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维权莫入误区

2022-05-30 10:48张兆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7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张兆利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实中,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除了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而导致胜诉方权益延迟兑现外,一些权利人对强制执行存有误区也是阻却权益“变现”的因素。

误区1:强制执行没有时效限制

小张向单位同事老王借款购买婚房,后老王多次催要,小张拒不还款,老王便将他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付清原告借款本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小张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老王认为,反正官司赢了,被告早晚得还钱,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三年后,老王才想到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老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血汗钱得而复失。老王的教训提醒人们: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误区2: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职工李某与某饮品公司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公司赔付李某医疗费等费用8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饮品公司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不应在此时就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法官说法:为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误区3:申请人诉求都该满足

员工小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肇事方黄某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14万元。但执行中因黄某家境困难,仅以肇事车和部分物品抵偿了少量赔偿款。之后,小朱多次找到当地法院,并向信访部门反映,责怪当地法院没有对黄某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有转移、毁损财产、撕毁封条公告、妨碍搜查、暴力抗拒执行等妨碍执行的行为,以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情况时,才能经院长批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拘留、罚款。本案被执行人已经竭尽全力履行法律义务,不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法院不会根据当事人的所谓申请对其执行拘留措施。

误区4:不是被告不能被执行

农资经营者赵某拖欠某肥业公司货款1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11万元后,赵某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肥业公司得知张某曾向赵某借款5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反映申请执行张某。法院调查确认后,要求张某在15日内将4万元直接偿付给肥业公司。谁料,张某对履行通知根本没当回事儿,第二天把钱还给赵某后一走了之。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张某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对其进行了拘留和罚款。

法官说法:《执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債务的通知。”该规定还明确,第三人收到该通知后,不得就法院通知履行的部分再向被执行人清偿,而要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该部分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并以给付的凭证抵偿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误区5:司法拘留可以抵偿债务

杨某经营养殖场期间,因其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两名员工受伤,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扬言说:“不执行判决最多拘留半月,15天换15万元,值!”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送进监狱,杨某才流下悔恨的泪水。

法官说法: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一些被执行人往往有两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拘留后便可“一劳永逸”,不用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拘留,因而“无所畏惧”。事实上,拘留是一种法律制裁措施,目的是教育有关当事人,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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