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 文艺对话集 》“ 法律篇 ”中自由审美与文艺创新

2021-10-27 01:16孙浩楠
今古文创 2021年41期

孙浩楠

【摘要】 柏拉图所著《文艺对话集》作品中运用了苏格拉底的“论辩法”,把各方观点以对话的形式将矛盾抽丝剥茧逐层揭露,从而引向比较有说服力的结论。其中,在“法律篇”中,谈论文艺教育、诗歌创作过程中读者与诗人的关系以及诗歌与诗人在检查制度中的存在等问题,表现了柏拉图作为贵族政体对文艺创作话语权的掌握。本文主要围绕《文艺对话集》“法律篇”中关于文艺创作中作者与读者的关系,浅谈自由审美下的文艺创新观点。

【关键词】 《文艺对话集》;“法律篇”;自由审美;审美标准

【中图分类号】I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41-0004-02

目前,学界对于《文艺对话集》的研究多集中在《理想国》《大希庇阿斯篇》《斐德若篇》《会饮篇》等,探讨柏拉图美学思想中关于美、哲学、美感以及文艺等问题。《法律篇》中涉及了文艺教育以及艺术家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表明了柏拉图美学思想中有与前人不同的方面,在目前的讨论中也能看出来柏拉图的美学思想在当代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但是需要对其价值进行合理的评判。本文以《法律篇》为话题,针对其中涉及的“自由审美”进行简单论述及评判。

一、浅谈《文艺对话集》“法律篇”中的审美标准

关于审美标准,本书提到了柏拉图“文艺要为贵族统治服务”“反民主”的两个态度,柏拉图的审美标准既强调了贵族阶级的主观性,又加之以理念的客观性,属于客观唯心主义的范畴。

首先,对于贵族阶级的主观性特点上:从音乐的审美判断标准来看,柏拉图认为,“音乐没有真理,是好是坏,都只能凭听者的快感来认定”,但这种快感是“有品德的人”的快感。根据这一层面,可以看到两个内涵:首先,柏拉图将认定文艺作品的标准倾斜,不是全面化的文艺审美,将艺术的审美判断依附于道德审美,以道德的标准性评价审美的标准性,将主观感性“快感”认识凌驾于客观的艺术审美当中,这里也可以看出柏拉图“唯心主义”的立场。第二,他将评价标准给予“有道德的人”,并且叙述了如果自由放任群众作为裁判,自由就会接踵而至,紧接着会带来无所畏惧的拒绝道德教化的无耻之心,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本书题解中提到的柏拉图“文艺为贵族统治阶级服务”的态度。

后来的属于大革命期间早期市民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审美无功利性”,获得的不是感官的道德的快适,而是主观上合目的性的满足和自由的愉快,它不涉及感官上的物質欲求、实用目的的利害关系,如果审美夹杂着利害感,就会产生偏爱而不是纯粹的欣赏判断,也就不自由,由此人们的审美才具有共通感。这也区别于现代社会审美标准的差异性:“一千个观众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无论是不是“有道德的人”都拥有鉴赏美的权利,这也将审美价值引入普遍性和个性化。而柏拉图将“有品德的人”作为审美判断的主体,也恰恰论证了当时政治话语权掌握在接受过教育的贵族人手中。从二者不同观点能剖析出,文艺理论也在随着时代进行自我蜕变和修饰。

其次,关于评判标准的客观性:柏拉图以法官的法律判断来比喻审美判断,也就是希望审美判断能像法律判断一样具备客观性和普遍性。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态度,原因有三:第一,柏拉图的阶级属性决定了其认为审美评价标准应当掌握在贵族阶级手中。而作为贵族的代表,他在鉴赏美的过程中必然联系自身的阶级,从贵族阶级出发,认为审美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进而使审美法律具有客观性,这个标准的判断权也就应掌握在贵族的手中。从提出标准到确定客观性的过程中应全部体现贵族阶级的话语掌握权,而不是任其发展。第二,受社会的客观现实性影响。柏拉图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出生、长大,步入少年和青年时代;尤其当他接近而立之年时亲眼看见了雅典城内民主派与贵族派相互角逐、彼此厮杀的场面,这些对他的思想不能不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社会政治背景使柏拉图产生了类似儒家“治国平天下”的志向,他把对现世的拯救理想落实到对人的心灵的拯救上,认为只要净化人的心灵,使人的心灵变得善良,社会就会安宁,国家就会和谐。而实现这样目标就是要依靠法律,同样的,审美标准也需要像法律一样拥有客观性的评判标准。第三,评价标准的客观性特征体现了柏拉图的“理念论”。受老师苏格拉底的影响,柏拉图认为理念具有绝对性。柏拉图在讨论何为美时,曾表达过他的观点——一件东西之所以美,是由于美本身出现在它上面。在柏拉图看来,理念“美”是绝对的、完满的。理念也具有客观性:不同于具体事物依赖理念而存,理念是独立存在的,它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想象,客观地存在着。

