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合力完善农村金融补充服务
——浙江温州市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思考

2022-02-19 03:48温州市供销合作社
中国合作经济 2022年12期
关键词:瓯海区农合不良率

温州市供销合作社

创新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不仅增进了合作社内部的联合合作,缓解了“三农”阶段性融资难题,而且为农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中的信用合作提供了有效载体。

农村资金互助会作为浙江省温州市金融改革创新举措之一,主要是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会组成,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并严格按照“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的原则控制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农办(农业农村局)为行政责任主体,各级供销合作社(农合联)为举办责任主体,各级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办)为监管责任主体。

自2013年1月以来,经过9年多的摸索实践,温州全市累计批准了67 家资金互助会。其创新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增进了合作社内部的联合合作;二是有效缓解了温州民间金融风波以来“三农”阶段性融资难题;三是为农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中的信用合作提供了有效载体。

其发展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3年—2015年)发展比较迅速,开业资金互助会达到53 家;第二阶段(2016年)进入审慎发展阶段,各地审核审批趋于谨慎,资金互助会数量增长放缓;第三阶段(2018年之后)部分资金互助会暂停或退出运营。截至9月末,温州市纳入统计的46家农村资金互助会共有会员4.48 万人,开业以来累计吸收互助金总额56.61亿元,累计发放互助金4.3万笔66.48亿元,呈现发展放缓、运营家数减少、业务缩减态势。

主要运行模式及成效

以瓯海区侨乡花卉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温州市大部分资金互助会属于这种类型。瓯海区侨乡花卉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作为全市规模最大的资金互助会,吸纳了858位花木种植户入会。并针对2万元以下的小额互助金,执行每月4.2‰的优惠资金占用费率,农户凭个人信用就可贷款,无需他人保证。另据文成县金融办反馈,农村资金互助会有效弥补了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资金供给不足等问题,该县珊溪镇王君杨梅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对合作社困难户给予免息待遇,西坑镇西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对合作社种植户给予一定帮助支持,促进山区农户抱团共富。

平阳县还创新开展互助会资金余缺调剂。2017年10月成立全市首家县级资金互助会联合会,7家互助会按注册资金的10%提取互助金准备金约484万元缴存到联合会账户,在单个互助会因季节性集中资金需求导致互助金不足时,给予调剂使用。至今年10月底,累计发生额475 笔1.3 亿元,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了资金互助会的稳健发展。

以洞头大王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为代表的村经济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洞头区实施渔业单拖生产的渔业捕捞船有200多艘,从业人员1500多人,主要集中在北岙街道大王殿村。大王殿村资金互助会成立于2013年,吸收互助金约1000 万元,以会员联保方式向单艘渔轮提供35万元以内的互助金,成立以来累计发放互助金超过2000 万元,成为该区渔业单拖产业农合联的重要服务平台。

全市由村经济合作社发起的农村资金互助会共有6家,入会6335位会员均为村民,吸收入会金2721万元,均为村集体资金,资金月占用费率在6.9‰至8.5‰,累计共收取资金占用费约1000万元。资金使用由村、镇两级审批发放,在村股份合作社账户下设专户进行核算,实行村账镇代理,目前无不良借款。

以瓯海潘桥街道农合资金互助会为代表的乡镇农合联内部资金互助。2018年由瓯海区批准成立3 家由瓯海农合公司(瓯海区农合联资产运营公司)主导的乡镇农合联资金互助会。运营人员来自瓯海区农商银行,运营专业化程度高。总会员达1.577万人,累计发放金额34074.10万元,笔数3584,平均不良率1.91%,总体运行良好。

主要困难问题

法律主体地位不清晰。2012年温州市出台一系列农村资金互助会地方性政策,根据资金互助会“为农性、互助性、互补性”特点,明确资金互助会定位为“公益社会组织”法人,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注册登记。但农村资金互助会的金融合作服务属性,与民办非企业的性质存在一定错位。

瑞安市融达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

2020年8月1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把“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地方金融组织,未涵盖农村资金互助会。据市金融办反馈,农村资金互助会因法律地位的不明晰,受民办非企登记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无法增加金融业务等限制而无法转型。

此外,停止运营的资金互助会也面临着注销退出困难。《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然而根据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相关政策,清算退出时剩余财产应予以分配;若按《民法典》规定开展退出工作,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民政部门尚未明确相关处理意见,目前有10多家停止运行的资金互助会无法注销退出。

税收减免政策不明确。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第24条规定,对于“三位一体”农民资金互助会可以减免税收。但省、市对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税收减免具体政策一直未明确。

各地实际处理方式不一,平阳县税务部门目前对7家资金互助会实行免税政策,但没有相应的文件支撑,导致进行税务处理时缺乏政策依据。瓯海区税务部门则要求资金互助会缴纳税费,今年1月瓯海侨乡花卉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接到税务部门通知书,要求按照普通企业纳税人补缴2013年到2021年9月底的税费318.6万元及滞纳金226 万元,合计540 多万元。据该资金互助会工作人员表示,如缴纳上述税费和滞纳金,会直接影响各资金互助会的正常运营,甚至影响到期资金兑付。

风险防控压力大。根据《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章程(范本)》(温农金改办〔2012〕10 号)约束,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率2%以上的,限制投放;另按《温州市农村基金互助会管理暂行办法》(温农金改领〔2012〕1 号)不良借款率超过15%,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县(市、区)核准单位应当予以终止解散。目前部分农村资金互助会不良率已触及或超过5%,如平阳县7家农村资金互助会运营情况整体较好,综合不良率为4.3%,但仍有2 家不良率超过5%。文成县资金互助会借款不良率从2019年底的6.2%上升至2021年底8.1%,且有放大趋势。不良率上升,既有疫情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也有资金互助会自身运营能力不足和经营不规范等因素。

对策建议

随着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的丰富,农户获得贷款更加便捷,利率更加优惠,农民的资金互助需求减少是大势所趋。但不可否认,任何金融服务的覆盖都无法绝对全面,农村资金互助会在农村部分区域和产业领域能发挥金融补充作用,农户对其需求依然会长期存在。为此建议:

明确法律主体地位。探索对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地方立法工作,或引导相关合作社转型为纳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监管的“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确保农村资金互助能够在法律规范下开展。

完善退出机制。贯彻改革初衷,完善资金互助会的退出机制,对已停止运营的资金互助会的清算退出、剩余财产分配等问题予以明确,并对主体进行注销。

明确税收减免政策。参照农村资金互助社、农信担保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资金互助会实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内外监管,完善内部科学治理结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特别是信贷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通过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等方式,完善非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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