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

2022-10-26 02:51马长山
社会观察 2022年10期
关键词:法学逻辑理论

文/马长山

信息革命重新定义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演绎着数字化发展的新式逻辑,孕育出不同于工商业时代的数字社会形态,进而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某种“釜底抽薪”效应。在这一背景下,历经几百年工商社会修炼而成、一直被奉为圭臬的现代法学,必然要面临空前的严峻挑战,而数字法学将成为新时代的发展主角。

数字法学的三种演进路径

近年来,学术界展开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热烈讨论。二者主要集中在如何认识法律、法律知识科学性和自主性、法律(法治)如何实践等方面,基本上是在现代法学的逻辑框架内来展开的,因而属于现代法学的内部之争,但它们在面临算法行政、信息权利、算法治理等诸多数字问题时,则难免呈现出共同的理论乏力。这意味着,如今到来的数字法学是一个不同面孔的“他者”。然而,数字法学本身的三种演进路径却是明显不同的,并决定了各自不同的内涵、体系和功能。

1.方法论路径。其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现代法学的一种拓展方法、革新策略和优化路径。方法论路径下的数字法学,力图通过守成转型、守正创新,为现代法学提供一种新思维、新策略和新方法。

2.认识论路径。其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由归纳演绎向数据分析、由知识理性向计算理性、由人类认知向机器认知的范式转型。作为数字法学的前沿开拓者,计算法学、认知法学将在法律认知、法律适用、法律运行上实现机器对人的替代(至少是相当一部分),直至“法律奇点”的到来。

3.本体论路径。其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伴随“物理时代”转向数字时代的本体重建和代际转型,是前现代法学—现代法学—数字法学的变革发展新阶段,并将成为数字时代的法学主导形态。如今数字时代的社会关系、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已经替代了“物理时代”的社会关系、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基于“物理时代”生活规律的现代法律,必然要进行总体性的本体重塑,这无疑是数字法学的历史使命。

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

近年来各地设置了名目繁多的新兴学科,如互联网法学、信息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认知法学、未来法学等。它们大多是按照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新兴二级学科(交叉学科)或新兴领域、新兴问题来设计安排的,因此,其涵盖面和学术规格都较为有限。基于本文的理论界定,其统一名称应为数字法学,但这并不是现代法学之中的所属二级学科意义上的,而是现代法学之后的进阶升级意义上的。

1.总体研究对象与内容厘定。数字法学中的“数字”,并不是问题或领域上的内涵,而是时代意义上的指称。因此,数字法学总体上必然要涵摄数字社会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它是迈进数字时代、数字社会的法学代表,如同现代法学是迈进近现代社会的法学代表,实现了对传统法学的代际升级一样。这个转型升级并不是简单的替代,而是通过对现代法学的迁移承继和更新重建,并融入新兴数字法学理论之中来完成的。

2.具体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理论的体系重构。首先,扩张重释。即对那些虽然遭遇挑战和尴尬,但仍有包容性的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理论,在其内涵、条件、范围、结构、功能等方面进行合理挖掘和拓展性的扩张重释。其次,理论创立。即对那些现代法律理论无法包容、无法回应的新兴问题和领域,如数据/信息确权、算法治理、平台治理、区块链治理以及人工智能规制这些挑战,就需要创设新的法律概念、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规则理论,针对其中的数据交易、数据竞争、数据跨境、数据鸿沟、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算法合谋、深度合成、数字孪生、元宇宙规制等诸多时代难题,提供相应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方案。最后,原理探索。即在数字法学的体系重建中,深入探索数字法哲学原理。现代法学是工商生活规律的理论反映,但它的很多方面则在数字生活规律面前失去了解说效力。例如,现代法律调整的是物理时空中人、财、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直接的、生物性的表达和交往方式。但数字时代则从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发展到身联网,呈现出大量间接的、数字化的表达和交往方式。此时,每个人既有生物性的自然人身份,又有电子性的数字人身份,特别是元宇宙中“性骚扰”、数字财产、交易活动等已完全突破了传统法学的自然人基础和权利逻辑。这些都是现代法学理论所无力应答的,亟须设定创建“数字人类”的主体理论和权利理论。

3.研究方法的数字化突破。“从工业时代到信息时代的转变,是从机械思维到数据思维的转变”,由此而发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变革则是必然的。

