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校校办企业如何做好法务工作

2022-04-02 23:18白津菁
成功营销 2022年1期
关键词:高等院校企业

作者简介: 白津菁,(1989.4),女,北京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在读,中级经济师。

摘要:随着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务工作在企业日常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本文以中国高校目前的校企改革为背景,系统阐述了高校企业的基本情况,法务工作面临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应对的措施等,证明了高校企业法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高等院校;企业;法务工作

引言:2018年全国高校体制改革工作正式开始。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明确政治站位,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统筹全校资源,充分发挥学校、资产公司、所属校办企业等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形成了“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改革局面,校办企业的发展方向正在重新定位之中。待此輪改革尘埃落定之后高校企业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但是,无论未来的高校企业是统一监管亦或是其他管理方式,它们的国字头属性将不会改变。既然高校的校办企业是国有性质,那么就要加强它们的自律性,保护并监管好这些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资产最根本的方式就是依法治企。就笔者所掌握的信息资料显示,高校的校办企业普遍成立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但是真正让法务部起到风险预防作用的高校企业比较少。本文主要探讨高校校办企业如何做好法务工作,特别提出了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做好法务工作,企业尽职调查,有效保护好国有资产的观点。

1 高校校办企业现状

高校校办企业是指由各级高等院校举办的,以便于学生从事就业准备和进行生产劳动技术教育为目的的企业[1]。高校校办企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如雨后春笋般成立,随着近几十年市场经济的兴起发展,校办企业不断改制创新,职能逐步清晰。截至2021年6月底,历经30年的改革与探索,全国高校校办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到最高峰突破六千家,再到本轮清理与瘦身至不足千家。目前,中国特色的高校校办企业以科技产业为主,尤其以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为主,通过扬长避短,集中学科优势不断产生重要的研发成果[2]。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校办企业的主要职能,其中的作价入股方式是指高校将其自身的科技成果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实现市场价值。因此,在校办企业的不断改革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无形资产出资设立为主的校办企业,即一些科技型企业。2018年5月,校办企业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实施意见》实施全面改革。文件在政策导向上为校办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做出未来规划,今后的高校均应该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清理关闭,将保留的企业转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应该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高校独资企业。目前,高校校企改革工作责任重、风险大。各高校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上述事情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教育部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工作引领,以改革问题解答及试点院校的典型案例经验为根本,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校企体制改革工作。

2 校办企业(国企)法务工作现状

目前,我国大型国企基本落实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资委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为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强行推行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出资人的长期战略考量。总法律顾问要通过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企业决策层直接获得法律论证意见和决议的依法合规守纪,要负责组织制定法律风险战略和具体实施计划,全面指导计划的协调实施,更要持续推动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完善和法务工作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总体而言,在国企法务管理已得到普遍的重视,虽然国企的法务地位不一,但在国企工作流程上,法务介入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3]。

高校校企作为国企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学习借鉴大型国企的法务工作经验。当前,高校企业法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合同等对外文件、重大决策、制度建设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非诉及诉讼案件的处理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顾名思义,法律审核就是签署的合同以及对外的通知、往来函件等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通常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来提供相关的支持。目前,有的校办企业管理制度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及业务部门自身制定,然后再统一由法律事务部进行合法或合规性审核。非诉等工作通常包括公司分立、合并、重组、股权转让、减资退出等。诉讼业务通常有劳动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以及企业特有的知识产权纠纷等,一般通过聘请律师代理案件。所以,法律事务部是包括常规性合法合规审核及处理特殊重大事件为一体的综合性部门,其工作量及工作范围专业而又宽泛。涉及从微观到宏观,从基础建设到顶层设计的方方面面,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贯穿高校企业的整体运行过程,这也是法务部区别于其他企业内部机构之处。

3 校办企业存在的相关法务问题

3.1 企业法务部门缺失

参照国务院《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文件要求,校办企业也应该成立法务部门,有专兼职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这一要求说明校办企业成立法务部门的必要性。如果校办企业缺失法务部门将会为企业带来安全隐患,法务部门可以建立风险预防机制。但是,校办企业中有很多中小微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通常是一些诉讼纠纷,建立单独的法务部门势必将会增加公司运营成本,给公司带来一定负担。

