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矫正: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新范式

2022-02-05 04:22杨涵张凯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范式矫正

杨涵,张凯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河北 保定 071000)

一、引言

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在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1]

在成绩面前,我们需要保持审慎态度。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犯因性个体因素很难彻底根除,改变犯因性环境因素需要历经长期过程,控制犯因性情境因素的相关工作启动相对迟缓,加之社区矫正对象往往需要面临融入社会、回归社区、重返家庭的额外挑战,重新犯罪的风险依然存在。犯罪造成的危害自不待言,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由于本质上属于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再次犯罪,“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2],危害显然更为突出。

“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第3条将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作为践行这一工作目标的基本路径,全面、科学地分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成因,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成为摆在社区矫正学术研究与实务工作人员面前新的时代课题。社区矫正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并逐渐发展成熟,为我们参考学习其他国家(地区)的有益工作经验,在理性评估的基础上借鉴适用创造了条件。“环境矫正”正是从犯罪机会入手,发展形成的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新的工作范式。

二、针对“犯罪倾向”:重新犯罪预防传统范式之局限

犯罪性是促使个人从事犯罪行为的心理倾向。作为典型的犯罪心理,其实质在于自我控制水平较低,属于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4]“监控”与“矫正”这两种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传统范式,借助矫正项目和矫正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角色职责予以展现,尝试改变罪犯的犯罪倾向,削弱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以实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一)“监控”范式:威慑以压制犯罪倾向

“监控”范式源于古典犯罪学派的威慑理论。“刑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目标就是创造一种威胁系统。”[5]社区矫正对象在监控期限内将会持续性地感知法律法规、裁判文书以及监督管理规定营造的强制氛围,由于恐惧再次体验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罚处罚施加的痛苦感受而选择放弃犯罪。

“监控”范式的基本思路在于,相比封闭的监狱环境而言,开放的社区环境中存在导致犯罪倾向“死灰复燃”的条件,因此需要增设外部控制力量加强对罪犯的监督管理,运用威慑手段阻隔社区矫正对象与犯罪条件,使其“不敢”重新犯罪,旨在保护公共安全。

“监控”范式通常表现为,采用直接或间接形式观察与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的外部行为和心理状态,提醒和警示行为的法律后果,确保其理解行为违规失范引发的被逮捕或监禁风险,当违规失范行为出现时严格执法处置等。[6]我国《社区矫正法》第4章“监督管理”部分就具有明显的“监控”色彩。

遗憾的是,警务策略和监禁研究均未能为威慑理论提供统一、显著、持久的研究证据支持。[7]“监控”范式的理论基础受到质疑,实际效果无法令人真正信服,“现在几乎没有清晰的证据显示,单独运用这种策略能有效地使矫正对象服从。”[8]究其原因在于,单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其犯罪倾向,充其量只是施加外部力量予以压制。社区矫正对象感知到的威胁越多,抵触心理愈发明显,积极改变心理和行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低。“监控”范式缺乏对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导致威慑形式与手段千篇一律,加之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没有监狱服刑经历,尚未体验监禁刑的痛苦,威慑效果因此有所折扣。

(二)“矫正”范式:帮扶以改善犯罪倾向

犯罪实证学派将研究视角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后,“矫正”范式诞生。“矫正”范式充分认识到威慑手段预防重新犯罪的局限性,注重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处遇措施“改造”“治疗”社区矫正对象。

“矫正”范式的基本思路在于,“具体犯罪人”的生理与心理因素,个体之外的自然与社会等因素综合引发犯罪倾向以及犯罪行为产生,因此,只要解决和降低社区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解决其“犯因性危险因素”,截断社区矫正对象与犯罪条件之间的联系,就能使其“不愿”重新犯罪,实质性做到改过自新。

“矫正”范式通常表现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共建合作互信关系,合力确定矫正目标及策略。在评估社区矫正对象具体、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刑事司法与司法行政机关、志愿服务机构、社会参与力量共同提供心理矫治、成瘾戒治、就业帮扶、文化教育、生活技能训练等服务,强化社会支持,改善其生活状态。[9]我国《社区矫正法》第5章“教育帮扶”部分就具有明显的“矫正”色彩。

