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乾隆帝对儒家法思想的理解与实践

2021-12-08 02:37
法大研究生 2021年1期
关键词:先王礼法乾隆帝

何 丹

引言

首先需要对本文中所论及的法的内涵与儒家法思想的研究范围进行清晰界定:

第一,中国古代对于“法”的理解不同于今日。学者指出:西方的“法”(law) 字,在中文中应当有理、礼、法、制四种不同的翻译,亦即包含了这四方面的内涵。〔1〕[法] 孟德斯鸠:《严译名著丛刊·孟德斯鸠法意》(上册),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3 页。从法学意义上讲,“理”是指理想法,是立法的渊源,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如“道”“仁”“礼义”“天理”等,属于法的价值层次,〔2〕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前言第7~8 页。是整体法概念的组成部分。“礼”“法”“制”则是指现实法,即国家的礼法体制,它包括了律令、礼典和习惯法。〔3〕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自序第4 页。

第二,儒家法思想包含了价值论、方法论、治理模式三个层面的内容。〔4〕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152 页。具体而言,在价值论层面,儒家法思想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天下本位的根本立场,以“法先王”与“有天下”为核心;〔5〕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153~159 页。在方法论层面,是依赖“中庸”的方法进行权衡;〔6〕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159~161 页。在治理模式层面,是实现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礼法之治。〔7〕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162~164 页。本文遵循这一研究进路进行研究,即从价值论、方法论、治理模式三个层面考察乾隆帝对于儒家法思想的理解与实践。

乾隆时期是清代的法制建设的关键期,法律体系构建完善、法律文本编纂完备、法律运行方式臻于成熟,这些成果和乾隆帝对儒家法思想的理解与实践密切相关。以往多从统治思想与政治方略的角度对乾隆帝的思想进行研究,〔8〕此类成果主要有: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赵秉忠:《略论康雍乾三帝对外戚重臣的驾驭》,载《清史研究》1994 年第1 期。黄爱平:《清代康雍乾三帝的统治思想与文化选择》,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 年第4 期。付庆芬:《〈孚惠全书〉 和乾隆治国思想》,载《满族研究》2004 年第3 期。郭成康:《清朝皇帝的中国观》,载《清史研究》2005 年第4 期。刘凤云:《“有治人无治法”:康雍乾三帝的用人治国理念》,载《求是学刊》2014年第3 期。崔明德、崔鹏飞:《乾隆帝民族关系思想初探》,载《烟台大学学报》2019 第3 期等。本文则从儒家法思想的理解与实践这一角度来考察乾隆帝的法视界。现有的以法视界研究乾隆帝思想的成果主要是权与法之间的关系〔1〕此类成果主要有:林乾:《传统中国的权与法》,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美] 孔飞力:《叫魂:1768 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 年版。林乾:《清代乾隆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及其效果考察》,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 年第6 期。陈宏:《乾隆朝预防和惩治高官贪污犯罪简论》,载《人民论坛》2010 年第8 期。魏淑民:《君臣之间:清代乾隆朝秋审谕旨的政治史解读》,载《中州学刊》2012 年第6 期。李洋:《论乾隆时期法律与皇权的关系——以文字狱案件为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13 年硕士学位论文等。或边疆地区的法制治理,〔2〕此类成果主要有:林乾:《清朝以法治边的经验得失》,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 年第3期。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0 年博士学位论文。许安平:《清代民族政策法制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0 年博士学位论文。张付新、张云:《乾隆时期清政府的宗教治理与边疆安全探析》,载《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 年第4 期。贾建飞:《回例与乾隆时期回疆的刑案审判》,载《清史研究》2019 年第3 期等。与本文的研究角度不同。

