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人民立场探析

2022-03-18 10:32贾书衡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2年7期
关键词:立法权黑格尔主权

贾书衡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是青年马克思暂别社会舞台、重回书本世界求解物质利益难题时写下的重要书稿,记录了马克思拷问黑格尔式理性国家的思想行程。在这部书稿中,马克思涤除了黑格尔为政治国家涂抹的神秘色彩,遵循着人本优先和主宾颠倒的批判逻辑,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君王只能是人民主权的象征”“人民制定国家制度”等命题,开启了建构新型国家观的艰辛探索。这些命题以及围绕这些命题展开的论述,昭示着马克思为人民言说、替人民伸张的鲜明立场,彰显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性品格的悠久渊源。基于《批判》的文本考察,本文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着手,试图摹画出这部书稿蕴含的马克思人民立场的主要意旨。

一、人民是国家存在的决定者

黑格尔哲学将社会现实区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马克思承认这符合历史进程。但是黑格尔认为国家是最高理性,是“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1](P294)就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而言,国家是被置于市民社会之上的绝对意志。这遭到马克思的强烈反对。受费尔巴哈影响,马克思将主宾倒置法引入《批判》,在肯定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前提下,将黑格尔头足倒置的国家观进行了复位。由此,马克思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核心结论。

首先,市民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前提。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哲学使现实服务于逻辑,幻想着依凭思维的辩证运动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2](P10)因而把现实的主体替换为观念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前设条件,黑格尔所理解的“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经过还原不过是“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2](P10)基于同客观事实的仔细比照,马克思正确划定了二者的主宾关系,揭露了政治国家被黑格尔特意深藏的附从性。政治国家的现实存在无法离开特定的先决因素——真正活跃的家庭和市民社会,这才是与经验现实相适应的认知逻辑。

其次,市民社会是国家建造的基础。黑格尔的国家是虚幻的国家,是作为绝对精神的自在自为的存在。借助逻辑演绎的魔法,黑格尔将家庭和市民社会规定为国家理念自我实现的中介,国家理念的外化和现实化结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果实,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续不可缺少作为理念要素的政治国家。马克思的观点与之相反,认为国家公民并非就是人最开始的身份,在此之前人首先是家庭的,其次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建造政治国家的质料要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处调拨,后者分别为前者提供自然质料和人工质料。政治国家被掩盖的现实性基础只能在火热的现实生活中得到澄清。

最后,市民社会是国家发展的动力。沿着黑格尔的理论思路,既然国家是人间行走的精神,市民社会以绝对精神为始因,那么国家便是支撑和维持市民社会的内在动力。对此,马克思勘破了黑格尔设想的国家是彼岸的、无法触及的,是黑格尔通过逻辑公式计算的结果,因而是对政治现实的反动。离开头脑进入现实,真正活动着的是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二者使自身成为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生成政治国家的母基,“它们是动力”,[2](P11)国家依随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生长发展而生长发展。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的思想已经跃升至一般唯物主义水平,承载着马克思对于现实的人、对于现实的人的发展等问题的关切和追问。[3]但此时,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并非后来唯物史观中表征社会关系的经典范畴,而是与国家、君王、贵族、官僚相对立的社会下半部躯体,市民社会的成员并不直接具有“人民”的特定内涵,要想把握其中的人民立场,还需进行价值追溯和话语转换。在《批判》中,马克思敏锐地觉察到市民社会诸等级中存在着一个“具体劳动的等级”,并对其悲惨境遇给予了相当同情:从事直接劳动却日益赤贫,“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2](P100-101)可见虽然市民社会的成员杂糅着若干社会群体,但在价值倾向上马克思已经作出明确选择。结合此前《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深刻体会到黑格尔的政治构想在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令、林木盗窃法面前表现出格格不入的“尴尬”,如此精巧的逻辑推演一旦遭遇人民缺乏自由、生活贫苦的现实问题立刻变得苍白无力,这成为马克思反叛黑格尔哲学、走向理论新视界的直接动因。经上分析,《批判》的人民立场便直观可触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颠倒是由广大人民的现实问题导引所开展的批判,是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立论,清晰地映射出马克思同一切替反动派造势的立场、观点、论调的决裂。“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无限近似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决定政治的历史”,“市民社会”所倚重的主体可以约等于“人民”。尽管这一表述具有模糊性和粗糙性,但其内蕴的真理性却永不磨灭。

