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人类增强技术的分配何以正义?

2022-07-08 09:59张晒

张晒

摘要:发展迅速并日益普遍的人类增强技术对分配领域造成巨大的影响。根据在增强技术下人们对其身体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以及人类增强技术与人存在着高密度的关系可知,人类增强技术属于人们的“自我所有”。因此,不管是人类增强技术对持有主体的某些方面的功能产生增强效应从而提高持有主体的劳动效率或工作能力从而导致分配不平等,还是人类增强技術对持有主体的身体带来某些方面的风险或隐患从而降低持有主体的劳动效率或工作能力从而导致分配不平等,都不能被认为是分配不正义。不过,由于人类是一个共同体,生于其中的人们既存在隐形合作的事实,也存在化解风险的需要,更存在美美与共的理想,这就意味着仍然有必要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进行共情调适。

关键词:人类增强技术;自我所有权;分配正义;不平等;共情调适

中图分类号:C9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2)04-0075-1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纳米科学与技术—生物技术与生物医学(包括基因工程)—信息技术—认知科学(包括认知神经科学)的协同组合形成的“汇聚技术”的飞速发展,生物学家朱利安·赫胥黎(Julian Huxley)曾经描绘的一个“人类增强技术”(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y,HET)的乌托邦图景正在变为现实。所谓“人类增强技术”,是指在任何旨在改善或增强人类能力、身体、心灵和健康的干预活动及其过程中所运用到的一切现有的、新兴的或有远见的技术手段。比如,用药物来改变大脑神经状态以提高认知能力,通过移入所需“理想”性状的基因或剪切“不满意”性状的基因来改变遗传方式,通过植入体内芯片来增强人的精神或身体功能,等等 。

社会的分配结构主要是由分配主体(人)、分配客体(善)以及分配原则或标准构成的。显而易见,人类增强技术的广泛应用会对作为人类增强技术持有者的分配主体(人)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从而会在不同程度上改变分配结构中不同分配主体的相对序位,进而重塑着社会的分配结构以及相应的分配领域。比如,用药物改变大脑神经状态提高认知能力,移入所需“理想”性状的基因或剪切“不满意”性状的基因改变遗传方式,植入体内芯片增强人的精神或身体功能等,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改变着分配主体的相对序位从而改变着具体的分配结构。而分配正义又主要取决于社会的分配结构。那么,人类增强技术对分配结构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分配正义呢?换言之,面向人类增强技术的分配是否或何以正义呢?

一、文献综述

自从人类增强技术成为一种现实以来,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包括对分配正义(公正)造成冲击在内的伦理风险与伦理挑战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就人类增强技术对分配正义的影响的研究来说,学术界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派——悲观派和乐观派。在此,我们循着两派的研究成果做一个简要的综述。

面对着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不利影响,研究者们给出了各自的担忧。桑德尔(Michael J.Sandel)、邱仁宗、杨琼和李帅、叶岸滔等人认为,在人类的资源和机会有限的境况下使用增强技术会破坏公平的考试或竞技制度,从而会对人际间的公平性造成重大影响。桑德尔等人的研究所选择的是一个相对容易做出正义判定的案例——在考试或竞技比赛中使用人类增强技术与考试或竞技比赛的初衷——即检验人的本源性的身心能力或潜能背道而驰,其具有不正义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对于在考试或竞技比赛中使用人类增强技术所做出的不正义判定也就不能推广到使用人类增强技术的其他分配场景中。进言之,桑德尔等人的研究没有回答前面所提出的问题。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福山(Francis Fukuyama)、张春美、胡海明和翟晓梅、程国斌等人认为,作为人类增强技术的基因编辑会打破先天自然的代际间的平等性,甚至会让权贵复制自己成功的生理基础,从而导致阶级固化,加剧社会不平等。麦吉本(McKibben Bill)、道格拉斯(Thomas Douglas)、徐向东等人指出,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可能更倾向于能力更加突出的增强者,从而进一步拉大增强者与未增强者之间的社会地位、资源差距。余厚宏进一步指出,基因编辑技术将改变人类初始状态的能力所造成的“生而不同”的局面,很可能会动摇人类社会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平等观的基础。哈贝马斯等人的研究虽然抓住了人类增强技术会带来分配不平等这一关键点,但却没有对这种不平等是否正义给出明确的论证,因而使得人们对面向人类增强技术的分配是否正义还存在疑问;而且,在没有对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做出是否正义的判定的情况下就对这种不平等予以否定,是难以获得支持的——因为不平等本身并不是否定不平等的理由,不正义才是。