因此,审美判断既有贵族标准判断的唯心性又有法律的客观性。

二、浅谈《文艺对话集》“法律篇”中的自由审美

柏拉图认为:剧场政体(自由审美)的出现会导致作者以迎合观众的低级趣味来进行创作,这样必然带来两种灾难性的后果。第一个是由作者教导和引导观众的局面转变为观众影响作者,这意味着作者丧失了创作的主动权,被观众的趣味牵着鼻子走。由此,艺术的客观性和绝对性就会丧失,这对于作者来说就是灾难性的。第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观众因其具有审美价值判断的话语权而漫无法纪,“鲁莽的拒绝比他们高明的人的意见”——这意味着审美标准将一错再错。观众本应该从观赏作品中得到更为高尚的快感,但是事实恰恰相反,以一种错误的审美标准而进行的创作将不停地产生具有低级趣味的作品。

柏拉图的自由审美观过于极端化。观众参与作者创作的方式所进行的创作并非不能带来文艺的创新和发展。

从写作目的来看,区别于柏拉图时代的“文艺教化作用”为主要部分,现代社会的文艺与经济联系愈加紧密,文艺作品的市场价值也被考虑进评判体系,这种写作目的性从原本的“文艺教化作用”更加倾斜于“获得快感”。以近年来火热的“自媒体”为例:自媒体写作的市场化存在和媒介性特质已经导致“写什么”和“怎么写”明显向读者倾斜,而其非中心化的特征,更是区别于主流文学模式和仍占有相当地位的所谓网络文学。自媒体写作与其说以作者和文本为中心,不如说是以读者的关切为中心,换句话说,就是“写什么”和“怎么写”服务于“为什么写”,正因为如此,围绕某一公号形成的自媒体社群才能够承载大众意到神会的某种思想、情绪乃至态度,而与变动不居的时代和社会息息相通。这种大众参与度较高的文艺创作方式,为了满足观众的需要,从创作形式到创作内容都要准确且紧密的联系时代潮流,这就为文艺创新提供了基础。

同样的,影响文艺创作的因素也逐渐增多。目前文艺创作将市场创作看得极其重要,文本写作充分考虑读者的审美需要,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以来,从过去反映现实的写实小说到如今的网络大众文学,读者审美需要的地位逐渐上升。音乐方面也从过去作者创作作品——读者鉴赏,到现在作者体味读者需求——创作作品的方向转移,比如说网络热歌的出现,从一首歌的突然爆火,緊接着同类型音乐层出不穷,这也是作者再把握大众文艺追求后进行的文艺创新。

所以说,柏拉图认为的审美自由化带来的审美标准的混乱可能是存在的,由于时代的不同,对于现今一味否定自由审美,并认为其可恶和可耻,这就过于极端化,也会导致文艺创作固本化、拘泥于某一特征而失去自由变化的丰富性。

三、浅谈自由审美下的文艺创新

上述柏拉图对自由审美持反对态度,这与其所处社会环境和贵族地位相关,反对自由审美和审美的普遍化也是一种垄断审美标准的体现。对于审美的标准化问题,笔者认为:审美需要有一个框架,既有主观的感受又有客观的标准,客观标准以主观感受为基础,主观感受又以客观标准为归束。审美标准是一个由主客观相结合而形成的框架结构,框架内包含自由审美。审美标准与自由审美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在道德之上,而道德在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

审美的自由是多方面的:第一,审美主体是自由的,即存在“一百个人心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审美感受的权利;第二,审美对象是自由的,并不存在“职业音乐审美”或“专属美术审美”的要求,也可以将音乐审美迁移至美术作品,使得文艺对象之间共通互融;第三,审美方法也是自由的,包括迁移重合、重聚组合。在多方自由的审美过程中,不同观点、不同对象、不同方式的碰撞,会促进文艺全面开花。

审美自由也是有限制的自由,即审美需要客观标准进行制约。在市场的经济的影响下,有很多文艺作品因为过于注重读者的审美倾向,导致作品创新过程中形成作者依附观众的现象,糟粕由此产生。例如,大众对于女性身材的畸形评判标准,导致现阶段女明星以病态身材为美;音乐方面猎奇、博眼球的审美需要导致创作过程出现片面化、偏移化特征。这时就需要一种较为客观化的审美标准进行归正,使大众审美需求(市场需要)与“美”的标准进行有机整合,形成较为完备的审美评价体系。

综上所述,自由审美,既不能像柏拉图一样全部持否定态度,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这需要有一份客观审美标准,使其符合社会追求的正确价值观。文艺中的引领和教育功能虽然近些年逐渐减弱,但也不能忽视创作过程中作者过分依赖读者的问题——这将引发审美价值的偏离和极端化。时代环境不断改变,要辩证看待柏拉图观念中“自由审美”的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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