一、价值论层面的理解与认同

“天下本位”是儒家法思想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3〕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153 页。它是儒家思想在法领域的投射。“法先王”与“有天下”则是天下本位的核心内容。〔4〕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153~156 页。其中,“法先王”的价值追求是为了切合于儒家心目中的理想法,即严复所提出的理、礼、法、制中的理,“物有是非谓之理”,〔5〕[法] 孟德斯鸠:《严译名著丛刊·孟德斯鸠法意》(上册),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3 页。理想法是衡量实在法的标杆与准则。“先王”即尧、舜、禹、汤、文、武这一系列的上古明君,他们的言行举止是儒家所尊崇最高准则与典范。在法领域中,“法先王”就是“遵先王之法”,“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6〕(清) 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 年版,第484 页。实在法遵从理想法,理想法指导实在法,这是儒家法思想的价值追求。“有天下”则并不是简单的地理意义的统一或军事意义上的征服,而是与儒家的正统观念紧密结合。儒家的大一统观念就是这种“有天下”观念的反映:“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7〕刘尚慈译注:《春秋公羊传译注》,中华书局2010 年版,第1 页。强调正统的代表者“王”在天下中的地位。儒家法思想中“有天下”与正统与否之间的关系在《荀子·正论》中有清晰明确的表述:“天下归之之谓王,天下去之之谓亡。”〔8〕(清) 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 年版,第324 页。“今世俗之为说者,以桀、纣为有天下而臣汤、武,岂不过甚矣哉!”〔1〕(清) 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 年版,第325 页。

乾隆帝从幼年时起便接受了系统的儒家教育,多年的涵咏蕴藉,使乾隆帝早年便笃信儒家思想,并以儒者书生自居。〔2〕《清实录》(第九册) “高宗实录卷五”,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232 页。据记载,乾隆帝“年甫十三岁已熟读《诗》《书》及四子,背诵不遗一字已。乃精研《易》《春秋》《戴氏礼》及宋儒性理诸书……莫不穷其旨趣,探其精蕴”。〔3〕(清) 弘历:《乾隆御制诗文全集》(第一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41 页。乾隆帝自然也对儒家法思想中的价值追求形成了自我的理解。

(一) 乾隆帝对“法先王”的理解与择取:“大舜所谓乐取于人以为善也”

尧、舜、禹、汤、周文王、周武王等人都是儒家所尊崇的“先王”,都是值得效法的。〔4〕儒家对上述“先王”的尊崇于儒家典籍中随处可见,不胜枚举。乾隆帝则于众多的“先王”中特别推崇大舜,这主要取决于其自身对大舜的言行、功业的理解。在乾隆帝看来,大舜最值得效法的品德有二:“与人为善”及“执两用中”。

乾隆帝希冀自己能成为其心目中的大舜一样的明君,大舜便是乾隆帝所要效法的“先王”,这从乾隆登基后的种种作为可知。乾隆帝登基后,便将其为皇子时所居住的潜邸升格为宫,赐额“重华”,即“重华宫”。〔5〕万依主编:《故宫辞典》“重华宫”条,故宫出版社2016 年版,第75 页。重华就是大舜之名。〔6〕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50~51 页。重华宫内乾隆帝亲笔题匾的书房“乐善堂”则表明了乾隆帝欲效法大舜“与人为善”之品德的志向,这一点乾隆帝在《乐善堂记》中作了明确的表达:“大舜所谓乐取于人以为善也。”〔7〕(清) 弘历:《乾隆御制诗文全集》(第十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370 页。乾隆帝对大舜所谓“执两用中”之德的理解与效法,在下文进行详述。

在法领域中,所谓“法先王”就是“遵先王之法”,那么在乾隆帝看来,大舜留下了哪些值得效法的“先王之法”?这要从儒家典籍中对于大舜功业的描述进行考察,因为这是乾隆帝构建大舜形象的知识来源。儒家典籍对于大舜的描述主要出现在《尚书》当中,集中于《尧典》《舜典》《大禹谟》这几篇。分析这几篇文字中对大舜的描述,可知大舜的主要功绩是设职创制、制礼典刑。在设职创制方面,大舜对水土治理、农业、教化、刑罚、工程、渔猎等各个方面的事务安排了专人进行管理,并规范了具体职能的划分。〔1〕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73~78 页。在制礼典刑方面,大舜很重视礼乐之制的建设,执政之初便着手进行。“咨! 四岳,有能典朕三礼?”“夔,命汝典乐……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78~79 页。大舜任命皋陶典刑,〔3〕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75~77 页。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正是基于儒家典籍中所描述的大舜的业绩,司马迁称赞大舜“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4〕(汉) 司马迁:《史记》(第一册),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38 页。而同样熟悉儒家典籍的乾隆帝,其所要效法的、作为“先王”的大舜,自然也是这样的大舜。至于历史中的大舜究竟是什么样,并不是乾隆帝这样的古代政治家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其无从了解的。