与哈贝马斯等人不同,另一些研究者关注到了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问题背后的本质与根源,并为解决其中的不平等问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布坎南(Allen Buchanan)、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法瑞林(Collin Farrelly)、福克斯(Dov Fox)、陈万球、丁予聆、赛子豪等人认为,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的问题事实上并非是增强技术的问题,甚至也并非增强行为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在技术应用层面的反映:有些人在本就不公正的社会条件下有能力增强自己。为此,他们分别主张人类增强技术(如基因的应用)应当遵循适当基因最小化原则(genetic decent minimum)、宽松的基因差异原则(lax genetic difference principle)、充足与优先混合原则(mixed sufficiency /priority)、“不仁”(即普遍平等)原则、弱者优先原则,以实现大家的机会均等。布坎南等人的研究看到了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背后的本质与根源是值得肯定的,但笼统地将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归因于技术背后的社会不公正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社会(分配)不平等并非都是由社会(分配)不公正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平等也会带来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如果笼统地认为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是由社会(分配)不公正造成的,那要么是忽视了造成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的社会不平等,要么是混淆了社会不公正与社会不平等。而且,主张在基因应用中遵循适当最小化原则、差异原则、充足与优先混合原则、“不仁”原则、弱者优先原则等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正义的,其本身甚至有可能伤害分配正义。换言之,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是否正义以及如何解决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当然,也有研究者认为,人类增强技术并没有破坏社会的分配正义,或者并没有给分配正义造成不利影响。罗尔斯(John B.Rawls)从一种普遍受惠的角度表达了对人类增强技术对于促进分配正义的看法,他认为,通过技术得到增强的自然天赋可以作为公共资源,创造出更多公共善,這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德沃金(Ronald M.Dworkin)从一种克服不公平的角度对人类增强技术对分配正义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义务教育因能够广泛地提高人的智力水平和技能水平而具有道德合理性,同样地,人类增强技术(如基因改造)也能够成为同时容纳改进智力水平并避免社会整体不公平的做法。诺齐克(Robert Nozick)从差异化平等的角度表达了其对人类增强技术对分配正义影响的观点,他指出,“基因超市”可以让人自由选择自己或后代的先天条件,使得人类多元化地发展。博斯特罗姆(Nick Bostrom)、阿加尔(Nicholas Agar)、张灿等则从一种“扶弱”即缩小不平等的角度研究了人类增强技术对分配正义的影响,他们认为,基因增强技术可能更多的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它特别有助于那些遗传条件较差的人,进言之,人类增强技术会弥补甚至消融人的生物能力带来的先天不公平问题,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创造条件。相对于哈贝马斯等人而言,罗尔斯等人的研究对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是否正义这一问题上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论证,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与合理性。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等人从“普遍受惠”“克服不公平”“差异化平等”“缩小不平等”等角度出发而将人类增强技术对分配带来的影响判定为正义的仍然是一种“平等即正义”的论证逻辑,不具有说服力——因为平等也不必然意味着正义。而且,他们的研究还留下了很多具体的疑问,比如,就罗尔斯的研究来说,人类增强技术既可能会创造公共善,也有可能会带来不平等的善,这其中的正义性该如何判断?就德沃金的研究来说,通过增强技术克服不公平是一个理想的状态,在达到这一理想状态的过程中还存在着长期的不平等,对于这种不平等是否正义该如何判定,又该如何解决?就诺齐克的研究来说,客观存在的不平等的自由选择和自由选择所造成的不平等是否是正义的呢?而对于这种无论正义与否的不平等该如何解决?就博斯特罗姆等人的研究来说,天赋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该如何才能获得人类增强技术?而对于天赋上处于弱势地位而自己又不能获得人类增强技术的人们应不应该给予外界的支持?给予支持是否是不正义的?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罗尔斯等人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此外,还有个别研究者既不赞同悲观派的看法,也不支持乐观派的主张,比如,甘绍平就是其中的一位代表,他提出,人类增强技术如果存在着一种平均状态的话,则会有一部分人低于平均状态,一部分人高于平均状态。低于平均状态者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支援使其尽量接近平均值,这体现了得所应得的公正原则;而高于平均状态者由于是天然随机造成的,故而也属于一种得所应得的正义状态。如果国家出资支援大多数人的增强,以达到超出常者的水平,从而导致天然差异的均等,这是对天然优异者的不公平。甘绍平试图调和悲观派和乐观派,但也让自己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如果高于平均状态者属于天然随机造成的应得,那为什么低于平均状态者就不是天然随机应得呢?两者都是自然造成的,不能认为一方受到了不公正对待,而另一方就是正常的。而且,既然认为国家支持低于平均状态者达到平均状态是属于应得的正义状态,那为什么又认为国家支持大多数人增强而达到天然差异的均等就不属于应该的正义状态?两个行动都是国家在拔高一部分人的逻辑,不应该出现两种判断标准。所以,甘绍平对人类增强技术对分配正义造成的影响的观点是缺乏说服力的。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面向人类增强技术的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为人们解决面向人类增强技术的分配问题提供了一些理论上的支持,但与此同时,既有研究也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不管是认为人类增强技术会带来分配不平等从而将这种分配不平等直接判定为分配不正义的悲观派的研究,还是认为人类增强技术并非会带来分配不平等而是会带来分配平等的乐观派的研究,都是一种“平等即正义、不平等即不正义”论调,不同程度地混淆了平等与正义之间的差异性;第二,无论是将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判定为分配不正义,还是将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平等判定为分配正义,都缺乏令人信服的论证,即没有基于特定的视角而对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不平等或平等给出是否正义的判定;第三,不管是悲观派所正视的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整体不平等现象,还是乐观派所忽视的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局部不平等问题,既有研究中缺乏合理的予以调适的对策建议。基于此,本文将在吸收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取合适的理论视角对面向人类增强技术的分配正义进行再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其中的不平等问题的合理建议。