进入21世纪以来,“RNR”(风险—需求—回应)模型充分体现出“矫正”范式的实践应用。该模型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均经受住了“循证”理念的检验,重新犯罪预防效果得到诸多研究数据的肯定。类型丰富的矫正项目在国内外的探索与开展反映出“矫正”范式当前所处的优势地位。“矫正”范式更为注重社区矫正对象内在、主动地“改善”与“纠正”本人的重新犯罪倾向,而非停留在使其外在、被动地受到“冲击”和“压制”层面。但相比“监控”范式而言,“矫正”范式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储备、案件分配以及与其他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协调合作等事务创设了新的挑战,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矫正工作理念、矫正项目运作知识、个案管理素质、案件处理精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RNR”模型实际运行中的精准程度仍需提升,偏离预设的“规定动作”也是导致“矫正”范式实效减损的主要原因。

三、从“倾向”到“机会”:重新犯罪预防范式之转换

“监控”和“矫正”这两种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传统范式虽然在理论基础、工作内容、实际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共性在于执着地围绕罪犯本身探寻重新犯罪原因,将犯罪预防措施的作用对象局限于“犯罪倾向”这一狭隘的内在心理因素。在未能全景呈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生成机制的境况下,犯罪预防工作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自然受到质疑。加之犯罪性是“实施犯罪行为方面的稳定的差异”,犯罪性的产生是“不适当的儿童养育活动的一种结果”[10],短时间内改变“犯罪倾向”并非易事,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此类活动实有勉为其难之嫌。随着“犯罪机会”在犯罪生成机制中所处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尝试以其作为切入点形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理念新范式成为可能。

(一)理论基础:“机会”的犯罪生成机制

1.概念界定:犯罪机会溯源

犯罪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导致“犯罪机会”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机会”一词最早出现于“不同机会”理论之中。作为犯罪学“紧张理论”的分支,“不同机会”理论主张,“当个人谋求成功的合法机会受到阻碍时,就会利用非法的机会(手段)追求成功,从而导致越轨及犯罪行为”。[11]“犯罪机会”的实质即为某社会成员由于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被社会所认可的成功而遭受挫折时,为了克服紧张情绪,享受所谓“成功”(如物质财富等),转而诉诸犯罪手段。

20世纪70年代,“理性犯罪人”研究的复兴与环境犯罪学的兴起为犯罪学“新机会”理论的形成奠定基础。“新机会”理论的起源可追溯至1976年梅休(P.Mayhew)等人撰写的《作为机会的犯罪》一文,文中将“犯罪机会”区分为“与人关联”以及“与物关联”两种类型,并对其构成要素进行了界定,包括提供行为时机和提供行为诱惑,但并没有将“犯罪机会”确定为犯罪成因之一。[12]1998年,费尔森和克拉克在《机会“成就”窃贼:犯罪预防实践理论》一文中将“犯罪机会”的性质明确为“犯罪主要成因”或称“根本原因”,犯罪生成机制研究因之在个体与社会层面之外寻找到了新的立足点。[13]

学界早期对于“犯罪机会”的理解过于宽泛,如“犯罪机会是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发展的各种因素,它对犯罪的产生不是必然的,而是必要的”[14]。这种理解迎合了“机会”一词的字面含义,即“恰好的时候、时机”,但“各种因素”显然无法明确犯罪机会的外延。

在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发展初期,“机会”可以用作“情境”的代名词。但有学者认为,“犯罪情境”仅是犯罪决策和犯罪行为实施依托的“中性”客观具体环境,兼具有利和不利犯罪的因素;而“犯罪机会”则在客观情势之外蕴含犯罪主体的主观评价,即“有利于犯罪人做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15]也有学者认为,“犯罪情境”并非单纯为决策实施预期犯罪与否提供信息,即评判“犯罪机会”存在的事实素材,更能贡献“提示”“压力”“允许”以及“挑衅”等“情境促发因素”以积极地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16]

结合上述观点,本文在广义层面上使用“犯罪机会”一词,不仅包括具体犯罪情境中形成或强化犯罪动机的犯罪促发因素,还包括由具备犯罪动机的犯罪主体评价为适宜犯罪的即时外部条件或微观环境。区别于犯罪倾向,犯罪机会主要存在于犯罪人外部环境之内,以犯罪条件的形式显现于犯罪生成机制之中,可控性以及控制的有效性更为明显。

