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筹备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2022-01-18 08:55邓光娅姜东林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3期
关键词:监事会公司法董事

□文/邓光娅 姜东林

(沈阳化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辽宁·沈阳)

[提要]随着世界经济环境大发展,愈发凸显治理结构制度建设与适应环境相匹配的重要性,改革步伐亦逐步加快。为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高外资吸引力,人大法工委正式开启第六次《公司法》改革,引起经济学界、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讨论。本文分析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环境,归纳整理公司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监事会、管理者以及结构框架现状并做出评价,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意见方案。通过实例探究监督与执行、治理环境改善对企业治理、代理问题等的影响,对公司发展前路进行探索,为《公司法》优化出力。

引言

公司治理问题源自公司代理问题的产生,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代理问题产生,保护股东权益同时束缚代理经营者控制权诞生出治理理论并发展出治理框架,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具体实施,保障公司对外关系的责任主体,履行特定权力义务。我国企业治理结构依然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法制建设的规则载体,前后共经历了大小十九次修订,每一次变化都是我国公司制度建设的完善升级,对公司法制建设和规范组织活动具有深远影响。当前《公司法》中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浅显模糊,对企业治理机构建设的指导作用有限,2019年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已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对治理结构的改革进入前期理论讨论阶段。《公司法》修改主要关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关注《公司法》与营商环境提升有关的问题;二是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仍需完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及效力问题;三是股权转让和股权变动问题。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认为,《公司法》修改应弥补实际控制人的制度真空,从制度上既保障上市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也保障其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1996年成立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辽宁省沈阳市,1997年2月在深交所A股上市,借助共和国长子的气运发展至今。2004年加入中国化工集团旗下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正式进入发展高速路。2011年,公司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大关,成为国家前512家和辽宁省前60家重点企业,位居全国重点氯碱企业龙头之一。2016年初,公司新厂区在沈阳化学工业园内正式竣工投产,特种PVC糊树脂产能位居世界前列,国际影响力空前提升。2021年5月,公司入选国务院国资委“双百企业”名单。现主要产品有烧碱、聚氯乙烯糊树脂、丙烯酸及酯、环氧丙烷及聚醚等,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轻工、纺织、医疗、汽车、电子工业、农业、建筑业等多个领域。作为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的一员,是国家治理结构改革的先锋军。本文通过剖析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实例,在《公司法》修订在即的背景下,探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隐患与措施意见,望对企业治理结构改革和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有所贡献。

一、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评价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与监事会用于实施决策执行权与监督权。董事会下有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职能的细分,辅助执行各项工作,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职,负责日常会议安排,资料整理及会议记录的保存。职能型内部机构设置是大多数企业中意的组织结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班子维持企业运转,是实施各项活动的具体执行组织、经营活动的主体,按职能划分安全环保部、销售部、生产部、信息化部、财务管理部等具体部门。(图1)

图1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一)董事会与专业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沈阳化工董事会负责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的总指挥,对企业整体实施管理控制,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设成员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人数均为5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由董事会投票产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董事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根据激励、决策、约束、选择四大机制建设并发挥作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保证管理层薪酬与管理人员为企业履行服务义务之间合理匹配,指导制定高管薪酬。战略委员会工作的关键点在“研究”与“建议”,要制定出优质的战略计划需要对行业运作机理及企业信息有透彻的理解,这对董事的专业知识水平提出较高要求。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5名董事中有高级会计师1名,高级工程师1名,公司总经理以及母公司董事长。根据沈阳化工披露的信息来看,提名委员会工作活跃,审计委员会成员的3位独立董事中有1人为专业会计人士(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近期聘用会计、审计机构对子公司风险评估分析等活动均有审计委员会的身影。

(二)监督机制与代理人。现代企业中代理问题长期存在,管理者控制企业中饱私囊,股东抗拒“搭便车”行为,小股东监督成本高,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显得尤为凸显。通过对管理层进行监督,以防止高管侵害行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有监事5人,1人长期从事审计专业工作,其中2人为职工监事,由全体员工投票表决选出。监事会随董事会召开开展监督工作,并更新发表会议决议报告。参看监事会召开会议的次数不少,但从会议审议内容上看,监事会对董事会以及经理层的经营决策及工作报告很少有不同意见,每项表决均全票通过,监事会是否真正在起监督作用存在疑虑。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仅有3人,各专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要求独立董事最低人数为3人,既全部独立董事均同时在4个专业委员会交叉任职,这违背了委员会的设立初衷,即相互监督并保持决策独立,委员会制度流于形式,独立董事全员全程参与所有董事会活动,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性受到挑战。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主要高管大权独揽,集控制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的现象。截至本文撰写时,沈阳化工董事长与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要求,但公司代理人权利过度集中,会使常规的监管和纠错手段无效化,一旦决策失误,容易一条路走到黑;另外,无论是董事长主持会议还是总经理管理日常活动,一人精力有限,很难兼顾两头,职能效力发挥受限,总经理工作很可能被疏忽,无人协调副总经理工作导致扯皮现象,各部门不能及时安排工作造成运行效率下降。