3.2 企业自身风险识别和评估手段落后

校办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刚刚起步,大部分校办企业都存在着法律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手段落后的现象,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企业法律风险识别、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的方法及工具不规范方面。因此,风险估计不准确,风险报告不及时等问题时有发生。而法律风险管理所强调的就是实用性和可靠性,不准确的法律风险估计和不及时的风险报告无法为企业防控法律风险提供较好的支持,甚至还会导致企业遭受更大的法律风险[4]。校办企业因为有高校作为强有力的后盾,通常对市场反应有一定限制措施,但是相关问题的反应可能比较缓慢,对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太敏感,对法律风险的预警和评估还处于初级层面。

3.3 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即使设立法律部门的校办企业,在法律条文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企业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例如,有的校办企业法律事务部建立了法律事务及聘请法律顾问的制度,包括相应的法律文件审核及风险防范程序,但是具体工作人员经常无视法务部门制定的内部规定,将相关法律资料提交到法律事务部门的时间太仓促或是事后无意见反馈,造成了法律事务部门无法发挥其相应的作用。法律事务部门缺乏与公司内各部门的横向业务联动性,特别是出现与财务及业务部门的关系协调不畅时将导致法务部门无法起到风险防范的关键性作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人员不能做到对公司各项制度全面了解,如果某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法律与制度观念是非淡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单纯照搬高校的行政管理理念,可能也会出现与现代企业先进管理理念背道而驰的情况[5]。

3.4 企业法务工作者对行业领域了解不够

校办企业的主要职能是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教学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时,高校通常要和不同的企业以合资的方式设立科技类公司。高校作价入股的企业一般是用学校评估出的数千万元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因此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校办企业法务部门除了进行涵盖法律范畴的尽职调查之外,高校也应对自己的科技成果是否能够真正落地产生相应的效益,发挥应有作用做出科学评估,尤其是一些科技类的高新型校办企业更应如此。例如,现代农业靠天吃饭的决定性程度相对较低,但是有些农业类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未来若干年后是否依旧能够发挥其技术功效也是法务部门工作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技术的革新或改变将导致合作方对未来高校无形资产能否真正发挥其股权价值提出质疑,也为高校今后退出股权时带来新的问题,可能对国有资产造成一定损失。比如,目前有些成果转化中的转基因技术将来是否能够得到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尚无定论。

4 做好校办企业法务工作的对策

4.1 全面建立法务工作部门及人才队伍

全面建立健全校办企业法务部门和人才队伍是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法务工作的有效方式。由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组建校办企业法务部门,既能提高法务部门在校办企业中的地位,引起从领导至普通员工对法律的足够重视,也能更好地协调校办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比如财务部和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但是,对于一些高校小微校企配备专职法务部门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高校的特殊之处是在本次校企改革过程中,国家要求各高校成立资产经营公司。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就性质来看是十分特殊的,它不同于一般的高校企业,负责管理高校经营性资产,是介于高校和高校投资或控股的校办企业两者之间的机构[6]。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虽然是公司属性,但是其业务范围局限于管理高校的校办企业,没有开展经营性活动,它的主要收入是各校属企业的股权收益,它的主要支出是向学校进行利润分配。因此,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承担相应的职责,在对所属企业进行管理的同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例如,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一个总的法律事务部,各所属公司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将所属公司的法律事务进行整体管理并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既可以减轻校办企业的负担,也能更全面地了解所属公司面对的法律风险,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每个企业的个性化法律问题。

4.2 全面提高校办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很多文献把提高法律意识放在最末尾的位置,笔者认为只有全面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才是做好法务工作,管理好校企的根本。校办企业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从企业负责人到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淡泊。最典型的情况是不按照员工工资全额缴纳社保,因此导致一些高校企业的相关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另外,在法律事务部门具体执行内部法律事务规定时经常遇到一定阻碍。例如,法务部门不能按照规定时间获得拟审核的合同,相关校企不采纳审核合同反馈修改建议之后的法律性意见。校企不按照法务部门审核后合同内容执行政策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校办企业管理人员事前能够提高法律意识,按照相关的法律审核制度落实条款,可以避免后续的麻烦。高校校企法务部门应该定期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最重要的是法务部门开展法务工作时,要严格落实制定好的法务工作制度,树立法务工作的威信,坚持工作原则,潜移默化地影响相关工作人员,提高校办企业全员法律意识,端正对待法务部门的态度。

