应用于互联网产业,也让短视频这个行业翘楚迎来了新的发展。在产业发展的同时必然伴随相关问题的产生。在利益杠杆的驱动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成为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例如,许多作者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私自截取原作品的声音和画面重新编辑,或者在一部较长的作品中截取片段,以短视频的形式重新上传,或者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剪辑拼接他人作品,形成新视频。

由于公众对于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平台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不完善、权利人没有树立起高度的维权意识等原因,短视频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对于付出了高额制作、采购成本的原作者而言,利益的减损最终将导致创意源泉枯竭,长此以往,“创新”作为中国文化产业的核心发展动力也将被逐渐削弱。因此,不管是从维护权利人切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亦或是立足于促进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都必须要提高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2.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

(一)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连续活动的图像都受其保护。在过去,关于短视频的著作权属性认定问题,法院主要持两种看法:第一,认定短视频构成作品;第二,虽然认定其不构成作品,但仍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

在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立法者将先前的“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合二为一,整合成为“视听作品”这样一个新概念。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该概念给出明确定义,对其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都保持沉默,但较之先前的“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视听作品”无疑具有更大的适用弹性。这在实质上让原本法律地位处于模棱两可、难以界定状态的短视频获得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护。

因此,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问题上,关键就在于其独创性的判断。当短视频的独创性达到一定主客观标准,其就将被视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从而获得法律保护。而那些根本不具有独创性或者独创性没有达到一定标准的短视频,其本身并不能构成作品,因此也就不存在被侵权的问题。

(二)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探讨

在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里,“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首次将符合独创性标准的短视频认定为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通过某种有形方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此条规定,要想成为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首先应当满足三个条件:智力成果性、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这其中,可复制性无需多谈,至于“智力成果性”,是指在作品创作的全过程中倾注了多少脑力。由于我们并未参与到作者创作短视频的全过程之中,因此,并不能直接判断其智力成果性。但独创性可作为一种侧面印证,如果作者的短视频被推断为具有独创性,自然也就能断定短视频具备智力成果属性。

关于短视频著作权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海军认为,独创性是短视频成为作品的一个法律要件,但独创性不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只要能证明独立完成并且有一点创造性,即可认定其有独创性。而不应参照电影的艺术创造性高度以及视频的时长来判断。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条短视频具有独创性,那么无论其时长多少、制作难度高低和成本投入大小,也应当被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之中。相关法律条文虽然规定了只有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具备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并未对“独创性”的具体定义作出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独创性的标准并不是固定的,而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加以判断。由于独创性本身是一个主观概念,究竟如何对其进行解释和证明,就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综合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3.我国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信息透明度高、传播快捷,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各种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且短视频行业涉及的主体众多,囊括了网络服务平台、专业从业人员以及普通网民等,这一系列因素导致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在实践层面遇到许多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大数据时代日新月异,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相关法律制度难以涵盖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尽管短视频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不断扩大使其侵权问题得到了更多关注,但得到处理的案例较少。如何清楚的辨别某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以什么标准判定创作者的作品侵害了原作者的版权,以及侵犯版权之后如何认定责任归属等,仍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各种细节问题尚未有明确答案。虽然我国近些年也积极开展过各种针对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例如2018年和2020年的“剑网”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清查处理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擅自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与平台滥用“避风港”规则等侵权行为;同时强化对流媒体软硬件的版权监管,严厉打击通过流媒体软硬件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的行为。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在制度层面构建也尚未完善,导致监管体系也无法发挥强硬的监管作用,因此,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平台主动性难以调动

(1)“避风港原则”提供庇护

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自然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重要责任主体。但依照“避风港原则”,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平台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短视频平台往往摆出“避风港原则”来推脱责任,以不作为的态度坐收流量和广告的红利。

(2)网络环境错综复杂,追踪技术尚不成熟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量呈几何趋势与日俱增,短视频数量庞大、所涵盖的主题思想、内容、特效包罗万象,以目前的技术水平,短视频平台很难在信息爆炸的环境下、尤其是对高度信息承载量的视频进行对比而检测出相同或相似的因素。此外,平台追踪技术尚未成熟,难以准确定位到每个侵权者并进行追责。

(三)创作者综合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大部分民众对于短视频版权不甚了解,一方面,侵权者法律意识不足,不一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被侵权者法律意识不足,不清楚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或是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应从何下手。

此外,網络环境天然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可供人们方便快捷的获取所需求的信息,因此用户可以轻易的将短视频通过下载等方式储存到本地,从而使得不经原创作者同意而使用短视频的情况屡屡出现。网络世界浩如烟海,追责困难,侵权者有胆量明知故犯,直接抹去短视频中的水印或原作者信息、甚至不做任何处理直接发布。

(四)网络环境复杂,权利人维权困难

对于权利人来说,网络平台数量众多、每天都有新视频上传,难以发现涉及侵权的作品;加之侵权者对作品利用形式多样,权利人难以有效举证,权力主张得不到确凿的证据支持。种种因素使得短视频本身的商业价值被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不断消磨,这就从客观上增加了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难度,打击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众多视频创作者表示,他们也曾投入过大量的时间、精力,试图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所得到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

4.针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具体建议

显然,在如今大数据时代的浪潮下,新产业乘着浪潮不断发展,一些老旧产业也焕发出新的活力。而面对这样的时代背景,对于短视频产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毫无疑问,目前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存在仍需完整的地方,只有从多方面入手,才能规范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存在于各个平台之上权利人的切实利益。因此,笔者将从现实制度设计层面提出三点建议。

