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残疾人权益保障 共建共享幸福美好生活

2022-07-15 13:18特邀撰稿尹新钰宁中平
人民监督 2022年2期
关键词:残疾人检察权益

文/特邀撰稿 尹新钰 宁中平

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促进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依法能动履职中体现为民办实事的检察担当

在第32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10件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同为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就如何学习理解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人民监督》:请介绍一下这次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胡卫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事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稳步推进。我国非常重视对残疾人的立法保障,目前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9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支撑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以确保这些法律法规中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得到落实。

2015年,最高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政法机关各自职责,形成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合力。目前,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并拟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保障措施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条款。截至今年4月,全国已有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中明确授权探索开展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从2020年开始,最高检全面总结推广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经验,让残障人士放心出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同年5月,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今年全国两会,张军检察长作报告时再次提到,要携手中国残联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全面推开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残联协作配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有效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积极稳妥办理残疾人权益保护公益损害案件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促进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依法能动履职中体现为民办实事的检察担当。

《人民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时秉持什么样的理念?

胡卫列:残疾人权益保障是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一个重点领域。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心怀“国之大者”能动履职,把握法治规律,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公益诉讼作为“四大检察”之一,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也要做到能动履职,主要秉持3个理念: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维护人民利益是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追求和方向指针,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制度发展的基本途径和强劲动力。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逐步从“4”到“4+5”,再到残疾人权益保障等新领域的探索拓展,始终紧紧围绕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中公益损害多发的领域开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也得到残疾人群体的大力支持和深度参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的理念。积极稳妥是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基本原则,也是公益诉讼的基本办案理念。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中央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号召,主动回应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所急所盼,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同时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前端监督,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实现全程跟进监督,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在推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三是坚持以“我管”促“都管”的理念。对于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不能“单打独斗”,需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需要全社会多方位的关注。各地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以“我管”促“都管”,综合采取磋商、听证、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多种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我纠错、优化服务,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治理格局。

《人民监督》:发布这批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哪些考虑?

胡卫列:这次最高检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教育、康复、社会保障和个人信息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注重对残疾人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注重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均明确要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残疾人就业相对困难,就业歧视使得残疾人就业难上加难,影响和制约残疾人融入社会、全面发展、共同富裕。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保障和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今年“全国助残日”的核心主题。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直接涉及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其中,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以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为切入点,将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拓展为“就业帮扶·平等共享”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多措并举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针对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存在歧视残疾人的招聘广告的问题,借助与残联组织建立的协作机制,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共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从残疾人群体精准获取案件线索,依托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办理驾照提供体检服务,对于保障残疾人安全驾驶、促进残疾人生活就业具有借鉴意义。

二是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领域重点推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检察为民办实事的责任担当,也是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重要内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件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案件,主要涉及出行无障碍和信息无障碍。其中,贵州省罗甸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盲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系首例盲道安全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因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未能全部实现检察机关拒绝撤诉,通过法院判决督促行政机关继续履职;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人行天桥适老性改造建议,推动各方以科学论证的方式共同研究人行天桥改造的可行性方案,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监督从“散点”到“条线”、从“局部”向“领域”推进;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针对120急救调度系统因欠缺文字报警功能,导致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的自主呼救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评估验收”等方式,推动全市120急救调度系统实现文字报警功能全覆盖,助力信息无障碍环境共建共治共享。

三是积极关注残疾人教育、康复和社会保障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办好特殊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精神卫生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和救助工作,出台一系列法律政策。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职,促进特定群体保障的相关政策落实落地,助推营造帮助关爱残疾人的社会氛围,促进扶残助残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涉及相关权益保障。其中,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难、复学难、送教难的现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控辍保学职责,推动建立“动态预测、齐抓共管、精准帮扶”的控辍保学监管体系,制度化解决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问题;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针对影响和制约残疾人康复训练的突出问题,会同当地残联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将残疾人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康复训练机构管理,切实维护孤独症、脑瘫患者康复训练合法权益;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职,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480余万元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促进国家惠民政策落实落地,营造理解、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

四是关注残疾人个人信息权益保障。近年来,一些诈骗团伙非法获取残疾人个人信息,假借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名义,专门针对残疾人本人及亲属实施电信诈骗,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残疾人群体的人身、财产权益。个人信息保护已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对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浙江省桐庐县检察院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当泄露1.2万余条残疾人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一周内对案涉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同时推动行政机关另行排查并纠正1.8万余条残疾人公示信息存在不当公开的情况,以个案办理推动溯源治理,不断织密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

《人民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关注的重点是什么?

胡卫列:一是关注专项活动,以专项推动系统治理。比如,将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在人大监督支持下率先开展无障碍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拓展到浙江全省范围,延伸到信息无障碍等新领域作为系统治理的范本,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发布。

二是关注办案实效,注重残障人士的获得感。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扎实办理案件,推动满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更高要求,对已办理的无障碍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回头看”,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

三是关注各方协同,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比如,黑龙江两级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与黑龙江省残联和属地残联对应建立一系列协作机制,在各级残联协同支持下,深入推进火车站无障碍设施、服务硬件软件整治工作。

《人民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还存在哪些困难?

胡卫列:当前,办理涉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制度供给和理论支撑不足。残疾人权益保障作为公益诉讼探索的一个新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较少,目前主要依托法定领域进行监督办案,存在个案研究论证和审批程序复杂、提起诉讼难度大等问题。

二是巩固办案成效难。一些问题监督纠正后容易反弹回潮,需要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久久为功,常抓不懈。

三是检察人员监督办案能力有待提升。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问题也复杂多样,线索研判、调查核实、督促整改都需要跨领域多专业的知识储备。

《人民监督》:请就检察机关深化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进行展望。

胡卫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梦,是民族梦、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人朋友的梦。”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实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一是进一步加强办案指导,为持续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立法完善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样本。最高检将适时出台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解决残疾人权益损害问题,为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强有力的案例支撑。同时,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加强与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残疾人保障相关法律完善,争取将检察公益诉讼纳入法律保障措施。

二是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合力。最高检将与中国残联通过联合调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不断深化协作配合,推动各级检察机关与当地残联建立协作机制。同时,积极争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协同协作,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推动基层自治、行业自律、系统治理和地方立法。针对民事违法主体及对残疾人权益造成的公益损害,探索应用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惩戒和修复,用足用好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手段。

三是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保障人权的文明社会氛围。《“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指出,要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最高检将不断深化拓展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办案效果和普法宣传模式,提升社会公众对残疾人群体权益保障的关注度,扩大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同时,探索以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为切入点,讲好中国检察故事,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我国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持续推动残疾人人权保障和发展的重大成就,为推进国际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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