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四川女土司承袭特点及影响

2022-02-03 22:28李瑜玲
今古文创 2022年3期
关键词:明代

【摘要】女土司是土司承袭制度下的现象。由于土司承袭制度和四川土司区的特殊性,明代四川出现了大约三十位女土司,就承袭特点而言,表现为承袭范围符合明代土司承袭制度的规定,以妻妾继袭为主,虽无女儿承袭类型,却有子幼母袭以及朝廷首封、曾祖母替职以及妹袭兄职等特例。这些女土司在任职期间有的积极维护明王朝政权稳定,维护土司内部和地方安定,也有的因参与争权夺利而引起社会动乱,总而言之这些女土司均对该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键词】明代;女土司;承袭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2)03-0047-03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联课题“明清鼎革之际西南土司归附抉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XSP21YBC483);湖南省教育厅双一流学科重点项目“土司名称由来及其演变研究”( 项目编号:18A282);湖南省民族学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JDZB030)。

女土司作为土司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土司制度的特殊性,明代出现了许多女土司,近年来关注女土司个人生平以及贡献影响成果较多,但是整体性研究较缺乏;就四川女土司研究而言,多集中在覃氏及秦良玉等少数人物上。本文以正史、《土官底簿》等史料为基础,对四川女土司的承袭特点和影响进行研究。

一、明代四川女土司的承袭状况

明王朝允许女性承袭司位以及借职、代职的制定,为女性登上地方政治舞台提供了制度基础。四川作为明代西南地区土司分布较多的省之一,存在大量女土司。

明太祖朱元璋在平定西南过程中,四川是较早归附的省份之一,“首平蜀夏,置四川布政司,使招谕诸蛮,次第归附。”[1]8001为巩固在四川的统治,明王朝效仿元代在此地设置了土司制度。依据文献记载来看,云南的乌撒、乌蒙、芒部以及东川划归明代的“四川”管辖,“洪武十六年以云南所属乌撒、乌蒙、芒部三府隶四川布政使司。”“十七年割云南东川府隶四川布政使司。”[2]8004现将明代四川女土司列表如下:

表1 明代四川女土司设置情况一览表

二、四川女土司的承袭特点

从上述表格可知,明代四川大约有30位女土司,这些女土司在承袭过程中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承袭范围符合明代土司承袭制度的规定。

明代土司承袭制度经过了逐步完善的过程,从其内容来看,均有关于女性承袭土司相关规定。譬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规定:“令土官无子,许弟袭”,洪武三十年(1397年)则有妻子可以承袭司位规定,“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3]626后来又规定妻女均可以承袭,“凡土司之官,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壻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4]1752在此制度下,明代四川大约有20位妻子承袭、1位妾承袭、4位母亲承袭、2位朝廷首封,及妻妾划地分管而治、曾祖母替职以及妹袭兄职各1例。如,芒部军民府土知府速感因其丈夫发绍亡故,便由速感来承袭司位,“发绍故,妻速感应袭,洪武二十二年十月奉钦依着做知府管事。”[5]289撒姑是原乌蒙军民府土官知府禄昭的妾,禄昭死后无子来承袭,且正妻子杨普亦故,便由撒姑来承袭“禄昭故,无子,正妻杨普亦故,止有次妾撒姑应袭,要照撒可等事例,就府冠带袭职。”[6]2831例较特别为“妻妾划地分管而治”,因永宁宣抚司宣抚使奢效忠死后,其妻子世统和妾世续为夺位相仇杀,明王朝为了稳固统治便决定“议予二土妇冠带,仍分地各管所属。”[7]8053即让世统和世续一起承袭,划地各管。

第二,承袭类型以妻妾继袭为主,也有子幼母袭类型。

明代土司承袭中“借职”的特殊形式规定,“因应袭人年幼(按当时规定为不满十五岁),由明政府或夷民,指定或请求其亲属暂理,俟应袭人成长后再正式继位。”[8]178在选择亲属暂理上,如母亲在世一般会选择自己的母亲,“土司的‘借袭’制度,不仅遵循了土司承袭制度中的先嫡后庶、先亲后疏的承袭规则,而且极大地保障了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的贯彻落实,并使之成为土司承袭制度的补充和完善。”[9]21这为女性凭借土司母亲的身份承袭奠定了制度保障。譬如,石砫宣慰司宣慰使秦良玉,“千乘子祥麟,字瑞徵,千乘死时尚在襁褓。土司例,子幼则妻袭,朝命良玉领司职。”[10]在四川30位女土司中,有4位子幼母袭的承袭类型。

第三,没有女儿承袭,却有朝廷首封、曾祖母替职以及妹袭兄职。

明王朝为了显示恩威会亲封一批率众归顺的女土司,诸如乌撒军民府土官知府实卜,“实卜系妇人,明洪武十六年除本府知府。明初大军南下,女土官实卜与夫弟阿哥二人,率众归顺,授实卜以乌撒土知府”[11]278,乌蒙军民府土知府实哲作为亦得的曾祖母袭职,“实哲系本府知府亦得曾祖母,明洪武十九年七月蒙总兵官西平侯钧旨:‘亦得年幼,不谙理法,着令曾祖母實哲替职。’本年十一月,文华殿启闻讫依蒙管事。”[12]282-283芒部军民府土知府香佩以阿弟妹妹的身份承袭司位,“阿弟出幼,备马赴京告袭,永乐三年十二月奉圣旨准他袭职。钦此。十二年,妹香珮袭。”[13]289

