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提升问题论析*

2021-11-21 12:51
中州学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守法亲情依法治国

阮 丽 铮

公民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法治建设的主体。公民的法治意识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①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也普遍增强。然而,从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所需要的现代化法治意识的角度来审视,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建构中还面临着一些亟待破除的思想意识问题,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依然任重道远。本文在进一步强调提升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的同时,着重从宏观视角分析影响当代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提升的一些思想意识问题并提出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有效路径。

一、提升公民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在法治之下,制度建设是法治的外壳,法治意识是法治的内核,只有作为内核的思想成为一种社会较普遍的认知现象,作为外壳的制度才会变得丰满和充盈。”②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需要当代公民的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意识。公民的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基础,不仅影响法律创制的质量,也制约法律转化为行为的全过程。

1.何为公民的法治意识

学术界关于法治意识内涵的观点,总结起来大体有两类。第一类是从主观方面将法治意识界定为主体对于法治及其现象的主观认识。这种定义笼统地将法治认知纳入法治意识的范围,忽视了主体对法治及其现象的认识中也有消极与错误的部分。第二类是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认知和界定法治意识。如有学者将法治意识界定为:“公民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接受法治教育等方式,基于对法治的功能、原则、价值等知识的正确认知,而逐步形成的理解、认同、信任、支持并捍卫法治的内心立场,观念和信念。”③此界定既明确了法治意识生成的前提,也明确了法治意识生成的内容和法治意识生成的结果。笔者认为,可将法治意识界定为特定主体对于法治的正确认识与遵循,其主要表现应当是每一位公民在生活中遵守法律规则,依法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法治意识的阐述——“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④。

2.公民法治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公民是社会实践主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是法治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⑤,法律只有被认同、被信仰,成为内化在人们思想中、熔铸到人们头脑中的强大观念,才会成为人们行为处事的基本遵循⑥。公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既是法治建设的推动者,也是法治成就的享用者。法治主体的法治意识影响法治建设的每个环节,只有广大公民对法治价值的认识由感性意识上升至理性意识,才能为全面守法提供驱动力。只有广大公民具备了与法治建设相匹配的法治意识,法治建设才会拥有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很显然,公民法治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即公民法治意识强,会有效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公民法治意识淡薄,则会阻碍和延缓法治建设进程。

3.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提升公民法治意识

既然公民的法治意识对法治建设有着如此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充分认识到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迫切性,把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抓实抓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树立全民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伟大事业,要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蓝图变为现实,必须全面提升公民法治意识。

二、影响公民法治意识提升的思想意识问题及其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随着普法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提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公民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仍应看到,鉴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公民的思想意识中,仍存在影响公民法治意识建构的不正确的思想意识问题。这些思想意识问题在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群体的公民中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这些思想意识问题及其表现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部分公民自觉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还不够强

毫无疑问,我国公民中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人是绝大多数,但仍有一些公民缺乏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一些公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一是一些公民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尊法守法意识还不够强。比如,一些企业主、小业主,不按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职责,不按规定主动与职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员工,随意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一些个体工商户随意占道经营;一些农民违规在农田上建房;一些从业者当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依法维权,有的甚至想通过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从而由受害者变成了违法者。二是一些公民在日常生活方面的尊法守法意识还不够强。比如,在饮食方面,有人随意浪费食物,有人捕食珍稀动物,违反法律而不自知;在交通出行方面,行人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广为存在,机动车驾驶人员随意压线变道、随意占用应急车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随处可见;在旅游观光、网络生活、看病养老、生活垃圾处理等诸多方面,也经常发生一些公民轻度违法违规现象。

2.重亲情轻法治的思想意识

重人伦亲情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当代法治社会,重人伦亲情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重亲情必须以符合法治要求为限。在亲情与法理发生矛盾冲突时,亲情意识必须服从法治意识。然而,在当代社会现实生活中,重亲情轻法治的思想意识在不同的公民群体中都有所表现。比如,有的公民明知亲人有涉嫌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不是劝解其自首或者报警,而是帮忙藏匿和包庇;有的公民出于亲情考虑,不惜违规违纪,为亲戚朋友办了一些不该办的事;有的公民身为领导干部,在亲情与法理发生严重冲突时,选择了亲情,背弃了法理,为了家庭利益,为了父母子女亲情,而不惜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3.重关系轻法治的思想意识