2.理论解读:机会引发犯罪

“新机会”理论认为,个体行为是个人特性与外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行为也不例外。无论犯罪倾向如何,个体在实施犯罪时不可避免地要去满足外在客观物理环境提出的要求或回避其构成的阻力。费尔森和克拉克主张,犯罪机会在所有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中都在发挥作用,并不限于财产犯罪;即使在最为精心策划、动机最深的故意杀人犯罪中都能发现犯罪机会的影响。在决定是否实施犯罪的时间节点上,犯罪机会扮演着比犯罪倾向更重要的角色。在充满犯罪机会的情境中,预先并不存在犯罪倾向的人也有可能被其吸引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通常守法之人,如果经常遇到犯罪机会,也有可能实施犯罪。犯罪机会越多,犯罪数量自然也会越多。[17]

环境犯罪学的代表性理论,即日常活动理论、犯罪形态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从不同视角阐释了“机会”的犯罪生成机制。日常活动理论描绘了犯罪机会的典型样态,其表现为“犯罪人”“犯罪目标”“犯罪监控者(即犯罪预防主体)缺失”三项犯罪必需元素在特定时空环境中的聚合。日常活动理论更为注重采用宏观视角分析社会变革对典型犯罪机会样态的结构性影响,如社会科技进步创造出体积小巧但价值丰厚的适宜被盗目标,众多女性劳动力进入职场不仅提升个人被害风险,其住宅也会因无人看管而更加容易遭受入室盗窃等犯罪的侵害。

犯罪形态理论基于中观视角阐述个体活动节点、连接活动节点的路径以及活动区域边界承载的犯罪机会。犯罪人同样具有相对稳定的时空活动形态。活动节点及其路径塑造物理层面的活动空间,进而对应形成心理层面的认知空间。犯罪人通常在自己的认知空间内察觉并利用适宜的犯罪机会,“认知空间”和“犯罪机会空间”重合之处即为犯罪容易发生的地点。“正是潜在的犯罪人和被害人生活方式或活动形态时空的重叠,或者共同使用一个活动节点区域,才是一个人成为被害人的最可能原因。”[18]

理性选择理论选取微观视角理解犯罪主体面临犯罪机会时做出心理决策的过程。具有“理性”的犯罪主体计较得失、权衡利弊,往往会在实施犯罪之前评估犯罪行为的风险和收益,仅当收益大于风险时才会决定犯罪。然而,犯罪主体的心理决策过程主要依附于最为直观且接近的犯罪情境展开,眼下的犯罪机会影响显著,忽略对于长期性、终局性犯罪得失的充分考量,因此本质上属于“有限理性”和“当下情境理性”。

(二)证据支持:基于“机会”的犯罪预防实践检验

循证理念要求基于“证据”开展犯罪预防实践,历经提出犯罪问题、获取研究证据、评价整合证据、应用最佳证据、评估实践效果等5项操作流程,以提升犯罪预防实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犯罪预防实践的效益最大化。

近年来,“减少犯罪机会即可预防犯罪产生”“减少犯罪机会的工作通常并不会转移犯罪”“减少犯罪机会的工作还可形成犯罪预防利益扩散效应”等命题逐渐获得众多研究证据支持。犯罪情境预防作为联合国《犯罪预防准则》确定的三大犯罪预防途径之一,“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法,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以此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和促成犯罪的情境因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19]

鲍尔斯和约翰逊对63项犯罪情境预防研究中的110个效应量进行了元分析。结果显示,犯罪情境预防有助于产生减少犯罪或被害的显著效果,尽管显著程度处于中等水平。[20]犯罪人通常会在熟悉的认知空间中选择犯罪机会,新的陌生空间无疑会增加犯罪难度与风险,加之“机会型”犯罪人占据相当比例,犯罪情境的强烈刺激是主要犯罪诱因,当外在刺激因犯罪情境预防技术的应用而不复存在时,潜在犯罪人一般不会刻意寻找新的犯罪机会以实施犯罪。古雷特和鲍尔斯的研究对比证实,即使将“转移”的分析项目扩展至犯罪空间、犯罪类型、犯罪目标、犯罪行为方式、犯罪时间、犯罪主体等6种形态,在纳入分析范围的102个研究的574项结论中,仅有27%报告出现“转移”。因此,“简而言之,犯罪转移远非不可避免。”[21]