三、明代四川女土司的影响

明代四川女土司在主政期间,既有对稳定地方社会做出了贡献,也有因为参与争袭而导致地方陷入战乱的,按照四川女土司的政绩来看,其影响大致有三。

第一,响应明廷,保境安民,积极维护明王朝政权稳定。

四川女土司在上位之后大多可以响应明王朝的各项政策,与明王朝进行互动,且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来保境安民。有不少女土司通过朝贡的方式来同明王朝进行交流互动。诸如,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建昌土知府师克前来朝贡,“建昌府故土官安思正妻师克等来朝,贡马九十九匹。”明王朝赐她“诏授师克知府,赐冠带、袭衣、文绮、钞锭”[14]8017;在四川女土司中,乌撒女土司实卜的朝贡次数最频繁,洪武十六年(1383年)年,她同乌蒙、东川以及芒部等土司部落酋长一百二十人来朝贡,明王朝回赐她“其乌撒女酋实卜,加赐珠翠。”[15]8004洪武十六年(1383年)十月,实卜又亲自赴京朝贡“乌撒军民府知府实卜等七百七十一人来朝。”明王朝回礼“诏赐织金文绮、纱锭,及其把事以下从人各有差。”[16]

除开以朝贡方式来表明对明王朝的归顺外,还有女土司通过保境安民来维护明王朝政权稳定,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秦良玉。她“精通武略,先后于万历、天启和崇祯等时期参与平定播州叛乱、抗击后金、平定水西土司叛乱和抵抗明末农民起义等军事活动,对西南地区甚至全国均具有重大影响。”[17]223为感念良玉功劳崇祯皇帝特在平台召见了秦良玉,“召见平台,赐蟒玉,又御书诗四章赐之”[18]。平播、援辽、讨奢以及勤王,秦良玉以一介女流为维护明朝统治做出了巨大贡献,所以南明隆武皇帝封秦良玉太子太保衔,加封忠贞侯,她是历史上唯一一位被单独立传记载到正史的女土司。

第二、维护土司内部和地方安定。

四川女土司中還有一些史料记载较少的女土司。诸如,泥溪副长官司副长官夷氏园富、平夷长官司长官安氏、平夷长官司长官王氏满姐、沐川长官司长官悦氏八姐以及沐川副长官司副长官王氏妙安等人,仅有何时袭职的记载。由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19]379-383可知,她们在位的时间都较长,现列表如下:

表2 四川部分女土司在位时长统计表

由上表可知,这五位女土司在位时间在16—34年之间,这至少表明她们在位期间,土司内部比较稳定,这对当地土司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是有利的。

第三,参与争权夺利而引起社会动乱。

四川女土司中也有一部分人为争权夺利而引起社会动乱。如前文提及的世统和世续二人,永宁宣抚司宣抚使奢效忠死后,其妻子世统没有儿子,而妾世续育有一子名为奢崇周却年幼,二人因争袭导致“奢氏九世所积,搜掠一空。”[20]在此局势之下,明王朝不得已才让世统和世续划地各管,等奢崇周长大后再承袭司位,明王朝采取这种方式才平息了此次争袭之乱。类似这样承袭之争,对王朝和地方带来的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结语

明代为土司制度盛行的繁盛时期,其中,作为土司制度核心内容之一的土司承袭制度也逐步完善,承袭制度有关女性可以继承司位的相关规定,为女土司的出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明代四川的30位女土司,除了凭借土司的母亲、妻妾、曾祖母以及妹妹的身份登上了历史舞台外,还有明王朝亲封一批率众归顺的女土司。这些女土司在主政期间,大部分能够顺应明王朝的治理,并积极维护边疆稳定,在史书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是,也有部分女土司因为参与争袭而导致地方陷入战乱。总之,女土司作为土司制度下的现象,是学术界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清)张廷玉.明史·四川土司一(卷311)[M].北京:中华书局,1974:8001.

[2] (清)张廷玉.明史·四川土司一(卷311)[M].北京:中华书局,1974:8004.

[3] (明)申时行.明会典(卷121)[M].北京: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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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张廷玉.明史·职官一(卷72)[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52.

[5](明)佚名.土官底簿[M].北京:中国书店,201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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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清)张廷玉.明史·四川土司二(卷311)[M].北京:中华书局,1974:8053.

[8]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178.

[9]李良品.元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21:21.

[10][18](清)王槐龄.补辑石砫厅志(卷7)[M].道光二十三年刻本.

[11] (明)佚名.土官底簿[M].北京:中国书店,2018:278.

[12]  (明)佚名.土官底簿[M].北京:中国书店,2018:282-283.

[13] (明)佚名.土官底簿[M].北京:中国书店,2018:289.

[14] (清)张廷玉.明史·四川土司一(卷311)[M].北京:中华书局,1974:8017.

[15] (清)张廷玉.明史·四川土司一(卷311)[M].北京:中华书局,1974:8004.

[16]明太祖实录(卷157)[M].洪武十六年十月己卯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17]彭福荣,李良品.石砫土司文化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223.

[19]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379-383.

作者简介:

李瑜玲,女,重庆万州人,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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