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人员再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研究
——对580份刑事一审判决书的样本分析

2022-10-21 09:50王梓鉴刘燕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犯罪

王梓鉴,刘燕玲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假释作为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节约行刑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在1979年刑法中我国首次规定假释制度,紧接着在1997年刑法中对此制度进行补充,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再次对假释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改,说明我国的假释制度在不断趋于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假释适用比例一直都处于很低的水平,不仅是由于立法、观念、社会基础等因素的影响,而是归根于假释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风险难以防控,再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怎样才能使罪犯在假释期间不再犯罪,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因此对假释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案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假释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特点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是从580份裁判文书中总结梳理出来的。获取方法为:在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网上根据“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等关键词对2018、2019、2020三年的刑事一审裁判文书进行了初步收集,再逐条对裁判文书进行筛选,最终确定了580份符合条件的刑事判决书,其中2018年279份、2019年211份、2020年90份,涉及假释人数603人。通过对上述的样本数据并进行分析后,假释人员再犯罪的特征呈现出以下五类:

(一)再犯罪人员年龄相对集中

如图1所示具有再犯罪情节的假释人员的年龄处于相对集中的水平,20岁到50岁的青壮年人群的再犯罪风险最高,这其中30岁到40岁年龄段的假释人员再犯罪数量是最多的,达到了40.96%。

图1 2018-2020年罪犯年龄统计表(样本总数603人)

对于这样的集中性特征,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这个年龄段的人员经济和生活压力较大,极大程度的催化了再犯罪的产生。因此,在对这类人群的教育和管理中要注意采用合适的方式方法,进行针对性的监管和矫治。

(二)再犯罪人员文化水平偏低

在580份裁判文书中统计出图2数据,数据指出文化水平较低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再犯罪假释人员当中,而其间小学以下以及初中学历的假释人员再犯罪风险较高,三年内总人数达到了486人。受教育程度较低会从道德、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影响假释人员的矫治成效,部分再犯罪的假释人员可能并未从内心深处去反省自己以及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自身能够通过假释再次获得社会期望和信任。较低的受教育程度也容易导致假释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义务教育和成人教育对于犯罪的预防具有深远的意义。

图2 再犯罪假释人员文化分布

(三)部分犯罪类型再犯概率高

从图3可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和侵犯财产类犯罪是再犯罪率最高也是最集中的犯罪类型,占全部比例的73.96%,导致这些类型的犯罪高概率“复发”的原因和假释人员经济水平、个人性格以及教育程度有着紧密地联系。因此,针对假释人员再就业和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再次体现。

图3 2018-2020年再判犯罪类型案件数量比例图(样本总数580件)

(四)再犯前后罪名相同或类似

由图4可知,580件案件中,有308件前后所犯罪名相同,占到了全部比例的53%,反而犯新罪的情况相对较少,其中相同罪名重点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以及毒品类犯罪。针对此种情况,社区矫正机关除了通过罪名和案件判断矫正对象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确定管控等级以外,还应当针对重点罪名和犯罪类型进行有区别的引导和教育,减少相同犯罪的再出现是预防和控制再犯罪的第一步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步。

图4 2018-2020年前后两次犯罪类型分析(样本总数580件)

(五)团伙作案占案件比例较高

如下图5所示,假释人员再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的比例很高,占全部案件的60%,主要有两个影响因素。第一,团伙再犯罪案件的类型主要为财产类犯罪和毒品类犯罪,这两类犯罪在初次犯罪时就容易纠集产生犯罪团伙,假释人员接受矫正的地区通常为居住地等熟悉的环境。这种情况大大提高了假释人员重新接触到原犯罪因素的概率,从而引发再犯罪风险。第二,假释人员有两个可能“交叉感染”的机会。一方面假释人员在假释前已经执行了部分监禁刑,在监狱中有和其他罪犯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包括假释人员在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济水平普遍较低,在实践中住所多为申请的廉租房、公租房。矫正对象的聚集也会导致毒品类和经济类犯罪的再次传播。因此,让假释人员在远离过去的环境下进行矫治会产生更好的成效。

图5 2018-2020年作案方式数量比例图(样本总数580件)

二、假释人员再犯罪的影响因素分析

研究每一种犯罪现象都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明确犯罪原因有助于对不同犯罪原因的假释人员实行分类矫正和个别矫正,使矫正方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多视角、多维度的对犯罪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具有必要性。