四、聚焦犯罪机会的“环境矫正”:重新犯罪预防范式之创新

2002年,卡伦、埃克以及洛温坎普共同提出了“环境矫正”这一术语,实现环境犯罪学理论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首次结合,三位作者将其称为“缓刑和假释有效监管的新范式”。环境矫正“创新性运用环境犯罪学理论,阐释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如何通过减少犯罪机会实现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效果”,其核心思想在于,“如果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能够系统性地与罪犯及其家庭、社区成员以及警察合作,降低罪犯受到犯罪机会诱惑和接触犯罪机会的程度,缓刑和假释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将对应性地得以提升。”[22]

2013年,辛辛那提大学的谢弗博士撰写题为《环境矫正:让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有效》的博士论文,系统阐述环境矫正的理论基础、实务操作、未来发展等问题。(1)本文对于“环境矫正”的介绍主要以该文为基础。See Schaefer L. Environmental Corrections: Making Offender Supervision Work[D]. Cincinnati: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2013.2016年,以博士论文内容为基础,谢弗、卡伦、埃克三人共同出版了专著《环境矫正:社区之内监管罪犯的新范式》,学术影响力得以进一步提升。

(一)关注犯罪机会:重塑重新犯罪预防理念

指导刑事政策与促进刑事法律发展是犯罪学的价值之所在。纵观社区矫正制度一百余年的发展与运行历史,犯罪学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联动与贯通始终未曾中断。重新犯罪本质上仍为“犯罪”,犯罪学的新理念、新策略、新技术自然可以植入社区矫正工作,为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提供新的理论支撑与思路源泉。

1.重新犯罪预防对象定位:从“犯罪人”到“犯罪(事件)”

现有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实证研究数量相对有限,总体聚焦两类主题,一是难以透彻分析并全面施加干预的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倾向,二是影响相对间接且完善历经长时的社会观念、矫正制度等因素。在犯罪机会的犯因性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的前提下,依据现有犯罪原因分析结论制定的重新犯罪预防对策必然存在一定短板。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犯罪学和犯罪科学的兴起引发犯罪预防理念的实质变革,两者均以犯罪事件(而不是犯罪人)为研究对象,关注当下环境(而不是过去的影响因素)对犯罪发生的作用。[23]由此,犯罪预防工作重心在犯罪人内在特质和犯罪倾向之外寻找到犯罪事件生成机制和发展动态这一新的着力点,犯罪预防干预对象在过于宏观的社会结构因素和过于微观的犯罪主体身心因素之外寻找到犯罪情境(特别是蕴含其中的犯罪机会)这一新的切入点,犯罪预防价值功用在社会预防与发展性预防见效的长期性之外获得了情境预防收益的即时性这一新的证明点。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跟进犯罪学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事件”的形成原因,将重新犯罪行为的演进过程、时空背景、犯罪主体和犯罪情境的互动等内容纳入分析范围,以此为依据实施旨在减少、消除犯罪机会的重新犯罪预防策略。

2.重新犯罪预防主体选择:从一元到多元

回归“社区”本意、强化社会参与是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中老生常谈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绝不限于监督控制和教育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新机会”理论体现出“治理”理念在犯罪机会控制领域中的应用,为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主体的拓展提供了理论指引。

正如前文所述,作为“新机会”理论的支柱构成,日常活动理论描绘出犯罪机会的典型样态,若“犯罪监控者”未曾缺位而存在于犯罪情境之中并能发挥应然作用,犯罪机会将会瓦解,犯罪事件得以预防。

随着日常活动理论的发展,“犯罪监控者”这一初始元素的具体形象以及预期职责愈发清晰,可分解为三类犯罪“控制者”:“管控者”凭借情感联系抑制犯罪人利用犯罪机会的冲动;“监控者”凭借熟识潜在犯罪情境降低犯罪被害目标的吸引力度,降低犯罪风险;“管理者”凭借地点管理职责减少犯罪机会的数量与可获得性。[24]