4.3 明确校办企业管理思路

校办企业法务工作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对于一些小微型校办企业,要确保其制度、签署的合同及一些对外的函件通过法律性审核程序;对于一些大中型校办企业,法务部门在文件的法律性审核基础上,还应该为业务部门提供相应支持,主动为一些重大经营活动出具法律意见,包括企业合并、分立、资产处置、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等;对于资产经营公司,法务部门还应该将工作提升到为整合所属校办企业做出企业战略层面的法律支撑。

4.4 制定贴合高校专业特色的管理目标

校办企业作为高校出资的企业,设立时一般都是涉及贴合高校专业的相关行业。因此,在制定法务工作管理目标时就应该做到针对性地结合行业特点的目标。比如对于劳动密集型的校办企业,法务部门就要多考虑防范劳动纠纷的情况发生;对于科技类型的校办企业,法务部门就要多考虑预防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4.5 建立并完善校企法务管理制度

高校校办企业与国有企业有很多共同点(或者说校办企业属于国有性质),但是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比,也有很多自身独特的特点。首先,校办企业多数属于中小型企业,规模不大,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较困难;其次,多数校企已经按照上级要求建立了学校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形成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防火墙”,建立了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机构[7]。建立校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治理方面;二是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制定合规性管理制度;三是依据校办企业职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制定尽职调查制度。当前校办企业的国资监管体系尚在改革之中,由此带来的问题是高校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公司治理不够规范,监管主体不够明确。为校办企业打造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会制”,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让监事会、独立董事、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发挥作用。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策;次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决策;一般事项由经理决策[8]。“三会制”应充分行驶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尤其监事会应当充分发挥出监督作用,为校办企业发展降低发生风险的机率。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立的新设立企业,待其成果转化成熟后,高校应当适时退出。这一系列的股权操作都应当依据合作之初的约定,开展尽职调查。所以,法律事务部门在建好自身法律服务体系时应该以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自身的宏观设计理念,为新设立企业依法治企保驾护航。科技成果转化时的尽职调查包括几项重要组成部分,即公司概况、公司管理情况、财务情况、征信情况、涉税情况、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劳动人事以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

5 总结

法务工作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做好法务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高校校办企业作为特殊的国有性质企业,法务部门既要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同时也要切实起到“防火墙”的作用,为高校及其企业阻挡住风险。因此,不可忽视高校校办企业的法务工作,只能做好,不能松懈。高校校办企业当前正在伴随改革步伐,逐步向更加规范的国有企业队伍靠拢,法务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逐步完善:确认法务部门存在的必要性。不论是根据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市场规律,高校企业法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了风险防控及保护作用,证明了法务部门不可或缺,各校办企业可依据自身实力选择全职或者兼职人员担任法务部门工作。最合理有效的方式是由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务部门管理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提高高校企业法务部门的地位。只有高校企业全员提升法制观念才能确保提高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相应地位,更好地依法治企,打造切實可行、合法合规的法治性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务体系。根据高校企业的规模,规范法务部门具体工作内容,包含具体业务审核项目,整体业务支撑体系的建设,以及制定法务部门的战略层面规划。

参考文献

[1] 宁超. 试析新时期校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对策[J]. 商讯, 2021(10).

[2] 章亿发, 张兵, 王睿. 中国高校校办企业改革:回顾与展望[J]. 中国高教研究, 2021(8).

[3] 沈家洪. 论现代企业法务管理体系的构建[D]. 厦门大学, 2017.

[4] 邓佳青.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研究[J]. 营销界, 2019(11).

[5] 李菁. J高校资产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研究——基于母子公司集团视角[D]. 兰州交通大学, 2019.

[6] 潘虹, 王春晖, 季晓欣, 等.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建立与运行机制研究[J]. 中国市场, 2020(24).

[7] 彭波. 校办企业资本结构选择—— 基于教育部高校校办企业的问卷调查[J]. 财会通讯, 2020(6).

[8] 侯正良. 高校校办企业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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