经过乾隆时期的经营,清王朝在设职创制、制礼典刑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清史稿·刑法志一》中总结乾隆时期在刑律方面成就时称“高宗运际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5〕台湾“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第五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2706 页。,其评价颇似司马迁称赞大舜的“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6〕[汉] 司马迁:《史记》(第一册),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38 页。《清史稿·礼志一》中总结乾隆时期在礼乐方面的成就时则称“高宗御定三礼义疏,网罗议礼家言,折衷至当,雅号钜制”〔7〕台湾“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第四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3967 页。——仿佛是为了刻意呼应大舜对礼的重视:“咨! 四岳,有能典朕三礼?”〔8〕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78 页。在职官系统方面,乾隆帝在承继康熙、雍正两朝所奠定的官制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其成就更在于实现了以完备的典章条例制度对官僚队伍进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规范化管理。〔9〕朱勇:《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1 期,第25~45 页。《清史稿·职官一》称乾隆时期的官职系统“奉职肃然”,“嘉、道以降,整厘如旧”。〔10〕台湾“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第四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3254 页。总之,对以其心目中的大舜为模范的所谓“先王”之德及“先王之法”的理解与择取是乾隆帝在价值论层面体认儒家法思想的重要一环。

(二) 乾隆帝对“有天下”的理解与阐发:“为自古得天下最正”

清代统治者以非汉族的身份入主中原,统御广大疆土,治理远远超过本民族数量的人口,其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正因如此,寻找到正当的统治理由是清代前期几位统治者的共同目标。“为大清王朝争正统,这是康熙朝的政治核心,也是清前期的历史主题。”〔1〕姚念慈:《康熙盛世与帝王心术》,三联书店2018 年版,自序第4 页。基于此,清代的统治者往往会特别重视清朝“有天下”之正当与否或者说是否为正统所在。康熙皇帝首倡“自古得天下之正莫如我朝”〔2〕《清实录》(第六册) “圣祖实录卷二七五”,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695 页。;雍正帝称“本朝之得天下,较之成汤之放桀、周武之伐纣,更为名正而言顺”〔3〕(清) 胤禛:《大义觉迷录》“卷一”,清雍正时期刊本,第64 页。,直接推演了前文所述荀子“以桀、纣为有天下而臣汤、武,岂不过甚矣哉”的观点;乾隆帝则进而宣称清朝“为自古得天下最正”。

在论证自身“有天下”最正,即为正统所在时,乾隆帝首先以“天”作为依据,现世统治者的一切成就都可以附会为“天”的眷顾。在乾隆帝看来,受到上天眷顾的成就分为两个层面,即私的层面与公的层面。私的层面包括统治者本人的寿考是否绵长、享祚是否久远、子嗣是否繁衍,等等,如乾隆帝在《古稀说》中所讲:“夫值此古稀者非上天所赐乎?”〔4〕(清) 弘历:《乾隆御制诗文全集》(第十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624 页。公的层面也就是统治者在统治期间取得的治理成就。在清代前期,描述统治者的治理成就需要使用特殊的政治术语,即“盛世”一词。统治者的一切治理成就都是“盛世”的表征,而“盛世”则是清王朝受上天眷顾的证明,这种上天的眷顾便是清王朝为正统所在而“有天下”的明证。如此,我们便不难理解清代统治者尤其是乾隆帝对于“盛世”一词的迷恋了。据统计,清代文献中“盛世”一词在康雍乾三朝尤其是乾隆时期使用频繁,《清实录》中“盛世”一词在康熙时期的《圣祖实录》中出现了6 次,雍正时期的《世宗实录》中出现了5 次,在乾隆时期的《高宗实录》中则出现了37 次。〔5〕陈桦主编:《多元视野下的清代社会》,黄山书社2008 年版,第2 页。梳理上述的观点,可以这样清晰地表示:成就—盛世—天眷—正统— “有天下”。有学者认为,这已然具有使“大多数公民认为政府的统治是正当的,应当得到普遍的服从”的现代意义。〔6〕姚念慈:《康熙盛世与帝王心术》,三联书店2018 年版,第7 页。

