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领域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2022-03-19 01:07刘善通
经济师 2022年2期
关键词:防控对策产生原因

摘 要: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网络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信息化、数字化的趋势愈加显著。但在经济金融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开始层出不穷,在众多金融行业中呈现出井喷式增长,导致大量资金流失,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有大量金融领域犯罪存在且未被发觉,严重危害了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文章从研究金融犯罪黑数入手,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及防控对策。

关键词:犯罪黑数 金融领域 产生原因 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2-053-0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金融化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日益渗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去。近些年来,P2P理财、众筹众创、支付宝、比特币、区块链等金融平台、科技不断涌现,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同样涌现的还有许多大大小小的金融犯罪案件,且案件数量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急剧增长。金融犯罪明数的增长趋势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犯罪黑数的增长趋势,与金融犯罪明数相比,金融犯罪黑数更能够反映一个时期金融经济发展的秩序和健康状况。通过对金融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有利于查缺补漏,完善金融市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安机关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打击金融犯罪,进一步提升破案能力,有利于国家金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金融犯罪黑数的含义及危害

(一)金融犯罪黑数的含义

犯罪黑数是犯罪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亦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说的犯罪黑数指狭义的犯罪黑数,即实际发生的刑事犯罪的数量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差值,相比犯罪明数,对犯罪黑数给予更高度的重视,才能更加客观全面地把握特定时期内的具体地域的犯罪状况。金融犯罪黑数顾名思义,是指实际发生的金融领域犯罪数量与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数量的差值,包括未被发现的、未被立案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未提起自诉的金融犯罪案件。

金融犯罪黑数又区别于传统的刑事犯罪黑数,相比于传统刑事犯罪黑数,金融犯罪黑数问题更加严重,根据犯罪特点、性质推断,大多数人认为金融犯罪黑数要远高于刑事犯罪黑数,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破的金融犯罪案件,只占实际发生的金融犯罪中的一小部分而已。

金融犯罪黑数存在的数量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尚未完善、金融犯罪本身具有的特点、监管力度欠缺等,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经济内容的多元化,金融犯罪黑数或许会进一步上升。

(二)金融犯罪黑数存在的危害

金融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地下钱庄违法犯罪属于典型的金融犯罪,洗钱业务涉及走私、贩卖毒品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等重大刑事犯罪,仅2016年一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地下钱庄犯罪案件违法所得总额超过了9000亿元,此类犯罪案件导致了大量资产的流失。而“e租宝”“融资城”“泛亚”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因其实际追赃比例较低、损失较难挽回且没有有效索赔渠道而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骚乱。此外,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网络传销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等金融犯罪也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

但由于金融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工作困难等方面的原因,金融犯罪黑数存在数量巨大的高概率,目前公安机关所侦破的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只是实际发生的金融犯罪中的一小部分。以“泛亚金属”集资诈骗案为例,在2018年6月至7月法院开庭审理时,登记的投资者约有3万人,涉及资金约80亿,但类似于此类集资诈骗案件的投资者登记数量和涉案资金仍会在法院最初审理后呈现增长状态,投资金额与所得回报相适应、投资金额少认为没有必要追回、投资者认为被诈骗钱财无法追回等因素导致众多受害人没有在案发的第一时间选择报案登记,这是金融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之一。金融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产生了严重危害:一是刺激了金融犯罪數量的增长。违法犯罪分子在获取巨大收益的同时而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极大地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犯罪数量的上升,进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运营秩序恶化,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对公民个人财产安全产生威胁。类似于“e租宝”且未被发现、无法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及集资诈骗案件存在众多,此类案件以公民个人财产为目标,以高额利息、公司股权等方式引诱公民投入资金,犯罪分子在吸收资金结束后转移或隐匿公司财产,致使公民个人财产受到损失且难以追回。三是导致执法部门压力剧增。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执法部门缺乏监管力度、打击犯罪专门经验知识不足是导致巨大金融犯罪黑数存在的部分原因,金融犯罪数量和金融犯罪黑数的持续增长不仅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公民个人、企业资金的大量流失同样会威胁当前社会的繁荣稳定,给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带来巨大压力。

二、金融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

金融犯罪黑数的产生来自于许多方面,笔者认为导致金融犯罪产生的原因有:

(一)金融犯罪的特点

金融犯罪本身的特点是金融犯罪黑数产生的重要原因:

1.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巨大。金融犯罪是以金融资金作为犯罪对象,其投入成本低,利益回报高的特点诱惑着许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越过法律从事金融犯罪。例如,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共计141件506人,其中涉案金额总计折合人民币159.54亿余元。巨大利益的驱使是金融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2.金融犯罪涉及行业众多,呈多元化趋势。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为金融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契机,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金融犯罪以货币犯罪为主,例如伪造、变造货币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与金融行业的多元化发展,金融犯罪的类型也不断增多,现以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为主,其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居多,同时网络传销犯罪、网络赌博等互联网经济犯罪也呈现出上升趋势。金融犯罪呈现出的多元化趋势增加了侦查工作的工作难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犯罪黑数。

