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的实证分析

2022-05-10 05:24刘梦瑜
科学家 2022年4期
关键词:赔偿著作权独创性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众摄影、全民摄影的浪潮席卷而来,摄影作品侵权现象频发。本文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展开了初步的探索,分析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争议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路径探索。

关键词: 摄影作品;著作权;独创性;归属;赔偿

一、摄影作品的理论基础

(一)摄影作品的界定

摄影作品早在19世纪中叶就开始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直到20世纪中叶,摄影作品才正式作为版权保护客体,被赋予版权法上正式的法律地位。

摄影作品,是由摄影者通过摄像器材运用摄影技术拍摄出来的艺术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这样界定摄影作品的:必须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的现实形象。

(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关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一般认为,“独创性=作者独立完成+创造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绝大多数照片都被认定为符合独创性要求而受到版权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要求远高于英美法系,只有表达了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的照片才属于摄影作品,并对摄影作品与普通照片进行区分保护。

山之城·重庆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山之城·重庆》系延时摄影作品,其以山水重庆为主题,将拍摄的重庆市主城区的风光压缩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视频的方式呈现,在摄影对象的选取、摄影手法的运用以及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非仅仅是对客观事物的机械记录。然而,在摄影作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部分法庭对“摄影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问题,没有做出正面的回答,我国关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仍然艰难。

二、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

(一)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允许当事人以意志自治的原则来处理权属问题,在实践中,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数码摄影作品在现实生活中容易被复制和传播,而且复制品和原始作品之间几乎无差异,需要专业人员借助技术手段来进行辨别。

山之城·重庆案中,涉案“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形象宣传片”视频时长为9分37秒,片头、片尾均醒目标注有“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明确指控被告涉案宣传片的第36秒、38秒、45秒、47秒、1分2秒、1分15秒、1分16秒分别与原告作品的第11秒、14秒、34秒、21秒、29秒、2分49秒、2分52秒共7处相同。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宣传片中的7处片段使用的拍摄背景、取景角度、要素构成、光影变化、动态细节等均与刘万明所主张权利视频中的相应片段基本相同。

(二)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和著作权的调整私权的制度体制法理相佐,究其原因,一是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滞后性。

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的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准入门槛偏高;使用费标准制定和争议解决问题突出;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权利人之间争端的解决机制不完善,非会员版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等问题突出。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三、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制度探索

(一)建立版权登记制度

构建开放共享、便于查询的图片著作权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给摄影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版权登记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在发生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时可以快速证明自己,节约司法成本和司法资源。

我国在版权登记制度上应当充分满足私法自治的要求,使用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我国立法可以通过文义解释的方式给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打一剂预防针,这样既可以加强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又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此外,我国法律应当规定进行版权登记的摄影作品范围,简化登记流程,给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一定的便利,真正的做到高效便民。

(二)提高侵权赔偿标准

我国法律部门应当建立合情合理且公正的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标准,适度地加大摄影作品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尽量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在判断赔偿标准的金额时,可以对摄影作品进行分类,将不同的摄影作品进行类别化处理,精简摄影作品案件的工作量,类似案件可以做相似的处理,在侵权赔偿金额的处理上可以参照之前类似的摄影作品案件。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数额和使用费的具体标准应当依照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的物价进行综合考量,酌情提高侵权赔偿额度。

此外,在侵权赔偿上,要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机制,加大对破坏版权行为者和贩卖盗版音像制品的处罚力度,给予违法行为者严厉的法律制裁。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出积极主动性,维护摄影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国法治事业作出贡献。

(三)完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和技术措施

1.完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纷繁复杂,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和立法的滞后性。

在当今社会,我国对摄影作品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过于精简,解决这一困境,必须要加大立法。应当适当扩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新问题。对于这些新颖的事物,应当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局限于固有的法律条文和观念,司法部门应当提出新的解决办法,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结果不能过多地妨碍公众对信息的接触和利用,从使用者的角度来说,合理使用应当作为限制著作权完不被完全垄断的关键。

2.加强技术措施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著作权人需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建议著作权人在网站上发布摄影作品时,不要发布像素过高的作品。建议在作品中设计制作一个精美的logo,并在作品中添加“水印”注明版权归属,压缩裁剪后再发布作品。同时,可以对摄影作品进行加密处理,在服务器上设置登录口令,尽量减少网络自由下载的情形发生。

我们必须提高技术措施的立法,唯有技术措施立法方可确保技术措施的保护具备合法性。有关技术措施的立法,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国际条约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立法,健全完善国内技术措施立法体制。破坏技术措施本身并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而是侵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著作权人的法益。因此对这种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来予以惩罚,以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四)加强摄影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只产生于著作权领域,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很特殊的一种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帮助著作权人管理和维护自己难以有效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它可以在摄影作品使用者和摄影创作者之间搭建起一个桥梁。

1.对会员进行精细化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方面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有必要对会员准入制度进行精细化管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应当根据当前的形势,列出一个规划,针对疑难的摄影作品侵权问题,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预判和解决指南。建议放宽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准入门槛,将创作完成但未公开发表的摄影作品纳入保护范围。此外,建议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奖惩机制。会员中应当设有严格的等级制度,一季度一考核,考核不合格会有降级处分,对于表现优异的会员有升级奖励。每个新会员入会时,都分配一个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帮助新会员创作,给新会员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服务,进而提升摄影爱好者的创作热情。

2.摄影作品商业性维权的特殊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性维权,司法部门应当聘请专业人士进行鉴别和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具体分析”,禁止适用“类推解释”,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负责。对于商业性案件,司法机关取证困难,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这就要求,商业维权人向法院提交尽可能完整准确的证据链。司法部门可以建立一个黑名单管理系统,对虚假诉讼,反复维权和钓鱼性维权的情形进行管理。法院可以通过调取黑名单快速准确的分辨出商业性维权的主体是否适格,进而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参考文献:

[1]来小鹏,马晓明.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探析[J].中国出版,2019(21):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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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昊亮.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3):109-119.

[4]曹新明.我国著作權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J].法学,2011(06):81-89.

作者简介:刘梦瑜(1996.02—),女,汉,河南周口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基金: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的实证分析(项目编号:04M202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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