二、方法论层面的理解与操作

中庸是儒家法思想的方法论,〔1〕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159 页。孔子对中庸的基本阐释就是“和”〔2〕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 年版,第46 页。与“无过”“无不及”。〔3〕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 年版,第772 页。而《礼记·中庸》则提出中庸是“致中和”〔4〕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422 页。,“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5〕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 年版,第1425 页。乾隆帝正是在“执两用中”这个意义上对“中庸”这一儒家法思想的方法论进行理解与操作的。

(一) 乾隆帝对“中庸”的理解:“执两用中”

前文提到,在乾隆帝看来,大舜最值得效法的品德有二,即“与人为善”和“执两用中”。“与人为善”已于前文论述,“执两用中”则是在方法论的层面为乾隆帝所理解并效法。乾隆帝对《礼记·中庸》当中所提到的大舜“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6〕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 年版,第1425 页。进行了理解与阐发,提出“故大舜之执两用中,非大舜自用中也。彼两端之用,自有一定不移之中,而舜适用之,会众善于一心而无己……若大舜先立一中,以衡两端,则是大舜之中,非两端之中矣”。〔7〕《清实录》(第十册) “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829 页。在此,将乾隆帝与其祖父康熙帝对“中庸”的理解做一对比,通过比较来把握乾隆帝的所谓“执两用中”。康熙帝对于“中庸”主要是从“和”与“致中和”这个层面来把握的,提出“凡人于事,贵能中正和平。能合乎中,即是合理”〔8〕章开沅主编:《清通鉴》(第一册),岳麓书社2000 年版,第1179 页。的观点。乾隆帝则着意于“无过”“无不及”这个层面,追求的是在“过”与“不及”这两端之间实现一种切合于实际需要的平衡,求得“两端之中”,而并不强调这种平衡的效果是否合于“和”。因此,表面上看来,康熙帝与乾隆帝都推崇儒家法思想中“中庸”的方法论,但如果考究其本质则不难发现,康熙帝对“中庸”的理解归依于“和平”,以“中和”为本,是一种静态目标意义的“中庸”;〔9〕成积春:《康熙的“中和”之道与康熙朝政治》,载《第三届世界儒学大会论文集》,第306~314 页。而乾隆帝对“中庸”的理解,则是要在“过”与“不及”之间“执其两端而用之”,实则是一种因时因事而变化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宽严相济之法,〔1〕刘洋、李荣鑫:《“宽严相济”思想与乾隆朝政治》,载《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 年第3 期,第155~157 页。是动态权衡意义的“中庸”。

(二) 乾隆帝对“中庸”的操作:“因物付物,不设一毫成心”

乾隆帝对于儒家法思想“中庸”的方法论的理解在他对具体法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得以充分地展现。儒家法思想中有“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2〕邱汉平:《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2017 年版,第153 页。的主张,而清代统治者历来就有亲身参与刑事案件处理,积极履行最高大法官责任的传统。雍正帝以前,君主多在决策阶段参与刑案的处理,仅体现出终局性的特点。乾隆时期起,对于政治性强以及涉及纲常名教的重大案件,在其侦查、缉捕、审理的过程中君主便已发挥其作用,君主的影响力从决策阶段延展到案件的全过程。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乾隆帝秉承了儒家法思想“中庸”的方法论,以“执两用中”的方式来对案件进行权衡处理。在钱永兴致死胞兄一案中,乾隆帝就明白表达了他作为人主对案件进行权断时的权衡心法:乾隆帝首先表示,自己对刑案的态度是慎之又慎的,必须是在涉案者案情严重,求其生而不得的情况下才会将其置之典刑,但对于涉及天理伦常而涉案者确实罪行严重者,自己不会因为沽名钓誉而从宽处理,而会严饬法纪,绝不姑息纵恶。〔3〕《清实录》(第十二册) “高宗实录卷二五二”,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256 页。“总之因物付物。不设一毫成心。未尝有意从宽,亦未尝有意从严……尝闻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若下有宥之三之皋陶,则为君者亦不得不为杀之三之尧矣。”〔4〕《清实录》(第十二册) “高宗实录卷二五二”,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257~258 页。这种权衡之法是与上文所论述的乾隆帝对“中庸”所作出的阐发一脉相承的,是“执两用中”的“中庸”方法论的具体操作。