(一)假释人员再犯罪影响因素的实践基础

通过判决书梳理和分析,找出假释人员再犯罪特点是本文分析假释人员再犯罪影响因素的实践基础。

从假释人员再犯罪类型看,侵犯财产型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犯罪占比最大,本文主要从这两类犯罪类型的特点来分析假释人员再犯罪的犯罪原因。

1.财产型犯罪

调查发现,该类犯罪成为假释人员高发犯罪,主要有几方面原因:

(1)家庭困难,无稳定工作或经济来源。这类财产类犯罪人员在第一次财产犯罪时,除了犯罪所得收益被没收以外还要缴纳额外的罚金。并非所有的财产类犯罪人员在这样的处罚之后仍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维持家庭运转,同时,出狱过后难以寻获稳定工作也是加重家庭困难的重要原因。

(2)好吃懒做,贪图享乐,不愿去找工作。部分假释人员存在不良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好逸恶劳,即便有工作养家糊口的机会也不愿接受,总是想着赚大钱和赚“快钱”,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3)法治观念淡漠,道德水平低下。再犯罪的假释人员中,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不懂法也不守法,对法律规定缺乏基本的认识和敬畏,即使已经进行过收监执行教育,也不能很好的祛除蔑视法治的劣根。

2.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类犯罪

该类罪名中的涉毒类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是高发犯罪。这些犯罪的也表现出明显的特征:

(1)有持续性的犯罪诱导因素存在。涉毒品类犯罪的诱导因素往往是毒瘾,毒瘾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是极难以戒除的,监禁刑罚并不能保证吸毒者在心理上完全脱离毒品,再犯罪可能性依旧很高。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则是心理或者性格上存在缺陷,易怒或者易被激惹。只要这些犯罪诱导因素持续存在,再犯罪的可能性就不可能完全消失。

(2)团伙作案比例高。假释群体有着相当高比例的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不良朋友圈或者不健康的社会交往关系。这些恶性人际关系可能是在入狱前就存在,也有可能是在监狱内或者出狱后结识的。团伙作案更能够推动假释人员再犯罪,因此应重点关注假释人员的社区交往活动。

(二)假释人员再犯罪影响因素具体分析

1.个体因素

(1)不良的行为习惯。有些假释人员在入狱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恶习,在监狱服刑期间可能被迫改掉,但是一回归到社会后经受不住诱惑,这些坏习惯又会被诱发出来,这类社区矫正对象是极易重新犯罪的,从前述图表可以看出,毒品类犯罪、财产类犯罪这些以不良习惯为前提的犯罪无论是在原判罪名还是再判罪名中占比都是非常高的。

(2)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假释人员再犯罪可能源于多种因素,但与其自身的主观心理往往有很大关系。正如上文所说的心理犯罪人,该类群体在遇到问题挫折时,找不到合理的处理方式,心理调适能力比较差,很容易在冲动之下犯罪。因此,应当重视并关注假释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

(3)法治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重新犯罪的假释人员年龄主要集中于30至40岁这个时段,这时段的青壮年年轻、冲动、自制力不强,并且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思想道德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

2.客观因素

(1)社会接纳度低。假释人员再次融入社会时,公众由于对罪犯往往具有与生俱来的排斥感、厌烦感甚至仇视感,社会接纳度不高。即便假释人员非常想要开始新的生活,但如果社会群众尤其是身边的人对其敬而远之,歧视甚至区别对待,会让假释人员觉得自己再怎么努力也没有社会归属感和认同感,久而久之会对生活丧失信心,极易再次犯罪。

(2)亲情关系缺失。家庭温暖在一个人成长过程中极为重要。重新回归社会的假释人员特别需要家人谅解、包容和关怀,但是一些假释人员家人对其犯罪行为耿耿于怀,接纳度不高,亲情关系割裂。假释人员不受到周围朋友的待见,又得不到家人温暖,可能会走上再犯罪道路。

(3)就业状况差。假释人员因为有犯罪记录,就业往往受到歧视,不被招录或被另眼相看,极容易造成心理负担。还有一些假释人员因为缺少生存技能,只能从事收入低的工作,无法满足日常生活开支,经济状况较差,基本物质生活得不到及时保障,假释人员会产生消极情绪,这种生活状态如果长时间持续无法解决,可能会选择再次犯罪。

