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探析

2021-12-25 00:54薛仲昭
科学与信息化 2021年20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公民

薛仲昭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引言

档案服务能力,是指档案管理机构控制并运用档案资源,服务党和国家建设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改善,保障以及服务所在区域行业工作开展,最大限度实现档案利用价值的本领和力量。不动产登记档案是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

1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概述

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就是与个人生活学习和工作相关的一系列信息,同时能够对个人进行客观描述的,其中涵盖了姓名、性别、住址等等,此外还有家人的姓名、性别等信息。这当中的部分个人信息是公开的,要想获得只需要通过本人同意即可。而部分个人信息是保密的,要想获得需要通过法律途径。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不仅仅包含了上述信息,还包括了网络上的重要个人信息,比如在进行账号注册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还有在网络上分享的照片与视频等。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主要类型为:①个人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实际信息,还有电子邮件地址与网络上的各种密码等网络身份信息。②在网络活动中的残留信息,比如搜索工具、线上支付、视频软件或游戏等所产生的搜索记录、支付记录等信息,还有与这些信息相关的网页浏览记录、交易记录等等,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度挖掘能够取得十分重要的商业信息。③社交信息,其中涵盖了通信软件与社交软件,比如微信和QQ等,同时,这类软件属于个人信息泄漏的重灾区。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包含大量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内容,如何处理好物权公示和维护隐私信息安全关系已成为当前不动产档案信息查询利用的一项重要工作[1]。

2 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要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涉民档案,更是国家不可或缺的档案资源之一,其管理的好与坏、收集的齐全与完整、整理的规范与标准,直接影响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也直接影响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建设,所以它的第一个重要性不言而喻,不动产登记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生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则,不动产指房产、土地、山林等等不能移动的财产,这种财产以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登记发证为所有权的证明,交易也要由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法律地位上所有权不可侵犯,而不动产的归属靠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档案登记,只有通过不动产的统一登记,辨析不动产的归属,以便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性和维护市场交易的有效性和规范性,调解不动产市场的冲突,提升不动产档案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这就说明,不动产登记的第二个重要性就是合法保护公民不动产权属,保证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提供原始的法律凭证和依据。

3 提升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措施

3.1 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的直接或间接条文,还没有颁布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零散,有的内容甚至有冲突矛盾的情况。相比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理念原则、立法实践,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显落后,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缺乏具体的保护规则和操作办法。2020年6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信这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能对各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挖掘、处理和利用以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处罚条例、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更加系统更加明确的规定,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更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查询权、更正权、保密权、救济权。

3.2 做好档案数据整理入库工作

在登记并形成档案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标准,统一操作,从而实现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档案管理人员需要积极参与其中,并进行必要培训,从而提升有关人员的工作能力。档案管理人员需要熟练掌握相应的信息技术,并不断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从而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集约化管理。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交接完毕后,就需要把相应的数据录入数据库进行集约化管理,结合不动产类型进行档案的划分,实现对不动产土地、房屋等档案的分类管理,其中包含及时填写登记档案,形成电子信息并上传到网络上。

3.3 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水平,增强安全性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在不动产登记档案领域中的应用是时代发展的产物,要适应这种发展需要,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安全性。一方面,基于不动产登记档案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设备的安全防护。另一方面,要基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做好保护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严格按照既定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标准和流程进行收集、整理、编目、数据库建设,更加注重不动产登记档案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避免因人为操作不当,或者人为使用未经认证、检查的移动存储设备而导致病毒或木马入侵[2]。

3.4 加大管理力度,加强统一管理

由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当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无法满足正常工作的需求,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这些部门的沟通,这样才能帮助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信息的实施共享和运用,帮助各部门有效开展自身的工作,并且在不断提升管理力度的情况下还能够充分保证不动产档案的登记、变更等业务的顺利落实,保证档案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为后续对这些数据信息的利用提供可靠的支持。在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力度进行加强的过程当中,由于管理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需要充分借助政府机构相关的政策、法规,对这些部门进行合理的要求,引导其逐渐加大对信息化技术的利用,这样能够充分促进这些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帮助这些部门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信息进行充分的运用,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的问题。

3.5 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制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

①出台《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制度。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的主要依据有:《档案法》(2020 年修订)、《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保密法》、《宪法》、 《民法典》、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现行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主要参考《办法》。但因不动产登记资料与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应出台《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来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制度,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查询权、保密权、更正权,特别是规范国家机关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和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范围和查询手续。②创新利用服务方式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档案信息化建设是大势所趋,也是未来档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可以在保证个人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创新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方式。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同时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登记查询档案信息,方便企业群众档案查询。

3.6 建立多元化监管机制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想要对公民个人信息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就一定要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进而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由于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来说有着系统性与综合性,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十分重要,这当中包含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力监管以及行业的自律监管。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政监管力度还很薄弱。所以,建议尽快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设立行政监督与管理机构,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检查与执法力度。

3.7 利用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安全

①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采用备份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权限控制等技术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系统和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物理安全、系统安全、网络安全,防止信息丢失、泄露和篡改,要建立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当发生个人信息丢失、泄露和篡改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②采用技术手段,隐藏遮盖不动产登记档案中非必要提供的个人信息。

3.8 加强对民众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政府及个人信息监管部门作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管主体,应当承担起使民众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教育培训的责任,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和培养民众关注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自身行为方式、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技能以及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正规合法的救济途径等知识技能,提醒民众在涉及个人信息填写、使用时要保持警惕,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有可疑情况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并及时举报,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和使用[3]。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信息化的推进在广度和深度上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在个人信息采集方面,信息化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个人信息的采集、应用更加广泛;另一方面,电信诈骗、套路贷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案件频发,促使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意识觉醒,也使个人信息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信息技术的发展倒逼着各个领域的工作更加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档案中包含着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在提供利用服务工作中,也应更加重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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