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遗弃受伤工人致其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2-05-30 16:08孙珂
环球慈善 2022年2期
关键词:戴某上诉人邓某

孙珂

四川一包工头苟某,因将受伤工人邓某丢在树边,未及时送医救治致其死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件判决书,苟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2日,成都市新都区元锦绣花厂老板吴某委托被告人苟某装修办公室,由苟某自行聘请工人,苟某找到谢某、戴某做工,并要戴某再找一名工人,戴某找到被害人邓某(音),苟某予以认可。施工中,被害人邓某从脚手架上坠落,头部受伤昏迷,鼻孔流血并呕吐。吴某、戴某等人劝说苟某将被害人送医,苟某遂要求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送医。车行至新繁街道通江街和临江街交叉口处,苟某下车在路旁药店购买了一盒藿香正气液给邓某喝了一支半后,便把神志不清的邓某架下车丢靠在树下,让谢某先回工地上工,自己随即步行离开。当日16时许,群众发现被害人并报警。10月23日,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1年4月7日,苟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8月19日,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并作出(2021)川0114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苟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为,被告人苟某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苟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害人身份未查实、被告人苟某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情况。被告人苟某对他人生命极其不负责任,应予严惩。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1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二审。经查明,本案二审中,上诉人苟某的家属代苟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交人民币六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因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苟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二审中苟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积极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上诉人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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