二、分析框架与研究思路

在(分配)正义的思想谱系当中,理论家们对于分配正义的认(判)定主要形成了三条路径:第一条路径,以柏拉图(Plato)为代表,强调从天定或圣定的某种秩序来认定正义;第二条路径,以洛克(John Locke)、诺齐克等为代表,强调从人及其对自身与物的持有权来认定正义;第三条路径,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马克思(Kale H.Marx)、罗尔斯、德沃金等为代表,强调从某种意义的平等来认定正义。随着现代社会的开放与祛魅,以天定或神定的秩序来判定正义的路径已经不再被人们信服。那么,在现代社会中,从人及其对自身与物的持有权和从某种意义的平等来认定正义成为主流。

相对于从某种意义的平等来认定正义来说,从人及其对自身与物的持有权来认定正义具有两个方面的优势:第一个优势,从人及其对自身与物的持有权认定正义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人及其对自身与物的持有是相对确定的,通过一定的手段能够对其进行较为精确的识别,尤其是人对自身的持有权是很难否定的,那么据此来判定的正义也就具有事实基础;而某种意义的平等是抽象的和复杂的,造成不平等的原因也难以找出,据此所进行的正义判定也就不具有客观和准确的事实基础。第二个优势,从人及其对自身与物的持有权认定正义具有原始性和根基性。一切社会活动的展开都是以人及其对自身与物的持有为起点的,人及其对自身与物的持有决定了社会的形态和样貌,也决定了人们的分布格局,那么据此来判定正义也就具有道义基础;而某种意义的平等是持有的衍生品和承继物,据此所进行的正义判定也就不具有原始和根源的道义基础。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从第二条路径——即从人及其对物的持有权来认定正义。而关于从人及其对物的持有权来认定正义的最重要的就是自我所有权,所以,本文将选取自我所有权理论来研究面向人类增强技术的分配正义问题。