环境矫正范式充分认识到上述三类控制者的犯罪机会治理优势,吸纳其参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谢弗等人开展的研究项目尝试融合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与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核心在于社区矫正机构招募并培训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成员(如缓刑和假释犯的父母、配偶以及朋友等)作为犯罪控制者减少犯罪机会。质性研究分析发现,犯罪控制者主要可从以下八种途径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犯罪机会:一是提供社会支持,如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行为建议和积极强化,助其保持守法行为;二是提供工具性支持,如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具体的生活需求,确保其负责任地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要求;三是塑造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活动模式,改变其生活工作环境,如搬迁以避免接触犯罪机会或强化外在亲社会因素影响,改变生活常态以规避已知的犯罪机会;四是重建社交圈,如扩展亲社会成员交往网络,断绝原有可能招致犯罪的社交关系;五是识别并防范犯罪诱因,如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失范行为的外界刺激,当犯罪激发因素出现时,引导其遵守法律;六是提出警示威慑,如警告行为可能出现的后果,将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七是监控与干预,观察社区矫正对象弃恶从善进程,并在犯罪风险情境出现时给予必要干预;八是共同终止犯罪,当承载犯罪控制者身份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属、朋友本身具有犯罪前科,双方可以共同努力预防重新犯罪的发生。[25]

犯罪控制者的理论身份预设和现实行为转化并非自然衔接,“应然”和“实然”之间存在距离和偏差难称罕见,据此,桑普森、艾克和杜汉姆将犯罪预防失利的成因之一归结为“人们和组织疏于采取预防犯罪的必要措施,且这些措施为人所知并具有实用性”。[26]犯罪控制者实际着手减少犯罪机会不仅需要本人自觉,同样需要外在推动。犯罪“超级控制者”概念,即“推动控制者形成预防犯罪动机的人、组织和制度”,缘此诞生。公安机关正是典型的犯罪“超级控制者”,作为预防犯罪的专门力量,除了配合协助查找失联社区矫正对象、到场处置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给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治安管理处罚等常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之外,还可以与社区矫正等机构合作识别犯罪机会并制定解决方案,监控潜在犯罪目标或者犯罪热点区域,直接参与犯罪机会治理活动,更可作为典型的超级控制者,践行“第三方警务”策略,利用法律杠杆说服或强制应然的犯罪控制者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犯罪机会的共同治理。如警方要求酒吧、网吧、出租屋等业主落实情境预防措施,降低犯罪机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诱惑与吸引程度。

3.重新犯罪预防方案制定:从“标准化”到“个性化”

矫正方案中蕴含重新犯罪预防的工作目标、具体安排等内容,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与犯罪原因等内容予以制定。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犯罪机会尚未完整纳入重新犯罪原因分析视野,矫正方案具有“先天不足”。此外,矫正方案常常“标准化”有余而“针对性”不足,专注宏观抽象的行为规范而忽略微观具体的犯因性需求干预,方案内容动态调整略显滞后,导致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预期功效难以充分实现。例如,实务人员指出,“部分矫正方案直接套用格式模板,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如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青壮年与老年人的管理教育方式和内容上没有实质区别。”[27]

环境矫正范式要求遵循“个性化”标准改进矫正方案,特别是其中的重新犯罪预防部分,要求充分认识“机会”的犯因性作用,全面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风险因素。鉴于犯罪机会在不同类型犯罪间扮演的角色有所差异,不同犯罪人解读与利用犯罪机会的模式也不尽一致,环境矫正范式要求矫正方案必须详尽梳理社区矫正对象在工作、生活等“日常活动”中可能面临的犯罪机会,定制矫正内容,设计重新犯罪预防策略。