(4)不良社会交往。假释人员从监狱回归到社会后,社会人际关系会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是会与之前的人际关系全部断裂,要么是回归社会后因难以融入社会,可能会重新与社会不良人员继续交往,或者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接触到的罪犯出狱之后会重新纠集在一起。如果这类人在一起,互相传习犯罪行为,互相教唆和影响,则极容易再次犯罪。

3.制度因素

(1)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立法并未确立社区矫正对象危险评估机制。社区矫正对象危险评估主要包括危险识别、危险预测和危险评价几方面内容,都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内容,虽然各地已经开始了试点和探索,但由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制不完善,无论是从队伍上还是从技术手段上,均无法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对象危险评估机制。而人身危险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不可控的双重属性,因此,缺乏完善的危险性评估机制,就难以对假释人员再犯罪进行提前预警和有效预防。

(2)社区矫正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社区矫正风险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动态变化是根据环境因素和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认知的变化而变化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观察,获取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情绪变化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等各方面信息,收集掌握风险变化的一手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类和总结,形成一定的数据指标。二是运用逻辑推理、数据统计、定量与定性分析、大数据技术分析等方法,对风险信息指标进行鉴别,分析风险的变化,目的是发现风险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规律,对社区矫正风险潜在损害可能发生的频率、损害范围及程度进行测算,科学论证、谨慎甄别并分级分类制定应对预案,该机制的建立以和运行,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假释人员再犯罪危险,真正实现从预防到预警再到有效控制的风险控制目标。

目前,虽然各省也在探索尝试,但只是停留在初步建设阶段,尚未建立有效的假释人员的再犯罪社区矫正风险控制体系。

三、假释期间再犯罪案件的防控对策

(一)个体风险防控

个体因素包括假释人员的行为习惯、心理状态、法治意识、受教育程度等,针对个体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1.矫正不良行为习惯

目前而言社区矫正机关查证获知和矫正假释人员不良行为的手段较为单一,因此可以通过联合其他部门和立法完善两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

一是社区矫正机关可以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有可能存在不良习惯的假释人员甚至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的调查,如果查实存在吸毒、赌博等违法不良习惯可以由社区矫正机关加强平时的监督,若是贩毒等犯罪行为,则可以第一时间移交到相关部门处理。

二是通过完善惩戒措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等方式,明确矫正机关对嗜赌成性等容易导致经济类犯罪的不良习惯的惩罚范围和监管方式,通过增加报到次数、批准使用实时监控手段来限制进入特定场所等方式来切实减少因不良习惯导致的再犯罪风险。

2.完善心理疏导与服务机制

目前社区矫正机关按照各地区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日常监管中会主动询问并了解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但是其中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的心理辅导缺乏认真对待的态度,往往不会得到真实的结果。其二,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并非心理咨询专业出身,大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心理咨询的相关知识,无法通过测试或者询问得知矫正对象是否具有潜在的危险心理问题。

对于以上的两个问题,可以通过联合具有心理测评资质的社会组织或者为社区矫正机关增派具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尤其是假释人员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心理测试,一方面可以有助于已经存在心理问题的矫正对象实现康复。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地发现矫正对象新出现的心理问题,将再犯罪危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3.加强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

文化水平低下和法治意识薄弱是假释人员初次犯罪和再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文化和法治意识都会导致这类人群出现不把法律当回事的情况。当他们遇到一定程度的外界刺激之后,为了追求金钱或者心理的满足,就又会走上不法道路。

针对这样的情况,矫正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和文化教育,开办法律知识宣传,督促矫正对象参加并且完成课后作业,切实巩固法治教育的成效,让法治意识深入到矫正对象的内心当中。在文化教育方面,传统地采用统一标准的文化课程在实际过程中并未取得较高的成效,即便是在低文化水平的矫正对象群体中也会存在较大的文化程度差异,故应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文化水平分组分类采用不同的课程和方式,尽量通过有图画的、带拼音的教材,简单生动地缓步提升矫正对象的文化水平,让矫正对象不仅能够更好地完成矫正,也能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二)客观风险防控

