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辩护在平抑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21-11-24 05:08王莹莹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关键词:社会矛盾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启了新阶段法治新发展,其中刑事辩护是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庭审实质化落地见效,控辩力量平衡,更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保护,事关社会矛盾化解和公平正义维护,新时代为刑事辩护赋予全新使命,为平抑社会矛盾、重塑控辩审关系、推动辩护实质化、专业化带来全新机遇与挑战。笔者将围绕刑事辩护、控辩力量平衡、社会矛盾三个方面粗浅的论述刑事辩护在平抑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辩护制度;控辩力量平衡;社会矛盾

引言

新时代以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已是当今社会的主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社会转型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极端实践偶有发生,社会矛盾凸显等。如何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成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基。在生活中我们看到,司法资源日趋紧张,而具有东方特色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无疑为司法机关分担了压力,而作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刑事辩护制度逐渐显露出愈来愈强烈的作用,逐步凸显出独特的功能和价值。

一、刑事辩护制度

近日即将迎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这一考试类型是综合考评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重要标准,而国家通过此种考评标准来区别专业化的法治人才,以备我国未来法治的进步贡献新的律师力量。正如和谐社会是我们滋滋以求的理想社会,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化解就离不开刑事辩护律师,那么究其根本,刑事辩护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呢?

(一)律师制度的历史渊源

自古以来,刑事辩护制度就在人类历史上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在中国古代当时对于律师的称呼还是“讼师”①,或者有的人称“大讼”,这里,我们注意到,过去的诉师实际上是没有正当地位的,更谈不上当代在法庭上的娓娓道来,古代律师是没有发言权的,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没有“官宣”的合法身份,权益也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古代的“讼师”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更多以为金钱是从,与当代的公平正义更是相去甚远。那么随着历史的发展,“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先生起草了一部“中华民国律师暂行条例”,这部条例在当时虽然不未正式颁布,却为律师地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可以这么说,律师的产生直到1912年以后,才正式走上了历史舞台,在军阀割据混战的同时,我们同期也有一些,诸如“施洋、章士钊”等知名一时的大律师。但是,伴随着我国山河破碎的是诉讼律师制度的一度搁浅,律师,成为名存实亡的职业,被侵略的国家没有法律的独立自主权,更没有律师辩护制度的一席之地,直至中国共产党战胜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启了真正属于中国人的新中国法治时代。

(二)新时代的刑事辩护制度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迎来了法治的新进程,关于刑事辩护制度又开启了新的篇章,各项相关制度相继出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具体改革方案和相关实施意见等等,这些举措均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一场革命性变革,此外,经查阅资料,我们发现最高法、司法部“《關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也促进了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迈出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关键一步。而正如“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如何以证据为中心,顺利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加快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答案自然离不开律师在辩护中的重要作用。其中,还有一项法律援助制度,即“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这种无论贫苦或富贵,当事人合法权利均能得到合法维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在平抑社会矛盾中,更是发挥着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新时代的刑事制度无论从制度保障,还是从辩护阶段的提前,亦或是从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均多维度的进入了新的法治发展阶段。

二、刑事辩护在平抑社会矛盾中功能

社会矛盾的产生不不可避免的,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才是社会发展的必修课,矛盾的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矛盾产生的结果却不经相同,有的是民事纠纷,有的则演化为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严重后果是要处以刑罚,甚至剥夺生命存在的权利,如此看来,刑事辩护在如何重要的社会矛盾中,其所起的作用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平抑一种社会矛盾,这种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正如司法机关最终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则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刑事辩护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调和,以达到双方诉讼实现的目的,与代表国家诉讼和审判的检察机关与法院相比,刑事辩护律师恰恰是能够秉承公平正义的立场进行矛盾化解。正是有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和,当事人的各项权益才有了进一步的助推。

(一)预防潜在的社会矛盾

众所周知,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进而通过阅卷、询问、调取证据等,清楚的了解案件事实,摸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在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探望当事人的同时,也就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时,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受害者与被告人家属之间的联系,能够在当中充分的进行调和矛盾,同时,在庭审过程发表有价值、有针对性的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使法庭成为了控辩双方公平通明的角力,更使居中裁判的法官兼听则明,充分避免了法庭成为法官或检察官的“一言堂”,通过控辩双方力量辩护,真正的达到一种平衡,从而实现非法证据排除,我们不想在看到,也不愿看到再次出现“佘祥林、呼格吉勒图、聂树斌、赵作海、念斌”等一系列震惊社会的冤假错案,正如有一句关于法治人的名言“你所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刑事辩护,正是确保定罪量刑的证据,能够经得起历史、法律的检验,避免冤错案件成为法治社会的耻辱,成为社会矛盾的风险点。