具体而言,环境矫正范式提倡运用“减少犯罪机会的日常活动干预策略”(Routine Activities Intervention Strategy for Opportunity Reduction, RAISOR),其通常由以下五个主要部分构成:一是总体监管条件,该内容主要由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并在法院判决中予以明确,列举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的“通用性”规则,旨在避免接触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共同面临的犯罪机会。二是具体监管条件,亦即针对特定社区矫正对象设计的限制性规定,该内容通常由法院判决制定,旨在避免再次接触既成犯罪中已然发挥作用的犯罪机会。三是教育矫正内容,即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需求,要求其持续从事亲社会活动,旨在改善其解读犯罪机会的方式,削弱高危犯罪情境对犯罪倾向的激发效应,避免其实际利用犯罪机会实施犯罪。四是活动“新常态”重构。一方面,构建远离犯罪机会的“新常态”,基于社区矫正对象面对和追求犯罪机会的风险评估结论,制定限制接触特定对象、限制到访特定地点、要求在特定时间从事特定活动等规则,阻隔社区矫正对象与犯罪机会之间的联系。虽与第二项内容存在相似之处,但此处着眼于社区矫正启动之后的时间阶段,规则制定依据在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可能额外接触的犯罪机会,规则内容的前瞻性与预测性更为突出。另一方面,构建亲社会活动的“新常态”,以合法有益活动取代违法悖德活动,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念和生活工作技能,为其重构符合法律等社会规范要求的新型日常活动方式。五是矫正方案实施规划,即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机会风险的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矫正方案的具体要求,变更矫正会议的时间、频率、形式和主题等内容。

(二)评估犯罪机会:明确重新犯罪预防指向

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尤为重视重新犯罪风险的评估、管理与控制,评估重新犯罪风险成为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与初始性步骤。纵观世界范围内重新犯罪风险评估工具发展的四个主要阶段,虽然经验擅断几近消失,理论支撑愈发强化、评估指标逐渐全面,实践价值更为突出,精确水平继续提升,但遗憾之处依然存在。例如,专门应用于社区矫正领域的重新犯罪风险评估工具相对匮乏;重新犯罪风险评估指标虽然吸收静态与动态犯罪风险因素,但整体而言依然注重“回溯过去”,社区矫正期间犯罪风险变化情况难以充分在现有评估指标中找到相应载体。由于重新犯罪风险评估工作启动时间相对较晚,我国目前在评估指标设计、评估目标确定、评估工具的制度性、统一性应用方面尚存一定不足。[28]

环境矫正范式将犯罪机会纳入重新犯罪风险评估工作之中,为此设计两项评估工具,即“犯罪机会风险减少活动清单”(Crime Opportunities Risk Reduction Action List, 即CORRAL)和“犯罪机会管控因素评估工具”(Crime Opportunities Regulators Rating Tool, 即CORRT),弥补了现有犯罪风险评估工具忽视具体情境因素的不足。前者收集六项主题数据,用于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机会的风险因素,揭示出社区矫正对象积极追求犯罪机会的高风险情境信息,这些主题分别是犯罪类型、共同犯罪情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促发因素及其风险水平、犯罪主体对于犯罪机会的认知情况。前五项主题通常依托官方犯罪记录进行结构化信息提取与风险评估,而最后一项主题数据则一般通过评估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访谈获取,使用开放性问题替代结构化选项,以充分了解犯罪机会的真实情况,细致探究犯罪机会的犯因性作用。上述主题数据将用于制定社区矫正期间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限制规定,借此改变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活动,引导其远离犯罪机会,最终实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后者收集五项主题数据,用于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机会的保护因素,揭示出保护社区矫正对象免受犯罪机会影响的相关信息,这些主题包括:(1)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活动的内容及其性质;(2)社区矫正对象“管控者”的影响类型以及影响强度;(3)被害目标的情况描述、重复被害风险以及“监控者”的安排;(4)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活动地点类型、具体位置以及“管理者”的确定;(5)犯罪机会管控因素的整体梳理及行动计划的拟定。除三类犯罪控制者外,亲社会活动本身也具有“犯罪机会管控因素”的性质,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此类活动期间将无暇顾及犯罪机会,重新犯罪的概率得以降低。

在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今社会,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评估工作需要紧跟时代发展潮流,丰富犯因指标体系(如狄小华教授将其分为致因、心因以及诱因三种类型,其中“诱因”与“犯罪机会”在内涵上有相似之处)[29],加快建设重新犯罪数据云收集、云存储与云计算平台,破除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与智能运用,推动重新犯罪风险评估精确水平与指导价值的实质提升。