客观风险来自于假释人员自身之外的压力,假释对象在遭受这些压力之后会出现负面情绪、心理问题等。因此,应当通过以下的措施来减少影响。

1.帮助假释人员建立良好社会交往

假释人员对于社会的融入性或者说社会对于假释人员的接纳度不足,会导致假释人员自卑或者感觉被排挤。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假释人员与社会的接触较少,这类人群往往一开始就给自己打上了标签,对于自身是假释人员的身份比较“忌讳”,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是假释人员,所以与社区甚至社会内的陌生人员接触较少。另一方面,实践中各个社区对假释人员性质的宣传不足,居民往往听到假释人员这个称呼都避之不及。因此当假释人员的身份被传播开来之后,更容易被歧视或者被忽略。

在上述的前提下,矫正对象想要脱离原本的社交圈,建立新的社交圈的难度大大提升。因此,矫正机关可以根据假释人员状况的综合评测结果,帮助假释人员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除了通过让假释人员“现身说法”进行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还可以协调社区适当组织混合普通居民和矫正对象的公益活动,既可以提升社区环境,又可以通过活动改变居民对矫正对象的刻板印象。同时,假释人员在各种活动中认识具有健康向上世界观的朋友,可以建立干净良性的社交圈。

2.帮助假释人员修复家庭关系

部分假释人员由于先前的犯罪行为或者不良习惯,与家人产生了隔阂以及矛盾,在矫正期间也没有和家人一起。这样的情况完全违背了社区矫正机制设立的初衷,假释人员并不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陪伴,矫治成效大大降低。

社区矫正机关应当通过走访和谈话将社区矫正的目的和家属配合连接起来,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互动,用情感让假释人员的家庭重回和睦,重塑家庭这个社会支持系统的核心。如此假释人员在家庭方面的压力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并且形成“自循环”的良好矫治机制。

另一方面,法院在决定矫正机关应当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尽量选择假释人员的家庭所在地,避免发生从矫正期一开始便脱离家庭的问题。

3.帮助假释人员积极创业

假释人员的经济压力和就业压力在相同情况下往往更大,尤其是在就业方面。很多企业都不愿意招录有犯罪前科的假释人员,多数情况下假释人员如果是找工作的话只能从事低收入且不稳定的职业。如此一来,自主创业是假释人员增加收入的较优选择。

社区矫正机关可以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创业技术学习,比如学习如何经营一个小吃摊,同时协调社区为矫正对象提供合适的创业场地。据此,假释人员的基本物质得以保障,经济压力减少,从而减少再犯罪风险。

(三)制度风险防控

制度风险主要是来自于不完善的危险性评估机制和风险管控体制机制,应对制度风险主要通过以下的方法,构建合理完备的风险管控体系。

1.树立动态评估、科学预防的理念

(1)牢记危机意识,科学防范化解。社区矫正风险管控是一个评估、预测、控制的过程,在目前的科技基础和大数据的加持下,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能做到“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还能够通过海量数据来计算动态风险模型,预判未来风险。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在完善已然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同时,的工作重点要向加强对社区矫正重大风险的分析研判,由紧急处置向防控治理转变。根据风险模型,做到“发现风险,回避风险”,阻断风险向问题转化的道路,在矫正对象有再犯的苗头时,提前介入进行干预,加强管理消灭其犯意。牢记危机意识,强化防控治理的理念,预防于处置并重,有利于减少已然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稳定。

(2)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精准管控。犯罪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各有差异,因此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灵活安排教育内容,妥善落实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牢记社区矫正风险防控的目标是通过有效手段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改造人的宗旨,以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实践中要遵循该目标,坚持以改造对象的实际问题为导向,不同问题不同处理,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帮扶,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水平。针对侵犯财产犯罪、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社区矫正重点对象再犯风险高,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教育措施。以矫正目标为方向,以实际问题为线索,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由粗转细发展。

2.建立系统完备的危险评估机制

(1)建立科学专业的评估团队。科学、专业的团队是准确结论的前提,因此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评估队伍十分必要。目前社区矫正发展领先的国家,多采用评估小组的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以国家购买的方式整合社会专业力量,实现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和精炼化。我国《社区矫正法》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因此,采用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推进我国危险评估工作是不错的选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总体把控,各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协调配合,共同组成社区矫正危险评估小组,保障危险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2)构建统一规范的评估体系。统一、科学、专业的社区矫正危险评估量表可以大大提高评估工作效率。风险评估量表得出的评估结果是直观体现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一手资料,通过分析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时期的评估结果可以分析其一段时间内的思想变化,反映其危险变化趋势,并且可以基于此评判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同时在设置统一量表、统一量化基准的基础上,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技术,运算出危险转变动态模型,并运用该模型预判矫正对象变化,依据引起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科学研判,进而精准预防潜在的风险。当模型中相关危险性变量呈高位次波动且偶发性较强时,应当及时介入予以干预,通过亲自询问、走访摸排、基层社区协同参与等方式,力求在危险发生前遏制其生长。

