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的法律思考

2021-12-27 09:05龙兰琴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2期
关键词:疫情防控个人信息

龙兰琴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来源于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由于疫情影响,我国政府采取了个人信息收集,跟踪,管控等方式以便对疫情进行更有效的防控。原则上政府根据比例原则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同时必须做到公民信息的有效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采集信息过于私密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使公民个人信息部分社会流失甚至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等问题。为了以后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也为了更好的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政府对公民个人信息采集必须以相关性和必要性相结合为标准,并且对已经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更有效的隐私保护同时做好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工作。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保护;疫情防控

一、问题的提出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信息数据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不可否认,信息数据的收集、使用在疫情防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却给信息主体的人身、心理、财产安全方面也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从而也会影响到疫情防控后期的信息采集的效率以及准确性,对于战胜疫情来说是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虽然在大数据时代,社会各界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然产生共鸣,但面对突发性的事件,诸如肆虐当下的新型冠状肺炎,如何衡量疫情防控需要与个人信息保护,以划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合理界限,以及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应当如何完善仍然是亟待关注的议题。

二、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兼得

为实现社会治理目的无论何种事项均需由法律作出约束和规制,对于新型突发疫情的处置,为保证公众的生命健康,个体公民必须作出部分权利让渡,但若个体权利被过度侵犯,也会导致社会秩序被破坏,不利于疫情的整体防控。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应当从个人数据采集→个人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数据使用→个人数据的删除的流程中去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的是,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是什么,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以预防、控制疫情为目的,其他与此目的无关的信息比如交易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账号密码等明显就属于收集的范围了,与此同时,为了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防止任意收集和使用,在收集个人信息的同时,必须向信息主体明确信息收集的目的以及使用范围。

其次,就是关于个人信息的储存安全问题。个人信息基本上可以由信息收集和占有主体自行决定,法律无需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信息收集和占有主体有一项法定的基本义务,即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使其不能被轻易泄露。如果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主体的措施没有安全到位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

再次,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且应遵循必要关联和最小授权原则,仅授权于履行本职工作需要知悉或者使用该等信息的人员。个人信息在可以达到传染病防控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即可,同样可以实现防控目的但过度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应当予以避免。

最后,在个人信息使用完毕以后,不能无限期的储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疫情防控的形势,以及在他人同意的前提下及時进行封存或者将有关信息进行彻底销毁,以保障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

三、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系统的规定,大多都是散落在各种法律、法规中间,相关制度也还不完善,这样不利于通过法律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因此我们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合目的性原则、安全保护原则,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

其一,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法律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我们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也应当采取公、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首先,在公法中,对于公权力机关、相关组织以及个人应承担的义务应当明确,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应当进行管控,违反法律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私法保护中,我们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对于自身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让信息主体能够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二,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法律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限度。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相关主体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来依法使用个人信息,且要符合以下情况:第一,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出除了要当事人同意之外,当事人还需要对信息的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完全知情。第二,信息的收集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且建立相关风险管理机制,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其他不良后果。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合同履行、信息主体的利益、其他重大利益等目的来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个人信息。

其三,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法律应当明确个人信息匿名化的标准。如上所述,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而匿名化的标准是怎样的,我们需要在立法中对此进行明确。信息使用者应当先进行风险整体评估,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个人信息的敏感化程度、形态、提供方式等因素,来明确个人信息匿名化的标准。

四、结语

目前,我国对于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国家机关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披露和使用中,要遵守合法性、合目的性、正当性、比例原则等。我们兼顾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平衡。加快修订有关重大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疫情防控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效率的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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