(三)规避犯罪机会:实现重新犯罪预防治标

在科学认知犯罪机会的犯因性作用、准确掌握犯罪机会的表现形式、系统评估犯罪机会的风险程度基础上,环境矫正形成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两种思路,即治标型的犯罪机会规避与治本型的犯罪机会抵制。

犯罪机会规避主要通过两条路径实现。第一是避免进入蕴含犯罪机会的物理环境。矫正方案中规定的限制性监管条件以及重构的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活动“新常态”实质上从正反两个方面反映出提供犯罪机会、易于促发犯罪的具体物理环境形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禁止令”制度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禁业规定”制度正是犯罪机会规避思想的具体体现。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相对独立的活动决策能力与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加之矫正方案可能无法穷尽列举充斥犯罪机会的全部环境,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有必要教授“情境评价”与“情境选择”两项技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规避犯罪机会。掌握“情境评价”技能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准确判断不同情境中存在的犯罪机会,以及置身其中形成的想法、情感以及行为,从而明确需要规避的对象。规避犯罪机会不能仅停留在事物认知与心理抉择层面,社区矫正对象在评价流程完成之后自觉运用评价结论重构日常行动离不开“情境选择”技能的养成。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活动情境之间的关联性,在不同情境(特别是容易引发犯罪的情境)下衡量犯罪机会数量的多寡,判断犯罪机会吸引程度的高低,最终目的在于使其做出远离犯罪风险情境、实施守法行为的正确选择。

第二是参加替代性亲社会活动以远离犯罪机会。社会控制理论指出,作为社会纽带的“参与”解释了行为主体有效远离犯罪机会的原因,当其花费时间和精力到传统活动(如体育活动或学校事务等)时,不再具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越轨行为,从而断绝了“做坏事的机会”。[30]犯罪终止理论也有助于解释参加替代性亲社会活动的重新犯罪预防机制。当融入亲社会环境之后,前犯罪人会观察并随之认同和实施亲社会行为。这种新的环境使其难以接触犯罪机会,从而构建符合社会规范的日常活动方式,新型生活轨迹得以创制、原有犯罪观念得以转变,过往标签身份得以消弭,历史犯罪生涯得以终结。

(四)抵制犯罪机会:践行重新犯罪预防治本

作为规避犯罪机会的典型法律制度,禁止令在实际运行中面临适用方式机械化、具体内容无必要、不明确、不关联、不可行、判决用语不规范等问题。[31]实际上,禁止令所规避的“犯罪机会”属于“类型化”犯罪机会,共性归纳有余但个性演绎不足。犯罪机会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也是犯罪人与犯罪情境互动的产物,犯罪人对于犯罪情境的评价和解读是决定其是否存在的关键因素。对于初犯、偶犯和多次犯罪的人而言,犯罪机会的诱惑程度显然有所差异。外部情势只有与犯罪主体结合起来研究才能还原犯罪机会的本来面目。

严格意义上来讲,禁止令或者矫正方案不能囊括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面临的全部犯罪机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犯罪控制者也无法彻底阻隔社区矫正对象与犯罪机会的接触。在犯罪机会难以完全规避的情况下,需要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正确对待并自觉抵制犯罪机会,而不仅仅是被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施加的外部强制。

环境矫正范式主张,犯因性思维方式、犯因性情感、犯因性个体控制以及犯因性问题解决技能等四种“情境挑战”与社区矫正对象无法抵御犯罪机会诱惑、积极追求利用犯罪机会从事犯罪活动相关。实证研究表明,认知行为疗法(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即CBT),即“通过改变个人非适应性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来减少失调情绪和行为,改善心理问题的一系列心理治疗方法的总和”,在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方面效果良好。[32]环境矫正范式瞄准“情境挑战”,运用认知行为疗法,教育指导社区矫正对象抵制犯罪机会,犯罪动机由于犯罪机会吸引力和刺激性的降低而受到抑制。

