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专业化培养的现状反思与实践前瞻

2021-11-24 20:29张钰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要:当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破产法已成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载体。目前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法官的精英化理想需求与现实供给仍然存在矛盾,主要表现为破产法官人力资源供给不足、破产专业化培训及隐性知识获得途径单一、当前破产法官考核制度缺位等。据此,笔者以培养“精英化”破产法官路径提出相关建议,一是建立完备的职业输送管道,提高破产法官后备力量的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二是在法官助理阶段,建立完善的破产法官导师制度以及司法实训制度,分阶段对于法官助理进行破产案件审理的能力培养。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官培养  破产法官

在当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破产法已成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顺利实现“三降一去一补”,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目标的重要载体。纵观当前破产法实施现状,仍然存在司法供给存量有限、增量不足与人民群众对司法资源量与质需求不断增加之矛盾,本文试对破产法官从显性知识升华、隐性知识积累的优质融合及内生动力激发与外生资源利用的良性发展进行分段、多元化养成模式探讨,以期为破产案件审理法官养成提供管窥之见。

一、循名责实的情况分析:司法需求与要素供给的现实矛盾

(一)忙于“搬砖”的现实无奈:人案矛盾突出下人力资源供给不足的速成疾训。

当前,随着基层案件的“爆炸式”增长,我国现行的员额制改革导致基层法官数量也相应减少,在“案多人少”之矛盾未能得到彻底解决的前提下,众多一线法官戏称自身为“司法搬砖者”,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目前一线法官的工作现状,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载体之一,破产案件这一特殊领域更加难以“独善其身”。

(二)疏于“蓄水”的现实困境:破产专业化要求下司法能力供给单一的短板自省。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破产法官所受训练仍然因循过去固有的法官培训模式,其立足点在于解决基层数量大、难度小的简易类案件,“知识水池”蓄水深度不足,无法适应于破产审判这一综合类审判岗位,与之相对应的是基层破产案件审判专家型法官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以法律知识为代表的任前培训单一化。

目前,我国预备法官及法官助理训练制度之所以发挥功能有限,主要表现为结业考核形式化、课程设置单一、内容狭窄等,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定位失当,无法对新任法官的培养发挥实质功效。破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还需进行大量的沟通、谈判、协商工作,故还需具备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知识和商业判断能力。在此消彼长之间,对于专业破产法官的需求成为摆在各个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

2、以社会经验为代表的隐性知识缺失化。

破产法官所应具备的司法技艺的范畴应大于普通案件审理法官司法技艺的范畴,该些司法技艺包括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协调沟通能力、商业前景的判断能力、重大事件的维稳能力,该类能力并非能通过书面知识加以记载传输并即时学习积累,而是需要在长期办案实践中以心领神会的知识进行弥合。

(三)囿于“理性”的现实选择:司法改革背景下考核制度供给缺位的逆向淘汰。

破产案件审理,其案件复杂,审理周期长,矛盾激化等特征被普遍认同,导致其与现行的法官考核机制格格不入,而对于破产法官案件考核标准更是难以统一,

二、因时制宜的前景展望:“精英化”破产法官养成知识传递与升华模式探究

(一)丰沃土壤中的播种培育——破产法官后备力量的启蒙与储备

1、高校教育精细化。在本科生教育阶段,在課程设置方面,科学设置通识课程与专业课程,在保证法学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破产法授课内容,提高学生对破产法官的认知与兴趣,增加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破产法律运用课程。

2、法院在招聘法官助理时应当实行分类招聘原则,根据司法体制现有状况,保留适当比例的正式行政编制破产案件法官助理的招聘,具体人数可按招录法院的具体情况和人员结构确定,招录条件也需根据各个法院的员额法官情况、人员储备情况和普遍学历水平确定录用条件。

(二)修剪灌溉下的向阳盛放——法官助理阶段的模仿及能力锻炼

破产法官导师一般应当由从事破产审判工作10年以上的资深法官担任,同时应主要从隐性知识的培育入手,建立如下模式:(1)双向选择模式;在导师选择上,可以借鉴高校硕士及博士招收过程,先由法官助理递交申请表及相关履历证明,经审查后根据案件需要及人岗相适程度由导师候选人进行选择法官助理。(2)淘汰递补机制,在确立师徒关系后,导师需对助理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于却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由导师提出建议进行人员调动,由后备助理递补,增强助理的危机感及持续学习动力。(3)责任共担模式。为避避免导师制老师与学生之间的松散关系,需要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师徒之间形成紧密的责任共同体,通过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将案件审理的质效及责任同时归于导师及助理,甚至可以给予导师更大的责任分担,倒逼导师进行技艺传授,当然在获得荣誉或奖励时,也应进行相应的统筹分配,激发双方共同的积极性。

2、破产案件司法实训的过程。笔者建议将破产法官助理实务培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级法官助理阶段,在该阶段,应当进行司法核心能力的学习,主要包括:1、资讯收集和分析能力,尽力收集国内外相关破产司法案例进行研读,进行多元化、辩证性的思考、分析和评判。2、沟通能力与调研能力。学习具备恰当沟通方式,学习相关心理学知识及公文写作,对破产重大事项进行文字整理,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撰写符合实务工作的破产法调研论文,提升理论深度。该段时间以1至2年为宜;第二阶段为中级法官助理阶段。在该阶段,主要辅助破产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负责进行基础工作的协调,主要进行:1、破产程序性文书的撰写;2、与管理人进行对接,包括企业账户的查询,债权审核监督,破产财产挂拍过户;3、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解答基础问题。该阶段时间亦可设置为1到2年。第三阶段为高级法官助理阶段:该阶段,法官助理已具备了一定的知识积累和实务经验,可以在法官指导下参与简单案件的审理。该阶段主要训练要点为:1、强化与政府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良性的府院联动模式;2、对破产案件进行前瞻性判断,对重大问题形成独立思路并进行实践;3、独立解决债权人重点关心问题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化解社会矛盾隐患。因为该阶段是从破产法官助理进入员额法官一个重要的额角色转变期,且时间越长,对于法官助理入额后办理案件更为有利,故该阶段可根据法院实际情况适当放长为3-5年。

结语

破产审判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抓手,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过剩产能的主要手段。同时,法官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法官责权利的有机统一的根本要求对破产法官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将破产法官的培养、考核、保障等制度和本轮司法改革结合起来,以完善的培养路径、职业保障等,不断推动破产法官的精英化。

作者简介:

姓名:张钰,性别:女,籍贯:江苏省海门人,民族:汉族,学历:本科,毕业于扬州大学,现有职称:初级会计职称,研究方向:会计

单位及邮编:南通海门培英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226100

单位所在地:南通市海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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