二、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早在1842年马克思就指出,“Respublica一词根本无法译成德文”,因为德国政治国家的现实形态是君主立宪制,是“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4](P23)在《批判》中,马克思认为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问题应诉诸于祛除政治国家的虚假性,他扬弃了黑格尔为君主立宪制辩护的双重主权论,具体阐述了自己关于人民主权的观点。

首先,主权是而且只能是人民主权。黑格尔反对“把君主的主权和人民的主权对立起来”,认为这“是一种混乱思想,这种思想的基础就是关于人民的荒唐观念”。[1](P338)在黑格尔那里,君主是一种绝对的概念,人民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人民自身的规定性在同君主的直接联系中生成。如若君主不是一个整体内部的定在,人民不是相对于君主的划分,那么“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1](P338)对此,马克思强调主权具有唯一性,被归结在君主身上的主权绝对不会同人民存在任何关联,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具有不相容的对立性,所谓二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只是一厢情愿的虚妄。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国家制度“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2](P40)主权的应然样态和实然样态都表现为人民的专属,人民主权是国家制度的本真意蕴。

其次,黑格尔国家哲学的主权观是对现实政治的辩护。为了讨好反动的普鲁士政府,黑格尔哲学极其露骨地标称君主的肉身散发着国家理性的神圣光辉,君主主权的唯一实质就是君主的任意意志和最后裁定。不仅如此,黑格尔还在自己的逻辑公式中煞费苦心地设置了等级要素作为中介形式,试图以此掩盖和缓解君权同人民主权事实上的紧张关系。马克思没有被黑格尔的障眼法蒙蔽,他指出:一方面,“如果君王,就其代表人民统一体来说,是主宰,那么他本人只是人民主权的代表、象征”;[2](P37)另一方面,“人格化的主权”“国家人格”“国家意识”等词藻又被黑格尔专门用于称谓和指代君主,“所有其他的人都被排斥于这种主权、人格和国家意识之外”。[2](P35)这前后存在着难以自洽的逻辑矛盾,但显然,后者才是黑格尔哲学的真正旨趣。马克思将黑格尔的主权学说公示为向普鲁士政府献媚的学说,透彻地说明了黑格尔理论的虚伪性和阶级性。

通过指认人民主权是国家的真理,马克思指出“一切国家形式都以民主为自己的真实性”,[2](P41)民主制驱散了弥绕在国家制度周围的迷雾。在他看来,人与国家制度的关系在君主制与民主制中具有完全相异的性质。在君主制中,国家等于政治制度,政治制度通过特权使自身的特殊利益虚幻为国家利益,其本质是国家制度对人民的统制和压榨,是君主主权对国家主权的顶替与冒充,在这里,人民是政治国家的附庸。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构成国家”,[2](P40)人民不必借助外在的王权就能使自身生活得到确证,人民实现了彻底的自我管理,政治国家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消失了。马克思还区分了民主制的两种意义:一种是作为一切国家制度本质的存在,即人民的现实生活派生出国家的产物;一种是作为与君主制相对应的概念,即现实的国家制度的具体形式。就二者的关系而言,马克思借助一般宗教与基督教的关系予以说明。其中第一种民主制是普遍的类概念,民主性质的多与少成为衡量国家制度形式中真理性多与少的尺度;第二种民主制是特殊的种概念,本身仍具有民主性质真与假、民主因素发展得充分与否等区别,不可以被直接认定为民主的全部意义。显然,马克思将第一种民主制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虽然肯定共和制是民主制的胜利,“政治的共和制是抽象国家形式范围内的民主制”,[2](P41)但强调共和制仍然与君主制一样,都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制度安排,“政治的人同非政治的人即同私人一样都具有自己的特殊存在”。[2](P40)

