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调查研究

2022-05-10 05:24张玉鹏
科学家 2022年4期
关键词:调查问卷特征

张玉鹏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新时代的产物,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说是蒸蒸曰上,方兴未艾。在智能作曲,自动驾驶,人脸识别,军事等诸多领域取得了大量成果,但其引发的一系列著作权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争论。本文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特征、定性以及著作权归属等方面,以调查问卷和查阅文献的形式来探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特征;著作权归属;调查问卷

人工智能属于大数据时代的产物。针对人工智能当前并无世界通用的标准定义,其以海量的数据信息为基础,呈现出了智能化、效率高、共享式等特征。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具有盲目性,引发了社会伦理道德、权利归属、利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著作权权力归属等问题,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议。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专业计算机程序语言下自动生成的产物,可以将其视为人工智能的“作品”,是智能化算法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物也被直接用于现实的诸多领域。部分研究人员认为其是人工智能的“獨创物”,具有“独创性”,人类无法控制其具体内容和表现手段。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征

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相比较而言具有如下特征:

(1)外部表现形式与人类作品相似

鉴于人工智能属于人类设计的模仿人类思维运作的智能机器,而某种特定的人工智能往往由人类设计并用于特定的目的,因此在运作过程中,人工智能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尽可能达到人类思维活动的模式和水平。在这种模仿人类思维活动的创造活动中,人工智能按照人类既有的创作模式进行创作,其生成物在外部表现形式上也与人类作品极其类似,比如小说表现的故事性结构,诗歌表现的诗句结构,新闻报道表现的时间地点事件三要素结构。

(2)创作所需时间短且创作效率高

人类发展技术的基本需求是解放劳动力并提高生产力。而作为人类社会现今先进技术代表的人工智能,在人类的设计和发展下,其创作效率已经远超人类作者。人工智能基于数据解析和算法处理的创作活动可以在短时间内对一定规模的数据进行完全的处理和学习,并在短时间内创作出大量代表人类一般水平的作品。因此,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数量将会快速增加,并且在人类社会中流通。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问题,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看法。一种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被视为作品,一种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被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认定条件是学界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1)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成为作品

赞同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成为作品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通过技术手段或深度学习产出的内容已具有其独创性,在确认“独创性”的标准上,坚持“额头流汗原则”,即只要为之付出了脑力劳动,就可以将其视为具有独创性,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看作为了生成内容而采用一定的运算、规则等形式的劳动的成果,甚至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并不必“流汗”,也无法流汗,但是其创造内容的过程已经和人类的思维创作过程非常相似。再者,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行为,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将其视为作品,可以采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这对于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背后的利益有着巨大作用,对于激励更好的内容产出有着积极的影响。

(2)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成为作品

不赞同人工智能生成物成为作品的学者大多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具有人脑所具有的思想和情感,仅仅是单纯的将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产出,在产出内容的过程中,并没有人类的意识思想的参与,并且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作者应当是人类,否则随便一只动物不小心形成的一个作品都可以称之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对于保护人类真正意义上的作品并不具有益处。兰州大学王渊学者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由为:①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简单归纳为人的“智力成果”;②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情感表达和思想体现;③生成物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规定。王迁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中提到,机器人作画所产生的作品,归根结底还是人类预先设置好的程序算法所产生的作品,与人类智力创造出来的作品有本质的区别,不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在经过一系列智能化学习之后生成的作品与人类作品放在一起几乎无法辨别,虽然在目前这个阶段仍需要少量人为的干预,但是仅仅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来看,其已经符合著作权法中所陈述的“独创性”要求。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分析

目前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权力归属学说主要有“人工智能设计者说”、“人工智能所有者说”“人工智能作者说”等。

“人工智能设计者说”(有32%调查对象支持此观点)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属于该人工智能的程序设计者。该学说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基于人工智能平台产生的,是人工智能在其设计者设定的算法语言中产生的,因此其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对于人工智能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付出了最多的努力。此外,将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会更多的激发设计者创造积极性,促使人工智能领域更加健康和谐发展,设计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人工智能所有者说”(有43%调查对象支持此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属于该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此处所称的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是指通过支付对价等方式取得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在人工智能进行转让时,可以认为人工智能所有者取得了针对人工智能的所有权益。在取得人工智能的所有权时,所有者即已支付对价,此时与人工智能生成物仍存在利益关系的就只有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在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当中,尽管所有者并未作出贡献,但是从人工智能的整个产生环节来看,所有者作为最后为人工智能支付对价之人,其付出的对价可以视为满足了人工智能投资者和设计者的利益,因此,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是人工智能能够得以在市场上流通并创作的根本因素,赋权给人智能的所有者,有助于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此外,人工智能所有者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人工智能,其根本目的在于取得人工智能创作的功能,从而获得创作的产物,因此其支付的对价可以视为对人工智能创作产物的投资,赋予所有者以著作权可以实现对所有者的利益的保护。

“人工智能作者说”(有25%调查对象支持此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本身可以作为著作权的主体,享有与自然人同等权利。该学说把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法中除了自然人之外的新的主体,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受法律权利。该学说认为人工智能经过一系列深度学习之后,可以进行完全独立的创作,因此其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完全掌握了自主性,创作什么类型作品由自身决定,所以该学说认为新设人工智能作为新的著作权主体是可行的。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所有者说”更有利于如今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依据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人工智能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主体,因此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应该以人为核心,将权力落实到人的身上。至于是归属于所有者、设计者、还是使用者,由于人工智能设计者其利益通过其它方式得到了保证,而人工智能使用者在人工智能产生以及创作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所谓的贡献。因此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可以更好实现利益均衡和利益分配,保护人工智能所有者的利益,同时,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视为人工智能在其所有人意志下创作的产物,因此将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于人工智能所有人也具有正当性。

五、结语

二十一世纪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时代,其发展速度远超我们的想象,科幻片中的部分场景已经成为现实,人工智能正在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律具有滞后性,我们如何应对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立刻做出法律回应还是静观其变,值得我们大家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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