3.金融犯罪的隐蔽性强,隐藏形式多样。随着国家对互联网经济政策的推进,我国金融行业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给了犯罪分子利用空隙实施犯罪的机会,许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手段如电子承兑汇票业务“微商”“虚拟货币”等,为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提高了隐蔽性,降低了被害人的警惕性和辨识能力,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金融犯罪极强的隐蔽性是导致金融犯罪黑数上升的关键因素。

4.金融犯罪专业性强,知识要求高。在金融犯罪中,金融领域的从业人员在犯罪主体中占了很大比重。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而金融从业人员通常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经营能力,更可能躲避相关制度管控,利用监管漏洞实施金融犯罪,就此而言,金融犯罪属于白领犯罪或智能性犯罪。公安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借助相关金融机构人员的帮助,金融犯罪较强的专业性和知识储备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许多金融犯罪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致使国家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无法准确对其定罪并施以刑罚。我国的金融法律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这些金融法律大多在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阶段颁布,随着近些年来金融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少金融法律出现了局限性与滞后性。

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即一个行为既违反了金融法律,同时又违反了《刑法》,公安机关才能够去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中部分条文仍存在对金融犯罪规定不明确、惩处力度不足的问题,《刑法》规定绝大多数金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但对于部分金融犯罪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只规定了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并未规定其犯罪主体中包括单位,但在实践中单位确实可以成为实施上述犯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加大了公安机关定罪的难度。《刑法》对多数金融犯罪规定了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刑,但实际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金额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金额差距较大,对犯罪分子并不能形成有力的震慑,例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对犯罪主体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这与实际上期货类犯罪高达上亿的违法所得额形成了鲜明对比、显著过低。

(三)公安工作的局限性

自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展进一步国际化,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增大,人、财、物的流动性大大加强,促进了我国经济特别是金融行业的发展,但也为国内金融犯罪和跨国金融犯罪的频发埋下了隐患。

首先,金融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暴力性刑事犯罪,金融犯罪手段往往不具有攻击性和暴力性,且主要以国家和集体财产为犯罪对象,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威胁较小,这首先对公安工作的传统观念思维产生了挑战,社会公众对金融犯罪的不够重视,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产生了困难。

其次,经济犯罪侦查民警在公安队伍中数量少且专业知识水平较为薄弱。金融犯罪涉及众多领域,不仅发生在货币、证券、期货、保险、信用卡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而且呈现出向新型金融业务领域蔓延的趋势。金融犯罪所涉及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机关经侦工作应当有严格的金融业务知识储备,在当前金融犯罪迅速增长的环境下,由于经侦民警数量严重不足,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金融犯罪案件侦查的需要,不能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使得公安工作缺少了对金融犯罪的有效打击,打击力度不足而犯罪数量增长迅速,进一步导致了金融犯罪黑数的上升。

经侦工作就总体而言,目前尚处在被动局面,情报信息网络的建设、犯罪资料的积累和对犯罪规律的研究等基础工作尚无暇顾及,基础十分薄弱,侦查工作后劲严重不足。

(四)监督机制的缺乏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形成了“一行三会”的行业管理体制,其主要是对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加以规范。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立、金融市场的会计计算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等,但此监督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未能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运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发挥应有的效用,相比与金融业务的范围,一些非金融机构业务例如民间融资、彩票、失业保险等仍不属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

同时,由于金融行业利润丰厚,业务手续办理、审批较为严格,部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加之金融机构监管机制不足,金融犯罪中多存在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从业人员大多运用自己的管理权限和专业知识,选择规章制度较为薄弱的环节违规操作、获取利益、规避风险,这种金融领域“内外勾结”的模式利用了监督机制漏洞提升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使得金融机构自身和社会公众难以发现,是致使金融犯罪黑数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金融犯罪黑数的防控对策

針对金融犯罪黑数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控制和减少金融犯罪黑数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一)建立保障金融秩序的法律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应当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工作,使金融法律与《刑法》协调一致,满足各类金融犯罪作为法定犯既违反了金融法律又触犯了《刑法》这一基本条件。

金融法律应当做到与时俱进,根据当前金融行业的多元化进程和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趋势进行新的规定,解决金融法律存在滞后性的问题。

现存刑事立法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证券与期货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相同,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共用同一法定刑有欠科学等,司法机关应及时通过立法或增设司法解释来进行说明、细化,消除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实施犯罪的机会。在刑罚方面,针对有关金融犯罪应加大刑罚力度,可以对刑法条文规定不完善的金融犯罪加大判处罚金附加刑的力度或增加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刑罚的严重性与金融犯罪违法所得额成正比,能够有效地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进而达到减少金融犯罪黑数的目的。