三、人民是国家制度的制定者

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关系问题始终困扰着启蒙思想家们,他们纷纷陷入了二律背反的境地。一方面,立法权无疑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设施的有机构成,立法权只有在国家制度的框架内才成其为立法权;另一方面,立法权似乎又具有先在性,它规约着国家制度采取何种结构、表现为何种形态,国家制度是立法权雕刻出的艺术品。根据黑格尔的相关论述,他明显赞成前一种观点,主张国家制度是总括王权、行政权、立法权在内的宏大概念。至于现实中国家制度受立法权影响的现象,黑格尔的认知也从未超出立法权归属于国家制度的语境。因此,黑格尔反对法国大革命,他认为正是法国人使立法权凌驾于国家制度之上才引发暴力泛滥的灾难。在《批判》中,马克思则完全支持法国革命者的行动,他提出不是国家制度衍生出立法权,而是立法权决定国家制度。

首先,立法权可以改变国家制度。马克思发现,黑格尔在解决立法权与国家制度关系的二律背反时陷入了另一个二律背反,即属于国家制度的立法权与现实中真正的立法权的背反。既然黑格尔把立法权限定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那么国家制度作为立法权的总定语本不应变化,但现实却是国家制度的确在变化,而且立法权还是引起变化的重要原因。此外,“按照黑格尔的看法,国家是自由的最高定在,是意识到自身的理性的定在”,[2](P71-72)而理性的法律总是体现事物的规律和人的理性。因此,在国家中,支配一切的当然是法律,立法权可以改变国家制度也是逻辑推导的必然结论。面对这一棘手问题,黑格尔诉诸于盲目的自然必然性予以解决,他认为这种变化在外观上是不易察觉的并且是不具有变化形式的,即是说国家制度的变化是无意识的、必然的、绝对的。显然,黑格尔的诡辩并不具有理论说服力,而他之所以进行诡辩,恐怕在于他也观察到了立法权改变国家制度的事实,却又无力修补自己的理论缺陷。

其次,立法权的本质在于披露和表述法律。在《批判》中,马克思沿用黑格尔的话语体系重新界定了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理性意志的规定。马克思认为,“如果把国家制度,把普遍的规定,理解为理性意志的根本规定”,[2](P73)那么这些规定都会作为思想基础和政治信条被所有民族、所有国家采纳。在这里,法律作为理性意志的规定是一种知识的存在,而非人民意识活动的自由设定。民族意志其实就是对普遍规定、理性原则的认识,它绝不可能超出理性的范畴。因此,作为表述民族意志的立法过程,就是将理性的规定具体化为法律的过程。立法权不过是披露和表述法律的活动,现实的、具体的国家制度只是披露和表述法律的结果,即立法权作用的结果。

在明确立法权对国家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贯彻了自己的人民立场,强调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主权,国家制度由人民制定。马克思认为立法权在法国大革命中“完成了伟大的根本的普遍的革命”,“正因为立法权代表人民,代表类意志,所以它进行斗争”。[2](P73)换言之,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矛盾,其根源在于立法权本应是人民主权的内容,而国家制度却挟持所有者身份自居。同时,这里挟持所有者身份的国家还是虚假的国家,在此情形下国家制度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立法权的反抗。当反抗行至终点,陈腐的特殊国家制度被打碎,崭新的、真正代表普遍意志的国家制度被建立起来。可见,立法权负载着人民与国家制度的制定与被制定的关系,一旦国家制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2](P73)

四、人民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

市民社会和国家处于分离状态是黑格尔考察政治现实得出的正确结论。为消除二者的对立冲突,黑格尔主张在二者中间设置一个作为中间等级的官僚机构。官僚等级“是有赖于主权自上而下和同业公会根据自己的权利自下而上所做的种种设施”,[1](P357)官僚政治的本质是代表普遍意志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黑格尔尤其肯定国家官吏的重要作用,认为国家官吏体现着国家意识,拥有最高度的教养,因而是国家在法制和知识方面的支撑力量。国家官吏的这种特别属性,决定了他们绝无可能被划入贵族等级,也不会沦为任意的工具或统治的手段。在国家官吏身上,黑格尔寄托了希求弥合市民社会与国家间裂缝的期望。在《批判》中,马克思真实还原了官僚政治的丑陋面相,直指其形式主义要害和低效率弊端。

