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法下的动物保护

2021-11-24 10:53高丽倩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关键词:刑法

摘要:近年来,热爱自然、尊重自然愈来愈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现阶段我国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入刑法,我们不仅要根据动物的多样性明确其范围,而且应当分级采取保护措施;对于其余动物的保护我们也不能敷衍对待,尤其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伤害动物的行为更应严惩;我们应秉承预防性原则,加大优先保护,合理地限制利用动物资源,正视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刑法对于动物的保护要符合公众的认知及情感,提高公众对动物的保护意识,携手向和谐社会前进。

关键词:刑法;動物保护;公众意识

一、我国刑法动物保护的现存问题

首先,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及第三款规定简单来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就是(以食用为目的)用杀害等手段非法损害珍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因此,对犯罪对象——珍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是构成该罪的前提。

可是,我国刑法未对珍贵动物和珍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和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我国仅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在实践中主要依赖于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具有潜在公共健康风险的物种,反而作为一般动物被排除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交易市场长期混乱,有甚者成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遮羞布”。

其次,目前我国刑法对动物的保护,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适用条件严格;而家养、流浪动物、甚至一般水生野生动物,都不是其保护对象。笔者认为,刑法对动物保护,应当适当扩大范围。比如囊括进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惩罚以残忍手段虐待、杀害动物,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等。

再次,新冠肺炎疫情下反映出事后救济的动物保护模式不足以保护我们自身。事后救济存在的滞后性,如何能对动物起到更大作用的保护,有效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平衡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

二、对刑法动物保护现存问题的看法建议

(一)犯罪对象及犯罪标准的确定

长远地来说,我们可以先从行政领域入手,完善行政野生动物分级管理,进而推动刑法修改,明确规定不同种类、不同性质行为的具体刑事责任。目前,为了维护刑法的稳定性,我们可以灵活补充司法解释,运用司法解释来弥补刑法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应以价值为标准采取加量处罚,以食用为目的的从重处罚。对于这类行为犯,不能单单看其伤害的野生动物数量,更应注重价值。对于价值的估量应由专门部门及专业价格认定机构一同做出,提高可信度和公正性。其次,发挥好地方法的作用。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动物多样性情况,制定相应详细的法规以规范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二)动物保护范围的扩大,还需一个过程

对于家养动物(一般为宠物)的虐待,通过网络的发酵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动物作为伙伴陪伴着人类,小生命被虐待致死却只是道德上的谴责,行为人接受不到足以使他悔过的惩罚,不仅阻碍文明社会的进步,还对法治社会形成了挑战。面对血淋淋的现实事件,怎能不令人动容。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虐待动物,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属虐待罪,由相关机关代为起诉。流浪动物数量的增多,无疑给收容救助站增加了压力。原主人遗弃没有自我生存能力的动物无疑是将它们推向死亡。同上,笔者认为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丢弃多次,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属遗弃罪。对于一般野生动物,尤其是有潜在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野生动物,对于足以造成严重后悔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采用现有罪名定罪处罚,如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第三,对于动物保护现存的事后救济模式状态,让很多人以为自己找到了法律监管的漏洞,可以牟取暴利并顺利脱身,在此次新冠疫情中,野生动物买卖市场暴露,这是让人心痛的,也反映出了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从全面保护动物出发,严格禁止滥食滥用野生动物和过度商业化利用,逐步完善动物保护入刑,这一做法本身就起到了震慑和预防作用。建立职责清晰的执法监管体系,在平时,执法部门也应严格依照法律坚决取缔和打击违规交易,防患于未然。预防性措施最关键的只有一点,那就是落实。

三、思想观念及公众意识

(一)转变思想观念

随着经济、科学的发展,我们对野生动物的研究不断伸延,在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方面人们有了全新的认识,资源利用成为主导思维,且对生态系统与生物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些导致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肆意掠夺,催生了一系列有关野生动物的犯罪。

现阶段,我们迫切需要扭转“重利用轻保护”的思想倾向,在野生动物保护治理体系中,秉承“保护优先”的原则,限制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完善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与保护,发挥群众力量。生命无大小,也不分高低贵贱。对于其它动物,它们是人类忠实的伙伴,不是肆意摆弄的玩偶,我们应在思想上给予其相对平等的地位,以平等之心去看待动物,上述建议才能取得想要的成效。

(二)提高公众意识

如果动物保护的刑法规定饱受公众质疑,不为其所接受,那么有关动物保护的一系列措施将难以推进。所以,动物资源的刑事保护既要符合公众认知程度,也要尊重公众情感。动物的刑法保护必须与公众的认识、情感达成共识。人必然与地球上万万千千的生物有着联系,无论是对野生动物,还是家养动物,我们的伤害行为都可能间接的对某个区域甚至整个自然系统产生影响。亲近自然、感受自然,真正理解其内在规律,通过真实接触或媒体报道来培养我们的爱心,是提高公众意识的根本。

结语

大自然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之一就是动物,其生衍死灭都与我们关系密切。选择“动物友好型”生活方式,尽我们所能让它们在我们身边,而不是成为博物馆里冷冰冰的化石。对动物的保护,不应仅是道德伦理上的取舍,还应当成为法律的规定。将我们所想的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关怀它们,用法律武器更加强有力地去保护这些可爱的生命。归根结底,保护动物也就是保护我们自身。

参考文献

[1]张丽荣1,孟锐1,金世超1,潘哲1,周佳2,董金池2,王夏晖1,王金南1,常纪文3.实施最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中国现状与改革方向[D];[S].北京:中国环境管理.2020.

[2]宋华琳.野生动物保护治理的法律改革之道[D].杭州:浙江学刊,2020.

[3]罗钢.动物刑法保护的公众意识与规范反思[D].济南: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作者简介

高丽倩(2000年-),女,汉族,籍贯:山东滨州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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