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改为不固定属于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吗

2021-10-15 02:23
当代工人 2021年11期
关键词:外地王某仲裁

个案急呈

申请人王某系某汽车维修公司职工,2020年年末劳动合同期满。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将其工作地点改为不固定,以便随时到外地进行维修。王某拒绝了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单位则拒绝提供经济补偿,王某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单位在续订的合同中,把我的工作地点改为不固定。这样的话,我就沒有出差一说了,我可能会在收入上受到很大损失。我觉得这是一种变相的“霸王条款”,逼着我不得不拒签合同。

被诉人

续订合同里,单位出于工作需要,对王某的工作地点一项做了调整,是为了王某以后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但王某不认可,单方面拒签合同,按规定我们是不需要对他进行经济补偿的。

仲裁庭

王某的请求最终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地点改为“不固定,随时到外地进行维修”是变更了工作地点,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条件。王某在这种情况下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理应得到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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