首先,官僚政治仅仅是形式主义的幻象。什么是官僚政治的本质?马克思将其概括为“作为形式主义的国家”。“官僚政治把自己的‘形式的’目的变成了自己的内容,它就处处同‘实在的’目的相冲突。”[2](P60)于是,国家官吏和官僚机构本应按照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剧本出演,充分发挥其调和国家和市民社会矛盾的中介作用,但在现实中却往往脱离国家权力代理人的角色设定,“国家的目的变成行政办事机构的目的,或者行政办事机构的目的变成国家的目的”,[2](P60)行政人员假借国家意志的名义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由于原本的内容被替换为形式,原本的形式僭越成内容,官僚政治用“并非在管理国家事务”的事实强行篡改了“应管理国家事务”的设定,它是虚假的普遍意志,是政治国家的异化。

其次,官僚政治无法克服低效率的弊端。马克思指出:“官僚政治是一个谁也跳不出的圈子。它的等级制是知识的等级制。上层指望下层了解详情细节,下层则指望上层了解普遍的东西。结果彼此都失算。”[2](P60)这里马克思点出了官僚政治低效率的根源,即官僚政治自身的等级制构设。由于等级系统内部同样存在内容被形式替换的虚假,上级与下级为维护自身的存在与特殊利益必然导致信息封锁和信息的不对称沟通,上下级互不合作、互相推诿、彼此猜忌,国家事务被处理得低质、拖沓。最终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被官僚政治摔坏,权威被推上了神坛,权威成为官僚政治的知识原则和终极信念。

马克思通过阐析官僚政治的“国家形式主义”、等级制等特征,清楚地揭示了官僚政治不仅丝毫没有弥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裂痕,反而将其扩大,并且上演了一出用形式替换内容的把戏,导致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异化为捞取私人利益的手段,政治国家异化为虚幻的共同体。既然官僚政治是异化的症结,那么消除异化的根本出路只能是铲除官僚政治本身,把管理事务的权能重新交还给人民。正如马克思所言:“在真正的国家中,问题不在于每个市民是否有献身于作为特殊等级的普遍等级的可能性,而在于这一等级是否有能力成为真正普遍的等级,即成为一切市民的等级。”[2](P65)这就是说,只有打破官僚政治的自我封闭,使行政权能回归市民社会,从而使国家事务成为市民社会自身的事务,才能实现二者的真正统一。换言之,就是要求改造政治国家,将主权下移至市民社会,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这一点特别体现在马克思关于遏制行政官僚滥用权力的构想上。马克思认为,给相对独立的特殊集团赋予权能并不能实现对官员的约束和限制,只有将权能赋予人民组织,使人民组织成为有权能的中间等级,这一愿望才具有现实可能性。不过到这里,问题已经转变为人民自己如何组织和管理国家了。所以,马克思强调“行政权是最难阐述的”,“与立法权相比,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全体人民”。[2](P69)

五、结语

如果将《共产党宣言》视作马克思主义诞生的标志,那么《批判》的理论特征尚不包括科学性,应当被纳入马克思早期思想的范畴。受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批判》的思辨色彩极其浓厚,语言表达较为晦涩,部分观点并不成熟,相关论述甚至夹杂着些许谬误。不过,这些都不能否定马克思在这部书稿中开向唯物主义新路的重要意义,更不能否定马克思从头到尾贯彻的人民立场的熠熠光辉。从中学毕业论文的全人类意识,到《莱茵报》时期为底层贫苦群众辩护;从《批判》对国家理性统摄人民生活的拒斥,到《共产党宣言》庄严宣告无产阶级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可以看到人民立场是马克思建构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起源和逻辑引线。《批判》中“留待以后探讨”的命题也预示了马克思之后异常艰苦的理论工作,在为人民利益不息不懈的奋斗中,马克思逐渐筑起自己的理论大厦,最终探明了走向人类解放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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