重关系轻法治的思想意识与重亲情轻法治的思想意识有一定联系。亲情与关系密切相关,但又有一定区别。重亲情重在感情,而重关系重在利益。“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熟人好办事”都是由来已久的俗话,反映出重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但重关系不能超出法治要求的边界,一旦超出了法治要求的边界,就会排斥法律的理性。重关系轻法治的思想意识就是排斥法律理性的落后的思想意识,构成法治意识建构和法治建设的严重障碍。比如,有的公民遇事的第一反应不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托熟人找关系寻求解决办法;有的公民热衷于在同学、战友、老乡、同事、同级、上下级之间拉关系,以便有了关系好办事。

4.重权力轻法治的思想意识

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然而,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不少公民在如何对待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上依然存在不正确的思想认识,重权力轻法治的思想意识还在我国公民中有一定影响。这种思想意识不仅在一些身为领导干部的公民身上有所表现,而且在作为普通民众的公民身上也有所表现。“尽管封建专制的官僚体制早已破除,但官本位意识作为历史沉淀在国民血脉中的一种思想意识,经过代际传递,其影响依然存在。”⑧比如,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民主和法治意识,“在遇到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时,习惯性沿用传统经验和行政命令来解决问题,而非诉诸法律途径和法律程序,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时,不严格遵循法治程序和规则”⑨;有的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维权,总想通过寻求“官员”出面干涉来解决纠纷;有的企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理念,总想寻求官员的“保护”,以图利用权力攫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公民存在严重的敬官畏官的臣民心理,不敢对“掌权者”依法行使监督权,不敢大胆抵制和揭露一些“掌权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5.重权利轻义务的思想意识

权利与义务既依存共在,又同等重要,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公民作为一个政治行为体,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权利意识高涨,期望值高,需求多而复杂,将法律看作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却不愿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重权利轻义务的思想意识。比如,有的年轻人非常乐意享受社会权利,却不愿主动履行社会义务,甚至不主动赡养自家老人;有的高收入者不主动履行缴税义务,更有甚者还以虚构、造假等方式进行逃税漏税;有的生产经营者不积极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有的网民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生活的同时,却不履行文明上网的义务,更有甚者借助网络散发不当言论、发布不实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破坏网络环境,扰乱社会秩序。

三、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路径

1.持续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⑩信仰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法治信仰是法治精神、法治意识的精神支柱。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是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核心要务。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既要靠学习教育,更要靠法治实践。要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依法治国需要将法治的理性精神和崇高追求内化到全面依法治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每个环节。首先要科学立法。立法的质量既体现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又影响法律权威的确立。要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立足国情、民情,积极回应时代关切,制定出促进社会进步和凝聚人民共识的法律,使广大公民内心信服。其次要严格执法。“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只有执法者严格执法、带头守法,使投机钻营者无可乘之机,公民才会发自内心地相信法律。最后要公正司法。司法过程中要坚决排除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不给关系案、人情案以任何空间和机会,让公民“在日常生活经验中感受到法律及其实施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法定权益,使守法的人获益,让违法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使公民养成自觉用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

2.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法治意识形成、增强、提升的重要思想基础。一要积极建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要在积极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的同时,深刻批判落后的宗法思想、人治思想和特权思想,又要根据时代要求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内涵。二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即通过多种教育途径、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律制度,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3.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我国开展全民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已35年,当前,正在进行第八个五年普法工作。普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当前的普法工作应在提高实效上下功夫。一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分门别类地建立适合不同群体需求的法律和案例的信息库,使公民在需要的时候能够便捷地获得所需内容,更好地知法和用法。二要规范新媒体法治宣传的方向、方式和内容等,在兼顾吸引观众的情况下,对法治故事进行严肃简洁、清晰通畅的法律知识讲解和富于说服力的法治精神传播。三要发挥新媒体的优势,将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当中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的生动实例,使公民看到法律条文在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活动中实施的效力,使公民真实体会到法律被执行和被遵守,提升普法的影响力和说服力,增强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发挥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

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在提升公民法治意识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关键少数”,对提升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具有重大的榜样示范效应和引导带动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阐述“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这一问题时,专门从“全民”和“领导干部”两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对公民起到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的作用,尤其是其在尊法守法方面的行为对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行为选择影响很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要着力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用权的能力,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想问题、定规划、办事情;要坚决杜绝以权压法,违法用权行为;要以实际行动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以实际行动带动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法治的信仰,形成良性的法治建设环境。

注释

①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2017年10月27日。②参见柯卫:《法治意识的社会功能分析》,《求索》2007年第7期。③参见夏丹波:《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37、239页。④⑤⑦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8日。⑥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04页。⑧参见李太淼:《当代中国官本位意识表现分析》,《中州学刊》2014年第2期。⑨参见何淼:《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提升问题探讨》,《中州学刊》2020年第1期。⑩参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5页。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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