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亦称个人主权(individual sovereignty),它主张个人拥有对自身及其能力的最高控制权,并免受其他个人或政府权力的支配。自我所有权是洛克最先提出来的,在洛克看来,“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洛克的自我所有权观点得到了诺齐克的支持,诺齐克认为,“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和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尽管一些理论家因为私有制及其所导致的分配不平等而对洛克和诺齐克等人所主张的自我所有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批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自我所有权被视为一种集体无意识而得到了社会的接受。”换言之,要从根本上否定自我所有权是不可能的——一旦否定自我所有权,包括分配秩序在内的整个社会秩序就会坍塌。在诸多关于分配正义的支持要素中,自我所有权仍然是分配正义得以成立和维系的重要前提,也是用以判定某种分配是否正义的根本依据。

从自我所有权的理论来研究面向人类增强技术的分配正义,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判定人类增强技术是否是属于人们的自我所有。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进行正义性判定,进而才能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问题提出可行的应对之策。按照这一逻辑,可以拟定本文的分析框架(见下图1):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形成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步,对人们对载入其身体并发挥作用和产生效果的人类增强技术进行是否是“自我所有”的认定;第二步,对于属于人们自我所有的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进行“不平等还是不正义”的判定;第三步,立足于共同体理念对属于人们自我所有的人类增强技术下的不平等而非不正义的分配提出调适对策;最后,对整个研究进行总结和展开讨论。