(三)所有者与控制权。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股权结构上母公司拥有绝对的控股地位,与母公司同级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沈阳化工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除经营性往来外,有一项近20万元代垫款项属于非经营性资金,目前公司银行存款近5亿元,受同一最终方财务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收益的大小,股东最具有对公司经营进行管控的动力。沈阳化工的最大股东是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占比26.68%。上级控股集团公司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分别持股占比19.35%和1.2%,其余中小股东股权占比不足1%。沈阳化工股票总数819,514,395股,2020年4月29日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如下: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9,751,3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6.8148%。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87,8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1327%。可见,中小股东力量薄弱,大股东掌控大权,容易形成“以大欺小”的侵害行为。如何改善公司治理环境、提高股东参与治理的程度以及发挥股权制衡,是防止控股股东侵害的关键。

二、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填补营商环境建设空白

(一)强化监督,扩大监事会、独立董事权利与独立性。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双轨并行监督机制。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是缓解代理问题的一线组织,然而相关法规中“纠正”“帮助”“建议”等软权力突出,监事会“花瓶”位置亟待改变。应赋予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而不仅仅是提议,设立职工监事保护措施,卸任述职后重新任命、调职,扼杀高管报复途径。监事会可引入外部监事,代表小股东行使监督权,成立专职委员会加强监事权力及审查力度,保障职工监事权益,为监事职能充分发挥做支撑。

独立董事的存在使董事会具有了监督职能,实现了对董事会的监督。然而,在大股东掌权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大部分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并任命,在侵害行为影响下,独立董事的态度很难不具有倾向性,保证“独立性”形成并有效发挥是制度改革的重心。这需要将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与大股东控制相分离,股东会提名独立董事时应设立临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此组织被赋予临时提名权,成员共同投票确定1名或多名独立董事人选,其余名额由股东大会全体成员投票任命,所有独立董事具有相同地位。临时小组代表少数派股东的权力,提高了中小股东参与度,限制大股东侵害行为,确保了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

(二)优化治理环境,重点培养股东、一般员工参与到治理活动中来。治理机构设置与治理机制建立共同构成公司整体治理环境,内部环境不可避免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一旦治理机构不能匹配变化,必然造成执行链与控制链的摩擦,矛盾、冲突、信息滞后不断恶化环境,直至风险漏洞产生,内部环境的不稳定使得内部治理形同虚设。公司治理不光在于制度设立,更要以机构建设为依托,改革制度的同时增加对机构建设的要求。增加对监事会设立专职委员会的权力,细分化监事会职能,以匹配董事会同等组织地位,并使监事会成为股东参与监督代理人控制的入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治理既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控制,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治理,对人员的道德素质、技术水平、集体归属感提出要求。在强调“人才引入”战略导向下,也应重视企业内部治理环境对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总和”,企业内部即是小社会,通过企业文化,安全守则,提升风险、安全、责任意识等,塑造全员向心力与集体感,吸纳全体组织成员团结一心,推进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治理环境即是人的环境,坚持以人为本改造环境,有利于企业的管理活动、任务执行有序进行。员工的配合使监督成本降低,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提高,有利于形成上有股东监察、下有员工反馈的良性治理环境。

(三)合力发挥母公司、个人中小股东、机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效用。股东是公司最初的资本提供者,也是公司的拥有者。股东治理结构,重点在股东,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治理理论探讨的核心。无论是控股母公司、机构股东还是个人“散户”小股东,都是股东大会的构成部件,共同行使所有权,是公司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每一位股东都能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活动中来,群策群力发挥主人翁职能,利益分配再无不均,代理问题也将迎刃而解。根本问题是,如何发动所有股东参与进来,代理经营者的鞭策是关键。企业外部独立董事、管理者内部执行董事、所有者非执行董事三方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改革的趋势,三方共同参与企业政策制定与重大决策,相互监督牵制,外部专业视角与内部业务视角联合,保障决策有效和制度合理合法。股东结构内部可效仿以上治理结构,在制度建设层面,设立政策制定与决策机制,联合所有股东发挥效力。

机构股东大多是具有专业知识与技术条件的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完善机构股东制度建设,发挥咨询功能作用,承担援救职责,必要时联合中小股东牵制大股东侵害,为公司发展建设出策出力,从专业视角监督经理层的运作并可提供专业意见。国有控股企业母公司控股地位对企业发展既有利也有弊,做好制度建设限制内部关联交易,防止被控股企业沦为“弃子”是重点。在法规设置上,强调母公司资源优势与信息渠道优势的利用,维护股东利益,确保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

三、结论与展望

2019年起《公司法》改革已提上日程,制度完善还需时间,沈阳化工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具有典型性,企业不可拘泥于法规的最低标准,要用高标准要求自身,不光要合法合规,更要服务于企业的永续经营,积极利用制度框架的鞭策效应,完善内部环境,让内部治理落实到位。公司成立至今已逾25个年头,在化工行业闯荡多年,虽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但也急需制度模式上的创新突破,争取新春再焕发的机遇。因此,不妨从公司治理角度入手,最大限度发挥功能上的职能集中和形式上的管理集中效应,势必实现治理架构改革,最大化股东利益,实现所有者与代理者双赢局面。沈阳化工作为2021年国资委国企改革双百成员,要勇于突破桎梏,杜绝官僚主义,加快战略调整,治理结构引导组织结构,逐步推进结构优化,迎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革营商环境的春风,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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