3.健全社区矫正的风险管控体系

(1)建立动态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精准研判风险。国外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经验中评估指标一般分为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前者指的是一些既定的、无法改变的因素,比如社区矫正对象的罪名等。后者指的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中一些可变的因素,比如社会交往人群、行为等。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管控中可以积极借鉴和转化,采取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更加注重动态风险评估的价值,由此建构出以人身危险性评估为基础,医疗临床评估和数据统计评估为补充的全方位动态评估,及时掌控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生理、性格等多重影响因素,以便做出精准研判,进而积极采取分类分级管理,有效地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而言,一是通过问卷、计分、风险测评表格等工具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犯罪情况、悔罪表现、心理健康、情感需求、家庭关系等进行系列测评。二是心理专家基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类信息开展诊疗,提供专业性的意见作为危险性的补充。三是通过链条化的评估机制,即以入矫前初评估、矫正期间周期性评估、解矫前终评估以及解矫后追踪评估为格局,搭建起社区矫正人员风险动态评估的工作流程。

(2)规范矫正对象处遇机制,合理强化矫正效能。目前,社区矫正分级处遇管理工作面临着缺乏上位法支持以致标准不统一、分类简单化以致风险难把控的双重困境。为此的解决对策应当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是建议制订《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操作手册》等制度性规范,明确分类标准、对应处遇及类别调整等实操性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章而为,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同类不同处遇的尴尬局面,从而助力实现公平处遇、个别化处遇,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第二是基于现有分类管理级别基础上,推动加强宽管、普管、严管、特管四级管理类别,前三类别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罪名、入矫表现、动态评估结果等综合研判,确定管理级别,并依据此级别在入矫期间的报到频次方式、情况报告频次、社区学习服务、离开居所地、帮扶内容方式等作出合理区别对待,进而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地管控各类风险因素。而特管仅限于老弱病残孕等生活难以自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上述矫治工作中予以特殊对待。总体而言,四类分级处遇在具体工作中,由“宽”至“严”,风险管控压力也是逐级递增,即对于宽管对象,工作内容应更多注重服务性、促回归,对于严管对象,则要凸显出管理性、促改造,对于特管对象,突出人文关怀与救助。如此搭建的分类处遇制度,有助于社区矫正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放矢,从而防范、管控、化解风险。

(3)加强矫正智能化建设,促进各部门合力管控。近年来,江苏以“在矫通”等APP、小程序为抓手,实现智慧社区矫正闭环,广东佛山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通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社区矫正工作实现高效运转。上述两地的实践经验丰富,可圈可点,多地已经开始学习运用智能化矫正。总体来看数字化赋能社区矫正的使命——提升部门间信息流转效、精准合力管控潜在风险。具体而言,可以横向上打通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信息壁垒,实时共享、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动态,科学设置工作节点,精确优化工作流程,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针对风险管控方面,工作人员只需打开平台档案菜单,便能获取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掌控,分析异常行为,涉及信用评价、行动轨迹、行为监控等,一旦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系统触发告警功能,通过系统向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实时告警。与此同时,推进平台建设建立的信用评价模型对接嵌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无论是何种行为,都将被监管部门实时掌控进而影响个人信用积分。此外,还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个人数据空间”,实时记录其在矫正期间的行为表现,以及终止矫正后3年内的跟踪帮扶记录。其中,检察机关也可有针对性地向监管单位发出建议,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关注。数字化赋能社区矫正工作本质即是如此,信息数据是前提,平台搭建是基础,关键要打通部门之间利益藩篱,集聚多方合力,画好社区矫正风险管控这个同心圆。

猜你喜欢
矫正对象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论行为主义视野下幼儿学习行为的矫正
晒晒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拟推荐对象
Televisions
攻略对象的心思好难猜
图说车事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监狱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循证矫正研究
环境犯罪的崛起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