三、人类增强技术的权属性认定:自我所有还是非自我所有

一般来说,人类增强技术都是被创造出来的而不是天然地存在着的。被创造出来的人类增强技术以一种商品的形式在市场上供人们选择和交易,人们在获得特定的人类增强技术之前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付费。进一步来说,人们通过转让自己所拥有的某些资源、财富、资格等而得到相应的人类增强技术。在自由交易的过程中,人们失去了对某些资源、财富、资格的所有权而获得了对人类增强技术的所有权。此时,人类增强技术就成为人们的财产。关于财产的问题,哈耶克(Friedrich A.V.Hayek)曾经讲道,“无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换言之,有财产或者说允许人们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地方才会有公正。所以,在获得人类增强技术后,除非是人们自愿放弃或转让其通过付费所得到的人类增强技术,否则,人们就理所当然地拥有对特定的人类增强技术的所有权,而其他任何人和组织(包括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对人们所拥有的特定的人类增强技术提出占有的权利要求,更不能通过暴力的手段抢夺特定的人们所拥有的人类增强技术;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当然,这里还只是论证了人们通过付费而将人类增强技术据为己有从而对尚未载入人的身体的人类增强技术拥有所有权,而没有论证人們对载入其身体并发挥作用和产生效果的人类增强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是否是一种“自我所有权”。而要论证人们对载入其身体并发挥作用和产生效果的人类增强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是一种“自我所有权”,需要论证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在人类增强技术下人们对其身体是否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其身体是拥有自我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另一个问题是,人类增强技术与人的身体是否存在着高密度的关系。所谓“高密度的关系”,就是指特定的人类增强技术不仅在形式上与特定的人的身体紧密相关联,而且在实质上以特定的人的身体为发挥作用的决定性条件,并会对人的身体产生持续而不间断的影响,即离开了人的身体就无法发挥作用也不能产生影响,至少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产生应有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在人类增强技术下人们是否对其身体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第一,人对其身体拥有所有权。人的生命和身体虽然是父母给予的,但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个人是其生命和身体的唯一所有者,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拥有所有权。除了自己以外,包括给予人生命和身体的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占有人的生命和身体。第二,人对其身体拥有部分的支配权。人们虽然对其身体拥有所有权,但人们并不能完全地支配其身体。当人们不具有独立的行事能力时,或者当人们试图恶意地伤害自己的身体时,或者当人们受利益或欲望的诱惑而用自己的身体与别人交换金钱等益物时,人们对其身体的支配权是受到限制的——当人们处于“绝望”的境地而企图实施“绝望交易”,如用身体换食物乃至生命时,则需要结合具体的“绝望”情境以及具体的“交易”情况来进行判定。反之,人们就能自主地支配其身体。由于人类增强技术的主体既不是缺乏独立行事能力的人,也不是试图恶意伤害其身体的人,更不是受利益、欲望诱惑或处于“绝望”的境地而实施非正常的交易的人,因此,人类增强技术的主体对其身体拥有支配权。所以,在人类增强技术下人们拥有对其身体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我们来看人类增强技术与人的身体是否存在着高密度的关系。一方面,人类增强技术会对人的生命机体产生直接的影响。“‘人’是增强技术的直接作用对象。”“人类增强技术的作用对象正是人类的生命机体本身,以及受其影响的社会生活和人们精神世界中的各种有机联系。”在很多情况下,人类增强技术对人的生命机体产生影响进而对人的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中的各种有机联系产生的影响不亚于人的身体的某一器官对人产生的影响,即人的生命机体、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中的各种有机联系的有效运行和正常发挥作用会高度依赖于甚至取决于特定的人类增强技术,不管是在弥补性人类增强技术中还是在扩展性人类增强技术中都是如此所谓弥补性增强,是指在使身体维持或重建到一种 “正常的”功能状态的活动。所谓扩展性增强,是指对处于正常状态的身体及其功能的某种程度的改善或提高。参见:甘绍平,《对人类增强的伦理反思》,载于《哲学研究》,2018年第1期。另一方面,人类增强技术正常发挥作用的基础性乃至决定性条件是人的生命机体。尽管在基因塑造的“生物时代”,“人将一步一步地实现对其自身自然组织的完全控制”,即人类增强技术将一步一步地实现对人自身自然组织的完全控制,甚至于,“早晚有一天,能够通过技术对人进行彻底地‘改良’。”然而,离开了人的生命机体,再先进的人类增强技术也都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或作用。进言之,离开了人的生命机体的人类增强技术,也仅仅是一种与其他普通技术无异的技术,甚至连其他不需要借助人的生命机体发挥作用的普通技术都不如。因此,不管是从人类增强技术直接作用于人体来说,还是从人类增强技术必须以特定的人体(生命机体)为发挥作用的基础性乃至决定性条件来说,人类增强技术都与人存在着高密度的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在增强技术下人们对其身体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以及人类增强技术与人的身体存在着高密度的关系,因此,人类增强技术属于人们的自我所有。一言以蔽之,人们对特定的人类增强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如同人们对其身体所拥有的所有权一样,是一种不容任何个人或组织侵犯的“自我所有权”。

不过,毕竟人类增强技术与人的关系不同于人的身体(的一部分)或生命与人的关系,比如,人类增强技术与人的关系跟人的胳膊与人的关系是存在着区别的,因此,相对于人们对其身体或生命所拥有的“强的自我所有权”来说,人们对接入其身体并发挥作用的人类增强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是一种“弱的自我所有权”——即使是“弱的自我所有权”,也意味着不可被剥夺和不可被支配。

四、自我所有的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抑或不正义

在分配结构中,人是一个关键因素或环节,人的某些性能的改变会相应地引起分配结构的变化。那么,人类增强技术影响着人进而就会影响着分配。人类增强技术会从两个方面影响着分配:一个方面是,它会提升人类增强技术的持有主体在分配中的能力,从而产生分配不平等;另一个方面是,它会降低人类增强技术的持有主体在分配中的能力,从而产生分配不平等。如果以人类增强技术的持有主体为原点,那么,前者可以称为正向不平等,后者可以称为逆向不平等。

首先,我们来看人类增强技术引起的正向不平等。仅从名称来看,人类增强技术会对持有主体的某些方面的功能产生增强的效应,如增强神经反应能力、抗疲劳能力、耐饥寒能力,等等。对持有主体的某些方面的功能产生增强的效应,就会提高持有主体的劳动效率或工作能力。由于持有主体的劳动效率或工作能力得到提高,那么,人类增强技术的持有主体就会比一般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更快地完成任务,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产品,从而使得人类增强技术的持有主体在分配中占有优势并获得更多的财富或资源,进而引起分配不平等。

