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育儿假”正向你走来

2021-09-14 07:30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8期
关键词:产假女职工哺乳

◎周斌

7 月20 日 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指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这家公司成了沪上第一“尝鲜者”。

典型案例“别人家的育儿假”

据沪上媒体报道,试行育儿假的企业是弈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宣布试行育儿假员工大会现场,总经理表示:国务院下发鼓励开展育儿假试点消息后,本着响应国家鼓励生育号召,为了给员工创造一个更人性化的工作环境,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试行育儿假制度。试行一个阶段后,公司将视情形进行调整。希望我们的行动能起到积极引领作用,但愿今后有更多企业加入到施行育儿假的行列中。

公司总经理透露,他们公司目前有近2/3 的员工已婚已育,试行育儿假后,今年将有多位员工可以享受这一假期。“我们公司年轻员工比较多,有超过1/3 员工未婚,他们一旦结婚、生育,同样可以按规定享受育儿假。”

该公司下发的《通知》明确: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6 个月,子女在5 周岁及以下确有照顾需求的员工可以享受育儿假。具体休假方式是:入职第一年满半年的员工可享受3 天育儿假,按照入职工龄计算休假天数,累计最多不超过5 天。

该公司规定,满足条件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女性员工的育儿假可与产假、生育假同时享受,但不可与哺乳假同时享受,男性员工的育儿假可与陪产假同时享受;休育儿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按照正常出勤日工资的80%发放。

该公司法律顾问潘丽娜律师表示:公司员工享受育儿假须获批准,员工无受处分等情况,一般都准假。同时,休假不能影响正常工作,除非遇到孩子生病等特殊情况;部门内多人需要休假时,按内部调剂、轮休方式,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如果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出台育儿假规定,则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施行,《通知》作废。

该公司员工董先生今年32 岁,是一位年轻爸爸,现在有1 个3 岁宝宝。公司实施育儿假后,按照规定他今年可以享受3 天假期。他说:虽然宝宝现在身体健康,但说不定遇到头痛脑热需要照顾,有了育儿假加上年休假等,照顾孩子的时间更多了。

员工张先生目前正在谈恋爱,他打算明年春节结婚,不久他也有可能享受到育儿假。他表示,公司试行育儿假是对员工及其家庭、孩子的关心,他为有这样的人文关怀企业感到高兴和自豪。

法律解析 国家支持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今年3 月8 日下午,白岩松在报道中提到:我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中发现了一个大家期待已久的文字——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这是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第一节: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中出现的一句话。在育儿假前有“母”,这是过去非常正常的,现在加了一个“父”,这是不是对网友期待的回应呢?我觉得这至少是要开始探索实施了,我们的家乡,我们的所在地是不是在探索范围之内呢?我希望我的这段话能上热搜,因为上完热搜之后探索实施的速度应该会更快一些。

2021 年5 月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7 月20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出现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表述。

带薪育儿假制度是发达国家通行的经验。资料显示,2018 年,在34 个收集到数据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33 个国家出台了全国性的关于孩子母亲的带薪育儿假制度,32 个国家出台了全国性的关于孩子父亲的带薪育儿假制度。有24个国家父母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给付水平达到原有水平的80%以上;30 个国家父母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给付水平达到原有水平的2/3 或更高。

当前,我国的生育假期支持体系以产假与陪产假为主。2012 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基础产假设置为98 天,而各地相继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将这一期限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延长。如上海规定合法生育的夫妻有30 天的生育假和10 天的配偶陪产假。西藏规定女方每胎享受365 天产假,其间依规享受全额工资或生育津贴。江苏男性可享受15 天的护理假,同时享受全额工资或生育津贴,二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领取。

关于父母育儿假,我国先前已有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但都以“鼓励用人单位给予”的表述体现。如《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北咸宁于去年发布育儿假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 岁。

辽宁、福建等地规定,在子女3 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 天育儿假。与此同时,外省市已有少数企业开始试行育儿假,但此前尚未发现沪上试行育儿假的企业。

但是我们相信,以后会有更多的像“弈肯”这样的公司涌现。父母育儿假必将日益普及,在不久的将来,就不再是“别人家的假期”。

举一反三 育儿假用工成本如何负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有专家认为,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是配套支持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要发挥生育保险平衡企业间负担的功能,避免雇主惩罚,减轻女职工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负担。发挥保险对女职工产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代偿作用,降低女职工生育的机会成本,保障育儿家庭的基本收入。

有人建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水平可以略低于产假时期,但不宜低于80%。先期可探索将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至育儿假,待到条件成熟时,育儿假期间的经济保障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基金来承担,政府予以补贴。

还有专家建议,同时要发挥生育保险的导向功能,支持男职工育儿假期间的生活津贴,调动男职工集中的企业参保积极性。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逐步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生育保障制度。

设立父母育儿假应注意与各地现有假期的衔接平衡。如上海在产假、生育假之外,还有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期6 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当然父母育儿假和哺乳假的享受条件是不一样的,两者不宜重复享受。另外,父母育儿假的期限和待遇如参照哺乳假,用人单位可能也比较容易接受。

总而言之,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育儿假,主要是从国家战略、宏观发展角度,鼓励各地、各企业更多关爱育龄青年,鼓励更多符合国家政策的育龄青年生育。“弈肯”的做法值得肯定。同时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出台具体鼓励措施,让更多企业加入实施育儿假的行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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