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林权纠纷问题研究

2022-05-31 01:43吴飞
科学与财富 2022年1期
关键词:问题研究

吴飞

摘  要:林权纠纷是影响林业建设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就我县林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谈起分析研究林权纠纷有关问题,有助于在实践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关键词:林权纠纷;问题;研究

1.林权纠纷原因分析

1.1林权制度的历史变革

我县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5个历史阶段: 一是,1952年土地改革时期,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把零星分散的山林,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证。所有,山林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三是,1982年,我县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部分地方发有林权证书。四是,2006年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推开,大约在2010年完成。五是2016年实行不動产统一登记。主要的五次历史革沿,对应的就出现了林权证、土地证和合同和不动产证等证据,在纠纷调处中就有不同效力的证据同时出现,难以确认。

1.2林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不同时期出现不同的林权证件,证件内容有不一至的地方,有的持有52年的土地证,有的四荒拍卖的流转合同,有的持林业“三定”时期核发的林权证,还有的持有退耕还林林权证,有的持有2006年的林权证。二是同一时期的证件也有重证的情况。三是证件中的四至界线描述清。四是部分村组填报林权登记表时,未按地形图上东南西北方位填写,而按习惯方位或以水系流向标注。六是因地形图涉密运用和科技欠发展,采用指手为界、目估面积,四界缺乏永久性地物标和界桩,造成宗地之间界限模糊,特别是一些林分质量较好、林木资源丰富以及旅游、矿产资源开发价值较高的林地,林权争议和纠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给林权纠纷调处带来极大困难。

2.林权纠纷的类型

2.1同一时期林权证之间重复纠纷

这类型纠纷主要是由于发证审查不严密或多头,发证造成的,表现较为多见的是国有林场与集体林地或个人之间的纠纷,国有林场在1999年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林权发证工作,基本解决了国有林地的林地权属问题。这次发证首次把林地权属界线绘制在地形图纸上,用图纸形式明确了具体的空间位置,林权证由省政府签发。而后从 2006年起,全县全面铺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当地政府发放林权证给集体和农民,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交流不畅、发证审查不严的问题,从而引发重复发证,造成新的林权纠纷。

2.2林权证件与其他证件纠纷

在林权纠纷调处实践中,还存在着林权证件与其它证件的重复纠纷问题,这些林权纠纷具有隐蔽性,日常管理中不易发现,当出现利益之争时便暴露出来。土地的使用证件繁多:有各种版本林权证、集体林改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牧坡所有证、小流域治理证、四荒拍卖时期的荒山使用证等等。这些证件之间呈现的纠纷,一方面是由于前期发证界限模糊、后期发证范围增大的原因所致,另一方面主要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林权登记制度、林地认定标准不统一、多部门交叉发证造成的。

2.3不同时期林权证之间重叠纠纷

这种纠纷情况主要集中在1953年、1982年和2006年版林权证之间,由于跨越一定的历史期限,所以很难判断和辨别。由于受当时技术条件所限,1953年和1982年版林权证发证过程较为粗放,证件内容描述也不够准确,没有图式反映,所以随着时代更迭、知情人士离去,就显得非常难以辨别。当事人只是持证声称存在纠纷,可在具体的落界上纠纷双方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这类型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在后期发证过程中,对以往林权证界限认定不统一、不具体,或者说难以准确;另一方面是在后期发证过程中,对相关利益人告知程度不够或者无法告知造成的。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后证比前证更具法律效力,但是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应该视为纠纷存在。

3.林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3.1林权矛盾调处原则问题

林权争议调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林权矛盾消化在基层;坚持依法维权、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以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群众生产生活、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为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林权争议和纠纷。

3.2权调处工作程序问题

林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向所在乡镇林权管理单位提交林权争议调处书面申请,乡镇在接到林权争议当事人申请后,及时上报县林业局(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组织工作人员与当地协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收集取证,形成第一手调查材料,并依法及时处理争议事项,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建议,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坚持秉公办事;与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争议事项公正处理的,调处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3.3林权矛盾调处方法问题

成立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确定工作人员,严格遵照调处依据和原则,按照维护安定团结,利于资源保护和持续发展,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原则,本着公平、公正的调处方法,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议经调处无效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作出调处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到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林权争议,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主动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对协商不成、多次调解失败的纠纷案件,应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案件,败诉方既不提出上诉,又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调处机构不再作为林权纠纷案件受理,支持当事人依法进行维权。

结束语:

随着林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林权所有者的利益冲突明显,为了利益之争,林权纠纷不断出现,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显得非常重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为当地林业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教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2] 周训芳,谢国保,范志超.林业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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