那么,这种分配不平等是否是不正义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上一部分中,我们论证了特定的人们对人类增强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是一种自我所有权。既然人们对人类增强技术拥有的所有权是一种自我所有权,那就意味着人们对人类增强技术的活动(劳动)拥有支配权并对其产生的成果拥有所有权,这就跟人们对自己的身体拥有自我所有权从而对通过自己的身体或者身体的某一部分(如双手、大脑的劳动)拥有支配权并对其产生的成果拥有所有权是一样的。“人都是自己的能力的合法所有者。”“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做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没有人能够否定人们通过自己的身体或者身体的某一部分(如双手、大脑的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属于特定的人们,人们因为双手灵巧、大脑聪明等高于常人的条件而创造出再多的劳动成果也是属于对双手和大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们,而其引起的分配不平等显然也不能被认为是不正义的。所以,由于人类增强技术使得一部分人在分配中获得更多、一部人在分配中获得更少所引起的不平等并非是不正义的。

其次,我们来看人类增强技术引起的逆向不平等。任何一种新技术都不是绝对安全的,人类增强技术也不例外,即人类增强技术会对接触或载入它的特定的主体存在着未知或潜在的风险——即使发生风险的概率很低也意味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具体來说,人类增强技术要么会在提高人们的某一方面的功能的同时也会降低或弱化人们的某一方面的功能,比如,“米诺地尔”是临床上用于治疗高血压的特效药,健康的人服用后可以改善其谢顶现象,但同时有可能造成血压紊乱,甚至对其他器官和组织造成损伤,要么非但不能提高人们的某一方面的功能反而会降低人们的其他方面的功能。而人们的某一方面的功能降低就会导致人们的劳动或工作能力降低,严重的甚至还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劳动或工作。由于劳动或工作能力降低,甚至因身体健康变差而无法正常劳动或工作,那么,接触或载入人类增强技术的人们就会比一般的人的劳动或工作效率更低,劳动或工作效率更低就会创造出更少的产品,创造出更少的产品就会导致在分配中获得更少的财富或资源,进而引起分配不平等。

同样,这种不平等是否是不正义的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人们对人类增强技术拥有自我所有权,这意味着人们对人类增强技术在人的身体中所发生的消极变化——即对人的身体带来的不健康、不安全等负有不可推卸或不可转让的主体责任,这就跟人们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从而对身体会发生疾病或者身体的某一部分(如腿、脚等)受到非他者的原因所造成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或转让的主体责任是一样的。没有任何人有足够的理由否定身体发生疾病或者身体的某一部分(如腿、脚等)受到非他者的原因所造成的伤害的责任不属于主体自身,比如,人们生病了会自己负责看病,自己不小心受伤了也会自己负责治疗——即使他者是其中的因素之一,也仅仅是负连带而非主要责任。人们因为自己生病或者身体的某一部分(如腿、脚等)受到非他者的原因所造成的伤害即使创造再少的成果也是属于对其身体拥有自我所有权的人们,而其引起的一部分人在分配中处于较差的地位即出现分配上的不平等不能被认为是不正义的。所以,由于人类增强技术使得一部分人在分配中获得更少,一部人获得更多所引起的不平等并非是不正义的。

综上所述,由于接触或载入人类增强技术的主体对人类增强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是一种“自我所有权”,因此,不管是人类增强技术对持有主体的某些方面的功能产生增强效应从而提高持有主体的劳动效率或工作能力从而导致分配不平等,还是人类增强技术对持有主体的身体带来某些方面的风险从而降低持有主体的劳动效率或工作能力从而导致分配不平等,都不能被认为是不正义的。

进一步来说,只有那些在人类增强技术的加持下违背法律或道德而从事一些非法、不道德的活动时获得比一般人更多的财富或资源从而引起社会分配不平等的情况才是不正义的。人们可以凭借增强技术提高自己的劳动或工作能力,而不能运用自己的凭借增强技术所获得的特殊能力对分配的方案或流程进行暗箱操作。凡是在人类增强技术的加持下所导致的分配不平等,都是不正义的。