三、治理模式的理解与构建

“礼法之治”是儒家法思想所倡导的治理模式,这是一种以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治理模式。〔5〕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162 页。《唐律疏议》中提出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6〕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 年版,第3 页。是这种治理模式的明晰概括。清初时“礼治社会”的思想已蔚然成风,〔7〕王汎森:《权力的毛细管作用:清代的思想、学术与心态》,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版,第41~88 页。这种思想的形成与明太祖朱元璋以来的大力倡导与推行不可分割。在朱元璋看来,元朝走向衰亡的根本原因便是“纪纲不立”,进而造成大臣弄权、法度不行、人心涣散的局面,最终导致了败亡的恶果。〔1〕《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原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本)。因此,朱元璋提出,“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2〕《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原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本)。在礼法体系中,朱元璋认为礼是其本体,具有核心价值,刑只是辅助礼为治而已。“朕观刑、政二者,不过辅礼、乐而治耳。”〔3〕《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二”,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原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本)。到了清代,统治者在对儒家法思想进行理解的基础上,对礼法之治的构建从顺治、康熙时期开始步入轨道。“世祖入关,顺命创制,规模宏远。顺治三年,诏臣参酌往制,勒成礼书,为民轨则。”〔4〕台湾“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第四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2706 页。到了乾隆时期,对礼法之治的治理模式的构建渐趋完善。

(一) 乾隆时期礼法体系的发展完善

俞荣根提出,最能表达中国古代法本质的法律术语是“礼法”,儒家法思想的法体系是礼法体系,其不仅包括了律令,也包括礼典和习惯法。〔5〕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自序第4 页。乾隆时期在礼典、律令、习惯法这三方面都进行了构建与发展,形成了完备的礼法体系,扩大了礼法体系的规制调整范围。

在礼典编纂方面,完善构建了以《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为主体的法律文本,并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的原则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作为国家法的《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就国家重大事项、具有全局意义的事项加以规制。〔6〕朱勇:《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1 期,第25~45 页。在律令编纂方面,完善构建了以各部院《则例》《大清律例》为主体的法律文本。遵循“刑、政二者,不过辅礼、乐而治耳”的观点,作为部院法的《则例》《大清律例》的法律效力低于作为国家法的《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部院法以国家法为准则,依据部院职能,从立规与设禁两个方面对相关的社会关系与行为加以规制。〔7〕朱勇:《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1 期,第25~45 页。在习惯法的规制与构建方面,乾隆时期最为显著的成就是针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民族法构建。乾隆帝明确了因俗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制定了《蒙古律例》《钦定西藏章程》等系统的民族法规,在习惯法调整的系统化、制度化方面卓有成效。〔8〕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5~6 页。

在对既有的礼法体系的调整领域进行深化完善的同时,乾隆时期礼法体系构建的突出特点是礼法体系的调整领域的扩大,呈现出向内与向外两个方向延展的态势。向内的延展以宫廷管理的法制化为代表,向外的延展以边疆治理的法制化为典型。以宫廷管理而言,中国历代虽亦有宫禁之法如西晋时的《卫宫律》、隋唐时的《卫禁律》,然则此类律条主要是防范有外人擅入宫禁,强调宫禁作为整体性主体对外的防护,如“阑入宫殿门及上阁”“宫殿门无籍冒名入”之类条文。清代的宫廷管理法制化则着重于以法的方式对宫廷内部的管理进行规制,以达成防弊之效。乾隆时期编订完成的《钦定宫中现行则例》是相对系统完善的最早的宫廷管理立法。〔1〕林乾:《清代宫廷管理法制化初探》,载林乾:《治官与治民:清代律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87~94 页。该法订立后,乾隆帝指示:“自今年钦定宫中现行则例为始,宫内一切事务,宫殿监督领侍等须恪遵定例行。”〔2〕《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四”。转引自林乾:《清代宫廷管理法制化初探》,载林乾:《治官与治民:清代律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89 页。这标志宫廷内部管理已被纳入到礼法体系当中由礼法秩序进行规范。在乾隆时期礼法体系对外延展的边疆治理法制化方面,学者已多有论著。〔3〕见本文“引言”部分所作列举。乾隆帝通过边疆立法、以法治疆的方式,将边疆治理与宗教管理事务纳入到礼法体系的规制当中。

