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责任分配

2021-09-10 10:18滕野
科技研究 2021年18期
关键词:提供者沃尔沃驾驶员

滕野

随着人工智能研究的不断深入,自动驾驶汽车逐步进入公众视野。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有自动驾驶汽车在某些地区投入使用。在我国也先后有几家大型科技公司参与到了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研究和测试。本文将以“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人致死案”为例,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中,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是否与人类驾驶汽车归责原则相同?本文将进行相应的分析探讨。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8日,于美国亚利桑那州,一辆由沃尔沃XC90改良后的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上一女子,后因伤势过重死亡。在事故发生时,该女性并未在人行通道内,而在人行通道外推着自行车行走。汽车的目标检测系统并未准确识别,所以汽车无法预测该物体的速度和方向,进而没有采取减速或者转向的措施。最后,汽车在1.3秒时决定紧急制动,但事发前并没有发生任何减速措施。汽车的安全驾驶员在事发时正在用手机观看热播节目《美国好声音》。(1)

责任分配

根据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位( SAE) 的自动驾驶汽车分级标准,自动驾驶汽车分为六级,包括:无自动化(L0)、辅助驾驶(L1)、部分自动化(L2)、有条件自动化(L3)、高度自动化(L4)和完全自动化(L5)。(2)其中,辅助驾驶、部分自动化的汽车,仍是以驾驶员为车辆主要的控制方,现有的侵权责任体系足以适用。而在L3以上的级别的汽车,由于其驾驶员只在紧急情况下才参与或者不参与控制车辆,因此所牵涉的主体较多,包括驾驶员、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司机的角色由人类转移到自动驾驶系统后,将涉及侵权主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故本文所称的自动驾驶汽车限于L3以上级别的汽车,这也是大多数自动驾驶汽车所处的水平。

(一)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的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并没有区分实际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实务中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和所有人一般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危险责任原则(3),即机动车驾驶员或所有人享受了驾驶机动车所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对其他人带来了风险,那么对于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责(4)。但在自动驾驶汽车中,安全驾驶员并不是危险活动的开启者,也并不主要负责操控汽车,更不是该自动驾驶汽车的受益者,故驾驶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合理。在本案中,安全驾驶员应尽到注意义务,但因其失职未提前注意到危险即将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而Uber公司为汽车的所有人,也是危险活动的开启者,亦是危险活动的受益者,故其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于该名驾驶员是Uber测试车的安全驾驶员,属于Uber公司的员工,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用人单位无过错替代责任,由Uber公司承担责任。

(二)汽车制造商责任

在该案中,肇事汽车沃尔沃牌小型汽车改装而成,Uber公司在沃尔沃汽车的基础上,为汽车配备了相应的自动驾驶系统。根据事故报告显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Uber的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在短时间识别出女子,在1.3秒前系统才决定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且Uber为了防止沃尔沃汽车自带的紧急制动系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禁用了这一功能。汽车生产者应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及改装者和相关技术提供者,故汽车制造商和自动驾驶系统改装者均属于生产者。如果本案是因沃尔沃汽车自身原因(包括产品部件的缺陷或者设计缺陷以及机械故障等)导致,那么受害人既可以向汽车制造者沃尔沃要求承担责任,也可以向整个产品的生产者Uber要求承担责任。但在此案中引起事故的原因并非汽車本身缺陷,而是改装后的自动驾驶系统缺陷,故汽车制造商沃尔沃无需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三)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事故报告显示,Uber自动驾驶系统在女子推着自行车进入探测范围时,首先将自行车误识为汽车,随后又正确识别为缓慢移动的自行车,并在事故发生1.3秒前做出制动决策。但因为Uber系统禁用了沃尔沃的紧急制动系统,导致决策未能实施。在整个过程中,先是没有即时正确的识别前方物体,导致没有及时作出反应,之后又因为禁用了紧急制动系统导致无法进行制动。两个环节均为Uber改装后所造成的缺陷。受害者的家属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请求汽车制造商和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承担责任。但由于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与汽车制造商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汽车制造商不对改造后的缺陷负责,所以最终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为Uber公司。

总结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汽车所有者、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受害人的家属可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获得赔偿之后,向汽车所有者或者有过错的驾驶人请求赔偿。受害人的家属也可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请求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相关的调查以及报告相对比较完整,且相关厂商也需要对此次事故做详尽的研究,所以归责方面有很多数据和记录可以参考。但未来如果大规模商用之后,出现事故的情况不同,各厂商数据算法不同,以及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等情况都会给最终的责任分配带来麻烦。国家有关部门还是应该尽早出台相应规范,制定相应标准,为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做好准备。法律的滞后性虽然不可避免,但应尽早开始相关领域的思考与研究。

参考文献:

[1]新浪科技网站:https://tech.sina.com.cn/it/ 2018-05-24/doc- ihaysviy2774065.shtml

[2]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网站:http://www.sae.org. cn/events/ j3016wb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特殊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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