(一)建立资源筛查信息库

如今,纵观各大短视频平台,例如,抖音、快手、B站等,用户总注册量早已破亿,日活跃量也稳定在千万,且用户年龄段跨度很大,总注册用户仍在不断增长。在这种浩大的用户群体面前,单就某个平台而言,平均每日用户新上传的短视频作品就能达到几百万条。而对于作品是否侵权的认定,第一点就在于审核。以B站为例,B站所有作品上传都是需要人工审核的,若审核不通过则不会被上传。设想一下,如果每天要逐一审核数量高达百万计的视频,必然需要大量的审核人员,这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很高的成本,并且这项成本的投入并不会直接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更何况,B站和抖音、快手相比,还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短视频平台,因为B站更偏向于长视频发展,所以审核难度相对要低一些。考虑到作品数量的庞大,以及相关成本的高昂,以及平台本身有限的审查义务,所以如若想要落实普遍人工审查制度,至少目前来说太不切实际。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建立一个统一的资源信息库。该数据库可以将目前所有已经通过审核的短视频整合在内,构成重要的数据资源站点。之后,这个庞大的资源信息库便具有了过滤器一般的功能。任何来自于短视频平台用户上传的作品,都首先须经过该资源信息库的自动审核,并设置一个审核重复度值。例如,如果某人上传的作品经过信息库自动审核发现其重复度值达到了90%以上,那么就初步判定为是未经他人允许搬运、套用的作品,构成侵权行为;如果重复度值在60%到80%这个区间内,则系统会将该作品交给人工进行第二轮审核。当然,具体的重复度值如何设定,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这里仅仅是举个例子。

同时,为了避免错判,导致本未构成侵权作者无法正常上传作品,还需要构建起良好的、顺畅的反馈申诉渠道,确保将因为错判而导致的对他人权利的阻碍降到最低。例如,某人上传的视频虽然是纯搬运作品,但确是经过原作者的授权所为,而由于资源信息库的自动审核,将其驳回,如果没有良好的申诉渠道解决此类问题,则权利人应该受到合理保护的利益就无从主张。

(二)落实“用户协议”强制阅读制度

纵观各种手机软件,在正式使用之前,大都会要求用户先阅读一个“半强制性”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首先,之所以被叫做“半强制性”是因为,如果你不同意进行阅读,则不能获得完整的权限及相关服务;但这种阅读本身又并不是真正的强制性,只要点击一下“同意”或者“我已阅读”就可以跳过该步骤。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这种“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形同虚设,起不到什么实质作用。

以抖音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最新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为例,纵观全文之后,笔者并没有发现任何一处直接提到了对于维护他人著作权的义务规定。这种协议本身的非强制性,加上协议内容对于法律责任阐述的不明确性,让很多用户根本就不知道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然而,公众的法律意识培养,正是构筑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防线的重要方式,如果公众对于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意识能够得到普遍提高,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当下这种侵权现象泛滥的状况。试想,一百个普通用户中,有多少位能在平时抽出时间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呢,更何况著作权本身与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相比,在普通大众心中的优先度并不高。所以,如果平台能够落实用户协议强制阅读制度,并将有关自觉维护他人作品权利的义务补充完善,无疑会成为当下最好的提升相关法律意识的渠道。例如,将某平台的用户协议中需要格外注意的部分设置为必须阅读并达到一定时长,否则将不能进行后续操作或者得到完整的使用体验、服务。

(三)建立平台创作信用机制

一直以来,诚信都作为行走江湖的立足之本,无论是对于个人亦或是对于某个集体而言,都无比重要。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人和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免被科技的便捷而蒙上了一层不信赖的面纱,所以诚信更显得珍贵。

那么在短视频平台,是否也可以借鉴支付宝的芝麻信用分机制,通过对用户使用习惯的记录而积累信用分,并以此作为在平台权限解锁的凭证呢?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创作者长期上传原创且优质的作品,则每一个作品都能为其积累一定的信用分,到达一定数值之后就可以获得优质原创作者称号,平台对于此类作者可以授予免审核的权限;相反,如果某一用户多次因为不良的使用记录,例如未经他人允许转载视频,或者随意剪接他人原创作品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到达一定程度,则被纳入创作黑名单,一定时间内无法上传任何作品,而只具有浏览他人作品的权利。

通过建立此种信用机制,意在营造一种人人诚信、人人守信的氛围,自觉树立起良好的创作习惯,并在此过程中培养相关法律意识,从而形成对于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合力。

结语:

短视频的产生与发展,为千万人提供了展示自我、分享自我的畅通渠道,使科技发展的成果惠及到日常生活的更多方面。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明確划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在法律法规层面以及制度操作层面作出更大努力,力求使其在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上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马晓明《短视频行业的侵权问题研究》出版参考 2019.03.01

[2]宋均艳《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独创性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04)

[3]郭灿 《博弈与平衡——论“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法制博览 2013.06.01

[4]“抖音”用户服务协议 2021.01.15

[5]参见:《中国艺术报》“视听作品”概念为何重要?短视频著作权如何认定和保护?——两会代表委员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6]王向阳  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探究[J]河西学院学报,2020,36(01):115-119

作者简介:杨智超(2001.10.23 —— ),男,湖北省宜昌人,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工程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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