在既有的法领域内,乾隆时期深化完善了明清时期渐趋成熟的礼法体系,并使其调整范围朝着向内与向外两个方向进行扩展,大大强化了清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法制程度,在法秩序、法体系的构建方面已然实现了乾隆帝的期待和要求。

(二) 乾隆帝对治理模式中德礼为主的理解与礼制构建

《清史稿·礼志一》在评议乾隆时期的礼制成就时称赞:乾隆帝亲自编定的《三礼义疏》能够兼取各家的议礼之论,公允得当,一直被认为是不可多得的巨制。而其所组织编纂的《清三通》《大清会典》也都是礼制篇章的典范。〔4〕台湾“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第四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3967 页。乾隆时期的礼制成就与乾隆帝本人对儒家法思想的治理模式,即礼法之治的理解密不可分。乾隆帝即位后的第六个月就下旨修《礼经》,认为康熙朝于五经中四经已修,独缺礼经,未臻美善。乾隆帝称:“朕思五经乃政教之原,而礼经更切于人伦日用。”〔1〕《清实录》(第九册) “高宗实录卷二一”,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501 页。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乾隆帝更为看重经典与教化能够切于“用”的价值,这与其作为君主而言思想上的功利性方面相关联,如其自己所讲的“从来利之一字,乃圣人之所不讳”;〔2〕《清实录》(第十册) “高宗实录卷七十”,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131 页。另一方面,我们所能看到的是乾隆帝对于礼的重视,既然五经为一整体,那么有所缺疏自然不可。有学者指出,乾隆帝汲汲于礼经的编修,是要从经典中探求治理之道,基于权力的衡量超越了学理的究讨。〔3〕邓国光:《康熙与乾隆的‘皇极’汉、宋义的抉择及其实践——清代帝王经学初探》,载彭林编:《清代经学与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01~155 页。乾隆帝特别重申了政道、治道与礼义的密切关联性。《尚书·仲虺之诰》中有言:“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以义制事,以礼制心。”〔4〕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37 页。乾隆帝对此作出阐发:“夫建中谓何?义礼是也。事有万端,而总不出一义;心操万化,而总不出一礼……故义非特制事,亦以制心;礼非特制心,亦以制事。”〔5〕《清实录》(第十册) “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829 页。可以看出,乾隆帝认为,礼的作用可分为两个层次,于内而言是规范个人的持守之道,于外而言则是总御万端的治理之道。这依然不出乾隆帝对儒家法思想礼法之治的讨论范畴。

乾隆帝于儒家法思想的治理模式的吸纳对乾隆时期的礼制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即位伊始,乾隆帝便组织编修了《三礼义疏》,秉持“折中”的态度对各家礼说进行整编汇纂,此为乾隆时期礼制构建之发端,侧重于从理论层面进行礼的阐发与指导。最能代表乾隆时期礼制成就的就是上文论述的乾隆时期《大清会典》的构建。乾隆帝本人在阐述《大清会典》编纂之意义时称,《大清会典》“大纲小纪,无不并包荟萃”〔6〕《清实录》(第十二册) “高宗实录卷二八四”,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702~703 页。;“国家之有《会典》,昉之典谟官礼,俾一代大经大法。细目宏纲,无不了如指掌,用以昭示法守,而垂信来兹”。〔7〕《清实录》(第二十四册) “高宗实录卷一二四八”,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773 页。在乾隆帝看来,会典就是一朝之纲纪,是国家的大经大法,是经久长行的典范法守。群臣所上的《会典告成表》中也称会典的纂成将“以正百官,以正万民,礼乐兴而刑讼息”。〔8〕《大清五朝会典·乾隆会典》(第十册),线装书局2006 年版,第6 页。这正合于儒家法思想所倡导的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礼法之治的治理模式。清朝曾于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编纂过会典,从结构与体例的角度分析,乾隆朝所编纂的会典最具有代表性。〔1〕朱勇:《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1 期,第25~45 页。在体例方面,此前康熙朝、雍正朝两朝的会典采取了典文与例文和合编纂的编纂方式,乾隆帝则提出典文与例文在性质上存在不同,前者是国家的大经大法,需要保持恒久的稳定性,后者则需要随时进行斟酌损益,应时而变。因此,乾隆朝的会典采取典、例分编的编纂方式。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乾隆帝正是在充分理解了儒家法思想的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完善了清代的礼制构建。