五、人类增强技术下的不平等分配:立足共同体的共情调适

如前所述,虽然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并非是不正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这种分配不平等就视而不见或听之任之,而是需要进行“共情调适”。在这里,我们使用的概念是“调适”而不是“矫正”或“矫治”。“调适”跟“矫正”或“矫治”在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调适”是针对并非不正义的不平等而言的,不必然带有强制性;而“矫正”或“矫治”则是针对不正义的不平等或不正义的平等而言的,带有强制性。进而言之,所谓“共情调适”,就是指基于我们都属于同类而具有相通的情感从而对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所发生或存在的一些不太符合人心、人情的不美好状况进行合心、合情地适度改变。

共同体是社会个体最重要的底色,也是社会个体挣脱不了的结构之缚。诚如泰勒(Charles Taylor)所言,“我通过我从何处说话,根据家谱、社会空间、社会地位和功能的地势、我所爱的与我关系密切的人,……来定义我是谁。”这也就是说,我们所有人都生活在一个个的共同体当中,以共同体定位。用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话来说,“在社会中长大的人,将会发现自己处在各种关系模式、权力网络以及意义共同体之中,这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属性。”在共同体当中,我们需要合作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和实现自己的目标,我们需要按照“解铃还须系铃人”的思路才能化解我们所面临的各种潜在的风险,我们更需要在一种相互支持和供给的体系中才能维持我们的生存、生活和发展从而创造一种美好的社会。总之,不管是合作也好,还是化解风险也好,抑或是创造美好的社会也好,都要求对不平等进行调适。

从中立意义上讲,合作互利需要我们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进行调适。所有人——包括载入人类增强技术的主体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展开行动,不可能完全抛开除己之外的其他人的支持性或协同性力量而开展工作、创造财富,他们总是要在与别人的合作中才能发挥出自己的才能从而取得成就与进步;离开了与别人的合作,人们要么只能取得相对较小的成就与进步,要么根本无法取得成就与进步。进言之,无论是否加持人类增强技术,人们取得的成就与进步都有合作者的功劳。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说明,在直接方面,特定的工作场合中合作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如同一工种、同一流水线中的配合性作业);在间接方面,现实生活中合作者提供的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如干净的食物和水)和社会条件(如安全的道路、交通工具以及社会治安环境等)。而且,就特定的人们来说,其合作者的功劳会持续存在并无法清算。因此,对于合作者的功劳,包括人类增强技术的加持者在内的所有人都不能忽视,而是应该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与回馈,即对其中的分配不平等进行适度地调适以减少不平等。

如果认为中立意义上的合作互利因其自发而不具有较强的驱动力,那么,从消极意义上讲,化解风险需要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进行调适。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风险的时代,事实上,“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很多风险虽然不能被人们感知到,但却是潜在的、隐匿的,并且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转移的。人类增强技术在引起社会分配不平等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隐形的风险。平等虽然是一种实现不了的理想,但人们对平等总会有一种强烈的冲动甚至是永远不可消除的向往和期待,并会对长期持续存在的不平等尤其是会对严重的不平等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敌意。从历史经验来看,长期的持续性不平等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反抗。人类增强技术所产生的分配不平等会使其中的弱势者对优势者产生敌意,如果任其长期存在,就会导致社会对分配进而对社会秩序产生抗拒乃至破坏的风险。谁都不愿意自己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环境中,更不希望自己面临着比别人更多的风险,为了减少自己面临的风险,通过人类增强技术的加持而获得更多的财富的人们就应该向处于不平等状态的弱势者施予援助之手,或者其他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们应该对因受到人类增强技术的影响而处于不平等状态的弱势者施予援助之手。