其一,针对犯因性思维方式,环境矫正可采用认知重建策略。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与社区矫正对象交流的过程中及时察觉其在犯罪情境中解读犯罪机会与做出犯罪决策的错误观念,指导社区矫正对象通过表达与练习确立理性守法的思维模式,解决认知扭曲引发犯罪的问题。其二,针对犯因性情感,环境矫正可采用反应调节策略。该策略改变社区矫正对象的情感体验和反应方式,即使其负面情感无法彻底消除也可采用合法行为应对;也可采用认知重评策略使社区矫正对象从不同角度重新审视产生问题情感的情境,重新解读情境中的犯罪促发因素,削弱或消除对负性刺激的心理定势,改善消极情绪体验。其三,针对犯因性个体控制,环境矫正可采用强化自我控制策略。包括调控社区矫正对象注意力,使其关注思维观念向犯罪行为的转化过程,从而确定适宜的自我控制方式与时间节点;提升社区矫正对象自我效能以强化自我控制信念;培养社区矫正对象自我暗示与自我结果管理能力以提升行为后果预测水平,当行为后果处于掌控范围之内时,其自我控制相对更为容易进行。其四,针对犯因性问题解决技能,环境矫正可采用培养问题解决技能策略。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准确界定问题、全面设计问题解决方案、理性优选解决方案以及实践检验评价解决方案。当社区矫正对象将上述问题解决流程内化于心时,即使独自面临犯罪机会,也会选择遵守法律而放弃追求利用犯罪机会。

五、结语

环境矫正理论及其应用目前尚处起步阶段,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差异性、“犯罪机会”概念理解的周延性、犯罪机会风险评估的精确性、犯罪机会规避的针对性以及犯罪机会抵制的实操性等方面仍然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近年来实务调查与研究验证均已展示出环境矫正显著的发展潜力。米勒通过调查发现,美国缓刑官普遍开展聚焦犯罪机会的监管实践,虽然在应用程度上有所差异,其中帮助缓刑犯认知并规避产生犯罪风险的地点和活动两种策略最为常用。[33]谢弗和利特尔在澳大利亚某大都市区开展实证研究后发现,应用环境矫正的实验组社区矫正对象在6个月的考察期内重新犯罪率降低28.18%,环境矫正的重新犯罪预防效果得以初步证实。[34]

国内对于环境矫正的研究较为有限,且主要局限于国外环境矫正应用概况的简要介绍,如江山河教授在分析美国社区矫正发展历程时指出,进入循证社区矫正阶段之后,“社区矫正实务中也渐多采用犯罪机会控制模式。这种模式更多关注犯罪机会或犯罪环境的控制”[35]。熊贵彬副教授在推介犯罪机会控制策略时提及其在社区矫正领域的应用,即“聚焦犯罪机会监督”[36]。

值得注意的是,江山河教授研究团队曾于2013年在我国湖北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策略研究,研究对象为该省15个县的225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研究结果表明,“犯罪机会预防”策略已被众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具体可分为“以社区矫正对象为中心的犯罪机会预防”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犯罪机会预防”两种类型。前者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识别并避免进入和从事引发重新犯罪风险的场所和活动,后者寻求家庭与社区成员以及政府组织等力量的支持与帮助,监控社区矫正对象活动,帮助其远离重新犯罪。[37]2016年,该团队将研究对象更换为湖北省某市的370名社区矫正对象,研究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认可犯罪机会预防策略的重要价值。[38]

近年来,我国紧跟全球犯罪学发展趋势,环境犯罪学理论研究在发文数量、研究技术水平、研究内容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39]以环境犯罪学理论为指引,犯罪情境预防、犯罪热点治理、犯罪分析与预测等实践活动蓬勃兴起,均为环境矫正的本土化应用提供了适宜的观念基础、理论支撑与技术保障。不过,但未丽教授指出,社区矫正的“监管”属于松散监管,本身无法排除矫正对象再犯罪的空间与机会,[40]这为环境矫正的本土化应用提供了明确的问题指引。

由于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新范式”,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借鉴应用环境矫正理念时可能面临工作任务繁重、“第三方”动员能力有限、矫正项目缺乏、信息化建设滞后、地区间发展不均衡等困境,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具体开展环境矫正工作时可能会遇到人员数量短缺、专业素养匮乏、认识转变迟缓等问题。环境矫正范式能否对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能否将承载期待的理论表述转化为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积极效果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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