(二)化解现存的社会矛盾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天理、国法、人情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独特的法治传统,实践中大量案件焦点和判案的难点就聚焦在是否合法、是否合情、是否合理。而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深度参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通过代表被告人及其家属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从而有利于助力法官对情节轻微的部分案件进行民事调解工作,寻求“合法、合理、合情”三者的平衡点,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社会关系得以平复。这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也是俺家当事人家属进行和解的核心所在,辩护,促进了法庭的公平审判,同样促进了现存社会矛盾的化解,这种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属关键。

三、未来律师辩护制度的思考

伴随经济社会发展的不仅是网上购物,更是抖音、快手等直播新媒体的方兴未艾,更是法治环境所依托媒体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未来,律师辩护制度在依托大数据互联网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平抑社会矛盾。例如信息化时代,刑事辩护律师大可在充分依托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开发抖音、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以平抑社会矛盾的社会功能作用,我们在抖音平台上,稍一搜索就会发现,刑事辩护行业,正通过网络直播,举办法治节目,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等等,警示教育广大民众遵纪守法,从而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评价、规范等作用,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点击量背后,正是刑事辩护逐渐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价值指引。

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这样一个职业门槛较高,收入层次较高优秀的职业群体,普遍热心公益事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侠骨柔情,体恤民间疾苦,感知人情冷暖。未来的律师辩护制度中,我们大可充分发挥律师中党员的带头作用,可以通过走进基层、走进村委会、走进社区,定期为居民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同时,引入司法机关的“值班律师”机制,将司法部门的“值班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针对新时代案件中的重点疑点时。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单一办案,积极沟通,充分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特别是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让更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带着感情办事、带着理性办案,这样,通过组织公益爱心活动,扶危济困,救助帮扶弱势群体,发挥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光和热,有利于缓解贫富矛盾、舒缓民间戾气。此外,还要发挥党委政法委统筹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刑事辩护律师协会行业监管作用,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专业方向、执业特点、地域需求等实际情况,结合律师本人意愿,建立刑事辩护参与平抑、化解社会矛盾的人员名录等等。

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辩护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至关重要,刑事辩护是积极的行使法律赋予律师的职权,化解社会矛盾是法治社会的目标所在,在刑事辩护当中,律师合理合法的辩护的前提,是充分尊重司法规律、遵守诉讼规则,同理,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律师辩护是发挥职能的关键之举。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撤案职能、检察机关有相对不起诉、法院的罪与非罪之间更是职权的焦点,这所有司法职能部门的所谓“留白”,都是为化解社会矛盾留有一定的余地,更是為社会的和谐发展留有空间。因此,作为刑事辩护群体,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代理当事人的刑罚轻重,还应当将被害人的权益放到化解矛盾的核心视野之中,毕竟只有发自内心的站在法治天秤的中间,才能够充分的调和矛盾,通过对于双方心理和物质上的弥补和调和,才能最大限度的使法治人性化,使社会矛盾和戾气化解在最初诞生的地方,这不仅是刑事辩护的精髓所在,也是刑事辩护的职责所在,更是我们建设法治强国的根基所在,相信未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将在法治的道路上一片坦途。

参考文献

[1]王小龙.郭东旭.《宋代法律文敏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1月.

[2]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道》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

[3]张绍谦.《在执法办案中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日报,2010年8月.

[4]周吉川.《律师如何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2月.

注释

①诗名《讼师》:“一支笔、半悠墨、直者曲、曲者直。吓良民、助奸佞”

作者简介

王莹莹(1987年-),女,汉族,山东日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专业。

猜你喜欢
社会矛盾
公安机关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论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如何在刑事申诉中发挥控申职能促成矛盾化解、息诉罢访
用社会矛盾的方法论分析中国存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矛盾
论医院医患危机关系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
内蒙古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社会矛盾及化解机制研究
论习近平的制度治理思想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