消极意义上的化解风险的切入角度因抽掉了人类的德性而令人感到沮丧或者不适,那么,我们不妨放弃消极的进路而从积极进路讲,也会得到同样的结论——从积极意义上讲,美美与共需要我们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进行调适。在人类这个命运共同体中,只有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能实现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只有每个人都能过上美好生活整个人类才是美好的。人类增强技术的持有主体与其他人之间产生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既影响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又影响整个人类过上美好生活的进程。当共同体中的一部人生活在困境中时,作为同类的我们很难说会过得舒适。即使我们再冷漠,我们也会与他们产生作为人类应有的共情,会发自内心地向他们表现出我们的同情,进而会为那些生活在困境当中的人们感到焦虑甚至痛苦。那么,只有对在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给予一定的帮助,才能消除我们内心的焦虑和痛苦,才能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而才能让整个人类走向美美与共的理想状态。

总之,由于我们生活在共同体当中,共同体的基础和底色需要我们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不平等分配进行“共情调适”,进而言之,与共同体相伴随或者说共同体当中的合作互利、化解风险、美美与共等要求我们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不平等分配进行共情调适。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共情调适”不必然要求国家通过强制税收的方式来实现,而是可以通过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带动社会互助的方式来实现。只有在社会慈善薄弱、社会互助蜕化和人们相互冷漠的情况下,国家才有介入的必要,即通过强制税收调节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不平等分配进行调适。进言之,对于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国家需要保持必要的审慎。如果国家贸然采取强制税收的手段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进行调节,虽然有可能会缩小不平等,但却是对正义的干扰和破坏从而会引发新的分配不正义。

六、结语

日益广泛并深入发展的人类增强技术给社会的分配秩序带来影响,引起了人们对其分配是否正义的忧思。在本文中,我们运用自我所有权理论对面向人类增强技术的分配正义进行了论证。由于在增强技术下人们对其身体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以及人类增强技术与人存在着高密度的关系,因此,人类增强技术属于人们的自我所有。进言之,正因为人类增强技术属于人们的自我所有,所以,不管是人类增强技术对持有主体的某些方面的功能产生增强效应从而提高持有主体的劳动效率或工作能力从而导致分配不平等,还是人类增强技术对持有主体的身体带来某些方面的风险从而降低持有主体的劳动效率或工作能力从而导致分配不平等,都不能被认为是不正义的。不过,由于人类是一个共同体,生于其中的人们存在着隐形合作的事实,也存在着化解风险的需要,更存在着美美与共的理想,这就意味着仍然有必要对人类增强技术下的分配不平等进行共情调适。

人类增强技术对分配领域确实会带来不可逆转的较大影响,即造成较为严重的分配不平等,但我们不能因为人类增强技术造成分配不平等就对人类增强技术持批判乃至全盘否定的態度从而关闭人类增强技术发展的大门。相比质疑人类增强技术造成的分配不平等的正义性而言,因为人类增强技术造成的分配不平等而关掉人类增强技术发展的大门的正义性更应该受到质疑。一言以蔽之,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并非不正义也并不可怕,况且,对于人类增强技术带来的分配不平等,我们还可以并有较多的方式进行调适。当然,也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对人类增强技术所持的态度主要是基于其并非造成分配不正义而言的,而不代表我们整体上对人类增强技术所持的态度,整体上对人类增强技术的态度需要通盘考虑人类增强技术的影响,尤其是人类增强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风险。如果人类增强技术对社会带来了比分配不平等更为严重的伦理风险,那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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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洋)

Why is the Distribution of 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y a Justice: an Argument Based on Self-Ownership

ZHANG Shai

(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olitical Science,Anhui University,Hefei,Anhui,China,230601)

Abstract:The rapidly developing and increasingly popular 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y has a great impact on distribution.According to the ownership and domination of human body under 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y as well as the high-density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y and people,this technology belongs to people’s “self-ownership”.Therefore,neither enhancement effect of this technology on some aspects of the functions of the holder leading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abor efficiency or working ability of the holder,which results in distribution inequality,nor some risks or hidden dangers to the body of the holder brought by this technology leading to less labor efficiency or working ability of the holder,which also results in distribution inequality,can be regarded as distributive injustice.However,human beings form a community where people share the fact of invisible cooperation,the need to resolve risks,even the common ideal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which means that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make sympathetic adjustment to the distribution inequality under 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y.

Key words: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y; self-ownership; distributive justice; unequal; sympathetic adjust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