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与体系构架

当今信息革命,重组了生产组织方式,重塑了生活方式,重建了社会结构,再造了社会运转机制,形成了与工商社会完全不同的连接方式、行为模式、知识体系、价值体系以及社会结构。这决定了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和体系构架。

(一)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

数字逻辑的法理表达。信息中枢、数字行为、算法秩序和节点治理,是数字社会的生产关系、生活关系、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的表现形态,它们本身只是生活逻辑而不是法律逻辑。亟须数字法学对这些生活逻辑进行理论上的命题提炼、原则归纳、原理探究,特别是涉及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作用、法律运行、法律方法、法律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需要进行创新性重建,并促进数字立法的进步与完善。

数字逻辑的理论正当化。平台治理、算法治理、区块链治理等日渐成为社会秩序的主题,而刚刚兴起的元宇宙等技术应用镜像,构造了虚实同构、深度交融的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人们凭借多个“替身”进行虚实互动和创世编写,生成了数字身份、数字资产、数字关系、数字主权、数字规制等更为复杂的数字社会关系。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把握变革规律的基础上兴利除弊,进而实现理论上的正当化。

对数字逻辑的体系化建构。数字逻辑是数字社会生活规律的客观反映,它涉及面广、要素多、异常复杂。数字法学在对数字逻辑进行法律逻辑的转化过程中,应按照法学属性和法学思维进行必要的体系化建构,形成数字法学的概念、范畴、原则、方法等。

(二)数字法学的体系构架

作为现代法学的升级版,数字法学无疑既具有传承的包容性,也具有立足时代的开拓创新性,展现着新型的理论体系、价值体系和学科体系。

1.理论体系

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继承发展的现代法学理论。其二,全新崛起的数字法学理论。其三,法学立场的技术规制理论。这就涉及结构化大数据、算法建模、知识图谱构建以及机器数据理解、知识表达、逻辑推理和自主学习等领域的理论知识和规制要求,需要从法学立场来对这种“技术之治”的方法策略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并成为数字法学理论中的重要一脉。

2.价值体系

(1)数字正义。当今数字逻辑则突破了物理时空的边界,形成了数字正义尺度。其一,数据正义、算法正义和代码正义。数据处理、算法设计、代码编程,都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行为,而是吸收、反映了一定的社会观念和目标,其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就是一个重大而关键的时代问题,甚至还会形成某种“数据独裁”。其二,自由、平等和权利的交换平衡。数据/信息具有分享与控制以及不遵守能量守恒定律等独特属性,突破了自由、平等、权利和主权的传统逻辑、权益基准和规制边界。其关键在于如何对数字时代中自由、平等和权利进行扩展与限缩的交换平衡,进而达致数字正义。其三,可视生态中的数字公平。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数据透视和“电子牢笼”。技术公司、网络平台、政府部门等信息处理者建立起来的是“一个人人都生活在玻璃后面的地方,一个没人能够逃离的电子牢笼”。二是信息“投喂”与信息茧房。实现精准分析和个性化推荐的过滤泡技术就如同一个透镜,这无疑形成了一个“投喂”算法下的“信息茧房”。由此可见,“在数字社会中,自由、平等、民主以及法律、秩序和正义都将被重新定义,数字正义将是最高的正义”。

(2)数字人权。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传统人权开始遭遇严峻挑战,而数字人权保护则成为迫切的时代诉求。其一,数字生存权。数字生存权是指数字社会中每个人应该获得保障的生存条件、生存空间、生存能力等基本权利。其二,免受数字歧视权。基于数据和算法的自动定价、犯罪预测、数据画像、情感计算等领域的算法歧视问题日渐突出。而它一旦嵌入歧视因素,就会变成无形化、自动化、机制化的不公平对待,后果十分严重。其三,免受数字控制权。智能化的商业交易或者行政管理机制在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数字化的劳动控制。这些数字人权问题,具有不同于传统人权的诸多属性和特点,可称之为数字时代的“第四代人权”,需要作出新型的命题提炼、理论建构、规范分析和价值厘定。