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经济如众筹众创平台,司法机关应重视互联网行业经济滋生金融犯罪这一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已有金融犯罪罪行的涵盖范围,较为全面的覆盖互联网金融领域,亦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订立新的法律条文,对互联网领域的金融犯罪作出细致规定。

(二)培养金融领域专门公安人才

目前公安机关在打击金融犯罪的进程中,存在严重的经侦民警量少质弱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基层派出所中尤为突出,基层工作中能够较好运用经济犯罪侦查知识和相关金融知识的民警少之又少,这使得许多基层派出所在接受群众报案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错过了冻结资金、追踪账户的最佳时间,使得许多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受阻,全国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大量金融犯罪案件无人受理的问题,从而导致金融犯罪黑数不断增加。

对于现有警力,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摒弃把经侦部门当作照顾老同志的待遇的思想,合理地吸收年轻警员,合理扩充经侦民警编制,重视金融领域公安专门人才的培养,强化经侦部门民警的相关知识教育和培训,延长经侦部门民警3~5年轮换制的工作时间,尽可能保持公安经侦队伍的稳定。

同时,公安机关应重视对公安院校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学生的培养,充分利用经侦专业警校生具备部分金融知识和经济犯罪侦查知识这一优势,吸收知识型人才,通过考核,将预备役储备型人才转化为经侦民警,结合打击金融犯罪实践,造就金融领域公安专门人才。其次,应注重对社会招考中具备专门金融知识的报考人员的选拔,强化入警培训,使其成为同时具备侦查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警员。

通过对现有经侦部门工作机制的改革和经济犯罪侦查领域优秀人才的培养,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民警在数量和专业水平方面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金融犯罪打击能力的提高必然会相应地减少金融犯罪黑数的存在。

(三)加强专业技术应用

金融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群体与传统刑事案件的受害群体不同,不具有明显的被侵害性,所以要求金融犯罪侦查工作具有较高和专业性和技术性。因为我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一般都沿用传统的刑侦手段来破案,对现在高科技经济犯罪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因此,加强相关专业技术的运用,更好地收集掌握犯罪证据,将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打击金融犯罪的能力。

公安机关在充分运用技术侦察、内线侦查、外线侦查等传统侦查手段的同时,应当加强会计勘验技术、文件检验比对技术、司法会计技术、现代电子技术等在金融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应用,通过对以上专业技术的运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能够有效的运用各种财务资料如会计报表、原始账簿、会计凭证、收据存根、记账联中寻找财务差错,辨别虚假财产信息,发现犯罪嫌疑人因实施金融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资金缺失,并通过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息网络及电子邮箱,获取有关证据,在当今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各种电子信件、虚拟空间及网络域名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得力工具,这也大大加强了现代电子技术在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隐蔽化,公安机关的各种侦查措施应在结合相关专业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升级,金融犯罪侦查措施的多元化和專业技术化将大大提升公安机关对金融犯罪及金融犯罪黑数的打击和防范控制能力。

(四)强化监督机制,多部门联合管控

金融犯罪涉及金融领域众多,涉及金融业务复杂,单单依靠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力量无法维护好整个金融市场秩序,因此,笔者认为,各相关部门例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也应积极投入监督机制中,形成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执法机关为辅,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保障的多部门联合管控机制。

在此监督机制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应发挥积极带头作用,相互交流、信息共享,而不是各自为立、独自办公,加强“一行三会”监管体制的协调性、灵活性、共享性,消除四者监管壁垒,降低各机构监管成本,将穿透式监管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原则之一。针对金融市场资管产品层层嵌套等金融乱象,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受到了监管机关的青睐,正覆盖我国金融领域全范围,成为金融市场监管的一把“利器”。

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应充分发挥辅助监督角色的作用,针对存在的金融机构虚设、虚假宣传、偷税漏税等问题严格查处,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不定期对金融机构营业执照、会计业务资料进行抽查,核实金融业务真实性,强化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督力度。作为金融市场秩序的保障者,公安机关在这一体制中应加强对各类金融犯罪的侦查和打击力度,合理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把握侦查时机,全面收集犯罪证据,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准确运用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审核起诉,以适当的条文和司法解释来定罪处刑,使得金融犯罪所得收益及危害程度与刑罚程度相符。

联合管控机制强化了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监督,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良好开展工作,避免了因业务重叠所引起的冲突,通过对金融犯罪的控制和打击,最终达到降低金融犯罪黑数的目的。

四、结语

金融行业能否健康发展对国家经济的良好持续发展起到重要影响,在金融犯罪数量增长迅速和大量金融犯罪黑数存在的情况下,减少和控制犯罪数量及“犯罪黑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变得至关重要。但影响金融领域“犯罪黑数”高低的因素是多样的,虽然本文对金融领域“犯罪黑数”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金融行业的发展,依旧可能出现刺激金融犯罪黑数增长的因素,这需要更多的学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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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作者简介:刘善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情报学。]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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