(三) 乾隆帝对治理模式中法刑相辅的理解与律制构建

乾隆帝对以刑事规制为主体的刑律的认识也是建立在对儒家法思想治理模式的理解基础上的。在为乾隆五年所编订的《大清律例》所作的序文中,乾隆帝引用了《尚书·吕刑》中的“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的表述。〔2〕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4 页。这是对儒家法思想倡导的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治理模式的背书。在该篇序文中,乾隆帝还提出“惟是适于义,协于中,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而已”。〔3〕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4 页。其中所要表达的仍然是礼法并用、德刑相济的观点。从《大清律例》的体例来看,基本承袭了《大明律》的结构,内容方面改动之处也并不多。因此,乾隆时期的刑律单从表象上看仍然是《大明律》的沿袭,是秉持儒家法思想的治理理念所编纂的律典。然而,如果从刑律的实际操作层面进行考察的话,可以发现现实中的状况似乎并非如其文本所展示出来的那般对儒家法思想的明确推崇。

苏亦工以八议制度的沿革为切入点比较分析了明清律典所发生的变化,认为明清时期的八议制度与汉代的上请制度相似,其意旨已大不同于肇端于曹魏而臻善于唐代的八议之制,但存八议之名而已。〔4〕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商务印书馆2020 年版,第375 页。并指出这是边疆法文化与已然高度儒家化的中原法文化之间相互碰撞的结果,最终表现为汉代式的儒法混杂、“阳儒阴法”的法文化的某种复归。而这样的法文化与边疆法文化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共通相容之处。〔5〕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商务印书馆2020 年版,第371~375 页。林乾则指出了乾隆时期的聚众定例体现了该时期刑律的另一个巨大变化,即刑法的重刑化转折。〔6〕林乾:《清代宫廷管理法制化初探》,载林乾:《治官与治民:清代律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87~94 页。这一时期的律例变化特点,是不仅定例出现超量增加,而且刑罚的处罚愈发残酷,已远非儒家法思想所倡导的“明德慎罚”〔1〕(清) 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 年版,第461 页。之旨。乾隆五年颁布的《大清律例》使例文取得了与律文同等重要并得以优先适用的法律地位,这为之后对例文的大量增修提供了方便之门。其后,乾隆帝又公开明确宣称因为执政初期刑罚宽大,致使贪官奸民无所顾忌、恣意妄为,现在他需要“随时用中”来扭转局势。〔2〕林乾:《清代宫廷管理法制化初探》,载林乾:《治官与治民:清代律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87~94 页。可见,这其实是前文所论述的“执两用中”“不设一毫成心”的“中庸”方法论又发挥了作用,乾隆帝的思想仍然没有脱离儒家法思想的整体架构。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知乾隆时期的刑律在实际运行当中并非如其律典条文所表现出的那般对儒家法思想所倡导的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治理模式的顺承,而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因时、因事制宜的调整。这当中也体现出了乾隆帝对儒家法思想中“中庸”的方法论的活用。

四、结语

儒家法思想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结构。在价值论层面,其以天下本位为最高价值目标,而“法先王”与“有天下”则是天下本位的核心内容。在方法论层面,其以“中庸”为准则进行“执两用中”的考量。在治理模式层面,形成了以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治理模式,简而言之,这是一种“礼法之治”。乾隆帝在以上这三个层面都对儒家法思想进行了理解吸收且形成了自我的观点表达,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法领域的操作与实践,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果。

在价值论层面,乾隆帝以儒家典籍中所描述的大舜作为其心目中的 “先王”的楷模,推崇其“与人为善”“执两用中”的品德,向往其设职创制、制礼典刑的功业。乾隆帝也认同儒家对“有天下”的阐释,并宣称清王朝“为自古得天下最正”。在方法论层面,乾隆帝在“执两用中”这个意义上对“中庸”这一儒家法思想的方法论进行理解与操作,企图达成一种因时因事而变化的、动态权衡意义的“中庸”。在治理模式层面,乾隆帝原则上认同儒家法思想的“礼法之治”并以此为指导完善清王朝的礼法体系构建,但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他也会活用“中庸”的方法论进行因时、因地制宜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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