(3)数智人文。一是算法锁定。个人的生活与行动也极可能被日益强大和精准的算法所主导甚或“绑架”,这就很容易产生环境、生态、伦理等风险,以及个人精神迷失、信仰空缺和意义危机等问题,这些都亟待通过数字法学来实现价值重塑。二是道德量化。技术至上主义相信一切皆可计算,包括情感计算和道德计算。然而真若如此,我们就会失去作为人类最为珍视的人性。因此,如何在算法秩序中保持人的光辉,便成为数字法学的一个重大时代课题。三是道德约束。技术(网络)平台成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而人工智能系统则成为一种“道德基础设施”。因此,实施对智能体进行道德约束,构建友善的数字社会秩序,这正是数智人文的时代使命,也是数字法学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科体系

由于本文并非在交叉学科意义上,而是在转型升级意义上来讨论数字法学的,因此,这里就不会是现代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安排,而是数字法学包含现代法学的新型框架设计。数字法学仍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交叉法学三大分支,下设各自的二级学科。

数字法学的建设策略

如前所述,数字法学是从工商社会迈进数字社会的一场理论革命,是一项迁移承继、更新改造和探索创新的重大时代工程,因此,它必然担负着复杂的、长期的、艰难的塑造和重建任务。

(一)确立数字法学理念。当商品(市场)经济转为数字经济、物理生态转为数字生态的时候,法律和法学必然会发生根本性转向。数字法学的发展需要从数字时代的理念和立场出发,才能实现真正的突破和建树。然而,面对“革命性重塑”“数治”新范式这样的高度战略认知和重大举措,法学研究者的理论敏感度偏低,对数字司法实践的理论回应比较滞后。数字法学应走出“问题”化的现象性、破碎性研究方式,转向基于“问题”的命题性理论研究方式;也要走出“法学+X”这种加法式的交叉学科研究路径,转向基于数字知识体系的多学科融合式研究路径。只有这样,才能为数字法学提供一个体系化、基础性的系统理论支撑。

(二)强化交叉融合研究。学科交叉研究并不算是新鲜事,但这种交叉研究是有限的,学科分界、特别是文理之间的知识体系、理论逻辑、研究方法、实践指向都有显著区别。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新兴科技全面渗入社会生活,它已不再是工具意义的技术应用,而是生活逻辑上的改写。因为各类智能体越来越多地成为日常生活的伙伴,手机甚至成为人的一个“器官”和打开世界的方式,“人类已经被深深地嵌入到具有非人类认识主体的网络中,这种网络的基本节点是仪器、计算设备和实验装置”。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新文科和数字法学,必然要求具有深度交叉的研究基础。

(三)创新法学教育方式。数字法学是一个革故图新的理论重建进程,有太多的问题、太多的命题、太多的理论需要研究、提炼和重塑,因此,需要大胆创新教育模式、大量培养创新型人才,从而为数字法学的后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让数字文明造福于各国人民是数字时代的主旋律,这也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支撑。与此相应的数字法学,也必然是人类共同发展的最新成果,尤其是在数智人文领域。因此,数字法学的很多问题、挑战和愿景都需要各国法学研究者来加强对话、共克时艰、携手向前。

本文积极倡导数字法学,但为避免理解偏差,需要再次重申:第一,现代法学理论依然十分重要、不可或缺,因此,这里绝不是置现代法学于不顾,主张都去搞新兴数字法学、数字法治,而是意在表明包括现代法学在内的数字法学,是一场时代性、系统化的转型升级。第二,面对数字法学,我们确实需要克服跨学科、跨领域研究的巨大难题,但这是时代要求,只能迎难而上。否则,就难以回应数字时代的法学需求,更难以担负相应的法学使命。第三,本文主旨在于展示数字时代的法学变革趋势,勾勒数字法学的理论框架,因此,尚难以提出详尽完整的、体系化的数字法学范畴、概念、原则或原理。事实上,这些重大任务也并不是某篇论文、某个学者的力量所能企及的,恰恰相反,它应该在制度变革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经由法学学者、司法者和实务专家等法律共同体的长期探索才能完成。但无论如何,毕竟未来已来、大势所趋,其根本在于,并不是法学如何看待数字时代,而是数字时代如何重塑法学。

猜你喜欢
法学逻辑理论
刑事印证证明准确达成的逻辑反思
坚持理论创新
逻辑
创新的逻辑
理论创新 引领百年
相关于挠理论的Baer模
浅谈开放教育法学思维的培养
畅通法治人才的培养端与需求端——深化法学继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法学视角下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探析
女人买买买的神逻辑