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与反思

2021-11-24 05:08尚琛琛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摘要:前不久,一份记载了24名律师行贿副院长的判决书曝光,在社交媒体上引起热议。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初步形成,然而一系列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失范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出现,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结合《法律职业的精神》一书,探讨法律职业背后的伦理与道德。建设法治国家,实现良法之治,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精神

一、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艾伦特在为《法律职业的精神》作序时写到“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每当法律职业的影响力居于支配地位,杰出的法官和行之有效的司法便会应运而生;一旦法律职业的影响力屈从于帝王、政治和商业,结果就会大相径庭。”①可见法律职业在一个国家所处的地位对法治文明、社会进步所具有的强大影响力。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一个个法律人和他们所聚集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而“当专门的法律人员、专门的法律机构、法律人员的专业化向社会表示着的是同一种东西——法律,宣示着的是同一种力量——正义时,法律职业群体便转化成了与法律职业者个人相区别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目前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这四类典型代表,还包括法律顾问、公证员、仲裁员、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立法工作者等。②建设法治国家,实现良法之治,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当职业成为交易

拉罗什弗科说:“在所有职业中,每种职业都规定出一副面孔,以表示它想成为人们认为它应当是的那副样子。”法律职业伦理便是法律职业所规定的这副面孔。它是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之外的,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独立的人格和道德素养、始终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更高价值追求。

长期以来法律职业伦理在国内学界、实务界、法学教育并不受到重视,直到一系列法律职业伦理失范热点事件的出现,才引起社会各界的關注和反思。2021年6月,济南市中院副院长孙永一行贿一案牵出一份24名律师、6名公司法务和法律顾问的行贿名单。在过去几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受贿44名律师帮忙的“司法腐败窝案”,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刘青峰、湖北省高院张军“开房门”、重庆高院乌小青“包养门”等权色交易丑闻、一桩桩“检察高官腐败案”常见报端......“法律职业并非交易,这是对每一个法律职业人员来说都具有极大的警醒。”③法律职业伦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清正廉洁、防止腐败。当法律人丧失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当法律沦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工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法律的权威、司法公信力、社会公平和正义便荡然无存。

三、恪守法律职业的精神——职业并非交易

“任何有志于法律职业的人都应当从罗马时代的法律职业精神来定位自己的职业价值防止将法律职业为非法交易的工具。”④《法律职业的精神》中这样写道。从古罗马到英国再到美国,法律职业在悠久的历史洪流中生生不息,从法律职业诞生之日到职业组织、职业阶层的形成,律师、法学家、法官在为争取公民自由、社会正义、司法独立付出了艰难的努力,不断涌入的法律从业者历经大浪淘沙、薪火相传,推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也形成了法律职业独特的精神内核——法律人自身有其神圣的历史使命,他们无视阶级和等级,无论贫穷或贵贱,都以真正的职业态度平等对待;对待公益事业态度的价值的领导作用、有别于利己主义与自我膨胀的历史担当、团队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提出:“透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表象,可以在其背后发现有一种无形的、支撑这一事业的时代精神力量;这种以社会精神气质为表现的时代精神,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正是这样的法律精神,不断推进着法律职业走向鼎盛。

法律是理性的,选择了法律职业便选择了成为法律的代言人,法律职业者不仅要通过对法律本身的阐释,使社会公众理解法律遵守法律,还要从更高的道德层面,克服自身的劣性,寻找法律自身的意义,成为一个理性的人。让人类摆脱情感的冲动,狂热的躁动,愚昧的无知,取而代之,通过法律,让理性代替情感,以沉稳代替躁动,以博学代替无知。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可称之为“法律的人性化和人性的法律化过程”。人性的法律化则是法律人将法律中所蕴含的的价值标准,转化为一种世界观和人身观,剔除狭隘的私益。“在这种法律人精神的指导之下,美国开国元勋们才能开创美国宪法,才能实现三权分立,才能实现美国社会的理性民主,防止权力专制和暴民政治。在这些巨匠的带领之下,形成了法律人阶层。他们具有共同的理想、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思维、保守的作风和勇敢的开拓精神”⑤。

要使法律职业伦理的权威获得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有从业人员的尊重,不仅需要外部的制度规范约束,还需要内在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约束。道德的首要原则就必须是“从其自身”而被认识,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必然源于法律职业本身,法律职业者也应当有一个清晰的自我定位。⑥法律人应以自身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在法律与社会发展之中,寻找平衡之点。

四、结语

法律职业者应及时反思,防止物欲熏心、违背法律之精神。排斥以国家利益为名的干预,也不迫于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以包容、豁达之心,以公平、正义理念,来解释法律,来明示真理。当然,一国法治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要相信经历过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改革,经历过不断的反对和无数的反复,法律职业界不懈的坚持,终将建立起“法律是理念”,而非“法律是意志”的理念。一个遵守法律职业伦理、内心对法律“信仰”且荣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将不断发展完善,以全新的姿态展现在世人面前。

参考文献

[1]罗伯特·N·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3]胡玉鸿主编:《法的原理与技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葛洪义:《一步之遥:面朝共同体的我国法律职业》,《法学》2016年第5期。

[5]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年第6期(总第48期。

[6]柴鹏:《法律职业伦理现状及其培育—以实证调研数据为基础》,《证据科学》2015年第23卷(第2期)。

[7]王申:《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必须回应新时代的道德需求》,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8]许涵:《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研究》,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5月。

[9]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年2月。

[10]陈景辉:《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_破解法律人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案》,《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6年第4期(总第130期)。

注释

①罗伯特·N·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②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年第6期(总第48期),第14页。

③罗伯特·N·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④罗伯特·N·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⑤罗伯特·N·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7页。

⑥王申:《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必须回应新时代的道德需求》,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第96页。

作者简介

尚琛琛(1995年10月——),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学历研究生,单位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