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题絮语

2022-02-05 02:01梁上上
法治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面纱基础性公司法

梁上上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我国公司法自1993 年12 月制定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促进了公司法律制度和理论的发展。本次公司法修改于2019 年启动,2021 年12 月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实质新增和修改70 条左右,公司法的很多制度面临重构,可以预见本次修改将对公司法的发展产生广泛影响。

本次修改着眼于公司法两大基础性制度的完善:一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可以分为资本流入制度与资本流出制度。2013 年对公司资本流入制度作出修改,确立了认缴资本制度。但是,从公司实践与司法案例来看,该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本组文章中,徐强胜教授在《公司关系视角下认缴资本制的修正》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试图通过增订催缴、加速到期等制度弥补认缴资本制的缺漏,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正是由于认缴资本制的诸多弊端,《公司法(修订草案)》吸收了法学界前期研究成果,将股份公司的资本流入制度修改为股份授权制度(传统称为授权资本制,但该称呼并不妥当),这是本次修改的亮点。对于资本流出一侧,不但涉及公司资本充实,还涉及股东、债权人保护的落实,获得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张舫教授的论文《抽逃出资司法裁判中的问题与我国资本制度的完善》就是其中之一。该文强调本次修订《公司法》应按资本维持的理念重述《公司法》第35 条并重新整合资本维持制度,补充公司增资生效条款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二是对公司治理的全新改造。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全新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彻底改变了实施至今的股东会、董事会职权法定主义(或称为职权专属主义)。随着公司权力中心转移到董事会,必将使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责任豁免成为关注的焦点。本组文章中,曹兴权教授将关注点直接投向了董事的技能,他在《董事履职技能的公司法内嵌表达》一文指出技能是董事注意义务履行行为的内在要素,公司法修订中应明确将技能与勤勉、谨慎一并作为注意义务的必要构成,增设条文以完善董事技能要求的有关标准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

本次公司法修订并没有局限于以上两大基础性制度的革新,而是将目光投射到整个公司法领域。例如,公司人格否认是我国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也作了回应。对此,葛伟军教授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变迁与展望》一文指出,该修订还存在完善的空间,建议公司法修订在正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基础上,引入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扩大原告和被告的范围,但论文同时强调对于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仍有必要持谨慎态度。

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极为重要。衷心希望本组公司法论文能够引发对公司法的更多关注,为促进公司法的成熟与繁荣尽一点绵薄之力。在此,特别感谢《法治研究》杂志对公司法研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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